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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魏晉南北朝民間結社的發展
第一節 傳統里社的變遷與村社的興起
先秦各國、都、邑等各聚落中,以從事春秋二季祭社與集體宴飲 組織的社,漢代稱為「里社」,至魏晉南北朝時,隨著自然聚落的「村」
的興起,而有「村社」的出現而與「里社」併存。由於在隨後的隋唐 時代,包括諸史書和出土文書中,已極為罕見「里社」之名,而幾存
「村社」,表示在魏晉南北朝時代做為「里社」和「村社」依存基礎的
「里」與「村」,在鄉村社會中的性質與重要性有一定程度的消長與變 化。由於「里社」與「村社」的記載不多,無法直接比較兩者之差異 與變化,但藉由討論魏晉南北朝時期「里」與「村」的興衰更替,並 比較兩者性質的差異,亦可由此推知「里社」與「村社」的發展情形。
漢代的「里社」在魏晉南北朝時代仍可見其發展,如《三國志‧
魏志》卷8〈公孫度傳〉中有襄平延里社生大石,下有三小石,為瑞兆 之記載;同書卷11〈王脩傳〉載其母以去年社日亡,脩甚哀,鄰里同 情之,為之罷社。大致可知當時里社一如漢代或仍以石、樹為社主,
並有固定的春、秋祭社活動。但漢代「里、社分離」之後,里社的性 質與功能在魏晉南北朝時候是有重大改變的,對於此時「里社」的實 況,可由晉代的「當利里社殘碑」一探其詳1。
1 晉代〈當利里社殘碑〉,拓本石印見:周進《居貞草堂漢晉石影》(1925年天津刊本),
據載出于洛陽;碑額及下部殘缺;因碑文中有「祚與晉隆」、「當利里社」,故寧可定 名如上,相關研究參見:寧可,〈記晉《當利里社碑》〉,收入:氏著,《寧可史學論集》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頁484-492,本文即以此研究為基礎,加以發 展。
「當利里社殘碑」碑文第1行與第2行分別是「□昔勾龍能平后土 祀以為社列仙氏(?)……」,「焉春祈秋荐葉隆於萬葉聲垂兮雅篇 且……」,略可知具有春秋祭社的功能。而在碑陰的題名中,共存二列,
第一列為冠幘坐像8人,上下各4人。這8人有3位是「社老」,2位是「社 掾」,2位是「社史」,1位是「社正」,顯為該社的首領與職事人員。領 導社事之人與漢代的里社不同,漢代里、社合一之時,社事屬於里的 行政職責,領導人就是里正、里父老,而具體職事者為社宰、社祝,
屬於宗教職事者的稱呼;而當利里社主持社事者為社老、社掾、社史、
社正,多是模仿當時鄉官的稱呼,這些稱呼有些是縣或鄉吏的職稱,
並非因是里社而完全對應於里吏的職稱2;此外亦無宗教人員的稱謂。
這一方面有可能是保留了漢代里、社合一時,社是屬於里正、父老等 鄉官職司的一部分痕跡,當然亦有可能是借當時的鄉官名稱與其職別 做為該社幹部的名稱;另一方面,也似乎暗示了除了春秋祭社外,可 能還有其他的事俗性活動。
碑陰的第二列為「社民」題名,共可見24人。就社民題名中的官 職身分來看,屬於武職的有16人,分別是千人督都鄉侯、殿中校尉、
騎部區將、武猛校尉,偏將軍、騎都尉與散將;屬於文職的有5人,可 見太中大夫、太醫校尉;另歸義侯1人,無官爵的平民2人。而上述的8 位主事者除各註明籍貫外,均未載其官爵。這些人的官爵最高當應是 歸義侯但應不超過四品,屬七、八品的最多3,因此當利里社應是由中
2 《晉書》卷24〈職官志〉「縣率百戶置里吏一人,……限不得減五十戶;戶千以上置 校官掾一人。」可知晉制里置里吏(不過也可能習慣上沿稱里正),至於置掾是特別 的情況。而里中並無史一職。而「鄉戶不滿千以下,置治書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 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因此可知史乃鄉吏而非里吏。
晉當利里社有正、有掾、有史,可見混用了鄉、里乃至縣(掾一般為縣屬佐)的官吏 稱呼,並非因是里社而完全對應於里吏的職稱。至於社老,〈職官志〉中所載縣、鄉、
里並無漢制的三老或父老,因此可能延襲漢代里父老的稱謂。這種習慣性的沿稱,下 文中仍會再見到作為自然聚落的「村」中,也有村老、村耆、三老的稱呼。
3 《通典》卷36〈魏官品〉、卷37〈晉官品〉、卷37〈梁官品〉中可知千人督六品、殿
下級文武官吏和平民混合結成的。而即使是文武官員,除了官品不同 之外,官署也不相同,職事有清濁,身分亦有差等。如由於三國以來 的世兵制度,武人身分低下,人們一旦當兵,即成為軍府和州郡管制 的部曲,他們通常都是父子相承,世代為兵,稱為「士家」、「兵家」
或「軍戶」,本人及家屬另入軍籍,與民籍相別,有專門機構管理。他 們及其子弟不能任文官,娶妻常由官府配嫁,士兵如果逃亡,其妻子 家屬便沒為官奴隸。他們也不能隨意脫籍,只有封侯或戰死酬功,其 家屬才能放免改入民籍。就身分而言,不僅遠較文官為低,甚至還比 不上吏或平民4。題名中的武職如騎部曲將、散將等,即屬於士家或身 分近似5,但在當利里中依然與文官和平民混合立社。
再就社民的籍貫而言。題名記中所見的社民均載有籍貫,北到代 郡,南到涪陵,東到勃海,西到關中,屬於本地(河南郡)的只有一 人。復次,題名記中可見社民之姓者有26人,卻分屬於24姓,可見其 份子彼此有親族關係的可能性也相當低。這些不同階級、不同身分、
不同籍貫、無親屬關係,甚至還有不同民族之人(歸義侯,兩漢魏晉 時授予所謂「歸義蠻夷」即少數民族首領的稱號6),他們之所以能混
中校尉於魏七品,晉應相同;部曲將八品;武猛校尉、散部曲將(散將應為散部曲將 之簡稱)九品;太中大夫於魏七品,晉應亦同;太醫令漢時六百石,太醫校尉應為其 屬官,就應為八品或以下;都鄉侯四品,那麼歸義侯當在四品以下;雜號宣威將軍以 下八品,則偏將軍當在其中或以下,〈梁官品〉云梁制將軍125位,偏將軍為一班,地 位最低。
4 如《三國志‧魏志》卷3〈明帝紀〉註引〈魏略〉中云「吏屬君子,士為小人」,所 指即是此義。
5 曹魏常以士家家屬留鄴或洛陽作為質任(人質)。《晉書》卷3〈武帝紀〉:「罷部曲將 吏長以下質任。」「除部曲督以下質任。」《文館詞林》卷662〈晉武帝伐吳詔〉:「今 調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 以還。先取有妻息者,其武勇散將家,亦取如此。比隨才署武勇掾史,樂市馬為騎者,
署都尉司馬。」則部曲將與散將當亦屬士家,或身分近似。
6 參見:《漢書》卷96下〈西域傳‧烏孫國〉、《後漢書》卷96下〈百官志‧四夷國〉、《晉 書》卷3〈武帝紀〉、《晉書》卷125〈乞伏乾歸〉。
合立社,唯一的共同點,也就是彼此聯繫的關係,就是同住於洛陽當 利里,顯然是以地域關係相互結合的組織。
那麼「當利里社」是不是所有洛陽當利里居民的結合呢?雖然「當 利里社殘碑」不清楚到底有多少人參加,但主持社事者達8人之多,此 社應當不只38人才是;再就石碑的形制和碑文殘缺的情況而言,推測 題名應殘缺了2列左右,按此推算,入社者當在50至100人左右,且不 可能達150人以上。晉制百戶為1里,少者不少50戶,多者可達千戶(《晉 書‧職官志》)。按北魏遷都洛陽後的情形而言,每里平均為500戶或300 戶7,甚至有記載多至7、8百家者8。西晉時的情況與其相較,應不致相 去太遠。就此而言,當利里社應沒有包括全里里民,而是該里一部分 居民的結合。而且該社的成員都稱為「社民」,這與漢代里、社合一之 時,里社的成員就是所有里人,沒有其他專門的稱呼有所不同。因此
「社名」稱呼的出現,當表示里社已非所有里人都必須參與。
由上所述,可知晉代「當利里社」的組成其分子,是洛陽當利里 一部分居民,依其居處的地緣關係,帶有一定程度的自願性質而相結 合的,有自己的領導者與執事者,且單就碑文而言,亦看不出官府介 入的跡象,因此應當是屬於私人結社的性質,主要功能仍是進行春、
秋祭社。晉代「當利里社」與漢代里社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變化;「當 利里社」的成員都是里中居民,其可見是兩漢傳統里社的延續,但漢 代里、社合一的情形已不復見,里社已不再是地方行政組織中的一環,
社是獨立於里之外的組織,且不再是全體里民所必須參與,這些演變 乃里社「私社化」的結果,里社已不再是官社。而此與行政機構和自
7 北魏遷都洛陽,內城因魏晉之舊,《洛陽伽藍記》卷5記當時全城(包括內城與新擴 展的外城)有戶10萬9千,有里220;而《魏書》卷8〈宣武帝紀〉記景明二年有里320 餘。則每里平均為500戶或300戶。
8 參見:《魏書》卷8〈大武五王傳〉載臨淮王譚曾孫孝友語。《魏書》卷68〈甄琛傳〉
則言:「京邑諸坊,大者或千戶、五百戶。」其中魏晉舊城人口當應更稠密些。
然聚落漸趨分離應有密切的關係,也就是「里」的性質,已逐漸脫離 自然聚落而成為單純的行政單位;在里以外,民眾聚居的自然聚落「村」
也漸漸開始發展。
魏晉南北朝時期隨著「村」的普遍存在,里社之外亦可見「村社」
的發展。「里社」和「村社」都是延續先秦以來民間聚落均立有社的傳 統,民眾依自然聚落住居地的地域關係而立社;村民按其地緣關係所 立之社,也習稱「村社」。
聚落中的社,主要從事春、秋祭社與集體宴飲活動,提供居民社 會交際、娛樂、公共信仰的功能。宗懍所著之《荊楚歲時記》中,對 於當時祭社風俗有一些描述,如「社日,四鄰並結,綜會社牲醪,為 屋於樹下,先祭神,后饗其胙。」在此已不見「里」的行政色彩,只 是「四鄰並結」,就地域相近之便相聚為社,可能如上文所述漢代「或 十家五家共為田社」的「田社」(《漢書‧五刑志》),進行始於先秦並 長久流傳的祭社及集會宴飲活動。《南史》卷45〈張敬兒傳〉云:「每 見將帥,不遑有餘計,為敘夢云:『未貴時,夢居村中,社樹欻高數十 丈。及在雍州,又夢社樹直上。』」可見村中有社,亦如前代以樹作為 社主。《太平廣記》卷131〈報應‧伍寺之〉亦有載:「南野人伍寺之,
見社樹上有猴懷孕,便登樹擺殺之。」可知當時民間社的社壇以樹為 主。而社神自漢代以來,即從原來聚落保護神的身分,下降而為更貼 近閭里細民的日常生活,而作為民間信仰之一環,如《太平御覽》卷 532〈禮儀部‧社稷〉:「庾邈與女子郭凝,通詣社約,不二心,俱不婚 娉。經二年,凝忽暴亡,邈出見,凝云:『前北村還遇強梁抽刀見逼,
懼死從之,不能守節,為社神所責,心痛而絕。人鬼異路,因下泣矜 之也。』9」
9 上文所徵引《太平廣記》卷131〈報應‧伍寺之〉與《太平御覽》卷532〈禮儀部‧
社稷〉2件史料,皆源出於(梁)任昉所著之《述異記》。
每逢社日,社組織可能還是以古時「合醵」的傳統為主,由社的 成員共同出資置辦,如《宋書》卷1〈武帝本紀〉載:「初高祖家貧,
嘗負刁逵社錢三萬,經時無以還。逵執錄甚嚴,王謐造逵見之,密以 錢代還,由是得釋。」10劉裕尚為庶民之時,曾虧欠刁逵「社錢三萬」,
社錢應就是社中成員為社日宴飲活動所出聚之資金。《樂府詩集》卷86
(東晉)伍緝之〈勞歌兩首〉:「勞為社下宰,時無魏無知。」作為社 宰,操辦祭社及宴飲事宜,在當時被視為極其辛勞的差事。
「里社」與「村社」,同時在魏晉南北朝這個大時段中的廣大地域 裏並存,由於史料中關於兩者的直接記載並不多見,無法藉此瞭解為 何在此時期有「村社」的出現?又為何至唐代時多有「村社」而罕見
「里社」?以及在此時期兩者間是不是有互為消長的關係?或許在所 見史料的時間分佈中可略見端倪:「里社」絕大多數僅見於較早期,也 就是魏、晉時期的史料。但仍無法就此認為在較後期的南北朝時期「里 社」就較為罕見,至唐代已漸為「村社」所取代。因此欲探究上述問 題,有必要針對「里社」與「村社」成立基礎的「里」與「村」進行 探討,包括「村」的性質、興起與發展。鄉里制是否仍普遍存在於當 時?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那麼村與與鄉里(尤其是里)的關係又是 為何?國家又是如何看待,甚至控制在鄉里以外已確實存在的「村」?
這些議題的討論,當有助於側面了解「里社」與「村社」兩者的性質 及其發展情形。
上文就晉代洛陽「當利里社」討論「里社」性質的改變,反映了 漢代以來「里」性質的變遷,而這與做為自然聚落「村」的大量出現 是一體兩面的事。秦漢時期縣鄉亭里的基層地方組織,延續至魏晉南 北朝時,一般即咸稱為「鄉里制」,即使在北魏太和十年(486)至隋
10 此事之記載,還可參見:《魏書》卷38〈刁雍傳〉、《魏書》卷38〈島夷劉裕傳〉、《南 史》卷1〈宋本紀‧武帝〉、《北史》卷26〈刁遵傳〉,唯各書所載文字略異。
開皇九年(589),另立鄰、里、黨三長的管轄,但在史籍中仍可明顯 地窺見當時仍有鄉里的編制11。但不論在鄉里制或三長制之下,華北及 江南的「村」都是普遍存在的聚落稱呼。上文已談過漢代的縣、鄉、
亭雖是基層行政組織,但在地理景觀上與三代的聚落並無二致,而是 直接在舊有的聚落上加以區別,在名稱上取代了先秦的國、都、邑等;
至於里則與先秦「里是國或都內的社區」本質亦同,而為縣、鄉、亭 內的社區。但民眾自然聚居的村落,長時間下來本就有其興迭更替的 可能,若依原始聚落而設的地方行政組織,未能在聚落的新興或沒落 時予以調整,那麼原來的鄉、里等機構,就可能與自然的聚落脫節12。 漢代時已有許多以「聚」為名的地方散見於史書中,這些「聚」就不 是縣、鄉、亭、里的編制13;「聚」有許多是血緣團體的居住地而發展 出來的,也有不少是為了戰亂自衛,平時防禦盜寇,由此構築塢壁而
11 侯旭東,〈北朝鄉里制與村民的生活世界-以石刻為中心的考察〉,《魏晉南北朝隋 唐史》2002.2,頁36。
12 就漢代以後的實際情形而言,齊濤認為漢代的聚及六朝的村之大量出現,代表著鄉 村社會原來合而為一的自然聚落與行政單位(漢代的里)開始分離,由東晉南朝的歷 史情況而言,促成這一轉移的直接因素有三:其一,自東漢末到東晉時代的動蕩,造 成了大範圍的人口流徙,不可能再保有原有的里伍編制,一方面是如《晉書‧范寧傳》
所言「荒郡之人,星居東西」,而另一方面則是世家大族蔭戶、占戶;其二,隨著江 南經濟的開發,各王朝及世家大族對勞動力需求殷切,南方原有的土著居民與少數民 族紛紛走出山林岩洞,如豫州蠻和荊、雍蠻,先出至南郡,又遷至漢水下游,形成了 一個又一個的自然村落;其三,在東漢末年以來的戰亂中,鄉村社會往往以聚或村等 自然聚落自保,而形成塢壁、村塢、村堡,這些自然聚落不可避免地,具備了行政與 法律職能。參見;氏著,《魏晉隋唐鄉村社會研究》(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5),
頁54-56。
13 早期那波利貞已統計出《後漢書‧郡國志》中所載之「聚」已有55處,參見:氏著,
〈塢主考〉,《東亞人文學報》2.4,(京都,1942),頁31。另,宮川尚志,〈六朝時代 的村〉,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4(北京,中華書局,
1993),頁69,列出《漢書‧地理志》郡縣條下有「聚」7處。「聚」並沒有列入國家 鄉亭里地方組織的序列中,只有在《論衡‧書虛篇》論及教育機構時,有「鄉亭聚里」
的連稱。但正史中已有不少對於「聚」的記載,應至少表示官方已承認它的存在。
形成的14。
目前學者在論述魏晉南北朝時,華北的塢、村塢、堡、村堡、壁、
壘、壘壁等武裝自衛集團,以及江南作為自然聚落的「村」,都溯源於 漢代的「聚」,甚至由《顏氏家訓》更可知漢代的「聚」是六朝「村」
的前身15。「村」的淵源並非本文之旨,且由於論者已眾,因此便不再 贅述,但各家所論,均可見「村」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於華北或江 南均大量出現的自然聚落的名稱,不論是否承漢代的「聚」一脈發展 而來,其關鍵的意義在於國家的基層行政組織,自漢代以來,就無法 完全配合人民自然聚居的興起,進行聚落行政區域的劃分;即使漢代 的縣、鄉、亭是直接按先秦的大小聚落而建立,但終究還是有「聚」
的出現;縣、鄉、亭的配置無法將所有聚落「一網打盡」,這種情形在 北魏開始設置的「三長制」及其後不斷的調整下,似乎都未能達到預 定的效果。其因素之一當然也在鄰、里、黨強制的行政區劃下,難以 配合社會上實際的聚落發展情況,一直未能找到適應鄉村社會現狀的 一套有效編制方法16。而史料上亦可見東晉南朝政府對於零亂里制的整 理17,一次又一次的土斷,以及整頓閭伍,在某些程度上也代表著國家
14 宮川尚志,〈六朝時代的村〉,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
4,頁69-70。
15 《顏氏家訓‧勉學篇》:「吾嘗從齊主幸并州,自井陘關上艾縣,東數十里有獵閭村。
後百官受馬糧,在晉陽東百餘里亢仇城側,並不識二所本是何地,博求古今,皆未能 曉。及檢字林、韻集,乃知獵閭是舊笫餘聚,亢仇舊是眳梛亭,悉屬上艾。時太原王 劭欲撰鄉邑記注,因此二名,聞之大喜。」相關研究參見:齊濤,《魏晉隋唐鄉村社 會研究》第2章,頁36-56;宮川尚志,〈六朝時代的村〉,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 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4,頁68-74。
16 齊濤,《魏晉隋唐鄉村社會研究》,頁25;侯旭東,〈北朝「三長制」四題〉,《魏晉南 北朝隋唐史》2003.2,頁12-25。
17《晉書》卷24〈范寧傳〉載東晉後期,范寧曾上言堅決整頓鄉村;在《世說新語》
上卷下〈政事第3〉注引〈續晉陽秋〉曰:「自中原喪亂,民離本域,江左造創,豪族 并兼,或客寓流離,名籍不立。太元中,外禦強氐,蒐簡民,實三吳,頗加澄檢,正 其里伍。其中時有山湖遁逸,往來都邑者。」
行政體系,為配合實際的聚落情形所做的調整,不過其收效似仍甚微18。 那麼在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始於漢代的鄉里之制和新興的「村」
如何併存呢?由於此時期史料中缺乏對於鄉里制中「鄉」的記載,且 重點在於探究都有聚落性質的「里」與「村」彼此的關係,所以對於
「鄉」就暫且闕而不論。
魏晉南北朝村與里彼此間的關係,簡言之,村是存在於國家鄉、
里規劃之中的,在地域上彼此交錯。在華北方面的情況,西晉以後政 治社會相當不穩定,十六國時候鄉村的塢壁極為興盛,至北魏初期實 行以招撫塢壁為主要目的的「宗主督護制」,即使表面上似也實行整齊 的州、郡、縣、鄉、里的編制,但其中卻橫亙著塢壁與宗主督護,對 於鄉里社會而言,他們廣佔戶口,自成一體19;因此鄉里的實際情形仍 是隱諱不明。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年,因給事中李沖的上言建立三長制,
以五家為鄰,五鄰為里,五里為黨,傳統里吏掌握的戶口、交納賦役 等工作轉由三長負責,它是依照《周禮》古制規劃的行政村落,顯然 是仿照六鄉六遂制中25家為一閭里而制定的。雖然此時的里掌25家戶 口,與漢代以來接近於實際聚落形態的百戶之里不同,但三長制125 家的黨才是一個鄉村單位,且其後北齊則是比鄰(十家)、閭里(五十 家)、族黨(百家)之制20,至北周又似乎是行二長制,在不斷變動中
18 南朝基層的地方行政制度,《宋書》卷40〈百官志〉下、《南齊書》卷16〈百官志〉
等均無記載,連記述漢制的《宋書》也對宋代緘口不言,江南諸朝恐仍是無法整頓自 漢沿襲下來逐漸零亂的里制,也沒有建立如北朝「三長制」新的地方行政組織,或直 接以村做為基層行政單位。相關研究參見:齊濤,《魏晉隋唐鄉村社會研究》,頁54-56;
宮川尚志,〈六朝時代的村〉,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4,
頁98-100。
19 齊濤,《魏晉隋唐鄉村社會研究》,頁1-20。不過值得留意的是北魏初雖立宗主督護,
但政府仍透過州、郡、縣、鄉、里體系控制著相當一部分人戶。如《魏書‧官氏志》
載鮮卑族各部落,在拓跋珪登國初年,即「散諸部落,始同編民」,而《北史‧賀訥 傳》所言亦明:「離散諸部,分土定居,不聽遷徙。其君長大人,皆同編戶。」使原 來由具血緣關係的部族成員,成為以地域關係為基礎的國家編戶齊民。
20《北齊書‧元孝友傳》、《隋書‧食貨志》。
且其制度未必能嚴格執行下21,即使三長制下有里的設置,但漢晉的鄉 里之制似仍普遍存在22。北魏城市中的鄉里前人論述已多,不再贅述
23。至於城市外鄉間的鄉、里具體情況,在墓誌中多可究其一二,墓誌 中出現的鄉里編制,一是用以表示墓主的籍貫;二是記載墓主的卒地;
三是標記墓主的葬地;除了墓主的籍貫可能出現記魏晉舊貫的情形,
但鄉里之記當為時制24;而由墓誌中葬地的標記又可推定出「里」有其 具體的地域範圍25。這些都顯示出鄉里之制在當時確實存在。
21 侯旭東,〈北朝「三長制」四題〉,《魏晉南北朝隋唐史》2003.2,頁12-25。
22 由於學者多將焦點擺在三長制之上,對於當時的鄉里之制僅個別學者曾經涉及。宮 川尚志,〈六朝時代的村〉,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4,
頁97-100;福島繁次郎,〈北齊村落制〉,收入,氏著,《中國南北朝史研究》(東 京,名著出版社,1979),頁416-417;張金龍,〈北魏洛陽里坊制度探微〉,《歷史 研究》1999.6;侯旭東,〈北朝鄉里制與村民的生活世界-以石刻為中心的考察〉,《魏 晉南北朝隋唐史》2002.2,頁36-49。
23 較早的有:楊之廬,〈後魏里名考〉,《中國學報》2卷1期,(1944);最近有:劉淑 芬,〈中古都城坊制試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集刊》61本2分,(台北,1990),
頁293-315;張劍,〈關於北魏洛陽城里坊的幾個問題〉,收入;葉萬松主編,《洛陽考 古四十年:1992年洛陽考古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科學出版社,1996);張金龍,
〈北魏洛陽里坊制度探微〉,《歷史研究》1999.6。
24 侯旭東,〈北朝鄉里制與村民的生活世界-以石刻為中心的考察〉,《魏晉南北朝隋 唐史》2002.2,頁36-49。有若干墓誌對墓主籍貫與卒地、葬地的記載是一致的,如〈北 魏李榘蘭墓誌〉稱墓主為「勃海郡條縣廣樂鄉新安里人」,後「薨於新安里第」;〈東 魏封延之墓誌〉謂延之死後「歸窆於廣樂鄉新安里」;〈封柔墓誌〉稱封柔卒於「廣樂 鄉新安里」。可知北魏及東魏時「廣樂鄉新安里」也的確存在。上述墓誌收錄於:越 超,《漢魏南北朝墓制彙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頁103。這些例子証明
「籍貫」中出現的鄉里應即是當朝行用的制度。只有第一種表示墓主籍貫中的「鄉 里」,有可能產生記魏晉舊貫的現象,如果墓主是是當時的高門子弟或假托為高門之 後,用來標明身份地位的郡望多產生於魏晉時代,但即是如此,望族名門所鍾情的僅 是門閥形成時的州,尤其是郡名,但縣以下的設置仍是時制,因此所記縣以下的鄉里 都是當時正在行用的制度。
25 侯旭東,〈北朝鄉里制與村民的生活世界-以石刻為中心的考察〉,《魏晉南北朝隋 唐史》2002.2,頁41-44。侯氏據北魏洛陽城外的普賢、王紹、王翊3方墓誌,推論出 東魏勃海郡修縣崇仁鄉孝義里面積達12平方公里,至少有20幾個村莊。西鄉里和孝義 里面積有極大的差距,但再配合人口得分析,孝義里雖有12平方公里,但其戶口數亦 約96戶,與漢晉百戶的里相當。所以里的區域大小之劃分,應還是以戶口為主。3件
北朝時代,特別是三長制實施後,即使地方的鄉里之制仍然存在,
但自然聚落的村的記載越來越多,從北魏末年到北周、北齊年間為例,
關中、河東、山東、河南隨處可見村的存在26。稍大的村落可有幾百戶 人家,如《北史‧循吏‧公孫景茂傳》記:「轉道州刺史……大村或數 百戶,皆如一家之務。」稍小一些的村落一般是數十戶人家,如《宋 書‧劉粹傳》載:「少帝景平二年,譙郡流離六十餘家,叛沒虜。趙靈、
秦剛等六家悔悟,還投陳留襄邑縣,頓謀等村。」當然也還有一些三 戶、五戶自然聚集的村。但「村」在官方制度中尚無正式的位置,屬 於「俗稱」。官方縣以下的行政建制一是「三長」,一是鄉里;戶籍文 書中用「三長」,表示籍貫用「鄉里」,而百姓聚居的村均被包含在有 具體地域範圍的鄉里中。但一般村落名眾,在生活習慣中似仍以「村」
來表世的自己住居地,這在北朝的造像題記中,造像者注明他們自己 的住居屬地,通常使用的是縣和村落的名稱27;不僅村民以邑義形式組 織造像常書村名,甚至連個人造像也以「某某村人」相標示28;至於造 像題記上標注鄉里的情形就極為少見29。北朝民眾對於「村」的認同甚
墓誌分別收錄於:越超,《漢魏南北朝墓志彙編》,頁70、83、254與郭玉堂訪記,《洛 陽出土石刻時地記》(出版地不詳,大華書報供應社,1941),頁27、29、57。
26 齊濤,《魏晉隋唐鄉村社會研究》,頁30。
27 如〈北魏正始元年(504)高洛周等70人造像〉稱:「涿縣當陌村維那高洛周七十人 等為皇帝陛下造釋加石像一區」;〈北魏永熙三年(534)比丘惠輔一百五十人造像〉
稱:「青州齊郡臨淄縣高柳村……法義兄弟姐妹一百五十人等敬造彌勒尊像二軀。」
諸記分見:《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4冊、第5冊(鄭州,中州古籍 出版社,1989),頁76、194。
28 如〈北魏正始元年(504)韓愿造像〉云:「高平村韓愿為亡女敬□造觀世音像一軀」;
河北靈壽縣出土的一尊銅造像上的記文云:「北魏永熙三年(534)東比村張僧珍為姊 夫韓郎造像一軀。」諸記分見:金申,《中國歷代紀年佛像圖典》(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4),頁460;《文物》1993.12,頁36。
29 目前僅見3例:〈北魏武泰元年(528)陳天寶造像〉中陳天寶本為南人,後在魏為 官,書故土鄉里以示自己的出自此例是比較特殊的;〈北魏永安三年(530)李黑城等 十人造像〉、〈東魏興和二年(540)敬史君碑〉的題名,這二例都有官吏的背景。3件 題記分別收入:《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5冊,頁81;《考古與文物》
於「鄉里」,或許多少能反映村的興起與鄉里之制相形沒落的變遷。
在東晉南朝方面的情形,大致上仍是延續漢晉的鄉里之制,百戶 為一里30。鄉里之外,關於村的記載就頗為豐富31。小村可能只有二、
三戶或十數戶,大村就有數百戶或上千戶32,地理景觀上仍然是呈現 村、里互相交錯的情形,與北朝的狀況是一致的。當時人們在表示地 域時,越來越多地運用了村落這一單位,尤其是在較大的空間範圍內,
如六朝詩作中陶淵明〈歸田園居詩〉:「曖曖遠人村,依依墟里煙」、庾 信〈同州還詩〉:「赤岸繞新村,青城臨绮門」、梁元帝〈出江陵縣還詩〉:
「遠村雲裏出,遙船天際歸」等等均是33;「村」的含義,似已無法用
「里」或其他地域概念來取代。此外,在當時人的習慣中,鄰村、比 村已越來越多取代了鄰里作為完整地域概念的內容,如《宋書‧顧凱 之傳》所記:「沛郡相縣唐賜,往彼村朱起母彭家飲酒。」以及《宋書‧
郭世道傳》:「鄰村大小,莫有呼其名者。」均是此義。南朝的「村」
1984.5,頁32;王昶,《金石萃編》卷30(北京,中國書店,1985)。
30 如《晉書》卷24〈職官志〉:「縣率百戶置里吏一人,其土廣人稀,聽隨宜置里吏,
限不得減五十戶;戶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可知里仍是維持漢代以來百戶的規模。
31 齊濤,《魏晉隋唐鄉村社會研究》,頁40-41。
32 如《法苑珠林》卷26〈周璫感應錄〉所記,剡縣坂怡村只有十餘戶人家;《宋書‧
劉粹傳》所記襄義謀等村,也不過三十家,這樣的小村落就常在里的範圍內,如《宋 書‧自序》中,沈約追溯先祖歷史,提到晉時武康縣「東鄉之博陸里余烏村」,余烏 村是在里範圍內的小村。至於一村中有數百戶或上千戶的里,如《宋書‧潘綜傳》有
「孫恩之亂,妖堂攻破村邑,綜與父驃共走避賊……元嘉四年,有司奏改其里為純孝 里。」《宋書‧郭世道傳》云郭世道「仁厚之風,行於鄉黨,鄰村大小,莫有呼其名 者……改所居獨楓里為孝行焉。」兩處史料中的純孝里與孝行里應當是小於村的里,
一村之中含有若干這樣的里。而如《南史‧羅研傳》云:「蜀中積弊,實非一朝。百 家為村,不過數家食。窮迫之人,什有八九。」這種和里同樣規模的村,里與村落名 稱可能會通用,如陶淵明〈移居詩〉和〈與殷晉安別詩〉,則可見其居地南村亦稱為 南里。兩詩可見:逯欽立輯校,《先秦漢魏晉南北朝詩》,《晉詩》卷17(北京,中華 書局,1983),頁993、981。可見大小不一的村與約略百互的里彼此並存、交錯的情 形。
33 3首詩作分別收入:逯欽立輯校,《先秦漢魏晉南北朝詩》,《晉詩》卷17、《北周詩》
卷2、《梁詩》卷25,頁991、2359、2055。
即使已是完整的地域單位概念,但並未完全取代「里」的功能,村與 里在名稱上仍常併稱或通用,村里、村落、村邑的習稱34,指的都是一 般的村落35。不過兩者併存下,在當時使用的習慣上仍有些差別36。
上文運用了一些篇幅詳細說明了魏晉南北朝時期,不論北朝或東 晉、南朝,做為自然聚落的「村」與漢晉以來鄉里之制下,有固定編 戶,甚至有固定地域的「里」,彼此交錯存在的情形37;且「村」的稱 呼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使用,在相當程度上已取代「里」,來代表對 固定地域或個人的住居地。即使文獻罕見,但「村社」的發展,應是 可以和「村」大量出現的背景相契合的。早在先秦時候,士庶的公共 祭祀活動只限祭社,各聚落皆立有社,社下也是聚落民眾公共活動的 場合;這些聚落之後即成為漢代的里,里社仍是聚落之社的性質。在 這層意義之下,魏晉南北朝的大量出現做為自然聚落的「村」,其中立 有社,應是可以推知的的;而其宗教功能、民眾聚飲的社會功能,在 一般民眾的生活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如上文曾言及,《漢書‧鼂錯
34 「村里」可見於《宋書》卷93〈劉凝之傳〉、《南史》卷52〈始興忠武王憺傳〉等;
「村落」可見於《梁書》卷17〈馬仙傳〉、《南史》卷32〈張邵傳〉等;「村邑」可見 於《南史》卷73〈潘綜傳〉。
35 《梁書》卷2〈魚弘傳〉:「歷南譙盱眙竟陵太守,常與人曰:「我為郡,所謂四盡:
水中魚鱉盡,山中麞鹿盡,田中米穀盡,村里民庶盡。」《南史》卷73〈孝義〉上:「元 徽末大雪,商旅斷行,村里比室饑餓。丁(會稽永興吳翼之母丁氏)自出鹽米,計口 分賦。」再如陶淵明晚年住地尋陽南村(《陶淵明集》2〈移居〉)又稱作南里(《陶淵 明集》2〈與殷晉安別〉)皆可為例。
36 一般來說,在比較正式地記錄譜系籍貫時,多用「里」不用「村」,而在記錄當時 居住地時,則多用村名。如《南史‧齊本紀》記齊太祖高皇帝云:「其先本居東海蘭 陵縣中都鄉中都里。」《陳書‧高祖紀》記陳高祖武皇帝云:「吳興長城下若里人。」
這都是以里表示籍貫者。至於《法苑珠林‧冥祥記》云:「宋劉齡者,不知何許人也,
居晉陵東路成村,頗奉法,於宅中立精舍一間,時設齋集。」《南齊書‧張敬兒傳》:
「敬兒弟恭兒,不肯出官,常住上保村中,與居民不異。」這是以「村」表示居住地 之例。相關論述,可參見:齊濤,《魏晉隋唐鄉村社會研究》,頁43-44。
37 關於此時期「村」和「里」的在地理景觀上交錯情形,除上文所述之外,還可見《
北史》卷33〈李德饒傳〉,言李德饒至孝,「因改所居村民為孝敬村,里為和順里。」
可見兩者實同時併存。
傳》載戰國時候商鞅變法「辟草萊」的過程:「為置醫巫,以救疾病,
以脩祭祀……此所以使民樂其處而有長居之心也。」在秦國開發新土 地以置新聚落時,「社」作為民間唯一的公共祭祀之處,當為政府所必 須為民設置,亦為人民能長居久安的要素之一。即便在南朝時,如《宋 書》卷82〈周朗傳〉:
今自江以南,在所皆穰,有食之處,須官興役,宜募遠近能食 五十口一年者,賞爵一級。不過千家,故近食十萬口矣。使其 受食者,悉令就佃淮南,多其長帥,給其糧種。……仍量家立 社,計地設閭,檢其出入,督其游惰。須待大熟,可移之復舊。
淮以北悉使南過江,東旅客盡令西歸。
顯然在造就民眾聚落時,「量家立社,計地設閭」,「社」也是相當必要 的。
里社、村社都是民眾聚落按聚居地的地緣關係,所組成的祭祀社 神與宴飲的民間組織,不屬於官社之列,就如上引《荊楚歲時記》所 言:「社日,四鄰並結……」的性質。即便由官方為民而立,但其組織 與運作亦在民間。以地緣關係為結合基礎所組織的社,包括同一住居 地的居民,或者如上文所提及「聚族里居」的情形,在同一地區以某 個宗族為主要成員的結社組織,這種地域或血緣的關係,乃上文舉許 倬雲所云,中國社會的「原群」性質是最原始、自然、單純的結合關 係。上述所討論的上古秦漢的里閭共同體,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反映 這種最自然、單純的聯繫關係,這種關係都是歷朝歷代結社組織最基 本的結合基礎。始於先秦各聚落的社,漢代時的里社,以及兩晉南北 朝的聚落中的里社或村社,以迄於唐代的村社、坊、巷社等,皆是依 這種「原群」關係作為結社的基礎。如上述的晉代洛陽「當利里社」,
其成員彼此可以聯繫起來唯一的關係,就是他們都是當利里的居民。
這樣子的組合由於每個人身分地位不同、職業不同,所以他們結合的 目的,就是完成一些平常生活中所共同必須遭遇的情事,對於社神的
祭祀即是最明顯的一例,它有宗教的功能,也有社會交際的功能。
至於在單純的地緣或血緣的「原群」關係之上,尚有其他的結合 因素,如共同的職業、共同的宗教信仰、共同的身分階級等,這樣子 的組成關係,就如同許倬雲所謂的「複群」,「複群」社會原是指戰國 時代以後由原群發展、分化而成的較複雜的社會性質。按這種「複群」
性質所組成的結社,通常都有較明確的目的,如十六國北朝時候的造 像邑,這類佛社都是在地域居民及宗族的結合關係上,再加上佛教信 仰的共同因素,所以奉佛就成為這類結社最主要的目的。而下文將會 談及的〈北齊天保三年(525)四月八日邑社曹思等石像之碑〉則是懷 州河內郡野王縣的某一里(村)內居民依住居地地緣關係的結合,但 在此關係之上又有當地廣福寺的影響而使許多居民有了佛教信仰的共 同性質,並改變了原來祭社的「血祠之祈」。
綜上所言,單純由地緣或血緣關係的「原群」性質所結合的社,
若無特別的名稱,也就是除了春、秋二季的祭社功能外,沒有其他特 殊目的,一般都會按其住居地,或某里,或某村的名稱,而稱為「某 某里社」或「某某村社」。這類的結社是最自然、簡易的結合方式,有 其長久發展的普遍性,從先秦一直到唐代,應仍是民間社會頗為普遍 的組織的型態。而在其他結合關係與目的下,所結成的私社,也仍在 村、里中發展,最顯著的例子當然就屬北朝的邑、邑義等佛教結社;
換句話說,村、里中除了「里社」或「村社」之外,當然也還存在著 其他功能的私社,居民可以按其條件自由選擇,而且同時是許多社的 成員亦無不可。不過由於此時期史料尚不足以建構完整的詳情;且在 豪族勢力強大,提供、補充了許多民眾互助組織的功能,可能使得兩 晉南北朝時,這類民間組織的發展未得彰顯,這在本章的第六節再予 專論。唐代以後,各種不同的名類與功能的民間私社,開始大量活躍 在民間社會,本文的第四章,對此再作更深入的探討。
第二節 北朝時期華北的民間佛教團體
隨著佛教的流佈,佛教結社成為兩晉南北朝民間結社中最具代表 性者38。本節即針對北朝華北地區稱為「邑」、「邑義」、「法義」等民間 佛教組織的組織型態及其功能加以探討。此外,另有稱為「義」的組 織,以實踐佛教福田思想,從事社會救濟事業為主。
一、以造像為主要功能的「邑」
(一)北朝造像活動的空間分佈
北朝時期約莫公元五至六世紀因佛教的流布,華北造像之風盛行
39,目前可見遺留迄今為數眾多的造像碑誌,其碑文一般可一概稱為「造 像記」。由於造像記本身的內容、結構及其著錄與評介論者已多,在此 不再贅述40。這造像記的分佈地域包括現今的河南、陜西、山東、山西、
38 寧可,〈述「社邑」〉,《北京師院學報》48,(北京,1985),頁17;又收入:氏著,
《寧可史學論集》,頁444。
39 五至六世紀間華北因造像之風盛行的原因,可參見:侯旭東,《五、六世紀北方的 民眾信仰》(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40 塚本善隆,〈龍門石窟所見的北魏佛教〉,收入:氏著,《支那佛教史研究‧北魏篇》
(東京,弘文堂,1942),頁357-609、湯用彤,《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下)〈北 朝造像〉節,頁509-512、佐藤智水,〈北朝造像銘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中 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頁56-115、林保 堯,〈造像記文的造像像主與造像仰為試析〉,《東方宗教研究》1,1990、林保堯,〈造 像題名與像主尊像的構成體式及其圖式試析〉,《藝術評論》2、吳杏全等,〈館藏佛教 造像銘文研究〉,《文物春秋》1994.1,頁17-24、劉淑芬,〈五至六世紀華北鄉村的佛 教信仰〉,《中央研究院麗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3本3分,(台北,1993),頁497-544、
郝春文,〈東晉南北朝時期的佛教結社〉,《歷史研究》1992.1,頁90-105、周紹良,〈隋
河北、安徽等地,大略都在淮河、秦嶺以北;在時間上,最早的是〈北 魏天賜三年(406)王銀堂造像〉,最晚的是〈北周大定元年(581)邑 主高樹等二十二人造像記〉41,按最近學者所整理收錄者,其數量共計 約有1800件左右42。但就整體的造像時間分布而言,按侯旭東的統計,
要到到公元500年,即是北魏宣武帝景明元年以後,一般咸認這是北魏 進入晚期的分界,造像記的數量才驟然多了起來,在此之前,即公元 406至500年的近百年間,只有127件,而單單公元500至510年就激增到 89 件 , 之 後 一 直 到 580 年 , 以 每 10 年 為 單 位 , 其 數 量 分 別 為 114
(510-519)、196(520-529)、177(530-539)、192(540-549)、251
(550-559)、277(560-569)、177(570-579),而580年驟減到只有2 件。就此觀之,造像記的數量在公元520年開始有倍數的躍進,在550 年到570年間達到了高峰,也就是大約正好進入了是北齊、北周時代。
東魏有252件,西魏有64件;至北齊達620件,北周有134件。因此可見 在時間上,按比例而言,北齊應還較東魏要盛行;在地域分布上,顯 然河北、山東、河南、山西相較於陜西、甘肅、四川,具有壓倒性的 多數。
按上述造像記數量的年代分布情形而言,似乎不易指出其起伏的 原因。在太平真君五年到正平三年(441-453)之間未有造像記的出現,
可能是北魏太武帝在太平真君年間初期的鎮壓佛教政策,以及太平真
唐以前之彌勒信仰〉,收入:湯一介主編,《中國宗教:過去與現在》(台北,淑馨出 版社,1994)、Jan Fontein:Inscriptions on Taoist Statues.《中央研究院國際漢學會議論 文集》9(台北,中央研究院,1981)。對於北朝造像記的考訂、編錄與研究成果之評 介,可參照:侯旭東,《五、六世紀北方的民眾信仰》,〈造像記著錄與研究的歷史回 顧〉一節,頁6-16。
41 《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8冊,頁212。
42 按最近之研究,如侯旭東之搜整,已有1602件,但北京大學圖書館、中國科學院圖 書館、魯迅博物館尚有未整理之造像拓片,其他還有河北博士、陜西省博物館、西安 碑林等地亦有資料未發表,因此保守估計,現存五、六世紀華北之造像記應有1800種 左右。侯旭東,《五、六世紀北方的民眾信仰》,頁5。
君七年(446)的滅佛有關。但太武帝在位時期之前的造像記只有14 件,且在往後到公元470年間,也只有13件,由於數量相對稀少,欲藉 此比較太武帝的影響,並沒有多大意義。但造像記數量在公元580年左 右時突然銳減,一般多會指向與北周武帝的滅佛有所關連。但北周武 帝滅佛是在公元574年,隔年宣帝即位又下詔興佛。公元581年楊堅代 北周,亦以興佛自任,以正法治國自許,也被尊稱為「法輪王」43。唐 代的僧人法琳對其時造像數目,曾提出驚人的數據:在隋文帝統治時 代,曾建造金、銅、檀香、夾紵、牙、石像等大小106580軀,修治故 像1588940餘軀44。也就是說,在隋文帝以前,至少已經建造了150餘萬 尊佛像,這的確是一個龐大的數字45。因此,580年以後造像記數量的 迅速衰減,其原因令人費解,但可以肯定的是,佛教信徒造像絕非就 此停頓。
再就造像流行的地域情況而言,還可先將已知紀年的造像記中所 記之造像,區分成單立石像、金銅像以及石窟、摩崖來配合分析。佐 藤智水的研究中所掌握的可知紀年造像記有1360件,單立石像的數量 有723件佔了壓倒性的多數,在北魏時代的數量有186件,東魏、西魏 以後至北朝結束,達537件,這與上述造像記總數約在公元520年開始 大幅增多,在550年到570年間最為興旺的情形大致上是一致的。在地 域的分布上,包括今日華北的河北、河南、山東、山西和陜西各省的 數量差距不大,都有60餘件,只有山西稍少有46件46。
而金銅佛像發展的時間相對較早,現在所發現最早的金銅佛造像 是在十六國時代,北朝金銅佛造像記共有272件,其所顯現的時間也較
43 《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隋文》卷35〈釋法經‧上文帝書進呈眾經目錄〉。
44 《大正新修大藏經》第52冊,《辯正論》卷3〈十代奉佛篇〉,頁509中。
45 佐藤智水,〈北朝造像銘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 朝隋唐卷,頁57。
46 佐藤智水,〈北朝造像銘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 朝隋唐卷,頁66、103表1。
石像流行較早,北魏太和年間(477-499)已有54件,較此時期單立石 像的22件多出一倍以上,而雲岡石窟的造像記數量本就不多,龍門石 窟則在北魏末年才開始發展。金銅佛造像記在此之後一直到北朝結束 也沒間斷,其中在北齊天保年間(550-559)似另有一波高峰(21件)
出現。在其地域的分布上,就所知的部分而言,其主要集中在今山東 北部和河北省,將近70件,華北其餘地方則僅有10餘件47。
在石窟方面,雲岡石窟是在北魏和平年間(460-465)開鑿的,但 造像記出現的時間要晚到太和七年(483),造像記共有40餘件,但知 其紀年的只有15 件,數量很少,在公元480年到524年間,大致上每5 年就約有1、2件,頗為平均。龍門石窟的建造是在北魏洛陽遷都之後,
在正光、孝昌年間(520-527)達到高峰,計公元495至530年間共有191 件,之後一直到公元580年減為69件。而從北魏末年至東西魏分立時期 則數量減半,之後就一厥不振,待唐代之後數量才稍有回昇。而鞏縣 石窟寺是作為北魏皇室專用寺廟於六世紀初所開鑿的,但首件造像記 的出現已在北魏普泰元年(531),即北魏末年內亂,皇室不再造石窟 之後。此後,北魏時尚有3件,東魏有10件,西魏有3件,這13件同時 存在於公元535-540年間,可能和鞏縣處在兩種勢力的一進一退間有 關。至北齊有39件,其中以公元550至555年間稍多,有16件48。大致上 除了龍門石窟與鞏縣石窟寺之外,其他的石窟或摩崖迄今都還留有大 量的石像,但造像記數量卻甚少。
這三個石窟只有洛陽龍門石窟大量出現造像記的時間還能配合得 上整體造像記所出現的高峰時間,鞏縣石窟寺和雲岡石窟仍因可知紀 年的造像記數量過少,較不具比較的意義。不過鞏縣石窟寺在東、西
47 佐藤智水,〈北朝造像銘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 朝隋唐卷,頁64、66、103表1。
48 佐藤智水,〈北朝造像銘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 朝隋唐卷,頁64、66、103表1。
魏以後有明顯較多的造像記出現,還稍能與整體造像流行的時間相契 合。但不論如何,這些石窟對於當時的造像風氣也有一定的帶動。在 北魏的平城時期,華北大概只限於山西省北部云岡石窟的造像,以及 河北的金銅佛以及陜西渭水流域的單立石像。但隨著北魏的遷都洛 陽,在雲岡石窟之後隨著洛陽龍門石窟的開鑿,使華北造像展開了新 的契機,如上述龍門石窟的高峰期是在正光、孝昌年間(520-527),
較整體華北造像的高峰期要早些。隨著北魏的南遷,石像供奉的形式 在北魏後期波及到河南、河北、山東中部,又隨著魏的分裂散播到山 東南部以及陜西49。
造像記中所見的造像活動,參與者以庶民為主,其中個人造像佔 絕大多數50,但也有不少是屬於團體造像。金銅佛的造像幾乎都是屬與 庶民個人的造像,可能是因為目前所見僅限於小型的金銅佛像,多是 在家庭內貢奉禮拜,團體造像很少,且這類的造像記的願文都是以家 族為中心。而單立石像的造像記是數量最多者,除了個人造像之外,
也多有團體造像,這類的造像多見於古寺院中,與金銅佛的情形不同,
石窟或摩崖的造像在這一方面與單立石像是類似的,只是供奉佛像的
49 山東的中南部在公元410年由五胡統治,但之後成為南朝領地,到北魏獻文帝皇興 三年(469)才納入北魏所轄領地。這個地區最早發現的石佛造像記是北魏太和七年
(477)〈魏光州靈山寺塔下銘〉的團體造像記,但金銅佛造像最卻再更早,如〈劉宋 元嘉廿八年(451)劉國之造像記〉。這表明在北魏統治前這一地區已見造了金銅像,
其樣式並與河北的金銅像有著相同的傳統。至於陜西最早發現的造像記是〈北魏皇興 五年(471)清信士京□□造像記〉,但其整體的造像記數量相當少,只有金銅佛造像記 2件,單立石像63件,且在北魏時期後才漸有發展。然而這一地帶與甘肅一樣是西域 佛教很到就傳入的地區,絕非與佛教無緣之地。佐藤智水整理松原三郎等日本學者的 看法,指出在五世紀前半葉已有當地的造像樣式,但北魏太武帝的滅佛使佛教信徒假 扮到教信徒而建造類似道教的佛像,這與國家所主導的「帝都型」佛教造像是不同的。
一直要到西魏定都長安,這種陜西的類型才消失。但拙以為,造像的風氣與當時西域 傳入時的佛教內容不可混為一談,下文將提到佛教對民間造像的提倡,有許多成分是 為配合民眾故有的行為習慣與觀念。佐藤智水,〈北朝造像銘考〉,收入:劉俊文主編,
《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頁67-68。
50 侯旭東,《五、六世紀北方的民眾信仰》,頁94註1。
地方並不是在寺院中罷了。不過鞏縣石窟寺的情形倒有幾分特殊,上 述這個石窟是作為北魏皇室專用寺廟而建造的,但據研究,在造像記 中並沒有皇親、官吏的造像,僧侶的造像佔了60%,平民造像佔35%,
這可能是北魏末年因內亂而使帝室的造像事業受挫,而漸由當地僧人 和百姓以小刑的小龕像來貢奉,故而今日所見主要的窟像可能為帝室 發願而建,造像記中所見便只是僧人及平民的小像了51。
這些情況再配合地域狀況來觀察,金銅佛造像主要以河北和山東 北部為主,這是屬於個人的造像,而單立石像造像記在河北、河南、
山東、山西、陜西都有不少數量,且河南和山西更有數量突出的石窟 造像記,其中都有不少團體造像情形。山東中南部在北魏孝昌年間
(525-527)以後的團體造像,包括單立石像與黃石崖、千佛山摩崖像 等,更成為這個地區的特徵52。而山西省除了以北魏平城時代的雲岡石 窟為代表外,北魏神龜年間(518-520)以後,其中南部的汾水流域的 團體造像記也頗為流行53。但以上所談及的地域除陜西外,幾乎都屬於 東魏、北齊的領地,無怪乎其造像數量數倍勝過西魏與北周。
(二)「邑」、「邑義」、「法義」之性質與功能
從造像記中,可知造像團體的名稱有許多稱為「邑」、「邑義」、「法 義」等,或可簡稱為「造像邑」,是以在家佛教信徒為主與僧尼所組成。
51 佐藤智水,〈北朝造像銘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 朝隋唐卷,頁69-70。
52 如黃石崖的團體造像最早見〈北魏正光四年(523)法義兄弟姊妹造像記〉,收入:
《八瓊室金石補正》卷16,頁287。可參見:佐藤智水,〈北朝造像銘考〉,收入:劉 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頁66。
53 太原是這個區域的主要城市,為北齊宗室的所在地,包括慈州石窟寺和天龍山石窟 寺都有奉讚統治者高氏的特徵。參見:佐藤智水,〈北朝造像銘考〉,收入:劉俊文主 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頁67。
就人數而言,少者僅3、4人54,多者可上千人55,其成員關係有合家、
合族造像56,也有單純依村落地緣關係的結合57。但由於一般而言,個 人造像外,成員有2人以上即視為團體造像。在此定義下有許多團體造 像,如兄弟或姊妹或夫妻間的造像58,抑或少數朋友村鄰間的造像59, 其造像記中並不見稱為「邑」、「邑義」等名稱,所以是不是能視為一 種組織不無疑問。因此造像記中所見,並非全部的造像團體都有這類
「邑」、「邑義」的名稱60,其差異何在,就資料而言並不易定論。而團 體造像當如何辨明是否為「邑」、「邑義」等組織,於下文再陸續作討 論。
屬於「邑」、「邑義」之類的團體造像,各家學者所掌握的造像記,
數量最多者都在250件上下61,其成員絕大部分都是由官吏、僧尼與平 民所混合組成;同寺僧人或官府機構上、下級的同僚間所組成者62,仍
54 如〈北魏(519)越阿歡造彌勒像記〉、〈東魏(542)程榮合邑造像記〉,分別收入:
《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4冊,頁60;《八瓊室金石補正》第19卷,
頁112。
55 如〈北魏(504)法雅與宗那邑1000人造像碑〉,收入:《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 刻拓本匯編》第3冊,頁73-74。
56 如〈北魏武泰元年(528)李保成合家造像碑〉,收入:《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 刻拓本匯編》第3冊,頁73-74。
57 如〈東魏(542)大吳村百人造像記〉、〈東魏(549)高嶺以東諸邑義道俗造像記〉,
分別收入:《八瓊室金石補正》卷19,頁339-340;《魯迅輯校石刻手稿》第9冊,頁465。
58 如〈北齊武平三年(572)傅丑姊妹二人造像〉、〈北魏正光六年(525)□景達夫妻 造像記〉,分別收入:《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8冊,頁33;大村西 崖,《支那美術史‧雕塑篇》,頁238。
59 如〈東魏興合三年(541)趙勝習仵二人造像〉:「清信士女趙勝習仵二人敬造彌勒 石像三軀。」收入:《八瓊室金石補正》卷19,頁330。
60 如佐藤智水所收集的團體造像記有328件,其中屬於「邑」、「邑義」等組織的有229 件,佔團體造像中約七成的比例。參見:氏著,〈北朝造像銘考〉,收入:劉俊文主編,
《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頁112表11。
61 參見:郝春文,〈東晉南北朝時期的佛教結社〉,《歷史研究》1992.1,頁92註15;
佐藤智水,〈北朝造像銘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 隋唐卷,頁92、112表11。
62 如〈西魏大統六年(540)始光等邑義造像記〉:「臣始光,合縣文武邑義等,仰為
屬極少數,至於依附民與奴隸,則並未出現在造像記的題名中不過單 由官吏、僧尼與平民三類作為區分,似有不夠細緻之嫌,進一步考察,
每類人中又應可再分為上下兩個層次。在平民中有豪強與細民之別,
但依造像題記無法確定哪些人為豪強,哪些人為細民,故而這個部分 不再做進一步的區分。至於官吏與僧尼均可再細分為上、下兩層,但 據侯旭東統計指出,在1602件造像記中,下層官吏與上層僧尼的造像 數目各只有13例與9例63,不具與其他身分造像者比較的價值,故仍簡 單地分為官吏、僧尼與平民3類。
根據上述的原則,按侯旭東所收錄的造像記為依據,以每10年為 一時段,依造像記中所見這三類不同身分所組合的造像團體進行統計 分析,製表如下:
表3-1 造像團體中各類身分組成比較表 A:表庶民; B:表官吏; C:表僧尼
時 身 份 間
AB AC BC ABC 小計
480-489 2 2 490-499 3 3 500-509 1 5 6 510-519 6 2 8 520-529 2 18 2 22 530-539 5 22 3 3 33 540-549 3 23 2 2 30 550-559 8 32 2 2 44
皇帝陛下……為一切眾生敬造。」收入:大村西崖,《支那美術史‧雕塑篇》,頁289。
63 侯旭東,《五、六世紀北方的民眾信仰》,頁93。
560-569 5 29 3 3 40 570-579 7 14 1 1 23 小 計 31 154 13 52 250
由上表可知,由團體組織的造像以庶民與僧人的組合佔了約3/5,其次 是庶民、僧人與官吏三者共同的組合,且庶民是明顯的主角,官吏與 僧人的組合數量很少,只有13例。在時間上最早的要到北魏太和七年
(483)〈邑義信士等54人造像記〉64才出現,至於時間與數量的配合情 形,與上述整體造像記的數量在公元520年有倍數的成長,在550年到 570年間即時序進入北齊、北周之後,達到了高峰,情形是完全一致的。
團體造像中以稱為「邑」、「邑義」(「邑宜」、「邑宜」)者最為普 遍,「法義」(「法儀」)則次之。「邑」在先秦時代本為郊野聚落的通 稱,是一種原始、自然的地域共同體,但在此時「邑」已作為佛教團 體的名稱。雖然在上文所討論北朝時期,在地方的行政區劃,或者一 般民眾所表達自身的籍貫或現居地所習慣使用的名稱中,並不見「邑」
一辭的使用,但在史料中仍多有「邑」字的運用,通常作為對某個固 定地域的泛稱,邑里、村邑,或者固定的城邑等65;而在當時已譯出的 佛教經典中亦多可見66。至於把「邑」當作一種佛教團體名稱者,有北 魏初年譯出的《雜寶藏經》云:「爾時舍衛國,有諸佛弟子、女人作邑
64 《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3冊,頁14。
65 《魏書》卷13〈明元密皇后杜氏傳〉:「世祖即位,……以魏郡太后所生之邑,復其 調役」;《魏書》卷16〈道武七王‧羅侯傳〉:「從劉騰死後,……時宿於外,每日出遊,
留連他邑」;《北齊書》卷21〈高季式傳〉:「山東舊賊劉盤陀、史明曜等攻劫道路,剽 掠村邑,齊、兗、青、徐四州患之,歷政不能討。季式至,皆破滅之」;《北史》卷84
〈孝行‧秦榮先傳〉:「榮先亦至孝,遭父喪,哀慕不已,遂以毀卒。邑里化其孝行。」
66 如《佛說維摩詰經》卷下:「眾人有常想,照令知無常。常正使或億千,出之一邑 里」;《大方廣佛華嚴經》卷18:「菩薩摩訶薩,為求法故,為法難得故,能捨大地四 海國土,大小諸城村邑丘聚,國土豐樂人民熾盛。」分別收入:《大正新修大藏經》
第14冊,頁529中;第9冊,頁512下
會,數數往至佛邊。67」;鳩摩羅什所譯的《大智度論》:「長者於後夜 起辦具飲食。須達多問言:『汝有何事為欲娶婦嫁女?為欲請大國王?
為是邑會何其匆匆營事乃爾?』長者答言:『我欲請佛及僧。』須達多 聞佛名驚喜毛豎。68」
上述資料的陳述,儘管佛經中有「邑會」一稱,但仍無法證明造 像的佛教團體為為何以「邑」為其名稱;是否因多屬地域關係的結合 而來,目前亦難以得知。但實際上,究造像記中所見的造像邑,可知
「邑」在此時雖已作為一種佛教組織的名稱,但仍帶有強烈的地域意 義。一般情況,「邑」指的是某一地區內以一村或某一固定地域,以在 家佛教信徒或其與僧尼所自願結成的佛教團體。以現代的用語而言,
即同鄉信仰佛教者的合伙造像團體69。這類組織通常都是在最自然、原 始的「原群」(地域或血緣)的關係上,再加上佛教信仰來連繫彼此而 成團體。由此可見這時的村落已是「複群」的社會,村民彼此除了同 宗族的血緣或同一居住地的地緣關係之外,尚有不同的關係可以再進 一步連結彼此,佛教的信仰在這個時候也很明顯地扮演了這個角色。
對於造像團體的名稱,通常都是在造像記中視其如何稱呼自己這 個團體,以及題名中團體成員的稱謂。前者最常見的是「合邑」,如「自 真儀隱影蒼生懷感然佛弟子合邑人等共相率化……敬造石像一區」70、
「佛弟子合邑四十人等……建四面天宮神像一區」71、「合邑十五人 等……敬造釋迦石像一區」72。所謂「合邑」,有許多學者不察,仍只
67 《大正新修大藏經》第4冊,頁473下。
68 《大正新修大藏經》第25冊,頁732中。
69 李文生,〈龍門石窟佛社研究〉,《歷史文物雙月刊》6.2,(台北,1996),頁7。
70 〈西魏大統十三年(547)陳神姜等造像記〉,收入:《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 拓本匯編》第6冊,頁11-14。
71 〈西魏大統四年(538)合邑四十人造像記〉,收入:《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 拓本匯編》第6冊,頁6。
72 〈北齊天統四年(568)合邑十五人造像記〉,收入:《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 拓本匯編》第7冊,頁195。
將「邑」視為某個固定地域的概念,而把「合邑」籠統地認為是某些 不同地域信徒的結合,或者是由許多「邑」所共同組成的團體。「合」
的意思是指團體上下成員的總稱,如上述的「合邑人等」,或「願家口 平安,敬造彌勒像一區,合家大小一心供養」73,「合家」即是指全家 大小;或「臣始光,合縣文武邑義等……為一切眾生敬造」74,「合縣 文武邑義」可見是指全縣文武官員所組成的邑義團體,再如「并州樂 平郡石艾縣安鹿交村邑義王法現,合二十四人等,既發宏願,造石室 一塸」75其「合」乃「共」之義。因此大多數的「邑」團體都會史用「合 邑」來稱呼其所有成員,其義當如〈北齊天統二年(566)劉僧儒造像 記〉中所言之「同邑卅餘人敬造……」76。復次,由以上的討論,亦可 知「邑」或「邑義」等,除了作為團體的名稱之外,亦是團體成員的 稱謂以及團體成員的總稱。
除了記文中「合邑」或「同邑」等稱呼之外,還可以成員的稱謂 來判明是否是屬於「邑」的組織。「邑主朱曇思、朱僧利一百人等……
敬造寶塔一軀」、「都邑主董洪達……率邑徒四十人等……敬寫靈儀」
77、「道俗邑人為國興福……敬造□□大像一區」78,或「道俗二十七
73 〈北魏皇興二年(468)郭巨造像記〉,收入:大村西崖,《支那美術史‧雕塑篇》,
頁184。
74 〈西魏大統六年(540)臣始光造像記〉,收入:大村西崖,《支那美術史‧雕塑篇》,
頁289。
75 〈北齊河清二年(563)阿鹿交村七十人等造石窟記〉,收入:《北京圖書館藏中國 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7冊,頁124。
76 《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7冊,頁176;大村西崖,《支那美術史‧
雕塑篇》,頁336。
77 〈北齊武平元年(570)大都邑主董洪達等造像記〉略云:「是以大都邑主董達率邑 徒四十人等,……敬寫靈儀。」《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第8冊,頁2;
大村西崖,《支那美術史‧雕塑篇》,頁343-344;《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全北 齊文》卷9〈闕名‧銘〉。
78 〈北齊天統五年(569)道俗邑人造像記〉,收入:《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 本匯編》第7冊,頁拓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