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羅普第三項通則:功能項的排列順序通常是相同的102。
普羅普認為:
事件的順序有自身的規律,而且這類規律有藝術性敘述。偷盜不會發 生在撬門之前。說到故事,那它便有自己十分特殊專門的規律……,
排列順序的自由限於十分狹小的範圍,這些範圍會很精確。……規律 性僅渉民間文學,它不是故事體裁本身的特性,藝術創作的故事不在 此列103。
出於邏輯的需要,一個功能項會引出另一個,從而維持相同的排列順序,可 見普羅普第三項通則的成立,所依靠的是敘事中行動之間的邏輯關係,正是 這種關係制約和決定行動的順序。李揚認為這種邏輯關係包括了:時序關係
、因果關係和內在邏輯關係104。因此,要維持完全穩定的順序關係自非易事。
普羅普也發現由故事解析後所得的功能排列圖示來看,認定其絕對穩定不變 似乎還不曾得到證實105,因此,他提出了許多特殊情況或局部結論用以支持 第三通則之成立,包括:
一、中間要素可移到開端
三十一個功能項中,前七個功能項都視為故事的舖墊部分,普羅普認為故 事的開端不是從遭受危害(功能項八:加害 A)開始,便是起於某種不足或欠缺 的情境發端(功能項八 a:缺失 a),從而引發與受到危害後相類似的尋找。因此,
將神奇故事定義為:
從形態學的角度說,任何一個始於加害行為(A)或缺失(a)、經過中間 的一些功能項之後終結於婚禮(C*)或其他作為結局的功能項的過程,
102 普羅普(Vladimir Jakovlevic Propp)著,賈放譯,《故事形態學》(北京:中華書局,2006 年)
,頁 19。
103 同註 102,頁 19。
104 李揚,《中國民間故事形態研究》(汕頭:汕頭大學,1996 年),頁 223。
105 同註 102,頁 104。
都可以稱之為神奇故事。結尾的功能項有時是獎賞(Z)、獲得所尋之物 或者就是消除災難(л)、從追捕中獲救(CП)等等106。
但是,故事中間部分所特有的要素,有時會移到開端:
例如,傻子葉梅利亞的故事就是從傻子捉到一條狗魚開始的,根本不 是從加害行為、也不是從缺失開始的。不過對大量故事進行比較後顯 示出:故事中間部分所特有的要素,有時會移到開端,我們在這裡看 到的就是這類情形。捉到一只動物而且對它發慈悲──這是典型的中 間部分的要素,……一般來說,要素 A 或 a 對於被研究組的每個故事 都是必備的。神奇故事不存在其他形式的開場107。
二、部分序列可顛倒
普羅普對功能排列圖示的仔細考察顯示出若干背離的情形。但他不認為這意 謂著規律被打破,也不代表一個新的序列,而是序列顛倒過來了。
一般的故事,都是先出現災難,然後是得到相助者,他化險為夷。顛倒 的序例是先得到相助者,然後才出現要被他消除的災難(Дг Z 幾個成分 處於 A 之前)。另一個例子是:通常是先出現災難,然後才是離家(ABC
↑)。顛倒過來的序列是先離家,通常是無目的的(見見世面,顯顯身手 以及諸如此類),後來在路上主人公才得知發生了災難108。
在上述說法中,普羅普便提出了兩種序列顛倒的情況:
第一種:先得到相助者,再發生災難
功能項十二、十三、十四(相助者Дг Z) → 功能項八(災難 A) 第二種:先離家,再得知災難
功能項十一(離家) →功能項八、九、十(得知災難 ABC)
三、若干功能項位置可變換
普羅普說:
106 普羅普(Vladimir Jakovlevic Propp)著,賈放譯,《故事形態學》(北京:中華書局,2006 年) ,頁 87。
107 同註 106,頁 33。
108 同註 108,頁 104。
在第 93 號和 159 號故事裡,與對頭交鋒發生在追捕之後。辨識和揭露、
婚禮和懲罰都可以挪動位置。在一些個別功能項中,轉交寶物有時可以 出現在主人公離家之前,這就是父親所提供的大棒子、繩索、槌矛等等。
這類轉交在盜竊農作物(A 3)時最常碰到,但它在其他開場中也有,它 遠不能預先決定能否遇到一般類型的贈與者。就其位置而言最不穩定的 功能項要數 T(搖身一變)。從邏輯上說它最恰當的位置是在假冒主人公 受懲之前或之後,在舉行婚禮之前,這是它最常出現的地方109。 根據上述說法,普羅普指出可以變換功能項位置的情況有:
(一)先發生功能項二十一→後發生功能項十六 (追捕,Пp) → (交鋒,Б)
(二)先發生功能項二十八→後發生功能項二十七 (揭露,O) →(辨識,y)
(三)先發生功能項三十一→後發生功能項三十 (舉行婚禮,C * *)→(懲罰,H)
(四)先發生功能項十六→後發生功能項十一 (轉交寶物,Z) →(離家,)
(五)先發生功能項三十→後發生功能項二十九 (懲罰,H) →(搖身一變,T)
四、容許功能項缺失或重複的情況
普羅普認為:
說到聚合,首先應當說,遠不是所有故事都具有所有的功能項。但這絲 毫也不會改變順序的規律。缺少幾個功能項不會改變其餘功能項的順序
110。
很多故事都是講到從追捕中獲救便收場。主人公回到了家,然後,如果 他還帶回一個姑娘的話,那就結婚,如此而已。但並不總是這樣。故事
109 普羅普(Vladimir Jakovlevic Propp)著,賈放譯,《故事形態學》(北京:中華書局,2006 年),
頁 104-105。
110 同註 109,頁 19。
還要讓主人公經受新的磨難。又一次出現了他的敵人,伊萬的所獲之物 被盜走,他自己遭殺害等等。一句話,開場時的加害行為再次重複,有 時還是開端部分出現過的那些形式,有時是對這個故事而言另一些新的 形式,以此作為新的講述的開端。……這一現象意味著許多故事都是由 兩個功能系列構成的,它們可以被稱之為回合。新的磨難創造出新的回 合,如此一來,有時整整一個系列的故事合為一個敘述111。
上述說法可知普羅普認為功能項缺失或重複的情況,並不影響功能項的固定次序
。荷蘭學者弗克馬(D.W.Fokkema)和易布思(E.Kunneibsch)對此有所評論,他們認 為兩個例外條款不僅影響固定次序,且足以使其不可證偽:
依照我們的看法,這是有影響的。如果功能可以「省略」和「重現」, 理論上我們也可以拿功能有固定次序這個定律來分析次序顛倒的神仙 故事,例如以第三十一種功能開始而以第一種功能結束的神仙故事(第 一至第三十的功能先被省略;第三十一出現後,則重現較早剔除的第三 十;第三十後則重現第二十九,下類推)。普樂樸(即普羅普)的例子裡,
功能的顛倒次序較少出現。簡言之,功能的省略和重現剛好說明固定次 序的定律是不能竄改的112。
研究者不認為普羅普第三通則無懈可擊,但普羅普主張功能項缺失或重複的 情況,並不影響功能項的固定次序,是以「回合」為結構單位。重複的情況,往 往是另一個回合的開始,在回合之中,功能項可缺失,但存在的功能項,其排列 順序仍然不會顛倒,因此普羅普認為功能項缺失或重複的情況,並不影響功能項 的固定次序。上述二位荷蘭學者的論點,乃是純就邏輯推理,未將回合因素列入 考量,且有過度演繹普羅普所謂的「允許功能項缺失與重複的情況」之嫌。
五、功能對的存在
上述四種情況為普羅普對於第三通則所提及的特殊情況,功能對的存在則是 普羅普在四項通則之外,所獲致的局部結論:
111 普羅普(Vladimir Jakovlevic Propp)著,賈放譯,《故事形態學》(北京:中華書局,2006 年),
頁 52。
112 佛克馬(Douwe Fokkema),蟻布思(Elrud Ibsch)合著,袁鶴翔等譯,《二十世紀文學理論》(台 北:書林,1987 年),頁 24。
有很大數量的功能項是成對排列的(禁止──破禁、刺探──獲悉、交 鋒──戰勝、追捕──獲救等等)。另有一些功能項是分組排列的,例 如:加害,派遣,決定反抗和離家上路(ABC)構成了開場。贈與者對主 人公的考驗,他的反應和對他的獎賞(ДгZ)同樣構成了某個完整的段落
。與此同時存在的還有一些單個的功能項(外出、懲罰、成婚等等)113。 普羅普提出的功能對(組),內在實具有相互對應、時間先後的絕對關係,而細究 三十一個功能項中所包含的功能對(組)有以下幾項(表十五):
(表十五:普羅普故事形態學功能項所包含的功能對(組)) 功 能 項 次 序 功 能 項 定 義
2-3 禁止 б-破禁 b 4-5 刺探 B-獲悉 w 6-7 設圈套 г-協同 g 8
8a
加害 A 缺乏 a
9-10 調停 B-最初的反抗 C 11-20 出發↑-歸來↓
12-13-14 贈與者的第一項功能Д-主人公的反應 г -寶物的獲得 z 16-18 交鋒Б-戰勝 П
17-27 打印記 K-認出 y 21-22 追捕 Пp-獲救 CП 24-28 非分要求Φ-揭露 O 25-26 難題 3-解答 P
事實上,功能項之間除了普羅普所提出的相互對應、時間先後的絕對時序關係之 外,尚有因果關係存在,例如:
一因一果:破禁為因懲罰為果(功能項三→三十)、主人公的反應為因寶物的獲得 為果(功能項十三→十四)、加害為因懲罰為果(功能項八→三十)等 一因多果:外出為因破禁或設圈套為果(功能項一→三或六)等
一果多因:解答或戰勝為因舉行婚禮為果(功能項二十六或十六→三十一)等。
不論功能項具有時序關係或因果關係,同樣有助於維持功能項原本的排列順序,
對普羅普第三通則有支持作用。
根據上述普羅普第三通則、特殊情況及局部結論,檢視《義大利童話》中洗
113 普羅普(Vladimir Jakovlevic Propp)著,賈放譯,《故事形態學》(北京:中華書局,2006 年),
頁 59。
19 33
冤類型童話之功能項回合排列圖示(附錄四),申論如下:
一、功能對實際對應狀況分析
洗冤類型童話之功能對(組)實際對應狀況,以總次數與差額為項目表列如下
(表十六):
(表十六:洗冤類型童話功能對出現次數統計) 功 能 對 功能對中功能項
各別出現次數
差 額
2-3 12-12 0
4-5 8-9 1
6-7 7-7 0
8 8a
33
20 20
9-10 26-14 12
11-20 19-2 17
12-13-14 24-24-25 1
16-18 1-1 0
17-27 2-7 5
21-22 1-1 0
24-28 0-20 20
25-26 6-6 0
從(表十六)可以看出,在十二組功能對(組)中,有六組功能對出現總次數相同,
亦即有穩固的對應關係,其它則有不等的差額,出現差額的原因進一步分析如下:
(一) 功能對四→五(刺探→獲悉)
「刺探」出現次數較「獲悉」少一次,這是因為在沒有刺探的情況下,便獲 知訊息,這類獲悉是大意造成的,可單獨存在114。
(二)功能對十七→二十七(打印記→認出)
「打印記」出現次數較「認出」少五次,這是因為打印記並不是認出唯一的 根據,也可能因為解答難題、久別之後……等情況而導致認出115。
114 普羅普(Vladimir Jakovlevic Propp)著,賈放譯,《故事形態學》(北京:中華書局,2006 年),
頁 26。
115 同註 114,頁 56。
(三)功能對二十四→二十八(非分要求→揭露)
「非分要求」的次數為零,而「揭露」的次數高達十三次。可見因假冒主人 公提出非分要求而導致揭露的情況,在洗冤類型童話中不曾出現過,而是以講述 或唱歌的形式進行。
(四)功能對十一→二十(出發→回歸)
「回歸」的次數較「出發」少十七次。普羅普認為出發有兩種類型,一種是 出於自願的尋找者之旅,一種是被環境逼迫的落難主人公歷險之旅116。以洗冤類 型童話而言,不論是哪種類型的旅程,都強調過程中主人公所遭受的考驗、加害 與苦盡甘來的結局,回歸之功能項被弱化處理,幾乎都略而不提,因此出現回歸 的次數遠少於出發的現象。
(五)功能對九→十(調停→最初的反抗)
「最初的反抗」出現次數較「調停」少十二次。普羅普認為功能項十(最初 的反抗)只針對那些主人公是尋找者來說是典型的,至於被逐、被殺、中魔法的 主人公一般都沒有此反抗精神117,檢視洗冤類型童話,亦符合普羅普的觀點,因 此最初的反抗出現次數遠少於調停。
「最初的反抗」出現次數較「調停」少十二次。普羅普認為功能項十(最初 的反抗)只針對那些主人公是尋找者來說是典型的,至於被逐、被殺、中魔法的 主人公一般都沒有此反抗精神117,檢視洗冤類型童話,亦符合普羅普的觀點,因 此最初的反抗出現次數遠少於調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