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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之理論架構與課程分析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法治教育之理論架構與課程分析

有關於法治知識理論,在國內外專論不多,但較常散見於各雜誌的見解及期 刊及論文之相關研究。故以探討教育相關的學習理論,可讓我們在法治知識部份 先期探討相關法治概念形成。

再透過分析課程目標了解高職階段法治教育知識之內容,分為 1.基本法律制 度 2.憲法與行政法 3.民法 4.刑法 5.青少年法律事件等五項;法治態度部分可分 析出幾項內涵:1.對法律制度的認識 2.法律對國家社會的影響 3.對於守法態度 的見解 4.對於刑罰犯罪的態度 5.對司法人員的態度等五項。

壹、相關理論

一、社會化觀點

林清江(1981)認為:所謂社會化,是指將各種社會規範內化至個人人格特徵 中,以便扮演成人的角色,適應社會的需要;社會化過程是終生的,從嬰兒到老 年時期,持續不絕。

社會化指的是個人在家庭、同儕團體、及其他社會團體中,接受文化規範,

內化至個人心靈,形成人格特徵的過程;社會化之目的,是主觀價值的賦予,是 將個人從無知的動物狀態,轉變成為理智人的狀態過程。而法治觀念-知法與守 法之行動,都在社會文化環境中,個人經由與周圍的人、事、物發生交互作用,

逐漸形成的。

二、學習理論

(一)心理社會發展論

艾瑞克森(Erikson,E.H.,1968)指出人類的幼兒期,是一個人生活進入 了社會化歷程的開始,個人的需求和滿足的方式不能不受團體規範,社會 的標準之限制,如幼兒期必須受限去遵從成人規定的衛生習慣,否則將受 到懲罰,懲罰與獎勵,一方面控制個體的行為,另一方面使他認知去體驗 到怎樣去作是對的,怎樣去做的是錯的。養成他能辨別是非善惡的習慣-

知法與守法,這種認知具有主宰支配個人趨向,合於社會規範的行動,如 果違反認知-善的意向,就會感到自責自愧的心理壓力,此一內在力量,

即為「良心」。良心是個人支配力量與期生活的社會規範、行為標準、價 值取向等趨於認知與實踐。Erikson認為,第五個時期---青少年時期是人生 全程八段中最重要的時期,亦即人格發展中關鍵的關鍵;而許多社會犯罪 問題,皆導源於此階段的危機未臻化解。

(二)認知發展論

皮亞傑、柯伯爾等研究指出規則的遵守、改變、創制等變化與年齡有 關,特別指出人類學習的關鍵期看法如下:

1.皮亞傑(Piaget,J,1950)

其道德認知發展是:無律->他律->自律。他律由五歲到八歲、自 律 由八至九歲開始,惟他認為對於辨別是非,判斷善惡的思考能力,要 等到十一歲之成熟發展後。

2.柯伯爾(Kohlberg,L,1981)

指出道德自律期或稱為道德成規後期-道德自律。至少要到青年期人 格成熟之後,始能達到的,也就其提及第五階段法則觀念導向期及第六 階段價值觀念建立期為法治、道德有效培育時期。

依心理分析論及認知學習理論,高職生已進入形式運思期且也達到 道德成規人格成熟時期。態度養成亦在青少年時期逐漸養成。值此階段 之高職生,在教材知識也能夠由抽象思考中具體呈現出學習內容且可由 知識形成態度的培養。故本研究所指在法治知識的部份,以教育部高職 公民與社會課程綱要所列之學習目標之核心能力指標相關之教材內容,

做為法治知識的概念指標。

(三)社會學習理論

行為學派心理學者班杜拉(Bandura,A,1977)提出,人們在社會知識中透過影 響因素間的模式化過程擴展知識達到學習效果,人類的學習歷程深受個人知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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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而個人的知識又與每個人所接觸的社會環境不斷的交互作用;由於交互作 用的方式不同,而導致行為後果不同,而不同的行為後果又反過來影響個人的態 度與行為。

「模仿(Imitation)」是一個很重要之學習過程,每個人會透過「學習榜樣」

學到社會抽象、規範性的行為,學習者除模仿榜樣行為外,還會學習榜樣的價值 標準、想法、以及感覺 (曾慧佳、徐曉菁,2004)。

依班杜拉之見,學習可以環境、個體內在歷程和個體行為三者間的互動來代 表,當環境的限定作用較弱時,個人的主體因素就會被凸顯為主要因素 (高申 春,2001)。

在社會學習理論所提,學習本身除透過教育環境的學習過程,在知識-行為 的模仿過程中,首先受到就是個人的學習意願、家庭和學校等三個層面所致。但 社會學習論,亦提及外在環境-大眾傳媒的影響,導致知識學習歷程亦會產生局 部的變因。

故本研究以從心理發展、認知學習及社會學習論的觀點,社會化的歷程中,

學生學習會因家庭、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等,均會影響到認知學習及態度的養 成。故從學生之家庭背景學校教育及影響法治知識來源的三個方向,作為學生學 習的認知與態度之研究背景變項。

貳、課程分析

一、傳統法治教育課程的缺失

沈銀和(1991)曾針對高中職法律常識課本作深入探入探究,指出:

1.以「小六法」模式的公民課本及社會科學概論課本,學生無法吸收且不符合「法 律專業知識」授予的可能性。

2.法律觀念有相當知識過程,並非一蹴可及。高中教材顯然忽略此項。

3.課文盡是法律條文,無法與日常生活結合,學生難以領悟。

4.了解法律條文及其結構,並不能保證「培養法治精神」或「養成守法習慣」。

質言之,國中國小甚至高中,並非法律系的先修班,法律常識教學不應迷失 於「法律篇目或條文」的教學陷阱之中。而應以生活經驗為基礎、法律條文為經 緯、編擬一套統整「生活、法律、道德」的教材,始為正途。

因此學生在教育現場所學之法治教育內容,不再以純粹法條教育認知為主,

而是以讓學生得以在教學過程中,了解並能學會法律之內涵。學生可以獲得求知 能力,發展知識作用,增進批判能力,成為有彈性、有適應性、有教養的個人,

以適應變幻莫測、變動不居的現代社會。法治教育課程的設計,絕不是著重於法 律知識的傳授和背誦。

因此,法治教育不是教導學生認識法條、解釋法律條文,而是教導學生法律 的理念、法治的精神;不是培育法律專家,而是培育法律實踐家(李柏佳,1998)。

二、課程改革後的走向 (一)高職階段課程綱要總綱

高職階段教育目標,係依據特殊教育法之精神,並針對聽覺障礙學生之身心狀況而制定。其目標在 使學生能克服溝通障礙,提昇人際關係,充實民主、法治、人文、科學與科技素養,增進自我瞭解,培養 創造性、批判性思考、國際觀、適應社會變遷、充實職業知能,培養職業道德,工作態度、敬業精神,並 培養繼續進修之興趣與能力,以奠定終身學習與生涯發展的基礎。

在高職之教育總目標中,見諸「法治」兩字,在教育總目標。故在高中職階 段,法治教育在社會領域課程中比重最多於公民與社會課程中。依據高職最新課 程綱不管是融入其他課程,或是由「公民與社會」科目來教導法治教育課程內容,

法治內涵融入課程,是在目前高職教育之重要性。

(二)課程綱要內涵及核心能力之分析

依據課程總綱內容,現階段法治教育課程已統整為「生活、法律、道德」的教材,

為主要的法治教育的內涵,見表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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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於瞭解社會規範與法律制度。

學校法治教育的實施,其目的乃在於導引學生對法律做為社會生活規 範存在的意義,能夠建立正確而清楚的瞭解與認識。並就現代的觀念而 言,「法律者,實係指由國家依一定之程序制定,以維持社會秩序、保障 公眾利益為目的,並透過國家公權力實行之社會生活規範之謂也。」(林 金朝,1998)。

在法治教育中,除了要使學生瞭解社會生活規範的一些本質及其存在 的意義之外,也在在必須強化認識現代法律制度的現況。教育部課程綱要 中,法律位階的建構,由憲法、法律、及命令等三者所形成的法律制度結 構,在適用上自有其先後序列的效力強弱之分。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效力最強;法律是立法機關,根據憲法所指示之原則,而加制定之具體規 範,效力其次;至於命令則是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據以制定之補充性規 定,效力最弱。因此,命令違反法律時,命令無效,法律違反憲法時,法 律無效。此法律位階之基本設定的認知為學生習法之必要指標。

2.法律基於公平與正義制定而成

學校法治教育乃在成為未來要作為一個現代公民的學生,重要的是並 非只要熟悉各種法律的內容,而是要能明白把握法律的共同精神─公平與 正義,尤其是不要求特權的享有與法定義務的免除。

因為在民主政治體制中,人民是主權者,固然有權利經由合法途徑或社會 輿論,要求新法之制定、舊法之改廢、以及法律之被公正實施,避免出現 法律不正的情形;但也有義務藉由社會全體成員之共同自覺,惕勵自己及 督促有關機關努力推行法治,方能使得法律秩序符合公平與正義的要求,

進而落實民主政治(林金朝,1998)。

3.養成知法守法的習慣

在課程內容中,法治教育的實施,除了要能強化學生瞭解法律規範的 涵義,認識現代法律制度的結構,明白法律制定的精神之外,更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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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養成知法守法的習慣。法律在現代法治國家的功能雖然是顯而易見;

但是,法律並非是萬能的,也不能作為解決所有一切政治或社會弊端的工 具,而徒法更不足以自行。

因此,唯有透過法治教育加強學生養成知法守法行為習慣的同時,並

因此,唯有透過法治教育加強學生養成知法守法行為習慣的同時,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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