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災害應變工作事項
4.2.3 淹水時之避難疏散
一、 校內就地避難
(一) 指揮官在接受教育局(處)的命令或自行判斷災情之下,可決定就地避難之 執行(第一階段避難-低樓層班級垂直疏散),並回報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教育部校安中心。
(二) 搶救組人員清除避難路線上之障礙物(如漂浮之桌椅)協助避難。
(三) 就地避難以「垂直」避難為原則,將學生收容至建築物二樓以上。垂直 疏散路線圖可參考圖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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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避難引導組人員引導避難時,應優先協助行動不便或有特殊情況的學 生。
(五) 避難過程若發現學生、教職人員發生意外時,應通知護理人員迅速實行 救護行動。
(六) 完成避難動作後應清點學生人數並上報指揮官。可參考學生疏散情形調 查表辦理,如表 2- 15。
(七) 若雨勢持續,淹水狀況未改善,則考量學生安全,通報救援協助進行校 外疏散(第二階段避難-全校疏散)。
(八) 若較長時間滯留於避難地點,則由避難引導組人員發放糧食、飲用水給 學生。
圖 4- 3 淹水災害垂直避難路線圖 二、 校外疏散避難
(一) 由避難引導組人員引導學生及教職員工疏散至附近避難集合點。
(二) 由通報組人員聯繫社區志工與家長,啟動救災協助。
(三) 搶救組人員清除避難路線上之障礙物協助疏散。
(四) 避難引導組人員進行疏散路線之交通管制,並遵守交通標誌指示。
(五) 遵照媒體傳播系統之指示。
(六) 疏散路線不經過危險路段(如路旁有未加蓋之排水溝或洪水匯集處)或陡 坡區。
(七) 由緊急救護組人員於避難疏散集合點設立急救站,並啟動緊急救護與救 助機制。
(八) 避難引導組人員在引導避難時,應優先協助行動不便或有特殊情況的學 生。
(九) 避難過程發現學生、教職員工發生意外時,應通知護理人員迅速實行救 護行動。
(十) 完成避難動作後應清點學生人數並上報指揮官。可參考學生疏散情形調 查表辦理,如表 2- 15。
(十一) 若較長時間滯留於避難地點,則由避難引導組人員發放糧食、飲用 水等生活物資給學生。
4.2.4 緊急救護與救助
緊急救援通報依「求援」、「待援」、「救援」程序逐級回報,優先通報 119 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爭取救災資源協助應變處置,倘消防單位因災情 擴大無法立即馳援,則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或縣(市)聯絡處協助救援,其他 災(傷)害處理如下:
一、 人員受傷:立即包紮、固定、止血,傷勢嚴重須緊急送醫時,即通報 119,
若消防救護車因交通受阻無法抵達,則以電話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俾 利協調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救援。
二、 校舍受損:在安全前提下搶救器材、設備,清查受損情形,照相存證並 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另召開應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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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會議,決定停(復)課及復原事宜。
三、 校外聯絡道路中斷:將災情通報 119、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教育部校安 中心,同時召開應變小組會議,決定停(復)課及強化防災事宜。
4.2.5 啟動社區住戶與家長之協助
由指揮官協請家長會長集結社區志工、家長會成員或校友會,協調災時 所能提供的搶救災資源及人力部署支援,通報組需建立支援機構之通訊錄如 表 2- 4 所示,以便於災時得以第一時間請求所需支援。指揮官亦可請求社區 提供具有專長的社區志工名單,協助學校搶救災之進行
第5篇 海嘯災害預防與應變事項
5.1 平時預防工作事項
為降低海嘯來臨時所造成之損失,沿海地區學校應充分了解學校位置是 否位於易遭受海嘯侵襲地區,採行必要之防災整備措施,並舉辦海嘯災害講 習或教育宣導,讓教職員生均能充分瞭解海嘯災害特性、海嘯警報發布及解 除機制、海嘯來襲之緊急應變措施及海嘯後之因應作為,且透過定期舉辦之 防災演練讓全校師生熟悉在校、在家、白天、夜晚等不同情境之緊急避難疏 散路線及安置通報方式等實際作為。審慎擬訂海嘯災害緊急應變計畫,並予 以檢討與修訂;依據政府相關機關最新公布之海嘯災害潛勢圖,配合學校之 地形與環境特性,選擇避難處所,規劃避難路線,製作防災地圖,並設置明 顯的標示。另外,準備避難救生包(內含緊急應變所需物品),以因應不時 之需。
5.1.1 校園環境安全自主性調查
一、 調查範圍
檢視所規劃之海嘯避難疏散路線是否暢通;校園內海嘯逃生路線指示 牌,是否懸掛於適當位置,以便疏散避難時可依指示方向,往安全處逃生。
通訊設備可否正常運作,以利災時即時向主管機關與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
由於海嘯攻擊臺灣時間各地區不同,但最多約八小時,故應準備至少八小時 之電力與通訊。
海嘯來臨時,應往高處避難,學校所規劃之海嘯避難場所,應為三層樓 以上鋼筋混泥土建築之最高樓層或頂樓,總務處可委請專業技師檢核該大樓 之耐海嘯能力,將合格建物規劃為海嘯避難場所;不合格建物應儘速改善。
若學校無足夠高之避難空間,則建議另行興建可耐海嘯與強震之建物。平時 可作為校舍、辦公大樓、或停車空間等,災時則作為海嘯避難場所。
二、 調查時機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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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每學期開學前應進行校園環境安全維護狀況評估,並紀錄評估結 果留存,不合格項目將立即改善處理。若不合格項目之改善需專業人員協助 時,由總務處聘請專業技師或專業技術輔導團體進行改善協助,以確保全校 教職員工生之安全。
5.1.2 校園環境安全改善
針對海嘯避難路線之不通暢、海嘯避難指引不清楚、通訊設備無法正常 使用等環境安全自主性調查不合格項目進行改善。
5.1.3 自我檢視學校潛在災害評估分析
到目前(108 年 3 月)止,本校無海嘯所引起之災害,故無統計及災害潛勢評估。
5.2 災害應變工作事項
海嘯災害應變工作事項包含災害來臨前之戒備、校園災害防救應變組織 之運作、災情通報、避難疏散之執行、緊急救護與救助實施及災情通報等內 容,其詳細災害應變流程如圖 5- 1 所示。
圖 5- 1 海嘯災害應變流程圖
5.2.1 臨災戒備
接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海嘯警報後,或於發生較大地震(劇烈搖晃、站 立不穩、行動困難時)並發現海嘯徵兆後(遠處海中會有白色浪沫的長浪向 岸邊湧來、或有海水快速退去露出大片海岸),應依規定停止上課,且老師 應帶領學生採行必要避難疏散與緊急應變措施,並依平時時擬訂之海嘯災害 緊急應變計畫,以及防災演練之避難疏散方式,攜帶緊急應變物品,迅速前 往安全處所避難,並啟動安置通報作業。若學校被規劃為海嘯災害避難收容 場所,則應依作業程序啟動避難收容作業。另外,將教室門窗打開,以利海 嘯波通過,減少對建物的衝擊力道。其預警重點如下:
一、 因遠地地震或海底滑坡所引起的海嘯之預警
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研判海嘯可能對臺灣地區構成威脅時,會將海嘯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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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通報至各相關海岸巡防、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及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 通報處理中心。學校接獲相關機關之海嘯警訊後,應指派專人密切注意後續 海嘯警訊,如可能造成威脅,應立即報告校長及相關主管,以便及時採取有 效應變措施。
二、 因近海地震所引起的海嘯之預警
沿海地區學校在上課期間,接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海嘯警報後,或於發 生較大地震並發現海嘯徵兆後,應依平時擬訂之海嘯災害緊急應變計畫,以 及防災演練之避難疏散方式,請師生立即疏散至安全處所,並啟動安置通報 作業。
5.2.2 避難疏散之執行
一、 指揮官在接受教育局的命令或自行判斷可能災情之下,可決定發布疏散 命令之時間,並回報至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教育部校安中心。
二、 緊急疏散時各班導師或任課老師應確認該班學生出席狀況及學生安全狀 況,並依指示之避難逃生路線將學生帶領至安全地點集合,如圖 5- 2 所 示。
圖 5- 2 海嘯災害避難疏散路線圖
三、 避難引導人員在引導避難時,應有專人注意行動不便或有特殊情況的學 生及教職員工,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四、 避難疏散過程發現學生、教職員工發生意外時,救護人員應迅速實行救 護行動。
五、 清點學生及教職員工人數並上報指揮官。
六、 由於海嘯波通常是多次侵襲的型態且可能持續數小時,未獲知解除警報 前,不可鬆懈戒備,更不可前往可能致災或已發生災害區域。
七、 海嘯警報解除後,則靜待原處等候救援,通報組利用通訊設備與外界溝 通。
八、 附屬幼兒園、低年級及特教班等學生心智發育較未成熟,可能會因害怕 而哭鬧,班導師ㄧ人難以應付,搶救組/緊急救護組成員須主動進行協助。
5.2.3 緊急救護與救助
緊急救援通報依「求援」、「待援」、「救援」程序逐級回報,優先通報 119 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爭取救災資源協助應變處置,倘消防單位因災情 擴大無法立即馳援,則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或縣(市)聯絡處協助救援,其他 災(傷)害處理如下:
一、 人員受傷:立即包紮、固定、止血,傷勢嚴重須緊急送醫時,即通報 119,
若消防救護車因交通受阻無法抵達,則以電話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俾 利協調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救援。
二、 校舍受損:在安全前提下搶救器材、設備,清查受損情形,照相存證並 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另召開應變小 組會議,決定停(復)課及復原事宜。
三、 校外聯絡道路中斷:將災情通報 119、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教育部校安 中心,同時召開應變小組會議,決定停(復)課及強化防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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