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節內容,依研究問題、目的、文獻探討及研究資料分析結果,歸納本研究之結 論如下:
壹、高職學生法治知識與態度之表現
一、高職學生在法治知識,表現優良。
法治知識測驗中總成績為 81.10分,以青少年法律事件答對率最高,基 本法律制度答對率最低,顯示高職學生在基本法律制度部分,尚有成長空間。
以各題答對率來看,表示學生在法治知識部分,對於基本法律的不了解。推 測在課堂上較少提及相關基本概念,且較著注在於各種法律的條文認知學 習。以臺東高職學生來說,教育認知及宣導,似乎較能提升法治教育認知。
對於基本法律制度知識,因課堂較偏重在於法律條文教學,對於基本法治制 度的形成及理念部分,較不清楚。
目前法治知識是屬於社會規範的認知領域,學生接受的來源,主要由家 庭、學校、大眾傳播媒體等。目前大多數家庭因忙於工作,所以大多數認知 過程是由學校教育來完成。所以學校教育在學生的法治知識的學習,實為重 要。
二、高職學生法治態度,傾向正向、積極。
法治態度量表總成績為77.62分,以對法律制度的認識最高,對刑罰犯 罪的態度、對司法人員的態度最低。呈現了臺東縣高職學生對法律制度認識 的態度重視,但又對刑罰犯罪的態度與對司法人員的態度,較不正面且不具 有信心之緣故。
可見學生對於國家法典及執行法律的司法人員,所代表的是公平與正 義,天平的兩端,產生懷疑。所以建構刑罰的正義性及司法人員的公平性,
有需要再提升至學生相信公平與正義的實現。
貳、不同變項之臺東縣高職生法治知識的差異性與影響因素
一、差異性
(一)不同背景之下,性別、學業成績、師生互動、同儕互動、幹部經驗、家長 教育程度、家長管教方式及收看電視頻率之高職學生,在法治知識上具有 顯著差異。但與身分別、學校所在地等,未達顯著水準。
(二)依據第二章文獻中,性別、教育程度、收看電視新聞頻率、幹部經驗、學 業成績,父母管教、同儕互動等呈現法治知識認知部分的顯著差異變項,
與本研究所得相同。另李宗薇(2000)與黃信興(2006)城鄉顯著差異之變項,
略有出入。推測研究對象不同,一為成年人,另一為國中生,所得結果不 同。
(三)因應地區的差異,臺東為原鄉地,比較一般生與原住民生的差異,在「憲 法與行政法」、「民法」變項中,達顯著水準。在法治知識部份,一般生 較優於原住民生,推論接受相同教育原、漢生,在憲法與行政法、民法具 有顯著性。顯示不同族群,尚有法治知識認知差距。
(四)學校所在地之變項未達顯著水準,推論為接受相同的法治教育,其城鄉差 異性不大。
二、影響因素
(一)高職學生「基本法律制度」知識的影響因素與背景變項,未達顯著性。
(二)高職學生「憲法與行政法」知識的影響因素有:身分別、同儕互動、家 長管教方式。
(三)高職學生「刑法」知識的影響因素有:學業成績、師生互動、同儕互動、
幹部經驗、家長教育程度、家長管教方式、收看電視頻率。
(四)高職學生「民法」知識的影響因素有:身分別、學校所在地、學業成績、
師生互動、幹部經驗、家長管教方式。
(五)高職學生「青少年法律事件」知識的影響因素:師生互動、同儕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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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經驗、家長教育程度、家長管教方式、收看電視頻率。
參、不同變項下之臺東縣高職生法治態度的差異性及影響因素
一、差異性
(一)不同變項之下,臺東縣高職學生「法治態度」顯著水準有:性別、學校 所在地、學業成績、師生互動、同儕互動、幹部經驗、家長教育程度等 變項。但身分別、家長管教方式、收看電視頻率等變項,未達顯著水準。
(二)在文獻資料中,與法治態度有顯著差異之變項有:性別、教師領導、幹 部經驗、學業成績、同儕互動等,與本研究相同。
(三)與江美慧(2003)不同處:本研究變項中,家長管教與收看電視頻率兩個 變項,在態度上無顯著差異。推論研究對象不同,該研究對象為國中生,
故產生相異。
(四)在身分別之變項,無顯著差異。推論一般生與原住民生,所處環境相同、
接受教育的內容相同,在態度上並沒有產生的差異性。
二、影響因素
(一)高職學生「對法律制度的認識」的影響因素有:學校所在地、學業成績、
師生互動、幹部經驗、家長教育程度。
(二)高職學生「法律對國家社會的影響」的影響因素有:性別、學校所在地、
學業成績、師生互動、同儕互動、幹部經驗、家長教育程度。
(三)高職學生「對守法態度的見解」的影響因素有:性別、身分別、學校所 在地、學業成績、師生互動、幹部經驗、家長教育程度。
(四)高職學生「對刑罰犯罪的態度」的影響因素有:學業成績、師生互動、
幹部經驗、家長教育程度。
(五)高職學生「對司法人員的態度」的影響因素有:學校所在地、幹部經驗、
家長管教方式、收看電視頻率。
肆、高職學生法治知識測驗與法治態度量表間,呈中度正相關。
法治知識與態度之量表,皆達.001之顯著水準,且呈現中度正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