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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四節 實施程序

本次研究以臺東縣高職校生為研究對象,依研究之目的及內容程序,見圖3-4-1:

擬定題目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之確認

相關文獻蒐集與探討

擬定研究計畫 設計預試問卷

實施預試及信度分析

正式施測與統計分析

撰寫研究報告

圖 3-4-1 研究程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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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資料處理

本研究正式施測後所回收的問卷,將有效樣本進行編碼登錄及樣本代表檢 定,即可使用有關資料處理程序及個人基本資料分配如下:

壹、資料處理

本研究所採用SPSS forwindows進行分析處理之統計,方法說明如下:

一、次數分配、百分比、平均數和標準差

進行樣本統計,用以分析高職學生各項基本資料、法治知識測驗及法治態度 量表的結果。

二、t檢定(ttest)

就「性別」、「身份別」兩個獨立樣本考驗平均數之間的是否具有差異顯著 水準。

三、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

用以考驗高職學生之法治知識與法治態度,是否因 「學業成績」、「學校 所在地」、「師生互動」、「同儕互動」、「幹部經驗」、「家長教育程度」、

「家長管教方式」、「看電視頻率」而有顯著差異。當 F值達顯著水準時,

則進一步進行事後比較,以了解各組間的差異情形。本研究採Scheffé法進行 事後比較。

四、Pearson's積差相關 (Pearson'sproduct-momentcorrelation) 用以探討高職學生法治知識與法治態度兩者間的相關情形。

貳、樣本統計

本研究以臺東縣內五所高職校生二年級為對象,各校各班之人數,依據各校 各班平均數略有差異。故抽取各校三班,共寄發 550份,回收有效問卷 512份,

有效回收率 93.09% (共施測問卷536份,扣除無效問卷24份,實得有效問卷512 份)。以下就樣本基本資料分析,其次數分配表,見表3-5-1。

一、性別

本研究樣本男學生 251人(49%),女學生 261人(51%),顯示男女生樣本相近。

二、身份別

一般生為 288人(56.4%),原住民生為 223人(43.6%),顯示隨機所採之樣本一般生 較多於原住民生。

三、學校所在地

居住於市區 337人(66.3%),鎮 160人(31.5%),鎮 11人(2.2%),原取五所學校有兩 所學校所在地為鎮,樣本數有 11位學生,誤以居住地填入鄉。

四、學業成績

未滿60分 28人(5.6%),60-69分 90人(18%),70-79分 132人(26.4%),80-89分 167 人(33.4%),90分以上 83人(16.6%),顯示受測學生在80-90分區間人數比例最高。

五、師生互動

非常不融洽 17人(3.3%),不融洽 17人(3.3%),普通 233人(45.6%),融洽 183人 (35.8%),非常融洽 154人(11.9%)。顯示課堂中與任課老師的互動普通,衝突不多。

六、同儕互動

非常不融洽 6人(1.2%),不融洽 6人(1.2%),普通 127人(24.9%),融洽 218人 (42.7%),非常融洽 154人(30.1%)。顯示高職生同儕互動上較有互動且較為融洽。

七、幹部經驗

從未有過 53人(10.4%),當過一次 91人(17.8%),當過兩次 133人(26.1%),當過 三次 75人(14.7%),當過三次以上 158人(31%)。受測樣本有當過三次以上學生,

比例最高。

八、家長教育程度

不識字 12人(2.4%),小學畢業或肄業 50人(9.8%), 國中畢業或肄業 137人 (26.9%),高中畢業或肄業 220人(43.1%),專科/大學畢業或肄業 83人(16.3%),研 究所以上 8人(1.6%),受測學生家長高中畢業或肄業的比例最高。

九、家長管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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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項 組別 人數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家長教育程度 不識字 12 2.4 2.4 小學畢業或肄業 50 9.8 12.2 國中畢業或肄業 137 26.9 39.0 高中畢業或肄業 220 43.1 82.2 專科/大學畢業或肄業 83 16.3 98.4 研究所以上 8 1.6 100.0 家長管教方式 民主信任 328 64.2 64.2 威權控制 90 17.6 81.8 放任自由 93 18.2 100.0 收看電視頻率 每天收看 267 52.1 52.1 偶爾會看 236 46.1 98.2 從來不看 9 1.8 100.0 N=512

(接續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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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治知識與態度分析

問卷調查結果整理後,進行統計分析以探討本研究之目的與待答問題,藉以 了解臺東縣高職校生法治知識與態度狀況及相關影響的結果。

第一節 法治知識測驗與態度量表之分析

壹、 法治知識測驗分析

本研究分為五個分測驗,以各題答對率之平均總分,加權後之加總平均,為 總測驗之答對率。答對率越高者表示其法治認知程度越高,越低者表示其法治認 知程度越低。見表4-1-1法治知識測驗敘述統計表可見,以512位受試者之施測結 果,換算成百分法來分析,平均數為81.1077分。臺東縣高職學生在法治知識測驗 部分,在認知程度上算是優良。其原因可能在一年級剛上完公民與社會課程,其 法治教育之認知,尚有相關課程之記憶,亦或是學生接受課程教學與教師互動性 佳。其相關原因,需進一步再討論。

表4-1-1 知識測驗敘述統計表

個數 最小值 最大值 平均數 標準差 知識測驗總分 512 30.00 100.00 81.1077 13.24305

表4-1-2知識測驗百分比統計表

分數 次數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分數 次數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30.00 1 .2 .2 70.00 29 6.0 20.3 35.00 3 .6 .8 75.00 45 9.3 29.6 40.00 7 1.4 2.3 80.00 72 14.9 44.5 45.00 2 .4 2.7 85.00 94 19.5 64.0 50.00 9 1.9 4.6 90.00 90 18.6 82.6 55.00 10 2.1 6.6 95.00 64 13.3 95.9 60.00 14 2.9 9.5 100.00 20 4.1 100.0 65.00 23 4.8 14.3 總和 512 100.0

依據總測驗成績之分佈,見表4-1-2,其區間最高在85分,人數94人。測驗分數在 80-95分之間共佔66.3%;以離散程度而言,高職學生法治知識測驗最大值為100 分,最小值為30分,全距為70.0分,標準差為13.24。可見學生在法治知識測驗有

80-95分間佔有了66.3%,但最高分與最低分之間尚有差距,這現象反映出學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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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答對數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五、青少年法律事件 (平均答對率 85.4%) 1

27.少年保護處分是由少年保護官加以執行。 454 .89 .309 28.未滿18歲之少年吸菸、飲酒及嚼檳榔,其父母會被處以罰鍰。 413 .81 .395 29.感化教育適用於未成年人。 397 .78 .418 30.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為了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少年的成

長環境,矯治少年的性格而設置的法律。 476 .93 .250

再從五項分測驗中,表4-1-3來看,基本法律制度 (平均答對率 69.0%)、憲法 與行政法 (平均答對率 79.4%)、刑法 (平均答對率 83.6%)、民法 (平均答對率 80.2%)、青少年法律事件 (平均答對率 85.4%)。以青少年法律事件答對率最高,

基本法律制度答對率最低。顯示高職學生在基本法律制度部分需有成長空間。

以各題答對率來看,最高為第13題.依據我國憲法規定,國民受國民教育是 權利,也是義務。(95%),最低為第11題任何法律行為即使完全合法,但違背了 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亦屬無效。(45%),表示學生在法治知識部分,對於基本 法律的不了解,推測在課堂上較少提及相關基本概念,且較著注在於各種法律的 條文認知學習。

答對率達90%以上,有第12、13、16、21、30題;答對率達80%以上,有17、 19、23、24、25、26、27、28題;答對率達70%以上,有15、18、20、29題;答對 率達60%以上,有14、22;答對率低於60%以下,則為11題。從各答對率來看,

如90%以上題目均與正式與非正式課程教導及宣導有關。以臺東高職學生來說,

教育認知及宣導,似乎較能提升法治教育認知。對於基本法律制度知識,因課堂 較偏重在於法律條文教學,對於基本法治制度的形成及理念部分,較不清楚。

貳、 法治態度量表分析

法治態度問卷調查,採李克特(Liker-type)量表,由受試著根據自己的看法 在「非常同意」、「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四個選項中,選填一 個與自己意見、態度傾向最接近的選項。若是漏答題或多重選擇,則以廢卷計,

不予計分。以四個分量表之平均得分作為總量表之得分,來評量受試學生的法治

(接續上表)

態度,得分越高,表示他的法治態度傾向越趨向正向、積極。本部份最高分 4分,

最低分1分。見表4-1-4,以512位受試者之施測結果來分析,以集中趨勢而言,

中位數3.15分、平均數為3.1045分,與中位數相差0.04分,平均數換算成百分 位法為77.62分,可見臺東縣高職學生的法治態度,傾向優良,呈現正向、積極。

表4-1-4 法治態度敘述統計表

次數 最大值 最小值 平均數 中位數 標準差 百分法

512 3.85 1.15 3.1045 3.1500 .36546 77.6125

見表4-1-5法治態度量表次數分配表可以看出次數超過10人以上者集中分佈在 2.60-3.60分之間,占87.7%。以離散趨勢而言,最大值為3.85分,最小值為1.15分,

故全距為2.7分,標準差為0.36546。

表4-1-5法治態度次數分配表

分數 次數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分數 次數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1.15 1 .2 .2 3.05 17 3.6 45.0 1.80 1 .2 .4 3.10 22 4.6 49.6 2.25 2 .4 .8 3.15 20 4.2 53.8 2.30 3 .6 1.5 3.20 20 4.2 58.0 2.35 1 .2 1.7 3.25 20 4.2 62.2 2.40 3 .6 2.3 3.30 28 5.9 68.1 2.45 7 1.5 3.8 3.35 25 5.3 73.3 2.50 9 1.9 5.7 3.40 25 5.3 78.6 2.55 9 1.9 7.6 3.45 23 4.8 83.4 2.60 15 3.2 10.7 3.50 23 4.8 88.2 2.65 16 3.4 14.1 3.55 13 2.7 91.0 2.70 11 2.3 16.4 3.60 20 4.2 95.2 2.75 16 3.4 19.7 3.65 5 1.1 96.2 2.80 17 3.6 23.3 3.70 11 2.3 98.5 2.85 14 2.9 26.3 3.75 2 .4 98.9 2.90 30 6.3 32.6 3.80 4 .8 99.8 2.95 21 4.4 37.0 3.85 1 .2 100.0 3.00 21 4.4 41.4 總和 512 100.0

在法治態度量表之五個分量表中,見表4-1-6。以對法律制度的認識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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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得分 次數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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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得分 次數 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排序 1 47 9.2 9.2 2 131 25.6 34.8 3 237 46.4 81.2 49.本人認為法官在法庭上的裁判,均是合法合理的裁

判。(平均數 2.75,標準差 .866)

4 96 18.8 100.0 1 73 14.3 14.3 2 149 29.1 43.4 3 133 26.0 69.3 50.在司法審判上,法官對有錢有勢的人比較客氣。

(平均數 2.73,標準差 1.048 )

4 157 30.7 100.0 (接續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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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法治知識測驗之差異分析

依本次法治知識部分問卷,施測臺東縣高職校生的結果,分析法治知識分數 在自變項:「性別、身分別、學校所在地、學業成績、師生互動、同儕互動、幹 部經驗、家長教育程度、家長管教方式、收看電視頻率」之間是否有差異。

本研究主要採獨立樣本t檢定(t-test)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ANOVA)。 若 P值達顯著水準,則進行 Scheffé事後比較,顯示結果各組間是否具顯著差 異。茲就各變項進行分析如下:

壹、不同「性別」之學生在法治知識的差異分析

為了解不同「性別」之臺東縣高職學生在法治知識總分上之差異及分測驗中的差 異,將調查所得的資料分析其平均數,標準差,並使用 t檢定其結果見表4-2-1:

表4-2-1不同性別之學生在法治知識差異分析表

性別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值 顯著性 知識測驗總分 236 79.5763 14.85499 -2.498* .013

247 82.5709 11.33247

基本法律制度 250 .7060 .28441 1.259 .208 259 .6757 .25862

憲法與行政法 248 .7890 .23959 -.545 .586 258 .7997 .20360

刑法 246 .8103 .21595 -2.995** .003 258 .8605 .15669

民法 247 .7814 .26245 -1.923 .055 256 .8223 .21271

青少年法律事件 248 .8387 .22214 -1.370 .171 258 .8636 .18502

*P<0.05**P<0.01***P<0.001

一、總測驗分析

臺東縣高職學生之「性別」變項在法治知識總測驗表現,運用獨立樣本t檢定進 行統計檢定(t=-2.498,p<0.05),達顯著水準,結果女生優於男生。

二、分項測驗分析

(一)「基本法律制度」方面:男生優於女生,運用獨立樣本t檢定進行統計檢 定(t=1.259),未達顯著水準。

(二)「憲法與行政法」方面:女生優於男生,運用獨立樣本t檢定進行統計檢 定(t=-0.545),未達顯著水準。

(三)「刑法」方面:女生優於男生,運用獨立樣本t檢定進行統計檢定 (t=-2.995,p<0.01),達顯著水準。

(四)「民法」方面:女生優於男生,運用獨立樣本t檢定進行統計檢定 (t=-1.923),未達顯著水準。

(五)「青少年法律事件」方面:女生優於男生。運用獨立樣本t檢定進行統計 檢定(t=-1.370),未達顯著水準。

總上分析,性別與「刑法」分測驗達顯著差異。女生在「憲法與行政法」、

「刑法」、「民法」、「青少年法律事件」等分測驗均優於男生,是否因為女生 對社會、文史科目等較偏記憶性的學習先天較男生優勢有關,針對「法律基本制 度」,在法度及規範的認知上,則男生優於女生。或有其他相關原因,尚待探討。

貳、不同「身分別」之學生在法治知識差異分析

因地緣關係,臺東縣境內學生之身分,大抵分為一般生及原住民生兩大類。為研 究是否因為身分、族群的不同,而導致在接受法治知識測驗、有不同的差異,故 以原、漢身分兩類作先期研究。

為了解不同身分別之臺東縣高職學生在法治知識總分上之差異及分測驗中的差 異,將調查所得的資料分析其平均數,標準差,並使用 t檢定其結果見表4-2-2:

表4-2-2不同身分別之學生在法治知識差異分析表

身分別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值 顯著水準

知識測驗總分 一般生 274 82.1168 12.66969 1.960 .051

知識測驗總分 一般生 274 82.1168 12.66969 1.960 .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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