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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淡廠興辦議題及利基評析

本章就海淡廠興辦牽涉的議題及利基:1.供水策略分析(使用者付費 與補貼機制探討);2.受限者補償(或回饋)範圍與合理性探討;3.劃設取 水水質保護區之可行性探討;4.綠能(電)結合之規劃探討;5.用電或出水 離尖峰彈性操作評估;分別敘述:

一、供水策略分析

(一) 供水對象及供水方式

民國 94 年 6 月經濟部曾提出「臺灣本島地區海水淡化廠現階 段推動策略」,規劃在自來水水價未獲合理調整前,海水淡化廠以 桃科、竹科、中科及南科等高產值之科學工業園區作為供水對象,

待水價合理調整後,針對水資源高風險地區,再研議興建海水淡化 廠供應公共用水。民國 100 年行政院核定「臺灣南部區域水資源經 理基本計畫」,在中長期水源規劃其他開源措施中,以臺南海淡廠 作為因應供水缺口方式之一;106 年 3 月該案第 1 次檢討報告中,

分析嘉義、臺南及高雄等地區為自來水水源不足地區,仍須持續規 劃及推動水資源開發計畫,並仍將海淡廠列為多元開發方案之一。

1、供水對象

臺南海淡廠目前規劃之供給對象包括公共給水(納入管網)

及南科用水。

2、供水方式及供水路線

依據 105 年「臺南海淡廠興辦計畫檢討與環境生態補充監 測」報告,已針對臺南海水淡化廠之供水方式(專管供應及併入 自來水管網二方案),就法律面、技術面、經濟面、社會面及環 境面等面向進行評析,相關說明如表 3-1 所示。另參考 107 年

「臺南海淡廠產水輸配工程調查規劃與管網分析」報告,現階段 規劃之主要供水方式包括以下四種情境:

(1)兩階段分別供應公共給水(納入管網)及南科用水:由於

3-2

共管網系統可統一調度供應;另外南科用水需求量大且集 中,可以管線供應為主。

(2)皆供應公共給水(納入管網):海淡水供應量體大,溪南 地區既有管網系統併入地點有限。

(3)皆供應南科用水:需加強南科對於海淡水接受度並持續溝 通,另需考量枯水期大臺南整體供水及用水調度狀況,避 免整體調度仍供水不足。

(4)兩階段分別供應公共給水(專管供工業用水)及南科用水:

除南科及周邊用水需求大且集中外,其餘工業區用水需求 分散,需建立獨立之海淡水供水管網系統供應至各工業區 調度較為不易。

以上評析結果,現階段以情境(1)為較適方案。

此外,由於臺南海淡廠預定地位於供水管網系統末端(曾 文溪以北之將軍區沿岸),勢必須以動力方式輸送海淡水納入供 水管網系統供應,原則上輸水路線仍考量以就近供應;另淡化水 納入管網系統後,須考量納入點下游管網系統是否可容納消化 供應之淡化水量及下游區域用水所需量;另未來用水需求主要 增加區域為溪南地區(溪北地區需求增加量有限),故建議輸水路 線仍規劃以供應溪南地區為主。

綜上所述,以安南區國姓橋線上接入、中崙加壓站新設混 合池、南科新設混合池等方案做為溪南地區接水點,進行整體輸 水路線之綜合評析結果如表 3-2 所示,以併入中崙加壓站接水 點,後續再研議規劃輸送至南科或是永康給水廠為較適方案;除 可以一次到位建置輸水規模 20 萬立方公尺/日管線至中崙加壓 站,降低二次埋管施工困難度,且輸水規模彈性較大。如未來南 科有海淡水用水需求,則可建置中崙加壓站至南科輸水管線。

3-1 海淡水供水方式評析說明 BOO,BOO 及民間自辦兩種興辦方式民間均 具有海淡廠之擁有權,前者係透過透過特許

3-4 (16.99+32.05)

5,503 (2,233+3,270)

⚫ 路線距離最近 (26.96+31.78)

6,139

3-2 海淡水輸水路線方案綜合評析比較表(2/2)

3-6

(二) 興辦方式

1、各種興辦類別說明

以興辦類別而言,我國由政府負責推動的公共建設可依循 兩種法源辦理:「政府採購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 稱促參法)」,第一種係依採購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謂採購,

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售、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雇傭等」, 此模式相關事宜由政府負責興建,再委託代操作維護廠商來協 助營運,或以財物購水方式直接向廠商購買。第二種是「促參法」, 係為政府引入民間的資源參與公共建設的投資、興建、營運,此 模式是由政府提出相關計畫構想後,由公開招商程式選出有意 願參與興建營運的民間機構成爲服務提供者,政府由興建與管 理者轉變為監督者。

各興建方式說明如後,若就未來執行之權利義務關係、作 業時程、工期掌控、政府財務負擔、風險承擔、經營效率等指標 加以分析,優缺點比較詳表3-3 所示。

(1)傳統發包模式因係由政府主辦機關規劃、設計並編列預算再 公開招標委託業者興建,於作業僅涉及興建事宜且相關制度 運作成熟下,故有前置作業單純、迅速等優點,惟相對來說政 府卻需背負較為沉重的財源籌措壓力與興建期間可能衍生之 風險,另外工程與營運間之介面整合亦恐有相當之風險。

(2)設計及興建作業統由營造商辦理之統包作業模式,除可透過 固定成本、固定工期保證降低興建風險外,於依循現有採購程 序辦理時亦可導入邊施工邊設計之併行作業,因此相對其他 模式而言,可有效縮短建設期程,並適當分攤主辦機關於興建 期間可能擔負之風險。另外可以統包加代操作方式辦理,降低 工程與營運間之介面整合問題。

(3)有償移轉 BTO 模式,由於政府於建設完成後需償還業者代墊 之建設經費,故對政府財政壓力之分擔並無實質助益,惟政府 仍可藉由民間效率之引進降低興建或營運風險。

(4)BOT、無償 BTO 及 BOO 等模式因於公共建設興建、營運過 程中,充分運用民間參與機制引進民間資金與效率,因而最具 民間參與意義,惟因業者承擔之風險與資金需求相對沉重且 權利義務關係複雜,致計畫推動之前置作業冗長且建設規模 備受侷限,另無償 BTO 需由民間自行融資,但如轉移資產再 營運,則民間融資尚有相當難度。

2、興辦方式比較

表 3-3 為各種興建辦理方法之作業比較分析。就採購法與 促參法之適用上有其競合之處,惟按促參法第2 條規定:「促進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其立法說明即明示:「本法屬特別法性質,優 先於其他法律之適用,本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另公共建設依促參法辦理委外經營使用者,促參法定有相 關獎勵措施,例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之處分、設定負擔或收益等,

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 法令之限制,且得享有出租與地上權租金及融資之優惠;其屬重 大公共建設者,並得享有租稅相關優惠。

促參法之委託經營概念,係民間機構擁有設施之經營管理 權,自負經營盈虧,並與政府分享獲利。而採購法第7 條第 3 項 所稱之營運管理,屬採購法第2 條所稱之勞務採購,其概念為政 府擁有設施之經營管理權,由政府負經營盈虧之責,以委任或僱 傭方式支付費用委託民間機構代為營運管理。前者為民間參與,

著重民間資金之投入及引進企業經營理念,後者為勞務採購,二 者性質不同。此外,許多人把國內促參法推動實施的民間參與方 式稱為政府民間合夥方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事實 上 PPP 的內涵除了目前國內推動實施的特許權系統外,還包括 熟知的合夥投資(Joint Venture, JV),以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型

3-8

3-4 民間參與模式之分工及發包模式比較表 模式(PPP/PFI)

1. 政府購買服務契約(Contract for Services):亦即民間融資提 案制度(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為英國最廣泛採用 的類型,政府依契約內容向特許公司購買服務,特許公司不再 向民眾收取費用。

2. 特許開發權(Concession):類似我國的促參特性,政府將某 種公共建設的開發權給予特許公司,特許公司向使用者收取服 務費用(例如收費橋樑、英法海底隧道等)。

3. 公私合營(Joint Venture):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但由民間 主導,政府以貸款、入股、移轉資產、提供輔助設施等方式參 與(PUK 即為一例;另如軍方戰時的倉儲設施,在和平時期 提供民間經營,提高使用率,如遇戰爭則予收回)。

4. 投資計畫專案管理(Investment Program Management)係指案 件啟動時所需的資金由民間來籌措的採購方式。

3-10

約興建。

(2)促參法鼓勵民間參與投資

澎湖西嶼產水規模每日 750 立方公尺海水淡化廠、

馬公海水淡化廠二廠及望安海水淡化廠(新增及改建)、 南竿產水規模每日 950 立方公尺海水淡化廠等皆由民間 機構投資興建,負責操作營運 15 或 20 年,桃園產水規 模每日30,000 立方公尺海水淡化廠亦同,惟因用戶端未 有迫切需求延後推動。

另規劃中之海水淡化廠如新竹產水規模每日30,000 立方公尺海水淡化廠(已暫緩實施)、金門海水淡化廠二 期及一期改建、小金門產水規模每日 950 立方公尺海水 淡化廠(已暫緩實施)及澎湖產水規模每日4,000 立方公 尺海水淡化廠等,均曾規劃由民間參與投資興建後操作 營運20 年。爰上,臺灣地區過去海水淡化廠不管以何種 方式興辦,遇到之問題總結如下:

A、目前自來水價偏低,無法支應水源開發成本。

B、興建規模較小,不易吸引國內外具規模開發商參與興 建。

C、海水淡化廠營運成本比水價高,不論採用採購法或促 參法興辦皆需仰賴政府補貼其營運與售水價格之差

C、海水淡化廠營運成本比水價高,不論採用採購法或促 參法興辦皆需仰賴政府補貼其營運與售水價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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