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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法律層面

若把比特幣當作商品來投資,那麼必須符合保險業投資法規規定,在保險 業投資方面相關條款為「保險法第 146 條」,以下擷取條款部分內容:

依據保險法第 146 條,保險業資金運用除了存款之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 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保險業依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

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上述有關保險法第 146 條部分條文內容,比特幣既不屬於有價證券、

其事業亦不屬於保險相關事業。所以若要投資比特幣此類數位貨幣,只能將他 歸類在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或是投資於以數位貨幣所衍生之衍生 性金融商品。

另保險業在國外投資方面法規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擷 取條款部分內容:

依據該辦法第 3 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 限: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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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據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保險業符 合下列資格,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二、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位風險,並每日控管。

三、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但缺失事 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符合之資格。

只要保險公司符合上述條款資格,就能以提升投資效益為目的投資比特幣 衍生性金融商品。

接著依據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保險業 申請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交易計畫書,經董

(理)事會通過後,連同申請書及符合前項資格之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後辦理。交易計畫書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種類。

二、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限制。

三、增進投資效益之目標及績效衡量方式。

四、風險限額管理機制:明訂交易部位之總額限制、停損機制及評價頻率。

前項交易計畫書修正時,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基於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本研究認為符合條 件之保險公司皆可以提出投資比特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需求。

依據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保險業為增加投資 效益目的,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於以下三項: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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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 之認購(售)權證。

二、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三、就實際持有且可明確對應之現貨部位,與符合第六條第三款所定條件之本 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於店頭市場從事賣出買權或利率交 換選擇權之交易。

基於上述第二項: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 之期貨交易。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所公告有關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 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其中包含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以及美國芝 加哥選擇權交易所(CBOE)。透過這兩家交易所可以從事比特幣期貨交易,因此 只要保險公司清償能力足夠以及每日嚴密控管風險,依據目前保險業從事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以及期貨交易法,可以透過以提升投資效益為目的投 資比特幣衍生性金融商品。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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