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內外洗錢防制發展探討
4.1 洗錢的定義及全球洗錢防制
詐騙活動最終須將不法所得透過任何形式轉換為合法資金,以避免日後遭司 法單位追討,因此歷史上最早有關洗錢的記載,在二十世紀初,一位黑幫份子 AL Capone 利用經營投幣式洗衣店,將經營私酒的非法所得「清洗」為看似合法的資 金。是以只要透過犯罪或非法手段所獲得金錢,經過合法金融作業流程清洗淨看 似合法的資金都稱為洗錢(money laundering)。目前洗錢行為係指將犯罪的非法所得,
如毒品交易、經濟犯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等透過隱匿掩飾方法,使其得以合 法資金的外貌出現,以規避司法機關偵查並能合法使用,此過程俗稱「洗白」,亦 即將犯罪所得之「黑錢」(髒錢)清洗為合法有形或無形財產 「白錢」(乾淨錢)
之行為。
洗錢的方式變化多端,往往透過錯綜複雜方式,以達到洗錢目的,也常以跨 國方式進行。圖 4-1 顯示,整個過程大致分為三階段:
1.存放(處置)(placement):將犯罪得益放入金融體系內。
2.掩藏(離析、多層化)(layering):將犯罪得益轉換成另一形式,創造多層複 雜的金融交易來隱藏資金的勾核線索,如從現金換成支票、貴重金屬、股票、保 險儲蓄、物業等。
3.整合(融合、整合)(integration):經過不同掩飾後,將清洗後的財產如 同合法財產般融入經濟體系。
資料來源:會計師因應洗錢防制之風險評估
Transaction Report,STR
」。 所有攸關犯罪金流的情報
似洗錢交易申報(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AR
)」,」。
調查局是國家層級的「金融情報中心
」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公約〉(簡稱〈維也納公約〉),要求締約 國立法處罰毒品犯罪的洗錢行為。七大工業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義大利、日 本、英國及美國)體認到毒品犯罪所涉洗錢行為,對銀行體系與金融機構產生嚴重 威脅,遂於 1989 年的高峰會議中決議設置「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發展及提升國際對於防制洗錢之回應,並於 2001 年 10 月將任務擴張至打擊資助恐怖主義,頒佈防制洗錢之「40 項建議」及打擊資 助恐怖主義之「9 項特別建議」為普世公認之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國際標準(「40+9 項建議」)。爾後,在 2012 年 2 月間,FATF 整併前述 40+9 項建議及新增反 武器擴散等建議,於第 23 屆第 2 次大會修正通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分 子與武器擴散之國際標準〉(「FATF 新修訂國際標準」),迄今已獲得逾 187 國 採用,各區域性防制洗錢組織(FATF-Style Regional Bodies;FSRBs)亦依據該國 際標準對所轄會員國進行相互評鑑(Mutual Evaluation;ME)以辨識各國遵循該 國際標準之程度,並結合立法、金融監理及執法專家,推動各國在防制洗錢/打 擊資恐之制度改革,俾提高執行成效。台灣政府順應世界潮流,為符合國際標準 並兼顧實務運作需要,在 1996 年通過《洗錢防制法》,又於 2016 年修正公布第 3、
17 條條文。
為防杜重大犯罪者利用金融機構洗錢,並於交易過程中發現可疑跡象,各國 防制洗錢法均賦予金融機構申報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可疑交易之義務,台 灣的《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亦同,而負責受理、分析可疑交易報告之機關,即金 融情報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FIU)。法務部調查局於 1997 年成立「洗 錢防制中心」,執行金融情報中心及防制洗錢所涉相關業務。此外,在 2007 年公 布《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明定調查局掌理「洗錢防制事項」,並且設立「洗 錢防制處」,而法務部調查局為該法受理申報、通報之機關。
4.2 洗錢行為的特徵及常見的洗錢手法
隨著時代改變,近來國際間之貿易、金融交易及科技蓬勃快速發展,交易型 態推陳出新,洗錢活動亦衍生出多樣化面貌。洗錢者為達隱匿非法資金來源,通 常使用多重複雜交易方式或結合不同洗錢手法。洗錢的特徵可歸納如下:
一、多層移轉性
洗錢者透過金融及非金融體系,進行境內及跨國金融交易,以一系列複雜迂 迴交易過程移轉非法所得,拉長金融交易紀錄製造金流斷點,從而規避偵查機關 追緝。隨著洗錢防制法規日趨完善,要求金融、非金融機構對於異常資金流向負 有申報義務。
二、跨國性
跨國金融交易可以拉長交易紀錄,成為洗錢者採取的手段。在國內金融機構 若有鉅額款項交易紀錄,常引起偵查機關注意,是以洗錢者透過各國法制管制差 異性,移轉犯罪所得至資金管制寬鬆、投資人保密優惠政策之國家;且縱然國家 間簽有司法互助協議,因跨國聯繫較為困難,或因該國缺乏洗錢防制相關規範,
對於流至國外之金流亦將難以管制。
三、隱匿掩飾性
洗錢者為隱藏犯罪資金來源、流向之真實性,在資金移轉過程中,利用偽造 身分證件、知情與不知情第三人名義設立人頭帳戶,或設置紙上公司作為不法收 益合法化之管道,從而掩蓋犯罪所得來源。
四、現金密集性
相較透過信用卡或金融卡交易,容易留下金融交易紀錄,偵查機關可透過該 紀錄追查非法所得來源,是以洗錢者偏好前往現金使用率較高的國家進行洗錢活 動。
從洗錢威脅辨識結果發現,台灣深受非常高度洗錢威脅的犯罪類型,包含毒 品犯運、詐欺、組織犯罪、貪汙賄賂、走私、證券犯罪、第三方洗錢、稅務犯罪 等。近年來隨著洗錢防制法規日趨完善,不斷強化金融機構對防制洗錢之積極作 為,犯罪者面對透過金融機構洗錢之查緝風險大幅提升,是以犯罪所得逐漸改採 利用非金融體系進行洗錢,以下分別討論常見之洗錢方式:
一、利用金融體系洗錢
(一)銀行業:銀行業是金融體系核心,洗錢者透過銀行體系:
(1)將非法資金分割成多筆,在同一銀行或前往不同銀行辦理,以逃避申報門 檻,同時混非法及合法現金。
(2)透過可支配者名義,如親友、員工作為人頭,在銀行開立人頭帳戶,但存 摺印鑑均由特定人掌控,便利其移轉資金達到隱匿資金來源。
(3)以電匯支付系統移動資金,以大量快速移轉資金,且為躲避交易監控,洗 錢者將資金分批多次電匯,執法機關不易追查出資金來源與去處,係洗錢者最常 利用之手段。
(4)利用銀行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業務特性進行洗錢。代理銀行為無 直接業務關係之客戶處理委託代辦之交易,銀行難以對其客戶盡職調查,並對不 明資金流向進行追蹤,使得代理銀行容易被洗錢者利用。
(5)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Banking Unit;OBU)又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是 政府採取租稅優惠措施,減少外匯管制,以吸引國外法人或個人到本國銀行進行 財務操作的金融單位。境外金融中心服務對象包含:境外之個人、公司、政府機
關及金融機關。由於 OBU 絕大部分借款、匯款戶的股東結構,幾乎全部以法人 股東列示,無法顯示真正的「最終受益人」,洗錢者通常在第三國設立境外公司,
藉由與 OBU 往來進行虛偽交易。
(二)證券期貨業
洗錢者以非法所得購買證券、投資性衍生金融商品等,或透過證券商的電子 交易,於各國市場交易。證券業除被利用隱匿犯罪所得外,證券業內的違法交易
(如內線交易或市場操縱)亦會產生犯罪收益,提供洗錢者兩種優勢。透過證券 業洗錢類型包括:將非法所得購買股票、債券或基金後售出、贖回以取得現金;
投資相關金融商品,將非法所得快速轉成高流動性資產與合法資金混合。
二、利用非金融體系洗錢
(一)走私現金
係透過一般走私方法,將現金跨境運送犯罪所得,移轉至金融管制較寬鬆之 國家,避免受金融機構匯款金額限制。
(二)利用第三方洗錢
係指未必參與前置犯罪行為,惟透過上述金融或非金融管道,參與移轉、變 更、掩飾、隱匿、收受持有他人非法所得。主要行為者可能為:
(1)地下匯兌:洗錢者透過地下匯兌將非法所得匯錢至境外,可避開雙重匯差 損失及銀行手續費支出。地下匯兌集團通常包含跨國集團及境內業者,在相關國 家設有據點或長期合作對象與網絡支援,境內則有銀樓業等經營地下匯兌。洗錢 者將犯罪所得透過公司、人頭帳戶匯出後,地下匯兌業者即通知境外對應之據點,
直接在境外將款項匯入受款人指定之銀行帳戶,或交付等值外幣現金,又因相關 銀行帳戶常混同合法業務收入之款項,難以辨識非法所得增加追緝之困難。
(2)專業人士:
洗錢者
4.3 洗錢防制政策
我國雖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的創始會員,但從 2011 年開始,多項洗錢防制未 跟上國際潮流,而在第二輪評鑑中列入追蹤名單。鑑於此,我國針對上述洗錢行 為特性,洗錢防制法規設計相對應的管制措施,如對於洗錢之跨國性,強化國際 合作機制,分享洗錢犯罪者名單;要求金融機構辨識風險,訂定風險評估項目,
以預防、降低及管控風險;對於非金融機構,則指定專業人員透過客戶身分識別 (KYC)、建立實質受益人(重要控制人)制度,瞭解高洗錢風險,當發生可疑或大額 交易時,進行通報義務;進行相關法規的修正與立法,如廢止公司法中隱匿性高 的無記名股票制度;針對新興網路交易,採行實名制及綁定銀行同名存款帳戶,
並將虛擬貨幣平台客戶列為高風險客戶,以採取強化確認客戶措施(EDD),並增列 相關態樣以監控平台業者及其使用者,終於在 2018 年 7 月 19 日 APG 年會上獲得 其他會員國肯定,在追蹤名單中除名。唯洗錢防制的腳步一刻不容停緩,雖然政 府近年對破獲詐騙集團成效卓越,然而詐騙集團的運作上具備學習效果,洗錢的 方法亦不斷推陳出新,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此除仰賴國家洗錢防制相關措施 的制定外,全民應具備洗錢的意識及敏感度,才能讓詐騙集團的非法所得,無法通過洗錢
並將虛擬貨幣平台客戶列為高風險客戶,以採取強化確認客戶措施(EDD),並增列 相關態樣以監控平台業者及其使用者,終於在 2018 年 7 月 19 日 APG 年會上獲得 其他會員國肯定,在追蹤名單中除名。唯洗錢防制的腳步一刻不容停緩,雖然政 府近年對破獲詐騙集團成效卓越,然而詐騙集團的運作上具備學習效果,洗錢的 方法亦不斷推陳出新,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因此除仰賴國家洗錢防制相關措施 的制定外,全民應具備洗錢的意識及敏感度,才能讓詐騙集團的非法所得,無法通過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