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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使用補充說明:
一、表列「基本費率 0/00」,係指千分之,例如分類代號 1082,防洪工程類其基本費率為千分之十二~千分之二 十。
二、有關「施工期間上限(月)」係指,適用「基本費率 0/00」之使用期限。若過該「施工期間上限(月)」欄所 規定之期限,則後續之「基本費率 0/00」及「自負額」欄所列均不適用,須由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重 新評估保險條件(含「基本費率 0/00」、「自負額」及附加條款等)。
三、表列「自負額」欄所規定之天災部分,其規定為(以防洪工程為例)「損失金額之 20﹪,最少 50~500」,其最 少額度應由各設計及預算編製單位,於預算編列期間,先行依據附表一第五點之字復編條件,評估其自負額 所需額度,納入招標文件內。
四、需請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重新評估保險條件(含「基本費率 0/00」、「自負額」及附加條款等)者,於確 認廠商已完成實質投保作為後,應檢附工程相關基本資料函該會,並副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及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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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營造工程綜合營造保險注意事項—加、減保及展延保險費提列標準:
一、修正後保險費=原契約保險費 * (1+保險金額調整係數) * (1+展延工期加費係數) * (1+恢復保險金額 係數)。
或 B'= B * (1+M) * (1+E) * (1+R) 代碼說明:
A=原契約投保金額 B=原契約保險費 B'=修正後保險費
C=修正施工預算加保金額(含供給材料) D=修正施工預算減保金額(含供給材料) M=保險金額調整係數
E=展延工期加費係數 R=恢復保險金額係數 二、保險金額調整
(一)保險金額增加保險金額調整係數(M) = 修正施工預算加保金額(含供給材料) / 原契約投保金額 = C/A
。
(二)保險金額減低
保險金額調整係數(M) = 修正施工預算減保金額(含供給材料) / 原契約投保金額 * (-1) = -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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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延工期加費
(一)若展延工期,則應依下表加權計算之:展延工期加費係數(E) = ((Σ 展延工期跨各月之日數*各月汛期 加權) /原保險期間總日數) * (1 + L(展期損失加費係數))。
1、展延工期汛期加權表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汛期加
權 1.0 1.0 1.0 1.0 1.5 1.8 2.0 2.0 2.0 1.8 1.5 1.0
(二)展期損失加費係數
1、若原契約承保工程未發生毀損或滅失,展期損失加費係數(L) =0。
2、若原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毀損或滅失,保險公司對原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之賠償金額小於(<)原契約保險費 時,展期損失加費係數(L) =0。
3、若保險公司對原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之賠償金額大於等於(>=)原契約保險費時,展期損失加費係數(L)
4、若展延工期時,原契約承保工程發生一次或數次損失,且其部份或全部賠償金額尚無法確定時,則此 賠償金額以各次保險人已賠償金額加上未賠償金額之總和計算。前述未賠償金額以已扣除自負額之被 保險人索賠金額加上保險人預估損失金額之和除以二 計算之,並於釐清裡正確理賠金額後,重新計算 退少補。
四、 恢復保險金額
原契約保險費
工程之理賠金額 保險公司對原契約承保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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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恢復原保險金額之保險費 = 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從保險事故發生日至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總日 數/原契約保險期間總日數) *(原契約保險費/原契約投保金額) = 原契約保險費* (從保險事故發生日 至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總日數/原契約保險期間總日數) *(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原契約投保金額) = 原契約保險費*恢復保險金額係數。
(二)令恢復保險金額係數(R) = (從保險事故發生日至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之總日數/原契約保險期間總日 數) *(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原契約投保金額)。
(三)若未發生損失,因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 0,故恢復保險金額係數(R)亦為 0。
五、其他事項
以上計算各係數,相除所得商數或相乘所得之積,均算至小數點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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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