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藍田書院創建背景
第二節 彰化地區書院之發展
一、 清代書院的政策
「書院」之起源,約以唐玄宗開元六年為始,初為修書之所。如新 唐書所記載:「開元五年,乾元殿寫四部書……。六年,乾元院更號麗正 脩書院……。八年,加文學直,又加脩撰、校理、刊正、校勘官……。
十三年,改麗正脩書院為集賢殿書院,………。」44由此可見,最初書院 的活動只是修書或藏書。到了北宋,因官學未興,學校型的書院應運而 生;到了南宋,更是發達興盛。45元代中央政府為了消解漢族知識分子的 敵對情緒,對於書院一概採取了鼓勵、幫助的辦法;而明代則因師生好 議論朝政而遭撤禁,但仍未廢絕。46
清初為攏絡漢人而有開科舉士、祭拜孔子、興辦官學等措施,但對
43 趙映林,〈古代書院發展述略〉《中國文化月刊》,第 246 期,2000 年 9 月,頁 1。
44 歐陽修,《新唐書》,卷四七(北京,中華出版社,1975 年),頁 7-8。
45 徐梓,《元代書院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 年),頁 6-7。
46 伍振鷟,《中國大學教育史》(臺北,三民書局,1982 年),頁 141。
於官學體制外的書院是採抑制發展。47順治九年下詔重提明代管制書院之 言:「不許別創書院,群聚結黨,及號召他方遊食之徒,空談廢業。」48此 時期清廷深恐書院士子集會結社會不利於統治,在禁止別創書院的同 時,對於原有現存的書院並未加以取締,主要在控制輿論,以防明末書 院議政之事再生。49
臺灣書院之設置,首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 年)統治臺灣之後,由 領軍攻臺成功的施琅首建西定坊書院,而後在康熙年間陸續來臺之官 員,各於其任內增建之。茲列如下「表 2-1 清康熙年間臺灣書院一覽表」。
從表 2-1 所列康熙年間所設立的書院,可知重在推展文教,僅臨時 利用現有房舍權充書院,提供士子讀書之所而已。50迨至康熙四十三年,
臺灣的第一座典型的書院-崇文書院方才成立。崇文書院由臺灣知府衛 台揆所建,51初為義學,但「置田在諸羅縣蘆竹角海豐崙,年收租粟為學中 膏火」,52辦學經費充實,從此「各縣後先繼起,以為諸生肄業之地」。53
47 樊克政,《書院史話》(臺北,國家出版社,2004 年),頁 131-132。
48 崑岡,《欽定大清會典事例》(臺北,中華書局,1963 年),頁 413-416。
49 吳宣德著,李國鈞、王炳照主編,《中國教育制度通史》,第 4 卷〈明代編〉(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
2000 年),頁 172。
50 葉憲峻,《清代臺灣教育之建置與發展》(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史學所博士論文,2003 年),頁 125。
51 王啟宗,《臺灣的書院》(臺北,文建會,1987),頁 24。
52 范咸,《重修臺灣府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年),頁 289。
53 連橫,《臺灣通史》(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274。
表 2-1 清康熙年間臺灣書院一覽表
設置時間 地點 今之地名 設置者 書院名稱 1 康熙二十二年 臺灣府治 臺南市 靖海侯施琅 西定坊書院 2 康熙二十九年 臺灣府治 臺南市 知府蔣毓英 鎮北坊書院 3 康熙三十一年 臺灣府治 臺南市 知縣王兆陞 彌陀室書院 4 康熙三十二年 臺灣府治 臺南市 知府吳國柱 竹溪書院 5 康熙三十四年 臺灣府治 臺南市 道憲高拱乾 鎮北坊書院 6 康熙三十七年 臺灣府治 臺南市 道憲常光裕 西定坊書院 7 康熙四十三年 臺灣府治 臺南市 道憲王之麟 西定坊書院 8 康熙四十四年 臺灣府治 臺南市 將軍吳英 安東坊書院 9 康熙四十八年 臺灣府治 臺南市 道憲王敏政 西定坊書院 資料來源:高拱乾,《臺灣府治》,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60 年,頁 33;周元文,《重修臺灣府治》,卷二<規制志 >,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55 年,頁 36。
雍正十一年(1733 年)書院的發展進入新的階段,雍正皇帝表示:「朕 臨御以來,時時以教育人材為念。但稔聞書院之設,實有裨益者少而浮 慕虛名者多。……近見各省大吏,漸知崇尚實政,不事沽名邀譽之為;
而讀書應舉之人,亦頗能屏去浮囂奔競之習。則建立書院,擇一省文行 兼優之士讀書其中,使之朝夕講誦,整躬勵行有所成就,俾遠近士子觀 感奮發,亦興賢育才之一道也。……。各賜帑金一千兩,將來士子群聚
讀書,須預為籌畫,資其膏火,以垂永久。其不足者,在於存公銀內支
集中於臺南;乾隆以後,開墾範圍已擴展到嘉義、雲林、彰化、新竹、
大學史學所博士論文,2003 年,頁 127-128。
彰化於康熙四十九年至雍正十三年間 ,開發最快速。雖然開墾之 初,文教無暇顧及,但開墾進行相當程度之後,文教隨之推展。61乾隆 十年,彰化知縣曾曰瑛改彰化縣義學為白沙書院,其「以彰化設治二 十餘年,尚無書院,慮無以為培養人材地,遂捐俸倡建書院於文廟之 西偏。工既竣,曰瑛手定規條,撥田租為師生束脩膏火之費,名曰白 沙」。62曾曰瑛不僅捐錢興建書院,也親定規條,惜已不可考。63但他培 育彰化人才的用心,則在「白沙書院示諸生」乙詩中表露無疑:
「敢因小邑廢絃歌?講苑新開事切磋。誰謂英才蠻地少,原知高 士海濱多。文章大塊花爭發,施思淵泉水蹙波。他日應知化鄒魯,好 從斷簡日編摹。」64
彰化白沙書院於創立後,歷經多次的修繕。例如乾隆年間「白沙書 院在彰化文廟之左。……二十四年,知縣張世珍重修。五十一年之役破 燬,知縣宋學顥乃改建於文祠之西。」;65「嘉慶二十一年,署知縣吳性 誠重修,規模較大。先是嘉慶十六年,知縣楊桂森議以南門外舊倉改建 主靜書院,延師主講,以為貧士肄業之地,勸捐千餘圓,置田生息,後
61 王啟宗,《臺灣的書院》(臺北,文建會,1987 年),頁 36-38。
62 周璽,《彰化縣志》,卷三<官秩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101。
63 林文龍,《臺灣的書院與科舉》(臺北,常民文化,1999 年),頁 61。
64 余文儀,《續修臺灣府志》,卷二十五<藝文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84 年),頁 927-928。
65 連橫,《臺灣通史》,卷十一<教育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62 年),頁 279。
不果建,遂以此租撥歸白沙書院。」66吳性誠不僅修繕,還更新書院格局,
延師訓課,而有山長之稱。名義殊為未協,既曰書院,主講席者,自應
清朝時期的臺灣書院之創立者,分為官憲倡建、官民合建與民間 團體及個人私建三類。79康熙、雍正年間設立者,幾全為治台官員所建,
屬官建書院;迨至乾隆中葉,則發展為官民合建書院;嘉慶、道光以 降,更有由地方紳民捐建書院之舉,80因此而使書院更加 廣設 於 各地 。 而白沙書院屬於官憲倡建,因此具有官方主導文教發展之影響力。
白沙書院的行政組織,除了山長,另有四名董事,以及租丁、院 丁等。書院的山長及董事由民間推薦,彰化知縣任命。而在經費管理 方面,年度經費結算,由董事向知縣報告,接受官府的監督。另在學 生考核方面,則設有官課及師課。81《彰化縣志》亦記載「書院動支費 項,每年就戶總經管,收取學租銀二百零一兩二錢,繳送在署。書院 經管書,按月填簿請領,發給膏火。其費用不敷,係本縣捐俸發給料 理。」82由此觀之,白沙書院屬縣级官憲書院。
而在運作方面,日治時期調查記載「本書院在歲考、科考之年舉 辦七次,其他之年舉辦十次官課及師課;官課在二日,師課在十六 日 。 而以生員的前十二名為內課生,每人賞給膏伙銀二元四角,其次的二 十名為外課生,每人賞給膏伙銀一元二角;童生的前二十名為內課生,
79 李鎮岩,《臺灣的書院》(臺北遠足文化,2008 年),頁 30。
80 郭嘉維,〈清代臺灣書院沿革初稿〉《臺灣文獻》,38 卷 2 期,1987 年,頁 166 。
81 劉顏寧,《重修臺灣省通志》,卷六〈文教志〉,頁 129;許雪姬總策劃,《臺灣歷史辭典》(臺北,遠流 出版社,2004 年),頁 268。
82 周璽,《彰化縣志》,卷四<學校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147。
每人賞給膏伙銀一元二角,其次的四十名為外課生,每人賞膏伙銀八 角,其餘為附課生而不給賞。此名次在年初的官課決定後一年間不變 更。官課的獎金稱為花紅,由知縣賞給。據說花紅賞給十名,而生員 內課生一元至四元,童生內課生一元至二元。另以經費剩餘補助鄉試 應考者的旅費」。83從以上記載可見,白沙書院招收三種不同層次的學 生肄業。
(三)經費
白沙書院的運作,除了良好的組織制度和山長的盡心負責之外,
經費的充裕更是一大因素。該院早在雍正六年義學時期,即由知縣湯 啟聲置學田「在貓霧保上腳(土名凹餅莊),計田五十一甲六分二釐。每甲 年徵租粟六石,共粟三百九石七斗二升;照官莊折銀每石折番銀三錢六分,
共銀一百一十一兩四錢九分九釐二毫。內除折納正供、耗羨、車等費共四 十四兩七錢七分七釐二毫外,剩銀六十六兩七錢二分二釐,為義學師生束 脩、膏火之資。」84
至於書院經費之使用「每年就戶總經管,收取學租銀二百零一兩二 錢,繳送在署。書院經管書,按月填簿請領,發給膏火。其費用不敷,係
83 臺灣臨時舊慣調查會編、陳金田譯,《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第一卷
(臺中,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0 年),頁 533。後簡稱《臺灣私法》。
84 劉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卷十一<學校志>(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 年),頁 336。
本縣捐俸發給料理」。85由此可見,書院的經費都需依規定使用。
在日治時期的調查即明白指出「本書院的基本財產有年收穀二千 三百三十一石的水田、浮復地及租銀四百元的魚塭、瓦厝等,其中有 人民捐獻、主靜書院撥入的財產及充公的土地。……,充公土地大部 分是廖案抄封地」。86是以白沙書院的經費來源有三部份,一是人民捐 獻,二是充公的土地,三是主靜書院撥入的財產。主靜書院是知縣楊 桂森規劃成立未果之書院,所以把經費撥給白沙書院。人民捐獻者則 有中部地區開墾地主張達京捐「下則田一段.內除完納正供耗羨勻丁等 費外,實徵租銀六十兩。」87又如光緒十年(1884 年),南投紳士吳朝陽,
在日治時期的調查即明白指出「本書院的基本財產有年收穀二千 三百三十一石的水田、浮復地及租銀四百元的魚塭、瓦厝等,其中有 人民捐獻、主靜書院撥入的財產及充公的土地。……,充公土地大部 分是廖案抄封地」。86是以白沙書院的經費來源有三部份,一是人民捐 獻,二是充公的土地,三是主靜書院撥入的財產。主靜書院是知縣楊 桂森規劃成立未果之書院,所以把經費撥給白沙書院。人民捐獻者則 有中部地區開墾地主張達京捐「下則田一段.內除完納正供耗羨勻丁等 費外,實徵租銀六十兩。」87又如光緒十年(1884 年),南投紳士吳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