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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理論與建模決策機制建立 第一節 決策理論

依 照 黃賀( 2013)二 版「 組 織 行為 : 影 響 力 的 形成 與 發 揮 」一 書 , 整理 出 人 類 決 策 的 模 式 , 基 本 上 包 含 理 性 決 策 、 有 限 理 性 以 及 直 覺 型 。

以 傳 統的 理 性 決 策 模 型 作 為 基 礎 來 討 論 , 具 有 下 列 6 項 1. 確 認 問 題 .

2. 訂 定 決 策 準 則 .

3. 賦 予 各 個 決 策 準 則 的 權 數 值 . 4. 發 展 出 各 種 可 行 方 案 .

5. 評 估 可 行 方 案 . 6. 選 擇 最 佳 方 案 .

參 考 維 基 百 科 對 於 理 性 決 策 論 的 內 容 , 理 性 決 策模 型 的 假 設 為 : 1. 決 策 者 有 完 整 的 資 訊

2. 決 策 者 有 能 力 以 沒 有 偏 見 的 方 式 找 出 所 有 的 解 決 方 案 . 3. 決 策 者 有 能 力 找 出 效 益 最 高 的 解 決 方 案 .

然 而 完 整 的 資 訊 在 本 研 究 中 亦 難 以 完 整 表 達 ,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需 要 處 理 的 日 常業 務 狀 況 下 , 對 於 BIM 資 訊 來 源 的 缺 乏與 對 於 使 用 BIM 的 未 來 不 確 定 性 ,常 常 會 限 縮 運 用 BIM 的 期 望 值 。 事 務 所的 決 策 者 在 尚 未 有 足 夠 BIM 能 力 前 , 亦 無 法 不 依 賴 先 行 者 的 意 見 做 為 參 考 , 然 而 先 行 者 本 身 有 太 多 無 法 被 比 較 或 理 解 的 背 景 資 訊 , 參 考 的 事 務 所 難 以 排 除 偏 見 或 具 有 足 夠 底 韻 來 比 照 辦 理 。 尋 找 效 益 最 高 的 解 決 方 案 是 有 可 能 在 分 析 相 關 方 案 成 本 與 獲 益 之 後 取 得 本 項 資 訊 , 然 而 分 析 成 本 的 過 程 是 否 忽 視 了 部 分 隱 藏 成 本 或 如 何 考 量 經 驗 不 足 造 成 的 意 外 成 本 , 都 會 是 理 性 決 策 模 式 產 生 偏 誤 決 策 方 案 的 變 因。

在 相 關 學 者 的 思 考 下 提 出 修正 建 議,黃 賀( 2013)將 決 策 機 制 中 修 正為

「 有 限理 性 」( bound rationality),提 出 在「 訊 息 處 理 上的 限 制」、「 啟 發 式 的 價值 判 斷 」 、「 最 低 滿 意 度 」作 為 調 整。訊息 處 理 上 的 限 制 在 於個 人 認 知 能 力 的 限 制 , 在 決 策 時 往 往 無 法 獲 得 全 部 資 料 , 只 能 參 考 手 邊 有 限 的 資 料,無 法 考 慮 理論 上 的 所 有 解 決 方 案;啟 發 式 價值 判 斷 是 指 利 用 可 以減 少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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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處 理需 求 的 直 覺 能 力 進 行決 定,通 常 需 要 經 由累 積 過 去 經 驗 而 來,決 策 的 過 程 中同 時 考 驗 人 的 直 覺 判斷;最 低 滿 意 度 在 於當 決 策 時 間、資 訊 或個 人 能 力 受 限時,以 理 性 模 式 處 理 複 雜 訊 息 時,通 常 會採 取 滿 足 最 低 標 準 的折 衷 方 式 。 此 處 指 的 最 低 滿 意 度 是 指 個 人 能 接 受 的 最 低 限 度 , 做 出 的 決 策 雖 不 理 想,但 仍 可 接 受。對 決 策 而言,在 有限 的 時 間 裡處 理 完 最 多 的 決 策 是必 要 的,

一 旦 發現 可 以 接 受 的 方 案,不 一 定 需 要 在 多 花 時間 去 發 展 或 尋 找 更 佳 方 案 。

「 有 限 理 性 」決策 模 式 的 最 簡 單 例 子 在 於「全 面 品 質 管 理 」( TQM,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 制 度 , 其 核 心 即 是 創 造 持 續 性 的 改 善 ( continuous improvement) , 而 非 尋 求 一 勞 永 逸 的 完 美 解 答 。 換 言 之 , 在 「 有 限 理 性 」 典 範 中,人 類 的 能 力 雖 然 有 限,但 透 過 良 好 制 度的 設 計 即 可 創 造 出 無限 進 步 的 空 間 。

除 了 理性 分 析 及 其 修 正 外,建 築 師事 務 所 的 主 持建 築 師 或 是 有 決 策 權 的 建 築 師 們 在 該 事 務 所 企 業 文 化 中 產 生 的 決 策 風 格 ( decision-making styles)

同 樣 影 響 決 策 成 果 。 決 策 風 格 一 般 而 言 可 分為 4 種 ( 黃 賀 ,2013) :

( 1) 分 析 型 : 能 忍 受 混 淆 及 處 理 複 雜 資 訊 , 願 意 考 慮 多 種 不 同 方 案 , 喜 歡 文 字 報 告 , 希 望 瞭 解 細 節 , 決 策 速 度 不 快 。 凡 事 講 究 科 學 方 法 , 在 問 題 的 認 知 上 強 調 具 體 的 證 據 。 在 問 題 的 解 決 上 則 偏 重 根 據 既 定 的 規 則 , 按 部 就 班 地 分 析 出 具 有 可 行 性 的 對 策 。 最 好 的 例 子 是 會 計 師 和 工 程 師 , 他 們 通 常 都經 過 專 業 的 訓 練 。

( 2) 行 為 型 : 這 類 型 的 決 策 者 和 分 析 型 完 全 相 反 , 他 們 比 較 注 重 人 際 導 向 、 易 與 人 溝 通 , 熱 心 助 人 , 具 同 理 心 , 喜 歡 開 會 而 避 免 衝 突 , 對 於 問 題 的 認 知 並 不 完 全 根 據 耳 目 認 知 , 而 會 相 當 程 度 採 用 自 我 的 知 覺 和 感 受 來 定 義 問 題 ; 對 於 問 題 的 解 決 則 傾 向 於 根 據 自 己 對 備 選 方 案 的 好 惡 感 受 , 根 據 備 選 方 案 的 預 期 接 受 度 。 行 為 型 的 決 策 者 如 教 育 家 、 藝 術 家 和 傳 教 士 , 因 為 他 們 通 常 具 有 濃 厚 的 理 想 主 義 和 人 本 精神 。

( 3) 概 念 型 : 能 忍 受 混 淆 及 處 理 複 雜 資 訊 , 做 決 策 時 會 從 各 方 收 集 資 訊。此 類 型 決 策 者 多 屬 於 理想 主 義 者,重 視 倫 理與 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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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於 創 意 。 在 問 題 的 認 知 上 不 只 要 瞭 解 表 面 上 可 觀 察 的

「 其 然 」 , 還 會 運 用 決 策 者 內 在 知 識 去 思 索 更 深 一 層 的

「 所 以 然 」 , 且 對 於 複 雜 的 關 係 可 以 清 楚 地 掌 握 。 他 們 關 心 長 期 目 標 , 喜 歡 獨 立 行 動 , 控 制 寬 鬆 , 是 富 想 像 力 和 追 求完 美 的 人,他 們 信 任部 屬,與 部 屬 分 享 目標 價 值。

一 般 而言 , 科 學 家 與 哲 學 家 屬 此 一 類 型 。

( 4) 指 導 型 : 在 問 題 的 認 知 上 無 法 忍 受 混 淆 , 無 法 處 理 複 雜 資 訊 , 是 實 用 主義 者,此 類 決 策 者 偏好 技 術 性 高、結 構 化的 工 作,

強 調 親 眼 目 睹 與 聽 聞 的 事 實 ; 在 問 題 的 解 決 上 , 不 重 視 繁 瑣 的 理 論 分 析 , 而 在 意 是 否 有 能 力 承 擔 決 策 的 後 果 。 喜 歡 指 導 別 人 , 對 權 力 的 需 求 很 高 , 運 用 嚴 密 的 控 制 , 處 事 迅 速 , 對 事 不 對 人 。 此 類 決 策 者 重 視 短 期 績 效 , 許 多 民 意代 表 屬 於 此 一 類 型 。

當 然,四 種 類 型 為 極 端 類 型,大 多 數 的 人 都 具 備數 種 不 同 風 格,「 主 要 風 格 」與「 隱 含 風 格 」相 互 搭 配,或 是 在 面 對 不 同 問 題 時,呈 現 不 同的 主 要 風 格,可 以 看 到 某 些 人 對 於 餐 飲 的 需 求 無 所 謂,但 對 於 餐具 是 否 擺 好等 用 餐 禮 儀 卻是 講 究。更 有 意 思 的 是,決 策 者 對 自 己 的的 認 知,如 果 決 策 者根 據 自 我 判 斷的 結 果 , 與 實 際 上 的類 型 不 同 , 就 會 產 生決 策 失 準 的 狀 況 。

本 研 究主 軸 在 於 建 築 師 事 務所 面 對 採 用 BIM 技 術 時 , 考 量 自 身 條 件狀 況 與 案件 條 件 , 採 用 自 建 或 外 包 的 方 式 達 成 建 立 BIM 模 型 的 任 務 。主 要 以 理 性 決策 的 基 礎 觀 點 出 發,更 複 雜 的 決 策 模 型,如 決 策樹 等 不 在 本 研究 考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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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建築師事務所的決策

一 般 而言 建 立 BIM 模 型 可分 為 自 建 、 外 包 或 合作 等 3 種模 式 , 其 中包 含 的 技 術 量 與 投 入 經 費 金 額 與 後 期 修 改 調 整 彈 性 等 模 型 使 用 狀 況 均 不 相 同 。 本 研 究 藉 由 調 查 建 置 成 本 及 利 益 , 我 國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發 展 現 況 , 分 析 自 建 與外 包 BIM 模 型 2 者 之 間 的 差異 與 重 點 ,導 入 決 策 模 型 , 對 於不 同 人 員 規 模 與 BIM 技 術 能 力 的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規 劃 自建 或 外 包 或 兼 有 提 出發 展 建 議 。 瞭解 近 年 來 國 內 外 BIM 技 術 人 力 供給 與 需 求的 發 展 趨 勢 , 同 時 提醒「 業 主 」 在 BIM 應 用 發 展 的 重要 性 , 提 供 各 類 型 建築 師 事 務 所 自 建 或 外 包 BIM 模 型 的 現 時 決 策 參 考 。 決 策者 對 自 己 的 的 認 知,如 果 決 策 者 根 據 自 我判 斷 的 結 果 ,與 實 際 上 的 類 型 不 同 , 就 會 產 生 決 策 失 準的 狀 況 。

本 研 究主 軸 在 於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面 對 採 用 BIM 技 術 時 , 考 量 自 身 條 件狀 況 與 案件 條 件 , 採 用 自 建 或 外 包 的 方 式 達 成 建 立 BIM 模 型 的 任 務 。經 研 究 後 發 現, BIM 技 術 中 同 時 要達 成「 Building」、「 Information」及「Modeling」

的 三 項 要 素 , 要 達 成 「 B」 與 「 M」 相 對 是 容 易 , 擁 有 建 築 師 執 照 就 是 對 於

「 B 」 技 術 的 達 成 , 建 立 良 好 的 繪 圖 制 度 , 依 循 繪 圖 指 南 就 有 機 會 達 成

「 M」 , 但 是 其 中 附 加 的 「 I」 到 底 需 要 做 到 哪 一 個 程 度 卻 是 目 前 最 令 人 難 以 理 解 的 狀 況 。

而 在 如何 導 入 BIM 技 術 的決 策 過 程 中, 可 以 做為 決 策 參 考 的 「 I」 的 質 量 都 稍 嫌 不 足 或 無 法 針 對 各 個 事 務 所 的 需 求 與 現 況 提 出 解 決 方 針 , 影 響 決 策 模 型 中 可 行 方 案 以 及 選 擇 最 佳 方 案 的 判 斷 。 一 如 球 場 上 的 每 一 位 球 員 都 會 有 相 對 應 的 主 次 要 功 能 範 圍 , 建 築 師 事 務 所在 AECO 團 隊 協 同 作 業 中 的 角 色 也會 有 相 對 應 的 一 個 主 次 要 的 BIM 技 術 範圍 , 本 研 究 提 出 當 建築 師 事 務 所 決定 投 入 BIM 技 術 的懷 抱 時 , 事 務 所 需 要爭 取 業 主 的 認 同 與 支持 , 同 時 根 據 決 策 模 型 資 訊 條 件 與 權 重 等 分 析 項 目 , 形 成 事 務 所 在 現 階 段 需 要 自 建 或 外包 的 決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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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