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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詐騙產業行為之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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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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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經濟學系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Mid-Career Master Program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台灣詐騙產業行為之經濟分析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aiwan's Scam Industry Behavior

喬懷禹 Huai-Yu Chaio

指導教授:謝德宗 博士 Advisor: Der-Tzon Hsieh, Ph.D.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Sep,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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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誌 謝

首先我要感謝我的論文指導教授謝德宗教授。謝教授對我論文的研究方向及 內文做了許多指導性的意見與建議,對我在論文撰寫時所遭遇的困難與疑惑,皆 給予了許多改善與指點,並投入了非常多的心血和精力,在此學生懷禹對謝教授 對我的幫忙與關懷表示誠摯的感激與謝意!

同時我要感謝我的太太詹甯喻,正是她的鼓勵與陪伴,讓我在工作之餘,能 夠專心致力於攻讀人生第二個碩士學位,並且太太在我兩年多的求學過程及論文 編寫中,其大力支持與幫忙,我想雖不足與外人道,但都真真實實的點滴在心頭,

感謝妳~我親愛的太太。也感謝主:得著賢妻的,是得著好處,也是蒙了耶和華的 恩惠。

此外,謝謝我的姑姑喬秀雲,從小總是不吝告訴我學習的重要,並且要時時 充實自己,投資自己,唯獨自己擁有的,才是有的,而學習到的知識,正是誰也 帶不走,專屬於自己的最佳獲利報酬。

當然還要感謝我的爸爸媽媽以及岳父岳母,在臺大經濟系兩年的求學過程中,

每每當我被微積分函數以及經濟學模型與圖形包圍而備感苦惱時,你們總是默默 給予我最大的支持與力量,謝謝你們,有家人的支持真好。

最後也希望將這份喜悅分享給我最愛的弟弟,也是我心目中最優秀、最傑出、

視病猶親的喬浩禹醫師,還有大舅舅陳國安,謝謝大舅從小到大對我們的照顧與 付出。願恩惠、平安從神我們的父並主耶穌基督歸與你們。

(3)

iii

中文摘要

曾幾何時,台灣詐騙產業活動從個人對個人的 C2C 轉進為組織化的 B2C 詐騙 集團,組織分工細膩更具產業雛型,內部包含執行長、行銷策劃組(行銷人員負責 模擬詐騙情景,以假亂真)、大數據蒐集組(專責收購及取得被害人相關資料)、業 務執行組(各司其職,扮演行銷策畫組所規畫之情境,以傳遞給被害者強烈的訊號)、

金流/通訊組(負責開立人頭帳戶,設法將不法所得透過境外洗錢轉回台灣帳戶,並 設立與被害者聯繫的方式),詐騙集團手冊中,甚至細分角色扮演的應對內容,針 對銀行主管、刑警稽查該說什麼?該怎麼騙?鉅細彌遺且具學習效果。若以經濟學的 角度切入,從 CEO、Marketer、IT、Sales 與 Finance 宛如大型產業鏈,在勞動供給 面上,詐騙集團吸收新進成員,轉往海外受訓並設立基地,詐騙技術成熟且輸出 海外,即使詐騙產業具有經濟上的負向外部性以及壞財貨的特性,但若將詐騙不 法所得金額視為產業之產值,其規模之大,後續也足以成為產業研究標的。而詐 騙產業行為中,除了透過資訊不對稱與市場訊號來提高產值,尚運用了何種經濟 學的方式與理論?以及在跨國詐騙產業鏈之中,最終需將不法所得透過洗錢方式匯 回台灣,完成整體詐騙行為鏈的過程,並將相關資源投入下次(詐騙)生產所需,而 國內目前洗錢相關防治的規定有哪些?最終並給予相關結論與後續研究建議。

關鍵詞:詐騙,經濟分析,資訊不對稱,訊號效果,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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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Abstract

Since Taiwan’s scam industry activities have shifted from individual-to-individual (C2C) to organized scam groups(B2C), it even includes CEO and marketing planning groups, the Big Data Collection Group, the Business Enforcement Group, the Communication Group.

In the fraud method instruction manual, even the content of the role-playing response is divided, what should be said for the bank supervisor and the criminal police auditor? How to lie? It is very detailed and has a learning effect, it also has CEO, Marketer, IT, Sales and Finance function, it’s almost like industrial chains model. On the labor supply side, fraud groups absorb new members, transfer to overseas training and set up general headquarters, and exported to overseas.

In the scam industry, in addition to improving the output value through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signal effects, what kind of economics methods and theories are used?

In the cross-border scam industry chain, the illegal proceeds must be remitted back to Taiwan through money laundering to complete the process of the overall supply chain, and put the relevant resources into the next scam production needs, and what are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oney laundering in Taiwan?

Keyword:Scam, Fraud, Economic Analysis, asymmetric information, signal, Money laundering

(5)

v

目 錄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i

誌謝……….. ii

中文摘要……… iii

ABSTRACT……… iv

目錄……… v

圖目錄……… Vii 表目錄……… viii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1.2 研究目的……… 4

1.3 本文架構……… 6

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回顧……… 7

第三章 台灣詐騙產業發展及分析……… 16

3.1 詐騙產業的定義與類型……… 16

3.2 詐騙產業供需型態分析……… 20

3.3 詐 騙 產 業 的 擴 張 與 成 長 ……… 27

第四章 國內外洗錢防制發展探討……… 33

4.1 洗錢的定義及全球洗錢防制……… 33

4.2 洗錢行為的特徵與常見的洗錢手法……… 36

4.3 洗錢防制政策……… 4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41

5.1 研究結論……… 41

5.2 研究建議……… 43

(6)

vi

參考文獻……… 45 附錄………... 50

(7)

vii

圖目錄

圖 1-1 台灣電信及網路詐欺案件發生件數………..………… 2

圖 1-2 台灣電信及網路詐欺案件不法所得財損金額……… 3

圖 1-3 台灣跨國詐欺犯罪輸出擴散圖………..…… 4

圖 1-4 本文架構……….……….… 6

圖 2-1 預期確認理論模型……… 12

圖 3-1 2009~2018 年國內詐欺案件發生數………. 20

圖 3-2 2017 年台灣詐欺案被害人學歷分布人數統計……… 21

圖 3-3 2017 年台灣詐欺案被害人年齡層分布……….……….. 21

圖 3-4 2017 年台灣詐欺案被害人性別分布………. 22

圖 3-5 2017 年台灣詐欺案嫌犯年齡層分布………. 24

圖 3-6 2017 年台灣詐欺案嫌犯教育程度………. 25

圖 3-7 2017 年台灣詐欺案嫌犯職業分布分析………. 26

圖 3-8 跨國生產鏈配置………...………...…………..….. 28

圖 4-1 台灣洗錢防制法規定之洗錢及通報流程………..…… 34

圖 4-2 比特幣吸金案支付投資款示意圖……….. 39

(8)

viii

表目錄

表 2-1 詐騙集團學習效果運作機制………..….….……… 12

表 3-1 跨境電信詐欺與 419 詐騙之比較……….……… 18

表 3-2 全國詐欺犯罪與全般刑案性別比例..……….……… 24

表 3-3 各地方法院審理第三地跨境電信詐欺案件一覽表……… 26

表 3-4 詐騙集團組織結構概況……….………..……… 27

表 3-5 各專案行動查獲詐欺集團設點國家次數表...……… 29

表 3-6 涉嫌境外詐騙判決書查詢統計………..…… 30

表 3-7 地方法院判決涉及兩岸跨境詐欺案件數……… 31

表 3-8 地方法院判決涉及第三地國家跨境詐欺案件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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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近年來兩岸三地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大陸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甚至在 2016 年 四月的記者會上表示:2015 年有 222 億人民幣從被害者帳戶流向台灣詐騙集團,

透過非法手段將不法所得洗回台灣,但是追回贓款不到 20 萬人民幣。中華民國大 陸委員會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於 2015 年 01 月 25 日在官網發布【台灣人在廣西省南 寧市詐騙台灣人】警示國人,此即以「純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詐財南寧詐騙案,

自 2010 年起盛行於廣西省南寧市,是臺灣人在大陸地區詐騙臺灣人的重大吸金犯 罪。詐騙集團的商業行為模式究竟發展到何種程度,依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2017 年資料顯示,台灣詐騙集團觸角已經延伸至東南亞及非洲肯亞,這種宛如複製產 業外移方式,引發本文研究的動機。

台灣新興型態的詐騙集團近年來何以日益組織化甚至發揮規模經濟(scale economic)效果,出現複製產業出口的情況?一般而言,在生產初始階段,隨著廠商 規模不斷擴大,經濟效益得以提高;當產品生產達到最小單位成本的最佳規模,

若再繼續擴大規模,則因內部合理分工遭到破壞,造成各方面難以協調,降低生 產效率而淪為規模不經濟(diseconomies of scale),此即常常看到詐騙集團窩裡反,

或黑吃黑情事,都是規模過大造成各方面難以協調(分贓不均)所致。依據中國時報 2016 年 4 月 13 日報導,肯亞詐騙案起出的設備,如機房及通訊系統等,規模可媲 美半個肯亞的電信系統。此一生產因素集中程度或水準,是以前 C2C(customer to customer)個體犯罪無法達成,技術門檻及固定成本之高已非當年的吳下阿蒙。

新興詐騙集團具有規模經濟特性,圖 1-1 及圖 1-2 顯示 2000~2013 年的電信及 網路詐欺案件次數與不法所得財損金額變化趨勢,自 2000 年開始,國內電信及網 路詐欺案件發生件數及財損金額,即以高度正斜率成長,直迄 2009 年下半年,臺 灣與大陸簽屬加強跨境打擊犯罪後,成長率首次轉為負值,但此種現象乃是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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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機會成本上升而呈現短暫負斜率衰退。此外,詐騙集團開始往境外移動,尋 找更低的成本據點,追求更高產出,甚至透過化整為零分拆分式,降低被緝捕風 險,而詐騙得手金額也隨詐騙設備及技術日趨成熟,逐漸展現規模經濟特性。

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行騙天下:臺灣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網絡之分析(曾雅芬,2016)

註 1:因電信詐欺類別為台灣全般詐欺案之最大宗,故本研究資料之圖表以電信及網路詐騙為主 註 2:因 2009 年下半年開始,開始與大陸簽屬兩岸加強跨境打擊犯罪後,成長首次呈現負斜率。

圖 1-1 台灣電信及網路詐欺案件發生件數

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行騙天下:臺灣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網絡之分析(曾雅芬,2016)

(11)

註 1:台灣 2009 與大陸簽屬兩岸加強跨境打擊犯罪後,2010 年,首次電信詐騙得手金額,睽違七 年後,少於每年 20 億新台幣,自 2003 年起,每年電信詐欺得手金額皆超過 20 億新台幣。

註 2:2002 年,台灣詐騙集團,靠電信詐欺得手金額為 5.5 億新台幣。

圖 1-2 台灣電信及網路詐欺案件不法所得財損金額

新型態詐騙集團如同產業或生產者,已經轉型為 B2C (business to customer)組 織犯罪模式,而且僅需將詐騙技術及手法(具學習效果後的優質產出)移轉他國,甚 至許多人是初犯或少次數犯罪者(如車手等),不需長期加入犯罪組織(Levi,2008;

劉家妤 2012),且較無使用暴力控制成員行動等方式,從而迥異於傳統組織犯罪行 為。

曾幾何時,台灣詐騙活動從個人對個人的 C2C 轉進為組織化的 B2C 詐騙集團,

組織分工細膩更具產業雛型,內部包含執行長、行銷策劃組(行銷人員負責模擬詐 騙情景,以假亂真)、大數據蒐集組(專責收購及取得被害人相關資料)、業務執行 組(各司其職,扮演行銷策畫組所規畫之情境,以傳遞給被害者強烈的訊號)、金流 /通訊組(負責開立人頭帳戶,設法將不法所得透過境外洗錢轉回台灣帳戶,並設立 與被害者聯繫的方式),詐騙集團手冊甚至細分角色扮演的應對內容,針對銀行主 管、刑警稽查該說什麼?該怎麼騙?鉅細彌遺且具學習效果(learning effect)。從 CEO、

Marketer、IT、Sales 與 Finance 宛如大型產業鏈,詐騙集團還開班授課吸收新進成 員,轉往海外受訓並設立基地,詐騙技術成熟且以產業模式輸出海外,可稱另類 台灣經濟奇蹟。

綜觀國內研究攸關詐騙行為的文獻,多數著墨於探討詐騙犯罪法規面及犯罪 行為成因,甚少由經濟層面分析。本研究係從經濟學角度切入,探討如何透過資 訊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與市場訊號(signal)提高詐騙被害者機率。此外,

人們行為都屬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是以探討當中的「信任」(楊士隆等,2007;

Becker,1968;Sullivan,1973),被害者何以會落入詐騙集團陷阱?隨著在 2016 年 5

(12)

月之後,兩岸合作打擊電信詐欺模式產生變化,陸方不再遵循在第三地查獲詐騙 嫌犯後「各自遣返己方人民」之共識,導致詐騙成員於第三地因案遭遣送大陸受 審案件頻傳,促使部分詐騙集團(電信詐欺騙機房)逐步轉移至歐洲國家,尋求更低 犯罪(機會)成本。尤其是詐騙集團利用台灣多達 111 國給予免簽證待遇,包括亞太 地區 22 個、亞西地區 1 個、美洲地區 39 個、歐洲地區 44 個與非洲地區 5 個,這 些國家與台灣無邦交關係,缺乏提供相關司法協助誘因,從而提供更低價犯罪成 本。圖 1-3 顯示,隨著國內宣導詐騙日益完善,國人防詐警覺性提升,日益降低詐 騙成功得機率,詐騙產業因而開始評估各國犯罪的機會成本,逐步將觸角移往至 中國大陸。爾後,大陸對詐騙相關刑罰加重判刑後,詐騙產業旋即轉往日韓、東 南亞等國,甚至是歐、美、非洲等地,採放射狀輸出,犯罪地點遍及五大洲宛如 跨國企業。2016 年 4 月 13 日自由時報甚至報導:台灣集團詐騙全世界,近年從海 外帶回 6,000 嫌犯,規模龐大可見一斑。

圖 1-3 台灣跨國詐欺犯罪輸出擴散圖

1.2 研究目的

近年來從詐騙集團手法及趨勢來看,詐騙犯罪活動存在學習效果,甚至將整 套犯罪模式企業化後輸出海外,如同 419 詐騙手法。此手法是經典的「先行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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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之詐騙,係奈及利亞人於 1980 年所創,主要是觸犯該國刑法第 419 條而命 名(419 Scams)。本研究觀察,詐騙活動演化精進有其學習效果,最常見的如同假 冒歐美調查局、中情局或上流分子,以結婚為由需預付當地相關處理費、登記費 等,詐騙女方匯款的愛情詐騙。

本研究嘗試以經濟理論分析詐騙行為模式中,為何具有學習效果?由於學習效 果提高詐騙技術優良廠商的每單位詐騙利潤,提供誘因擴大規模營造更大訊號詐 騙受害者。是以市場最終僅存具有高詐騙技術以及散發高度訊號(其受被害者認同) 的詐騙集團,此係假設受害者彼此為獨立個體,無法立即溝通與交流資訊,進而 存在資訊不對稱情形。是以多數受害者每次被騙成功,都會信賴散發訊號較高的 詐騙者,或借助之前受騙成功經驗,心中預期值等同於供給者預設值,此即詐騙 集團為何會先讓被害者嚐些許甜頭或散發高度訊號取信消費者。

在早期詐騙活動流程中,被害者交付錢財後,詐騙活動即告完成。然而在新 興詐騙產業輸出海外後,接續將考量匯回不法所得,而台灣的洗錢防制規定為何?

是否足以杜絕或減少詐騙活動?早期洗錢機房(轉帳中心)多在兩岸,負責提領 現金車手也落在同一國。隨著金融科技進步,詐騙集團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無需侷限於同一國;洗錢機房與電話機房分開,只需無線網路卡即可在各地取款,

而落後國家偵查機關科技較不先進,較難查到無線網路位置,據點大多落在都市 附近的社區或飯店(電信 3G 網路靠近市區較穩)。由於詐騙集團無法將資金直接 轉入臺灣的銀行帳戶,必須洗乾淨才能轉入集團成員手上,整個詐騙活動循環才 算完成。尤其是詐騙資金龐大,先前模式是透過多重管轄權的漏洞移轉形成洗錢 現象,不過目前在落實《洗錢防制法》及檢警加強查緝下,對應的法規及辦法為 何,也是本文另一探討重點。

從經濟理論角度切入,檢視對應詐騙集團學習效果及詐騙模式的理論架構,

進而討論如何在同業競爭中脫穎而出。尤其是如何將不法所得洗錢匯回台灣,以 及台灣如何做好相關洗錢防制? 整合這些方面的研究實屬少見,促使本文將探討

(14)

這些議題,提供檢警與金融體系制定政策之參考。

1.3 本文架構

本文架構如圖 1-4 所示,分為五章,各章內容分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為研究背景、動機及目的,和本文架構。

第二章文獻探討與回顧,藉由回顧詐騙相關理論及實務,以經濟理論分析詐 騙集團行為模式。

第三章分析詐騙類型與手法,初步了解台灣詐騙產業發展。

第四章探討國內洗錢防制制度與相關法規,詐騙集團將組織模組化後輸出海 外,最終仍須透過洗錢將不法所得轉回國內,方才完成詐騙過程。

第五章則為結論。

圖 1-4 本文架構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章 台灣詐騙產業發展與分析

第四章 洗錢防制發展與探討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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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回顧

一、機會成本

經濟理論定義機會成本為「資源做為某用途的機會成本,是其本來可做其他,

最有價值用途的『價值』」,基本觀念是,為了做某件事或獲得某種東西「必須放 棄的最大價值」。Gottfredson 與 Hirschi(1990)提出:除個人犯罪傾向外,人們選擇 犯罪還需配合外在環境條件通稱為「機會」,如合適標的物(suitable target)、較不嚴 謹的監控與較低刑罰等,亦即較低機會成本且利於犯罪的環境。

爾後,Clarke 與 Felson(1998)針對犯罪機會,提出新機會理論(new opportunity theories),包含日常活動理論、概念整合理性選擇理論以及犯罪型態理論等,均內 含「機會」概念,亦即「機會」促使犯罪發生,或透過機會變化來解釋犯罪類型 的變化,而「機會」包含犯罪者的理性選擇,適合標的物,以及工具(means)與情 境(situation)的變化 (許春金,2010)。其實,這些都是機會成本概念的衍生,也就 是犯罪者將選擇對他最有利或相對損失最小的模式執行。

二、比較利益

比較利益概念源自於機會成本差異,可定義為:本國生產某種產品的機會成 本相對低於他國生產此種產品,則稱該國生產該產品具有「比較利益」。David Ricardo 研究國際貿易實際狀況後,從「比較利益」觀點試圖解釋上述情形。爾後,

經濟學家再提出「生產因素稟賦理論」(factor endowment theory),說明(國際)分工 的原因,各國因勞動與資本的原始秉賦不同,導致生產成本不同,而(國際)分工就 是透過貿易促進生產因素流動,促使得所有因素達到最有效率運用。

詐騙集團的行為模式也是如此。根據台灣內政部警政署整理的台灣詐騙方式 就有 72 種(註一),常見手法為:冒名警察或檢察單位通知金融卡資料外洩,此係 詐騙集團善用比較利益跟機會成本原則。早期在成立詐騙專線 165 前,民眾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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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是否屬於詐騙,亦即驗證真偽的機會成本較高,從而放棄驗證,促使相對傳 統詐騙方法具有比較利益而容易得逞。在分工方面,詐騙集團內分工綿密、各司 其職,從首腦(CEO),招募組(HR),電話機房暨系統機台網路跳板(IT),洗錢機房 暨 轉 帳 中 心 (Finance) , 電 話 網 路 詐 騙 人 員(In-side sales) 、 車 手 人 員 (Machine Operator),儼然貫徹生產因素稟賦理論的分工效果。

三、資訊不對稱與訊號效果

資訊不對稱是指交易雙方擁有資訊量不同。Akerlof(1970)提出「檸檬市場」

(The Market for Lemons)概念,指出資訊不對稱往往使消費者面臨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 與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的問題。Stiglitz (1976)則提出「篩選與折讓」

(screen & deduct)來解決一連串資訊不對稱,如保險公司願意提供保費折讓給願 意提供真實資訊的人,但篩選真正客戶的過程需要計入成本,是以只能得到較低 保障額度。至於 Spence 提出「孔雀行為」(peacock behavior) ,指出在求職市場,

好公司選擇新員工的第一印象就是他的大學成績(成績不好的履歷直接丟入碎紙 機)。學生追求好工作,可能會作弊或短時間內不斷反覆練習而取得好成績,並 非真正了解核心技能,這種重視孔雀開屏的表面功夫,在股市中屢見:許多上市 公司將產品賣給子公司,虛增當季獲利的財務報表,促使市場誤認公司獲利成長,

旋即炒高股價後獲利。

在詐騙集團營運手法中,資訊不對稱對其不是風險,而是獲利來源。就是別 人常說:「懂」騙「不懂」,意味著詐騙集團獲利機會來了!懂得找出何種詐騙 手法具有高度資訊不對稱性,若欲消除資訊不對稱,必須花費較高機會成本,甚 至利用高度訊號效果,來躍升成為信譽廠商(詐騙者),讓受害者(消費者)誤以為其 為提供高品質勞務之廠商。

根據台灣銀行 2019 年第一季內部會議指出,為規避刑責以往的車手有年輕化 趨勢,但詐騙集團車手年齡近來卻呈現大幅上升趨勢,普遍招募 30~40 歲的車手,

(17)

穿著近似上班族,依舊從事開立新戶、多筆小額提款及轉帳業務,試圖鬆懈櫃台 行員戒心。至於在 ATM 提款部分,則招募 60 歲以上車手,此係因其提款動作緩 慢,無法順利操作 ATM,甚至營造車手視力不佳或行動不便效果,製造後方正常 提款人員不悅或同情心,上前幫忙操作 ATM 提款。隨著在被台銀監視器拍攝下來,

當警方上門約談出示相關 ATM 提款畫面,自己方知變成詐騙集團的無辜車手。

詐騙集團善用經濟理論從事詐騙活動:

(1)資訊不對稱讓詐騙集團有利可圖,如果受害者都知道那只是假的孔雀,就 不會輕易受騙。

(2)資訊不對稱造成「孔雀行為」現象放大訊號效果,讓受害者無法輕易查驗 詐騙活動真偽,釀成更多受害人被騙得逞上當。

(3)詐諞集團推出雙方資訊落差很大的商品,而缺乏資訊者往往是吃虧最大的 一方,如珠寶玉石、未上市股票、法院拍賣無法點交的法拍屋、古董等,受害人 誤以為撿到便宜,實則可能買來一堆垃圾。

(4)資訊不對稱催促受害人急於決策,詐騙集團則營造千載難逢假象,此係受 害人獲得資訊越多,愈能做出正確決策,勢必降低詐騙集團利潤。

四、理性選擇理論

Gary Becker (1968)證明不同類型人們的行為並非盲目,而是有其背後的深思 熟慮,如同詐騙集團成功獲取財貨,也都有其縝密的組織與規劃。理性選擇是指 能夠分析、比較各種選擇的利益,之後對較高利益顯示偏好,並作為決策的根據。

該理論假設理性成員對不同選擇都存在偏好,將會尋求所有可能資訊,理性綜合 推理判斷,比較各種方案的成本及效益,才做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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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選擇理論或理性行為理論(rational action theory),主張人們從事任何行 動的本質都是理性,考量利害得失來做決策,進而運用於探討犯罪者的決策過程 與影響因素(Cornish & Clarke, 1987)。該理論假設犯罪者行為具有目的性,追求利 益極大化並降低痛苦,亦即利己效果,僅係考慮眼前利益及風險,我們稱為有限 度的理性(limited or bounded rationality)。此外,理性選擇理論的基本核心主張

(Cornish & Clarke, 2009)包括:(1)犯罪者目的性:犯罪是具有目的和故意的 行為,伴隨有利於犯罪者的意圖。(2)轉為有限度理性:在選擇利己過程中,面 對風險和不確定性,犯罪者無法每次都做出最佳決策。(3)特殊性:犯罪決策隨 著犯罪類型而有所變化。(4)參與犯罪事件的決策:決定介入參與犯罪和決定犯 某種罪行是不同的。(5)參與的三階段:參與決策分為-開始、繼續與終止三個 階段。由於影響因素不同,所以應該要分別研究。(6)事件決定發生的順序:事 件決定包含犯罪每一步驟的選擇(準備、選擇目標、犯罪實行、逃脫和後果)。

透過理性選擇可以清楚瞭解詐騙集團如何創造及擴展其詐騙手法及管道 (Kennedy & Sacco,1998),並考量犯罪者個人因素(如:金錢需求)和情境因素(如當 地詐欺法規嚴苛程度及警方辦事效率等)(Siegel,2011)。如同前述所言,國內詐騙從 早期金光黨或個人借貸及惡性倒閉,演變為至今結合電信科技,並運用台灣在國 際上的特殊政治空間,基於理性選擇輸出跨境詐騙犯罪活動,實為典型的成本效 益分析的行為模式(曾雅芬,2016 ; 楊士隆等,2007 ; Sullivan, 1973)

五、規模經濟與學習效果

經濟理論定義規模經濟為廠商生產的平均成本隨著生產規模(或產量) 擴大而 下降。Adam Smith 早已認知分工與專業化可以提高生產效率,Alfred Marshall 區 分內部規模經濟(internal economies of scale)與外部規模經濟(external economies of scale)。前者主要指廠商增加規模,在成本上得到好處,如大型廠商可能取得較先 進技術,或較容易取得財務援助,或容易進行較多行銷活動。另一重要理由是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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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效果,這些都可以降低生產成本。詐騙集團以 SOP 方式將技術移轉海外,憑藉 學習效果不因集團成員教育程度差異化而有所不同。隨著廠商將詐騙技術標準化 降成本,從而更具效益從事創新活動,進而與其它詐騙集團差異化,在市場取得 相對優勢,益增詐騙成功機率。

外部規模經濟則是來自廠商聚集或產業擴大,如產業聚集促使專業知識與技 術較容易擴散,降低交通成本,出現中間財供應商,或匯集技術勞工等。這些因 素不是來自廠商的技術進步而是外界環境改善。根據刑事警察局破獲之台灣詐騙 集團輸出海外的犯罪行為,多數具有群聚效果,透過交流擴散專業知識與技術,

增加詐騙成功機率。

規模經濟與市場結構存在密切關係。廠商若有內部規模經濟,將因此享有成 本優勢,促使較小規模廠商因生產成本較高而逐漸退出市場。在詐騙市場中,也 可看到大者恆大的現象,依據 2016 年 4 月 13 日中國時報報導肯亞詐騙案起出的 詐騙設備,如機房及通訊系統等,規模可媲美半個肯亞的電信系統,完全符合規 模經濟型態。

如表 2-1 顯示:詐騙集團跨境將產業輸出海外,在其運作機制存在學習效果,

已在市場發揮「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效果,特徵為詐騙集團過去累積的產出越 大(詐騙所得,成功件數等),累積詐騙經驗越多,導致技術越成熟,個別詐騙者負 擔的變動成本就越小,進而提昇利潤水準。

(20)

表 2-1 詐騙集團學習效果運作機制

詐騙集團 學習效果 運作機制

主要項目 次要項目 內容

一 內部訓練

訓練過程

早期詐騙集團,為個體小集團式經營,後來採集團式及企業化管理,在內部 訓練的部分,從師徒制的一對多學習,變成一對一的專業化學習,並有跨組 別多工學習等情形,整套學習過程約 6~10 個月。

分工訓練 組織內有分文師武師兩種,依受害者得手期程可分為長線及短線兩種 銷售話術 恩威並施,模糊焦點,以退為進,保密與創新技術,受害者害怕心理,強硬

語氣使之動搖。

專業術語 包含在地化口音及口說用語,增加成功機率。

二 編寫教案 教戰準則 教戰手冊經集團成員不斷集思廣益,精進改良,並包含萬一被檢警逮捕時,

電信機房及車手集團與洗錢機房等個人守則。

手冊內容 依據消費(受害)者,所欲獲得財貨及勞務(詐騙)之多寡及近期/長期目標有所 不同。

三 目標族群 清冊建立 將目標族群分為:易被騙受害者,重複受害者,不易受騙者,再根據特殊管 道取得相關個資,透過大量發射語音封包及逐一打電話聯繫消費(受害)者。

六、預期確認理論

Oliver(1980)提出預期確認理論(expectation confirmation theory ,ECT),

是研究消費者滿意度的基本理論,主要闡述消費者依據購買前的預期和產品在使 用過程中的績效表現間的比較結果,用以判斷是否對產品或服務滿意。該理論認 為消費者重複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意願,主要是由他們之前使用的滿意度來決定,

變數包含感知績效、預期、預期確認程度及滿意度。

資料來源:Oliver, R. L. (1980).

圖 2-1 預期確認理論模型 預期

Expectation

感知績效

Performance

預期確認程度

Confirmation

滿意度

Satisfaction

(21)

Oliver 的預期確認理論認為人們做出某種行為,將受圖 2-1 顯示的四種因素影 響:

(1)感知績效是一種比較標準,消費者以此與預期比較,用以評量確認程度。

(2)預期係指建立在顧客對之前購買經驗或親朋好友轉述或行銷人員提供之資 訊與承諾事項的基礎上,是顧客對產品或服務將會發生情況的預測。

(3)預期確認程度泛指實際預期和績效表現的差距。

(4)滿意度為一種心理狀態,是客戶對產品或服務的事前預期與實際使用產品 或服務後所得到實際感受的相對關係。

在連續型 的詐騙案件 中,詐騙集團利用預 期確認理論,提高受 害者 (消 費 者 )滿意 度 與購 後行 為 (再次 購 買產 品及 相 關繼 續服 務的 使用 意 願 )進 行多 次詐 騙,並讓初次被詐騙 的受害者成為 另類宣 傳者,如同 1981 年的鴻源機 構 吸金案 ,就 是台灣第一家以「四分利」(4%利息)吸金的投資公司,製造高獲 利且穩定的訊號效果。鴻源機構在 1987 年接手環亞百貨並易名為鴻源百貨,多次 租借大型體育館舉辦周年慶及團結大會活動,吸引許多初 期 加 入 的 消 費 者 嘗 到 獲利 果實,達 到預期及其 預期確認程度,進而 提升滿意度而 變為另 類幫兇,

此 係 預 期確 認理 論 的落 實 。 由於 詐騙成功的預期值,是根據詐騙者的產能大小 (訊號效果強弱),受害者再依己身的經驗與主觀意識判斷,來選擇詐騙者的產能標 準。只要其產能(訊號效果)大於預期,就較易認定其提供及勞務為高品質,更明白 地說,此即得手金額較大的詐騙集團都會提供以假亂真,強大的訊號效果。如同 廣西南寧詐騙案或著名的女版賈伯斯 Elizabeth Holmes 2,700 億滴血驗病騙局,曾 經估值逾新台幣 2700 億元的旗下 Theranos 公司規模之大,2018 年 9 月也宣布解 散。Elizabeth 利用強大訊號效果與資訊不對稱的詐騙經典案例,她就讀 Stanford 大學,父為安隆(Enron)集團副總裁,母為美國國會助理,本身還曾擔任美國全 球創業大使,散發出天生優越的訊號效果,且挑選生技業作為詐騙標的。此係生 技產業技術門檻高具高度資訊不對稱效果,是以先前台灣挑選浩鼎做為炒股相關 題材,即因在其解盲失敗前,有名人加持的高度訊號效果,以及大家對癌症的高

(22)

度資訊不對稱及預期效果。

綜合上述幾點:詐騙集團將其產品標準化後,在期初選擇提供 Q 品質的服務,

下次若繼續詐騙,則必定提供與初期相同品質的服務。可是受害者要如何測試詐 騙者的品質優劣呢?由於受害者通常要親自體驗(上鉤)後,才能確認產品品質(也就 是此時受害者才知道是否上當受騙)。是以受害者根據當初接收到詐騙集團釋出的 訊號強度,進而對品質做出預期,最終決定是否上當。

在本研究中,我們認為消費者具有理性選擇與預期確認,而在其接收的訊息/

訊號的所有子集合內,包含所有擁有不同(詐騙)技術的詐騙集團訊號效果,但無法 有效確認各詐騙者的品質與技術水準,由於受害者受到資訊不對稱影響,無法確 切辨別詐騙集團話術的真實性,受害者面對資訊不對稱,只得藉由其所有訊息/訊 號集合,歸納計算出較能辨別詐騙者的指標(品質標竿:產能大小)—如身分地位是 否顯赫(假借檢察官身分,或拿出與達官顯要、政商名流的合照,或將自己包裝成 名媛:如貴婦奈奈等),炫富照片多寡(近來常見開著超跑,或秀出存摺餘額以及在 直播平台直接擺出百萬現金等),這也就是為何學習效果會使技術優良廠商設置更 大的產能(詐騙更多受害者),提升技術以利提供訊號的強度及提高利潤等。大型詐 騙集團多數具有高度學習效果,甚至成為台灣另類輸出獲利的產業之一。從屢屢 破獲的詐騙集團新聞中得知:警方破獲詐騙集團據點時,最先被銷毀的證物不是 IT 等硬體設備,而是集團內的教戰手冊,又如曾雅芬(2016)指出:詐騙集團成員彼 此參酌社會新聞時事集思廣益,甚至到 165 反詐騙專線官網查看詐騙模式排行,

選擇較好的行騙模式複製改良,稍加變化即可不斷更新劇本。詐騙版本通常有 2、

3 套輪流使用,通常公發教戰手冊為集團統一版本,成員可再另行活用增減語句。

詐騙版本透過集團內部成員討論後定案,運作一段時間無法成功則更換其他版本,

學習效果重要性可見一斑。

(23)

七、外部性

經 濟 外 部 性 可 分 為 正 外 部 性 (positive externality) 和 負 外 部 性 (negative externality)。前者是某成員活動會使他人或社會受益,而受益者無須付出代價;後 者是某成員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損,而行為者卻未此承擔成本。詐騙活動經常出 現負外部性,此係如果買方或賣方認為交易結果對己不利,則交易不會成功,但 是交易成果勢必會對第三方造成額外影響。從受到影響的社會角度來看,這些影 響絕對是負面,是以詐騙集團追求利潤極大化,將會產生嚴重的負外部性,降低 社會福祉,以及構成道德或政治問題。經濟理論解決外部性的方法是將成本將其

「內部化」,如要求詐騙者賠償或修復所造成的損害。但在許多情況下,內部化成 本或收益是不可行,因此有人朝加重刑罰角度著手。

(24)

第三章 台灣詐騙產業發展與分析

3.1 詐騙產業的定義與類型

從古至今,詐騙行為層出不窮,有人說:騙人錢財一直是人類貪婪的表現之 一,而技術進步精進詐騙模式。詐騙到底是甚麼呢?從法律層面說:詐騙(《刑法》

第 266 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 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客觀上,本罪表現為使用詐欺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 人實施詐欺行為,形式上包括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兩類;實質上則是使被害人陷 入錯誤認識的行為。在具體狀況下,詐欺行為是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 行為人希望的財產處分,是以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事實,現在與未來事實,只 要具有上述內容就是詐欺行為。」

簡單來說,詐騙行為人實施詐欺,並讓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作出財產處分,

詐騙人獲得財產而讓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姜長志(2018)指出詐欺能夠成功騙取受 害人錢財,也是利用人性弱點:

(1)貪心:包裝違法事業為投資理財,利用一夕翻身的夢想成真吸引人們投入 部份原因來自社會價值觀,認為擁有財富才是真的,如果人們努力是為了追求錢 財,詐騙顯然是一條速成的捷徑。

(2)慌張:如以「你兒子在我手上」要脅家長,為人父母心慌,情急下聽信詐 欺謊言將錢匯出。

(3)對特定知識不熟悉:如告知帳戶涉案被凍結,要你將錢轉出以求自清等。

(4)自以為聰明:部分被害人會有「我 X 大畢業」的心態,拒絕承認被騙事實。

不論教育程度為何,詐騙不分學歷,一旦過度自信,將會很好騙了。

(25)

有關台灣詐騙集團發展歷程約可分為五個時期。

一、傳統 C2C 國內詐騙時期(1945~1999 年)

由於 1990~1992 年開放民營銀行加入金融市場,1996 年《電信法》修正後,

通訊及網路逐漸普及,帶動詐騙產業技術創新與升級,詐騙對象與可及性大增,

促使邊際效益上升,邊際成本下降,詐騙規模日益擴大。

二、產業外移詐騙時期(2000~2005 年)

隨著兩岸開始頻繁交流,新型態詐騙模式崛起,在考量犯罪的機會成本及比 較利益原則下,詐騙產業逐步將相關電信及網路機房移至對岸沿海各省,此為跨 國營運的起源。

三、跨國詐騙時期(2005~2009 年)

2005 年出現「詐騙中國大陸民眾案件」是台灣首宗跨國詐騙案件,2006 年破 獲泰國、韓國、中國大陸等跨國詐騙案件,2007 也陸續新增有新加坡、美國、加 拿大以及亞洲其他國家的詐騙受害案件。

四、生產因素外移詐騙時期(2009~2012 年)

在 2009 年之前,詐騙集團基地及與其相關的勞動成員等因素多在兩岸境內,

隨著中國大陸從 2008 年起全力掃蕩詐騙集團,以及兩岸於 2009 年簽訂《共同打 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後,大幅提升詐騙的邊際成本與犯罪機會成本,迫使詐 騙集團將生產因素外移轉至東南亞等國家,甚至泰國警方破獲台泰第一起跨境詐 騙案時發現:台灣詐騙集團首腦及上線人員於境外遙控台灣第一線人員詐騙中國 大陸民眾,猶如跨國生產鏈配置模式。

五、大規模全球化詐騙時期(2012 年迄今)

在 2012 年後,詐騙集團據點逐漸移往在亞洲地區以外的國家,如南亞孟加拉、

斯里蘭卡、大洋洲澳洲、北亞俄羅斯、西亞土耳其、非洲烏干達、埃及、肯亞、

美洲美國、多明尼加、巴拿馬、巴拉圭等,這些地方的人們不孰悉詐騙技術,資 訊不對稱更嚴重,僅需投入較少因素即可獲取相同報酬,且因當地與台灣無正式

(26)

邦交,犯罪成本低且比較利益更高,從而形成全球化發展趨勢。

至於詐騙技術部分,台灣詐騙集團手法層出不窮,猶如產業升級一般。根據 警方整理的詐欺技術類型,常見的組織詐騙類型為 419(肯亞型)詐騙(Blommaert &

Omoniyi, 2006;Onyebadi & Park, 2012)及跨境電信機房詐騙(Grabosky, Smith &

Wright, 1996;蔡田木、陳永鎮,2006; 盧俊光,2007;Almiron, 2007),419 (肯 亞型)詐欺郵件往返雖較耗時,成功機率及件數亦低於跨境電信詐欺,惟該類詐騙 金額高則涉及數十億美元(Onyebadi & Park, 2012),不 法所得與跨境電信詐欺同 樣極為可觀(如表 3-1),但台灣詐騙集團輸出的經營方式則以跨境電信詐欺為主。

表 3-1 跨境電信詐欺與 419 詐騙之比較

模式 跨境電信詐欺 419 詐騙

跨境活動 犯罪者可跨越不同國家,且大多與被 害者在不同國家

犯罪者可跨越不同國家,且大多與被害者在 不同國家

雙重犯罪 雙邊國家均納入法律處罰之犯罪行 為,惟被害證據難以連結

雙邊國家均納入法律處罰之犯罪行為,惟被 害證據難以連結

集體行為程度 分工程度高,需多數人合作 少數人即可完成 與政經社會團

體掛勾 大多與當地政經社會團體掛勾 不需結合當地政經社會團體 科技能力 網路電話、網路通訊軟體,即時口語

應對,需事前練習及狀況模擬

電子郵件、網路通訊軟體,非直接對話,有 充分時間思考說 詞

文化能力 熟悉詐騙對象文化背景,劇本 以各種 模式開頭最後導入法律 刑責問題

熟悉詐騙對象文化背景,劇本為商業活動詐 欺或愛情詐騙

語言能力

犯罪者及被害者多為使用中文之華 人,近年逐漸將技術輸出 詐騙不同國 家之民眾

犯罪者母語大多為英語,被害者只要精通英 語即可

耗費時間 涉及法律或金融案件時間較急迫,耗 費時間較短

郵件往返費時,使用通訊軟體亦需相當時間 才能使對方上當

詐騙金額 龐大 龐大

資料來源:行騙天下(曾雅芬,2016)台灣跨境電信詐欺犯罪網絡之分析

(27)

早期傳統 C2C 詐騙類型約有下列八種

1. 冒充公務身分詐欺

2. 金光黨詐騙

3. 信用卡詐欺

4. 博取同情詐欺

5. 巫術或宗教詐欺

6. 歹徒利用車輛真拖吊留下假電話詐騙車主

7. 刮刮樂彩券詐騙

8. 廣告詐欺

隨著警方日益提高防詐騙宣導,導致詐騙成功次數逐年下降以及破獲風險較 高(多數需面對面的 C2C 詐騙型態,嫌犯真實身分容易曝光),近年來技術逐漸呈 現進化,轉型為網路電信詐騙,只需將其成功商業模式外移,即可擴大規模及詐 騙產值。內政部警政署在 2019 年提出《警政統計通報》指出舊的詐騙方法無法騙 得民眾錢財,隨著詐騙集團 B2C 產業化後常見的詐騙技術類型如下:

1.假冒公務名義詐欺 2.假網路拍賣(購物) 3.解除分期付款詐欺 4.拒付款項(賴帳) 5.偽稱買賣 6.投資詐欺

在警方加強宣導防治以及設立 165 反詐騙專線後,圖 3-1 顯示 2009~2018 年的 詐騙案件發生數量,於 2013 年已降至最低,而在 2014 年後案件數據與日俱增,

原因在於 2014 年邁入手機、平板電腦及 LINE、FACEBOOK 等電信網路發展活絡,

詐騙犯也精進技術推層出新,如簡訊連結小額付款、LINE 訊息詐騙等。

(28)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圖 3

-

在犯罪技術方面,

過銀行帳戶詐騙,甚至

款,

取得被害者信任及躲避司法單位追緝

改線及竄改來電號碼,

提高訊號效果讓受害

入侵直接盜取個資。

不過

騙的主流,歷久不衰,

主要就

而無法查證虛實的特點

3.2 詐騙產業供需型態分析

任何財貨或勞務

透過

騙者(生產者)

供給面來探討

就需求面而言,

是否

為 2017

年國內詐欺案被害人學歷分布人數統計

而係呈鐘形常態分布。

刑事局公關室研究員蔡鴻文

38,802 28,494

-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2009 2010

2009~2018

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

1 2009~2018 年國內詐欺案件發生數

2003 年之前的寄發

傳統信件及電話簡訊方式 在

2007 年以後,透過網路電話及於

購物網站 取得被害者信任及躲避司法單位追緝

。在 2009 年之後,

技術進步至

提高訊號效果讓受害

者更加信以為真,

近期

不過

以上數種詐騙技術類型中,

假冒公務檢調名義一直是詐 主要就

利用民眾不了解檢調內部辦案流程

亦即利用資訊不對稱詐騙得逞。

產業供需型態分析

透過

供需運作完成交易。以下將從受害者(

消費者 供給面來探討

詐騙產業供需型態。

是否

因特定受害

族群或不同教育背景而有顯著差異

年國內詐欺案被害人學歷分布人數統計

,被害人並非多為

低教育水準者 刑事局公關室研究員蔡鴻文

表示,國內

主要

28,494 23,612

20,421 18,772

23,053

21,172 23,175 22,689 23,663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09~2018 國內詐欺案件發生數

傳統信件及電話簡訊方式

,進步到透

購物網站

消費誤刷需退

技術進步至

透過境外

近期

則是結合駭客

假冒公務檢調名義一直是詐

體系較為封閉

消費者

)需求面與詐

族群或不同教育背景而有顯著差異

。圖 3-2

低教育水準者

主要

詐騙犯罪已從

22,689 23,663

2018

(29)

過去相準肥羊下手的金光黨

團從早期高固定成本的

C2C

成現在的網路/

電信詐騙型態

程度或職業,而是

採隨機抽樣

便已達到詐騙目的,

大幅降低前置及固定成本

鐘形常態分配的現況,

亦符合國內人口的教育水準分配模式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圖 3-2

2017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圖 3-3

103 4 1121 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18000

2017年國內詐欺案被害人學歷分布人數統計

0 13

85

0-5歲 6-11歲 12-17歲 18-23歲 24-29歲 30-39歲 40-49歲 50-59歲 60-69歲 70歲以上 不詳

2017 年國內詐欺案被害人年齡層分布

過去相準肥羊下手的金光黨

,演變成今日亂數隨機抽樣

的網路電信詐騙 C2C

詐騙方式,轉變為

先深度研究及篩選被害者

電信詐騙型態

。詐騙集團下手前,根本未曾

事先篩選被害人的教育 採隨機抽樣

電話方式撥打,只要 100

通電話中有

大幅降低前置及固定成本

,也再次印證被害

者族群 亦符合國內人口的教育水準分配模式

警政署

2017 年台灣詐欺案被害人學歷分布人數統計

警政署

2017 年台灣詐欺案被害人年齡層分布

1121 2640

16813 13587

1359 907

年國內詐欺案被害人學歷分布人數統計

2017年國內詐欺案被害人學 歷分布人數統計

782

6804 4864

4552 3344

1005

年國內詐欺案被害人年齡層分布

的網路電信詐騙

。詐騙集

先深度研究及篩選被害者

,再進化

事先篩選被害人的教育 通電話中有

2~3 通成功,

者族群

的學歷呈

年台灣詐欺案被害人學歷分布人數統計

年國內詐欺案被害人學

7490 6804

7595

(30)

再就受害者年齡分布與男女性別比例來看。圖 3-3 顯示 2017 年台灣詐欺案被 害人年齡層分布,以及圖 3-4 為 2017 年台灣詐欺案被害人性別分布,受害者在男 女比例偏好上無顯著差異,亦即不分男女皆有受騙機率,並無某一性別比較聰明,

不易被詐騙錢財。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圖 3-4 2017 年台灣詐欺案被害人性別分布

歷年詐騙案件公開資訊及相關研究較多著墨於供給面,關注詐騙成員的相關 資訊,而基於個資法及相關因素,對被害者(消費者)部分較少揭露及研究報導。但 是我們相信不同性別、年齡、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被害人的統計變數,對供需 的形成絕對有顯著差異,如同樣是情感詐騙,男性生理需求絕對比例高於女性(是 以男性多被援交詐騙,且 39 歲以下男性,經濟能力較差者居多),而女性追求愛情 心靈層面滿足效果絕對高於男性消費者(是以女性多被愛情詐騙,且 40 歲以上女性,

經濟能力較優者居多)。

另外,就詐騙的供給層面而言,主要可從提供詐騙勞務所雇用的勞動特質來 探討。圖 3-5 顯示 2017 年台灣詐欺案嫌犯年齡層分布,跨境電信詐欺集團成員年

51%

49%

2017 年國內詐欺案被害人性別分布

男 女

(31)

齡分部主要分散在 18~49 歲之間,分佈極廣,隨著年齡增長遞減,以 18~23 歲 族群最多,24~29 歲族群次之。其中,18 歲以下較少,應為兵役問題,無法出國 加入詐欺集團。在整體年齡中,最年輕者為 11 歲,最年長者超過 70 歲。由於詐 欺犯罪屬於非暴力行為,其雇用勞動較無年齡限制,而詐騙集團因考量相關刑責 的機會成本,未成年少年可減輕刑責,且底層犯罪者多具較高可取代之特性,故 多找較無社會經驗的輟學生及問題少年,是以 12~17 歲者勞動人數也有 1,382 人。

為何近期會有越來越多勞動投入詐騙產業呢?主要還是獲利高且刑期低,刑罰過輕 是詐欺日益擴張的主因。根據 2002~2014 年司法院司法統計年報指出:詐騙犯罪 者刑期多數在 1 年以下,刑期在 3 年內者佔 72.1%,僅少數核心首腦處 5 年以 上徒刑且僅占判決人數 2%,而獲判無罪者占 24.9%,是以不難解釋為何在勞動供 給面的選擇上,會有此情形產生。

員工成員性別上,表 3-2 顯示 2001~2013 年的全國詐欺犯罪與全般刑案性別比 例,不同犯罪類型的勞動成員性別比例不同,2001~2013 年的詐欺犯罪女性比例平 均高於一般犯罪,跨境詐欺女性成員比例又高於詐欺犯罪,主因是詐欺犯罪屬於 非傳統暴力行為,而在比較利益考量下,女性擔任第一線詐騙人員,對方較易相 信,有助於提升詐騙成功率,加上在不需耗費體力下,女性比例明顯高於其他各 類犯罪類型(全般刑案)從表 3-2 在 2001~2013 年的全國詐欺犯罪與全般刑案性別 比例中,顯示女性犯罪者在詐欺犯罪的比例皆高於全般刑案,此乃考量機會成本 與比較利益的結果。此外,根據刑事警察局資料顯示,女性成員的比例自 2001 年 的 25%,逐年上升至近 30%左右。在風險預期部分,車手屬外務性質、風險較高,

幾乎都是男性,也較無女性參與。

(32)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圖 3-

5

表 3

-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

在雇用成員

的教育程度上

近 7 成教育程度

只有高中職學歷 甚至還令為數可觀的大專

想犯罪者高中畢業後,

就被詐騙集團吸收

與組織規劃能力上,

充分利用資訊不對稱以及訊號效果

一般人都 會很 好奇,

詐騙集團 的

0 3人

583人 103人 2人

0-5歲 6-11歲 12-…

18-…

24-…

30-…

40-…

50-…

60-…

70…

不詳

2017 年詐欺案嫌犯年齡層分布

警政署

5

2017 年台灣詐欺案嫌犯年齡層分布

-

2 全國詐欺犯罪與全般刑案性別比例

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統計資料。單位:人

的教育程度上

,圖 3-6 顯示 2017 年台灣詐欺犯

學歷分布人數統計 只有高中職學歷

,卻能輕易騙倒相同或更高

教育程度的被害人 甚至還令為數可觀的大專

、碩士、博士,

以及各種專業領域的學者

就被詐騙集團吸收

經過系統化訓練及學習 充分利用資訊不對稱以及訊號效果

達成詐騙目的

詐騙集團 的

勞 動成員 教育程度 是否 會呈

1382人

6849人 5902人 5842人 2909人

1570人 人

年詐欺案嫌犯年齡層分布

學歷分布人數統計

教育程度的被害人

以及各種專業領域的學者

受騙上當。試

經過系統化訓練及學習

,在詐騙話術

達成詐騙目的

。此外,

左偏(negative

(33)

skewness)或右偏(

positive skewness)

腦菁英分子,抑或

是社會底層分子居多

程度可看出,其分布是

果,人人都可

是詐騙高手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圖 3

-

圖 3-7 顯示 2017

年台灣詐欺案嫌犯職業分布

2017 年為例,

國內詐騙嫌犯近

低的服務業、

基層勞力工

本。值得注意者,在

詐騙產業的 規模經濟和網路外部性間的

的產業聚集,將因空間

集中而獲得好處

施,節省成本。

汽車生產工廠設於某地後

低運輸成本及時間。

曾雅芬

流且具保密性,

挑選集團成員多數會以周圍地區熟識的勞動供給者為第一考量

表 3-3 是

各地方法院審理第三地跨境電信詐欺案件

果(

居住地有地緣性與集中性

0 15 277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positive skewness)

分布?意指加入詐騙產業

者都是高學歷的金頭 是社會底層分子居多

?從圖 3-6 為 2017

年台灣詐欺案嫌犯教育 呈

鐘型常態分配,

依此似乎只要透過專業化訓練與學習效 是詐騙高手

警政署

-

6 2017 年台灣詐欺案嫌犯教育程度

年台灣詐欺案嫌犯職業分布

。依據

警政署統計

國內詐騙嫌犯近

3 成是無業者,

其次依序是各行各業中平均薪資偏 基層勞力工

、技術工等,

這是典型的就業選擇的比較利益與機會成

詐騙產業的

勞動成員也顯示具有聚集效果

的特性

規模經濟和網路外部性間的

理論。此係泛指在一個地區,

許多相同抑或不同類型 集中而獲得好處

,如工業區設立後,

各種產業共用公共設 汽車生產工廠設於某地後

相關零組件廠商設於該工廠旁

曾雅芬

(2016)指出,由於

詐騙集團多數需具有相關詐騙技術交 挑選集團成員多數會以周圍地區熟識的勞動供給者為第一考量 各地方法院審理第三地跨境電信詐欺案件

,顯示詐騙

集團成員具有聚集 居住地有地緣性與集中性

)。

277 3119

17565

3559

109 501 2017年詐欺嫌犯教育程度

2017年詐欺嫌犯教育程度

者都是高學歷的金頭 年台灣詐欺案嫌犯教育 依此似乎只要透過專業化訓練與學習效

警政署統計

資料指出,以

其次依序是各行各業中平均薪資偏 這是典型的就業選擇的比較利益與機會成 的特性

,是建立在

許多相同抑或不同類型 各種產業共用公共設 相關零組件廠商設於該工廠旁

,以降

詐騙集團多數需具有相關詐騙技術交 挑選集團成員多數會以周圍地區熟識的勞動供給者為第一考量

集團成員具有聚集

年詐欺嫌犯教育程度

(3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圖 3-7

表 3-3

各地方法院審理第三地跨境電信詐欺案件一覽表

年度 基 隆

台 北

新 北

桃 園

2011 1 3

2012 10

2013 1 7

2014 1 4

2015 1 2 2 合計 1 1 4 2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註:判決日期:2001/1/1~2015/1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5 條規定:「

電信詐欺集團在兩岸以外的第三地國家犯罪遭遣返 15%

8%

5%

3%

3% 2%

2% 2%

2%

1%

1%

警政署

2017 年台灣詐欺案嫌犯職業分布分析

各地方法院審理第三地跨境電信詐欺案件一覽表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台 中

彰 化

雲 林

嘉 義

台 南

高 雄

30

10 3 14 1 2 1 1 1 19 1 2

1 19 1 18 1

26 1 6 100 3 2 1 2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研究整理。

15/12/31。地名為各地方法院縮寫如臺北地方法院簡寫為台北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電信詐欺集團在兩岸以外的第三地國家犯罪遭遣返,大多移送居住地法院進行審理

28%

26%

1% 1%

2017年詐欺嫌犯職業分布分析 無職

服務(不含保全)人員

基層技術後及勞力工

技藝(技術)有關工作人 員

學生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各地方法院審理第三地跨境電信詐欺案件一覽表

高 雄

屏 東

合 計

34 31 1 33 3 28 1 26 4 1 152

院簡寫為台北。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此,

大多移送居住地法院進行審理。

人員

基層技術後及勞力工

有關工作人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35)

3.3 詐騙產業的擴張與成長

早期詐騙 多為 C2C 的 小眾犯罪,詐騙手 法及技術單純,詐騙 得手金額 也較 小。然而現今 B2C 詐騙集團宛如跨國企業,在結合通訊科技創新與政 府加 強詐騙宣導,詐騙得 手機率每況愈 下。相較他國相 較不熟悉詐 騙活動,

預 期 獲 利 較 高 , 詐 騙 產 業 因 而 朝 著 擴 大 規 模 經 濟 與 範 疇 經 濟 前 進 , 複 製 產 業輸 出海外,演變 成為跨 國企業。

跨 國 企 業 形 成 係 在 追 求 降 低 成 本 與 擴 展 市 場 。 企 業 追 求 降 低 成 本 結 構 提 升 競 爭 力 , 衡 量 各 國 在 原 料 、 勞 工 與 資 訊 等 因 素 成 本 差 異 , 選 擇 在 全 球 不 同 地 方 生 產 或 銷 售 。 此 外 , 為 了 擴 大 市 場 、 增 加 銷 售 , 跨 國 廠 商 在 各 國 設 立 據 點 , 產 品 供 當 地 消 費 。 詐 騙 集 團 也 如 法 炮 製 進 行 產 業 外 移 , 在 海 外 成立 電信機房及詐 騙據點 ,生產詐騙產 品給受 害者獲取超高 額利潤 。 圖 3-8 顯示跨國生 產鏈配置,詐 騙集團 近年發展成跨 國企業 規模,且 組織 結構嚴謹,如表 3-4 所示。詐騙技術創新(研發/製造),訊號效果加強(製 造 /行銷),甚至後台電話行銷小組的分工縝密,車手素質提升及洗錢等金流 方式 管道的改良 (服務)都宛如完美的跨國企業經營模式。

表 3-4 詐騙集團組織結構概況

類 別 項 目 負 責 工 作 職 掌

核心組 老闆、金主、負責人、會計、帳房 負責管控人員及金流 前置組 網路跳板架設人員、系統商、代理商、詐騙清冊

管道(駭客、內部管道)、找人中介者(招募組、

第三方)

負責前置作業,機房及電信網 路設備、取得詐騙清冊資料、

招募或互介成員

國 外 組 旅行社、翻譯、廚師、司機、找地中介者 (親友、

僑胞、台商)

負責國外事務,處理日常庶務 及溝 通、尋找據點

電 話 組 電話機房(電信機房、桶子)、一至三線 電話手、

電腦手

負責打電話實施詐騙

金 流 組 車手集團、人頭帳戶管道、洗錢機房(轉帳機房)、 地下匯兌

負責取款、轉帳及交付詐騙款 項

資 料 來 源 : 曾 雅 芬 (2016),《 行騙天下》

(36)

資 料 來 源 : www.nani.com.tw

圖 3-8 跨國生產鏈配置

將圖 3-8 的跨國生產 鏈套用於詐騙 產業, 則各階段之定 義為:

(1)投入:達到詐 騙效果所 需的生產因素 。

(2)製造:為達詐 騙目的所 生產良好訊號 效果及 相關標的物。

(3)行銷:透過詐 騙技術, 達到詐騙結果 的行銷 手法。

(4)服務:在連續 型詐騙活 動中,利用預 期確認 理論提高受害 者(消費 者 )的滿意度與再次上當受騙的機率。

以跨 境詐騙集團分 工模式 為例,台灣 人做為核 心首腦 (研發端)不斷創新 詐騙 技術,將其分 享於第 三地,接著利 用第三 地的系統機台 /機房(製造端) 與當 地電話接聽人 員(行銷業務端)進行詐騙,若評估該地查緝風險或法律責 任較 高,則轉往較 低風險 國家進行,如 透過乙 國的行銷及服 務,帶 乙國人 前往丙國,製造假的投資環境博取信任,最後首批受害者因得到好處(服務),

滿意 度提升而再次 投入受 騙金額,並成 為另類 良好訊號效果 ,從而 產生更 多的 受害者,誘使 更多人 落入陷阱。

以上即為 典型跨境詐 騙集團首腦 在 A 國指 揮旗下成員,在 B 國 實施詐 騙 C 國被害人,但是 B 國詐騙罪刑期較低,或該類罪刑無引渡條例等,進 而助 長此跨境詐騙 成長。

(37)

在跨國企 業的特徵上,詐騙集團營業額龐 大(境外巨額詐騙產值 ),資 本、

服 務 與 技 術 移 轉 以 及 海 外 直 接 投 資 , 也 完 全 符 合 其 特 性 。 跨 國 企 業 找 到 好 的 生 產 據 點 後 , 將 必 要 的 資 本 、 服 務 、 技 術 與 管 理 人 員 移 轉 到 子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被 投 資 國 , 也 促 進 國 際 間 技 術 移 轉 。 跨 國 企 業 在 國 外 建 立 分 支 機 構 營 運, 進行投資稱為 國外直 接投資( FDI)。表 3-5 顯示在 2010~2013 年間,

國內 各專案行動查 獲詐欺 集團設點國家 次數表,以 及表 3-6 係在 2010~2014 年 間 涉 嫌 境 外 詐 騙 判 決 書 查 詢 統 計 資 料 , 將 可 了 解 詐 騙 集 團 宛 如 跨 國 企 業 在世 界各地投資的 狀況。

在跨國據點選擇上,詐騙產業依據機會成本概念選擇與台灣具有免簽證的亞 洲國家,此係方便其移動溝通及聯繫,膚色相近且多與台灣無正式邦交(並與中國 較為友好),再結合境外發展於國家管制,網路管制,金融管制等監控的缺乏,加 上通訊網路日新月異跨國整合與連結,進而形成詐騙集團跨國企業化的犯罪經濟 體系。

表 3-5 各專案行動查獲詐欺集團設點國家次數表

專案 台菲案 0310 案 0928 案 0418 案 1129 案 0426 案 0823 案 1206 案 1203 案 0509 案 時間 2010/12 2011/04~06 2011/09 2012/04.18 2012/04~05 2012/07 2012/08.23 2012/05~09 2012/11.29 2013/05.09

查獲地點 件數

台灣 1 1 1 3

中國大陸 1 1 2

菲律賓 1 1 1 1 4

印尼 1 1 1 1 4

柬埔寨 1 1 1 1 4

越南 1 1 1 1 4

馬來西亞 1 1 1 1 4

泰國 1 1 2

寮國 1 1

斐濟 1 1

斯里蘭卡 1 1 2

合計 1 5 6 1 6 1 3 2 5 1 31

資料來源:刑事警察局,行騙天下,曾雅芬(2016)博士論文,本研究整理。

(38)

註:1.查詢時間:2010 年 12 月~2013 年 6 月。

2.查獲國家以「0928」、「1129」專案 6 國最多「1203」專案各 5 國次之。

3.各專案由兩岸司法單位共同偵辦,查獲人員均包含兩岸人民,犯罪地點則 以東南亞的菲律 賓、印尼、柬埔寨、越南、馬來西亞最多,在 4 次專案中均有查獲記錄。

表 3-6 涉嫌境外詐騙判決書查詢統計

單 位 件 數 年 份 牽 涉 國 家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台 中 分 院 47 2011~2014 陸 、 台 、 菲 、 印 尼 、 馬 、 越 、 柬 、 寮 、 新 、 泰 台 灣 台 中 地 方 法 院 82 2011~2014 陸 、 台 、 陸 (對 台 )、 柬 、 印 尼 、 馬 、 越 、 菲 、 斯

里 蘭 卡 、 肯 亞 、 台 (對 越 ) 台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24 2011~2014 陸 、 台 、 菲 、 泰 、 柬 、 越 、 印 尼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12 2011~2013 陸 、台、菲 (過 境 越 泰 )、馬、越、 印 尼、陸 (對 台 )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台 南 分 院 、 地 方 法 院 (苗 栗、高 雄、新 北、彰 化、

雲 林 、 台 南 、 士 林 、 新 竹 、 嘉 義 、 屏 東 )

5 2011~2014 陸 、 台 、 陸 (對 台 )、 越 、 柬 、 印 尼 、 菲 、 馬 、 斯 里 蘭 卡

總 計 17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騙天下,曾雅芬(2016)博士論文,本研究整理。

註:1.查詢時間:2010 年 1 月~2014 年 12 月。

2.全文檢索語詞:跨境&電信&詐欺。

3.牽涉國家為詐欺集團成員所在國家,詐騙對象則多為兩岸人民,「對台」代表詐騙對象針對 臺灣民眾,「對越」則是針對越南民眾。

從上述資料了解,跨國詐騙集團轉型主因為考量比較利益原則及犯罪機會成 本,各國對詐騙案的判決刑期及監禁制度不同,實為影響犯罪者理性選擇的顯著 重要因素。表 3-7 顯示 2001~2014 年的跨境詐欺案件,自 2006 年開始逐年上升,

詐欺判決件數迄今仍無下降傾向。曾雅芬(2016) 指出:若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 檢索系統」網站查詢歷年跨境詐欺案件判決書,也可發現自 2011 年出現第三地 跨境電信詐騙判決案件,以 2010 年 12 月查獲之臺菲案為最早,顯示兩岸詐騙

數據

表  3-8  地方法院判決涉及第三地國家跨境詐欺案件數  年度  臺灣  大陸  菲律賓  印尼  馬來  西亞  越南  柬埔寨  泰國  斯里 蘭卡  日本  肯亞  美國  合計  2011  14  1  3  12  1  1  6                      38  2012  9  1  9  3  2  4  2  2                  32  2013  7      9  4  3  2  7  2  2              36  2014  1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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