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海上件貨運送案件之舉證分配法則
第三節 海上件貨運送案件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之要件
了狀況良好的貨物,而在交付貨物時收到了狀況不良的收據,這就 是對滅失或損害的初步推定責任。100
(二)第二項舉證原則,通常要求各當事人利用他們可以利用的一切事實 證據進行舉證。將舉證責任配置於占有、接近證據或易於收集證據 之一方。101
(三)第三項舉證原則,舉證責任並非要求對荒謬論點提供全部情況,而 是使作證達到合理的程度。102
(四)第四個舉證原則較為少見,但亦屬重要,該原則強調,一旦某方隱 瞞或竄改證據,則該方的其他證據便不可信。103
第三節 海上件貨運送案件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之要件 第一項 貨主舉證責任之基礎
第一款 國際公約
運送人在收到貨時即簽發清潔載貨證券或以其他證據方式對貨物之狀 況作證明,則卸貨或交貨後貨物不良之情形應由索賠人舉證。海牙規則規 則、海牙威士比規則第 3 條第 6 款:「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受領,除非在卸 載港提貨前或當時,已將貨物滅失或毀損,及其大概性質,以書面通知運 送人者外,應作為運送人已依照載貨券之記載交清貨物之表面證據。但滅 失或毀損不顯著者,應於提貨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運送人或其在卸載港 之代理人。如滅失或毀損不顯著者,此項通知應在貨物交付三日內為之。
如貨物之情況,於受領時業經共同檢驗及檢查者,無須為書面通知。自貨 物交付日或應交付之日起一年內如不提起訴訟時,運送人及船舶所有人在 任何情形下,均免除有關滅失或毀損之責任」。
鹿特丹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就運送人責任之最基礎部份規定:
「1.如請求權人證明滅失、毀損或遲延,或產生或促成該滅失、毀損或遲 延之事由或情事,係在第四章規定運送人之責任期間內發生,運送人對該
100First principle of proof - A carrier is prima facie liable for all loss or damage to cargo received in good order and out-turned short or in bad order.
101Second principle of proof – The parties must prove all the facts available to them
102Third principle of proof – onus of proof means making proof to a reasonable degree
103Fourth principle of proof – concealment, modification or destruction of key evidence
74
貨物之滅失、毀損或遲延交付應負責任。2.如運送人證明滅失、毀損或遲 延之原因或其原因之一係不可歸責於其過失或第 18 條所定之人之過失所 致,運送人免除本條第 1 項所定責任之全部或一部。」104
第二款 比較法制
依日本國際海上物品運送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航海過失及非因船主 過失所致所致之火災造成之損壞,運送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運送人亦得 據前揭航海過失及火災免責事由,據以免責,然於主張該免責事由前,尚 須一併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使船舶適航之事實。又日本國際海上物品運 送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為減輕運送人已盡貨物照管義務之舉證責任,
如運送人得證明損害之原因,依「通常情形105」符合該項第 1 至 11 款其中 之一所列之事由,即可推定運送人已盡貨物照管異義務。但如索賠人得證 明損害之發生,確保因運送人之過失所致時,運送人仍應就損害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 12 條:「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 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請求人的 財產所採取的強制措施。」第 14 條:「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於 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定或者仲裁協定的約束。第 15 條當事人在起訴前 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第 15 條: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 應當載明海事請求事項、申請理由、保全的標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擔保的數 額,並附有關證據。」第 16 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可以 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第 17 條: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 48 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海事請求保 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請求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 請。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
104Article 17 Basis of liability 1. The carrier is liable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as well as for delay in delivery,if the claimant proves that the loss,damage,or delay,or the event or circumstance that caused or contributed to it took plac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as defined in chapter 4.2. The carrier is relieved of all or part of its liability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if it proves that the cause or one of the causes of the loss,damage,or delay is not attributable to its fault or to the fault of any pers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8.轉引自黃正宗博士,前揭註 9,頁 70。
104 http://www.tbweb.com.tw/tbdoc/tbsd03.asp?docs=mfl1992-11-07(最後瀏覽日:2010年 10 月 25 日)
105亦及運送人不需證明損害語法定免責事由間相當因果關係,僅需證明損害與法定免責事由間依經驗法 則得推定兩者具關聯之具體事實即可。
75
止裁定的執行。利害關係人對海事請求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
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解除對其財產的保全。」第 18 條:「被請求人提供 擔保,或者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解除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應當及 時解除保全。海事請求人在本法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未按照仲 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或者返還擔保。」第 19 條:
「海事請求保全執行後,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式的,當事 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採取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 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定或者仲裁協定的除 外。第 20 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 利害關係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106
美國法院雖認為運送人證明貨物交好返壞即得推定損害發生於運送人 保管期間內,然多數判例對於表面證據之由來並未提及。107是而尚難由判 例之解釋得知其理論根據,然可確知者,其係來自普通法之原則,亦因其 理由構成之不明確,尚難斷然推論索賠人建立表面案件後之法律效果。
惟自其判例之用語得知,當索賠人證明貨物交好返壞時,其法律效果 將舉證責任交由運送人負擔,此時運送人應證明損害之原因,並證明損害 係因運送人不應負責之原因所致。惟當損害原因不明時,運送人應適用寄 託之法則,如果運送人未能證明損害非因其過失所致,則運送人應負擔賠 償責任。
美國實務之舉證順序分配貨運兩方之舉證責任,並查美國之舉證順序 為(一)索賠人於尋求運送人賠償貨物損失前,應證明貨物交好反壞之事 實,以建立表面案件。(二)索賠人建立其表面案件後,運送人應證明已盡 相當 注意避免損害發生,或證明損害係因法定免責事由所致,使得推翻所 賠人之表面案件。(三)當運送人證明損害係因法定免責事由所致,則索賠 人得證明至少運送人之過失同為損害之發生原因之一。(四)若索賠人證明 運送人就貨物之損害有過失時,除非運送人得明確區分法定免責事由與運 送人過失間造成之比例,否則運送人應就全部損失負責。
美國法下原則將客觀之舉證責任歸由索賠人承擔,惟索賠人僅需證明 貨物交好返壞即得將證據提出責任移轉至運送人身上,以減輕索賠人所負 擔之客觀舉證責任。故原則上索賠人應負擔索賠原因之舉證責任,惟依上
106http://doc.mbalib.com/view/33948644b11a6e178042ea37120032a7.html(最後瀏覽日:2010年 10 月 28 日)
107Banana Services,Inc.v0M/V Fleetwave,911 F.2d519(C.A.Fla.1990):Quaker Oats Company v. M/V
Torvanger,734F.2d 238,240(5th Cir.1984)等判例皆提及索賠人僅需證明交好返壞即得推定運送人之賠償 責任,然並未說明其立論基礎。
76
開舉證順序之法則,如索賠人證明貨物交好返壞之事實,即得建立貨物係 運送人保管期間中毀損滅失之表面案件。此時透過證據提出責任之轉換,
運送人應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避免損害發生,使得推翻索賠人之表面證 據;反之,運送人得順利舉證損害之原因,運送人僅需證明係因法定免責 事由之一所致,即得推定免責。索賠人如欲推翻運送人之免責抗辯,即證 明損害係因運送人違反適航性義務或貨物照管所致。108
第三款 我國實務
在推定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有過失以前,索賠權人必須證明運送物在 在運送人占有中發生毀損滅失,苟不能為此項證明,舉證責任不能轉換由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負擔。此項證明,一般係以清潔載貨證券,以及卸載 之事故證明單或公證報告為之,即可成立。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2310 號:「惟按運送物喪失,應依其應交付 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其損害賠償額,此觀民法第 638 條第一項規定即明。
查系爭載貨證券所載之貨物已交予未持有該載貨證券之訴外人陳培文提 領,既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即喪失該批貨物,則被上訴人因而得請 求賠償之損害額,依上說明,自應依此批貨物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 之。乃原審就系爭載貨證券所載貨物之應交付時目的地價值,未予調查審 認,僅憑發票記載之價值美金 45 萬元作為計算損害賠償額之依據,於法自 有未合。又本件損害賠償額究為若干,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規定,
應由請求賠償之被上訴人舉證證明之,是上開所謂運送物之應交付時目的 地價值,被上訴人自有舉證之責。」
第二項 適航能力之舉證責任
第二項 適航能力之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