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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的相關文獻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法治教育的相關文獻研究

林佳音

力,學生不易理解高中課程。

林明鴻

以探討學生法治知識和法治態度的相關因素。不同地區的學生法律認知有所 差異,祁婉琳(1999)研究顯示偏遠及智類學校學生優於仁類學校學生19、 原住民學童普遍低於非原住民學童,花蓮縣地形狹長,十三個鄉鎮市層級中 屬於「花蓮都市化地區」的僅有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三個鄉鎮,佔花蓮 縣鄉鎮比例之 23%20,城鄉差距對國小學童造成法律認知的差距,學習應為 一連續的過程,在高中職學生法律認知方面是否呈現城鄉差距,法律認知又 是如何影響其態度行為;再者,花蓮縣原住民分佈極廣,尤以阿美族人數最 多,現行的法治教育是否符合原住民部落文化知識?因此本研究以此作為基 礎,進一步瞭解高中職原住民學生在法律認知及其影響。

至於教材內涵方面,有林佳音(2000)對國中高中法治教育教材進行分 析,吳婌菱(2008)針對 95 暫綱及 98 暫綱銜接課程進行分析,本研究以此 作為基礎,檢視 99 課綱是否更正舊課綱問題並提高適用性;教學方法方面,

有陳國蕙(2004)運用「案例教學法」及「合作學習法」提升高職學生對民 商法的學習興趣,以及李沛青(2010)運用「議題中心教學法」提升東部高 中生學習興趣及成效,本研究以作為基礎探討花蓮縣法治教育之教學方法。

李宗薇(2000)提及目前相關的法治教育成效均以問卷調查法進行,國人在 法治態度得分極高,絕大多數人表示在任何情況下絕不會做違法的事情,但 社會上實際違法情況卻不是如此,犯罪率年年上升,因此有必要施以質性訪 查瞭解各地,而林明鴻(2010)研究青少年犯罪類型之城鄉差異,發現自 2001 至 2007 年花蓮縣青少年犯罪類型以竊盜案居於首位,且無減緩之趨 勢,本研究以此為基礎,透過教育工作者之觀察省思,進一步深入瞭解高中 職學生認知與態度及行為之間的差異性,並深究其原因。綜上所述,本研究 以花蓮縣高中職教師及推行法治教育之行政人員作為研究對象,在研究設計 採取質性研究訪談法,訪談其法治知能、法治教材、法治教育實施現況以及

19 當時教育局將國民小學分為智、仁、勇、偏勇、與特偏勇等五種類別,智類班級數最多、交通 最方便,特偏勇類學校班級數最少、交通最不便。

20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網頁,http://www.hl.gov.tw/ (2012/02/06)

實施困境,並透過觀察探討高中職學生法治教育現況及其影響。

法治教育理論

第三章 研究設計及實施

本研究旨在了解花蓮縣高中職法治教育實施之現況及其影響,故依本研 究之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除了針對各校之課綱(及教科書內容)分析詮釋 外,主要以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法進行研究,以期深入了解教學現場。本章 共分為五節,依序內容如下:第一節為研究架構與方法,第二節為研究對象,

第三節為研究工具,第四節為研究程序,第五節為資料整理與分析。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方法

壹、研究架構

本研究依據法治教育相關理論,以教育理念、實施方式及其產生之影響 為核心層面進行探討,研究架構如圖 3-1。

圖 3-1 研究架構 教育理念

目標 意涵 概念

實施 課綱 教材內涵 教材教法 教學活動

影響 認知 情意 技能

現況、困境與建議

貳、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法」,因「質性研究」除了在社會科 學 發 展 史 上 自 有 其 舉 足 輕 重 的 貢 獻 外 , 其 本 身 已 經 經 過 多 次 知 識 論 (epistemology)上的演變,從單純的「現象探索和描繪」到「理論建構」的重 頭戲,再演變至科學體系的省思和批判,並將研究納入實踐行動層次。(胡 幼慧,1996:7)質化訪談的設計是反覆式的,這表示每一次重複蒐集資訊 的基本過程,加以分析、篩選、測設,你就越接近研究現象清晰可信的模式

(李美華譯,1998:455)。目前法治教育相關研究大多採取量化方式進行,

量化研究之優點在於能對整體普遍性獲得瞭解,但無法深入探討內部細微差 異,而本研究欲探知花蓮縣法治教育實施及成因,故採取質性研究能達成研 究深度及多元面向之探討。

質性研究涵蓋口述歷史、俗民誌、傳記與行動研究等等,在質性研究中,

訪談是指研究者「訪問」受訪者,並與其進行「交談」與「詢問」的一種活動,

透過訪問者由口頭談話的方式,從受訪者蒐集第一手資料(陳向明,2002:

78),藉以了解研究對象所思所想及其行為所隱含的意義。

訪談法一般依結構的控制程度分為結構型、半結構型、無結構型,本研 究採用的是「半結構性訪談」,先以結構式的問題訪問一般性的共同問題,

再以非結構的開放式訪問獲取相關訊息。在訪談的過程中,針對特定的問題 與受訪者面對面的直接對話,同時也鼓勵受訪者參與;而訪談者則扮演聆聽 者的角色,對研究對象產生同理心,並予以回應及了解,且須謹守客觀中立 的態度,雙方則可保持共融(rapport)的關係(王雲東,2007:256)。

深度訪談的長處在於,我們可以透過與談者的觀點,來深入瞭解當事人 的切身經驗細節。我們可以看見,個人生活與工作脈絡當中的各種強大的社 會、組織影響作用力,如何與當事人的個人經驗產生互動或牽制。(李政賢 譯,2009:182)

綜上所述,質性研究的特色及理念能達成本研究之目的,故本研究採取

質性研究取向的半結構深度訪談法,由於法治教育實施的影響因素除了教師 的法治知能理念、教材教法及教學策略、教學困擾及困境之外,教師的法治 教育資源來源、實施時機、實施步驟、成效與困境,也會隨著校園情境及教 師實務經驗而有所差異,因此需要透過訪談、蒐集教師口述資料及相關文件 以獲得全面且詳細的資料,再將不同受訪者的經驗加以整理、分析、比較,

以期對法治教育現況有更深入的瞭解。

第二節 訪談對象

本研究以典型並能提供豐富資料的個案為研究對象,故以花蓮縣高中職 從事法治教育相關課程之教師以及校內教官為訪談對象,藉以了解法治教育 實施現況及相關問題。

在與指導教授討論後初步選定研究對象,同時寄送電子郵件與之聯繫作 自我介紹,再以電話聯繫說明此次訪談目的,以確認其符合本研究目的之選 取標準,並徵求同意成為本研究之受訪者。本研究之研究對象以立意取樣方 法,選取符合下列標準之個案:

一、現正擔任高中高職公民與社會或法律與生活之教師,能提供教學現場之 相關經驗,又由於花蓮縣土地廣大,各地區間程度不一,為求呈現一般 相關概況,並不限定於特定學校或特定區域作為研究對象之來源。

二、輔以現任職於高中高職教官、學務處訓育組長之訪談,以期透過校園第 一線執法者及法治教育活動(非正式課程)推行者之立場及經驗,檢視法 治教育之成效。

三、對於研究主題有興趣,願意正面分享個人經驗者。

花蓮地區共有十三所高中職學校,其中國立花蓮啟智學校以及花蓮縣立 體育實驗高中這兩間學校屬於特殊教育學校,故不列入本研究之研究範圍,

研究對象之學校資料及相關教師人數如下:(見表 3-1)

表 3-1 訪談對象總數表

學校名稱 地 點 類 別 公民教師 軍訓教官 訓育組長 國立花蓮高中 花蓮市 普通高中 4 5 1 國立花蓮女中 花蓮市 普通高中 3 4 1 國立花蓮高工 花蓮市 高職學校 1 8 1 國立花蓮高商 花蓮市 高職學校 0 7 1 國立花蓮高農 花蓮市 高職學校 1 5 1 國立光復商工 光復鄉 綜合高中 1 3 1 國立玉里高中 玉里鎮 綜合高中 1 5 1 私立慈濟高中 花蓮市 普通高中 3 1 1 私立海星高中 花蓮市 綜合高中 2 3 1 私立四維高中 花蓮市 綜合高中 4 6 1 私立中華商工 吉安鄉 綜合高中 1 3 1 資料來源:本研究經訪談並參考各校總體課程計畫書整理而成

本研究受訪者來自於花蓮縣市六所公立暨私立高中職學校(含綜合高 中),其中現任公民與社會(含法律與生活)教師共四位,分別以英文代號 Α1~A4 代表;現職教官四位分別以英文代號 B1~B4 代表;以及現任訓育組 長一位以英文代號 C1 代表,總計研究訪談對象共九人。以下分別就其背景 資料作一簡介,並附上其基本資料表。(見表 3-2)

表 3-2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

受訪者 學校類型 職 稱 學校地點 A1 普通高中 公民科教師 市區 A2 普通高中 公民科教師 市區 A3 綜合高中 公民科教師 鄉鎮 A4 綜合高中 公民科教師 鄉鎮 B1 普通高中 軍訓教官 市區 B2 普通高中 軍訓教官 市區 B3 綜合高中 軍訓教官生輔組長 鄉鎮 B4 綜合高中 軍訓教官生輔組長 鄉鎮 C1 普通高中 學務處訓育組長 市區

第三節 研究工具

本節說明本研究所採用之研究工具,除了研究者本身之外,尚有訪談大 綱、各式函件、訪談錄音器材、訪談日誌。其說明如下:

壹、訪談大綱

為了維持訪談的深度與廣度,又不致於空泛或離題,本研究採半結構的 深度訪談進行資料蒐集。為了能具體蒐集到資料,先依據高中職法治教育課 程相關文獻編擬成初步的訪談大綱,再與指導教授依據研究主題共同討論修 改而成正式的訪談大綱(參見附錄一),主題包含:法治教育基本理念及認 知、法治教育實施現況及其影響、法治教育實施困境及建議。

貳、各式函件

在研究進行之前,先以研究邀請函(參見附錄二)和研究對象初步聯繫,

再向受訪者當面說明研究目的與保密原則,並告知受訪者擁有的權益,以降 低受訪者對訪談的擔心與顧忌,訪談結束後將逐字稿交予受訪者檢核,確認

再向受訪者當面說明研究目的與保密原則,並告知受訪者擁有的權益,以降 低受訪者對訪談的擔心與顧忌,訪談結束後將逐字稿交予受訪者檢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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