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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辦理營造工程綜合保險附加條款

一、保險期間內,如因故必須變更被保險人時,保險人應依照機關(即受益人)通知辦理。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中 途終止,未經機關(即受益人)同意不生效力。但有利於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二、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辦理理賠時,應將發生損失之日期、位置、項目、數量、金額及理賠金額等明細資料通 知定作人。

三、在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如變更契約致減少契約價金時應辦理減保,依第九條規定辦理投保其保險費之減少按附 表四規定計算。廠商應於接到機關正式函文通知後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減保手續。

四、在保險期限內之工程如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終止保險契約,保險人得退扣除已到期(按減少保險天數與投 保天數之比例計算)及已發生損失部分之保險費及為本保險實際支出之查勘及管理費用(兩項合計不得高於 保費之 20%),將保險費之餘額返還被保險人。廠商應於接到機關通知(以函件或工地現場備忘錄)解除或終 止契約後,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完成終止契約手續。

五、雇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包括廠商及其分包商在本工程施工期間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遭受 體傷或死亡者暨本工程監工人員及其他會勘、督導(含視察)、查核、稽核等人員,因執行本工程相關職務發 生意外遭受體傷或死亡者。

六、保險期間工程發生災害後,如機關認為該損失之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背景等因災害因素而改變,必須變更 工法施工或無須依原契約立即辦理修復時,保險人應依已施作部份屬保險契約內之投保標的物給予理賠。

七、工程發生災害時,有關出險通知,得由被保險人或工程執行機關(水利署所屬機關)或廠商,通知保險人即發 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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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廠商依契約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投保營造工程保險,其保險費支付方式,由廠商採一式支付方式先行支付,

若保險人同意廠商以票據支付時,其票據到期日,應於保險契約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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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3 經濟部水利署驗收規定

100 年 11 月 24 日經水工字第 10005316570 號函頒訂 105 年 10 月 26 日經水工字第 10505236610 號函頒訂

一、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定義:

(一)施工中查驗

構造物或設備屬隱蔽或於水中,施設完成後不能明視者或竣工後不 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者,於該部份完成施設後,報請 監造單位及本署所屬機關派員檢查認可後,作成查驗紀錄陳核後供 驗收之用;非屬驗收行為,免監驗,且不起算保固期間。

(二)分段查驗

1.河道(槽)整理、疏濬或水庫蓄水範圍清淤等,因水文條件或不 可抗力等因素致有減損或滅失之虞者,區段施工完成後,廠商得 申請分段查驗,由執行機關派員辦理並會同相關單位監驗作成紀 錄供驗收之用。

2.不列入保固之構造物:如丁壩、順壩、突堤、離岸堤、護坦工、

籠工、臨時攔河堰等構造物依各該項設計數量施作完成後,廠商 得就各該項申請分段查驗,由執行機關派員辦理並會同相關單位 監驗作成紀錄供驗收之用。

(三)部分驗收

執行機關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部分初驗 後、再依程序辦理部分驗收,作成紀錄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 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四)初驗

監造單位應督促廠商依契約規定提報竣工圖表等資料,於工程竣工 後七日內提報竣工圖、工程結算明細表、施工照片(含施工前、中、

後)、查驗紀錄、部分驗收紀錄、建造物高程測量表(屬新建者)及品 質成果報告書【或混凝土品質評估資料紀錄表(特殊狀況應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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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土方密度試驗總表、混凝土鑽心紀錄試驗總表、材料設備檢 驗管制總表等資料】,機電設施另應檢附試運轉報告,執行機關於收 受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完成(含初驗紀錄);如有特殊情形 必須延期者(含不合格之再驗),應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五)驗收

應於初驗合格後五日內將前款規定之驗收相關資料併初驗紀錄影本 報請主辦機關派員驗收;主辦機關於收受全部資料日起二十日內辦 理完成,並作成驗收紀錄;如有特殊情形必需延期者,應簽請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六)再驗

驗收不合格應改善部分,由主驗人員視實際需要決定改善時間,同 時以年、月、日方式列入紀錄,通知廠商依限改善,廠商改善完竣 後報請執行機關確認後,再依程序辦理再驗,並於十日內辦理完成 並做成紀錄。授權執行機關辦理再驗,屬採購金額達一億元以上者,

於再驗三日前檢附相關資料以署函報部派員監驗並副知本署;俟合 格後,將結果連同資料報本署辦理後續作業。

三、作業流程:

詳驗收作業流程圖。

四、驗收合格標準:

高程、位置、尺寸、規格及品質:合乎契約、圖說或貨樣等所規定者為準,

若屬機械、電機設備,其整體性能操作需實際試車靈活、正常且合於各項 設備規範要求。

五、屬河道治理、河道疏濬之疏濬斷面驗收者依「河道治理、河道疏濬工 程併辦土石標售之疏濬斷面驗收補充規定」辦理;機關已辦理查驗取得 數量證明者,得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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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