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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舉鄉會試官員的監督與懲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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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清代科舉鄉會試官員的監督與懲處機制

本章將分析監督科舉鄉會試官員的制度,以及科舉鄉會試官員如果在職務上 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將如何議處。清代科舉鄉會試為了保障科舉取士為國掄才的 功能,並且維持科舉考試的公正性。主要設計了考差制度、迴避制度、磨勘制度、

搜落卷制度等機制,而在懲處的規範方面則有《欽定吏部處分則例》卷 27〈科 場〉以及《大清律例》〈吏律‧職制〉「貢舉非其人」(含 8 條例文)。

一、清代科舉鄉會試官員監督機制

清代科舉鄉會試為因應保障科舉取士為國掄才的功能,並且維持科舉考試的 公正性,在各朝不斷創設或改良若干科舉制度,在鄉會試官員的選取以及監督方 便不斷修正,以回應士子與科舉考試制度的需求,本論文以下將分析清代監督科 舉鄉會試官員的考差制度、迴避制度、磨勘制度、搜落卷制度。

(一) 考差制度

考差制度是清代以考試選拔主考官的制度。考差制度的創設,是為了避免科 舉鄉、會試的主考官在閱卷取士的過程中,因為自身的學問有限以致於無法辨別 試卷優劣,進而產生取捨不當87的結果影響考選結果的公信。清代對於此問題的 關注與考差制度化的過程,在李世愉對於考差制度的研究中,認為是從康熙朝開 始。康熙朝相較於考官的學識,更為注重其人品。直至雍正朝才對於考官的學識

87 「各省正副考官,司鑒衡之任,必得學問優瞻,校閱精明,而品行端方,秉公持正者,始足以 獲真才而襄巨典。」《清高宗實錄》卷 65,乾隆三年三月癸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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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對嚴格的要求,並且逐漸地制度化88。雍正朝對考官學識的要求,最為直接 的方式就是進行公開的考試以鑑別考官的程度。

從雍正朝開始討論對考官學識的要求,到考差制度的實行,從《清世宗實錄》

的記載有以下歷程:

雍正元年四月首開登極恩科鄉試,正月,雍正從開列名單中選派雲貴二省 鄉試正副主考官四人,其中正主考二人為翰林院官,副主考二人分別是內務府 員外郎鄂爾泰、刑部員外郎朱崧。數日後便諭吏部:「開列各省試官,在部院 之舉人、進士者,不比翰林人員,文章或致荒疏。若將此等人差往,不能閱 文,殊屬無益。伊等如有自稱文章未經荒疏者,著開列,朕加考試。」……雍 正三年正月頒旨:「從前學政、主考,皆就其為人謹慎者派往,並未考其文 藝。其中竟有不能衡文者,或因中式之後荒疏年久故耳。著將應差之翰林,並 進士出身之各部院官員查奏,俟朕試以文藝,再行差委。」……同年三月初二 日,考試翰林及部院進士出身等員於太和殿,以備學政、典試等差也。

學者李世愉認為考差自雍正三年創建之後,迭經雍正、乾隆、嘉慶諸朝不斷 調整關於考差的各項規定,至嘉慶時成為定制,並成為清代科舉制中的一項重要 內容。考差的時間,沒有嚴格的規定。具體日期由皇帝考慮各省鄉試正副主考官 題請及派出的時間89頒旨決定,多數定於鄉試年四月考試90。考差的地點,均在宮

88 李世愉,〈考差制度〉,《清代科舉制度考辯》,瀋陽:瀋陽出版社,2005 年。

89 規定於《欽定禮部則例》〈鄉會試考官同考官〉。

90 「考取試差,則自四月間閱卷進呈之後,陸續簡放主考。」《清仁宗實錄》卷 176,嘉慶十二 年三月丙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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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殿廷之內,具體地點,亦無固定91。考差的考試內容92為:「《四書》題一道,《五 經》題一道,詩題一道。」由於乾隆朝多有對於考差名次的排定與差遣省份關係 的猜測,為了不洩漏考差名次,乾隆 35 年諭:「著將應行開列人員仍照向例考試,

其試卷不必分別等第,止將擬取之捲進呈。入選人員,即按各衙門開列名單,交 該部各依衙門次序帶領引見,候朕陸續點用。」、「與考之人,即使自知考取,亦 不能豫知簡拔何省」93。嘉慶朝由於又有多次關於「考取名次漏泄」的議論,因 此嘉慶 15 年定:「閱卷大臣不必排定名次,惟各於所閱之卷,將取與不取分為兩 束,自注銜名,一體進呈,候朕詳加披覽,親定去取、前後。94

(二) 迴避制度

《欽定禮部則例》卷 87〈鄉會試迴避〉共有 6 條關於迴避的規範。清代科舉 鄉會試官員的迴避規範,相對於明代而言更進一步地加強95。清代科舉應迴避的 範圍擴及子弟、親族的層面也是前所未有的廣泛。

鄉會試入場官員之子弟及同族,除支分派遠散居各省各府籍貫迥異者毋庸迴 避外,其餘雖分居外省外府在五服以內,及服制雖遠聚族一處之各本族,並外祖 父翁婿甥舅、妻之嫡兄弟、妻之姊妹、夫妻之胞姪、嫡姊妹之夫、嫡姑之夫、嫡 姑之子、舅之子、母姨之子女之子、妻之祖孫女之夫,本身兒女婣親皆令迴避不

91 雍正朝是在太和殿;乾隆三年在保和殿,其後多在正大光明殿;嘉慶、道光朝多在上書房,間 或在正大光明殿、保和殿、乾清宮;至光緒初又在保和殿。

92 雍正三年規定:「試以《四書》文二篇」,乾隆時增加排律詩一首。嘉慶 24 年奉上諭:「考試試 差人員,自此次為始,《四書》題文兩篇內著減去一篇,添《五經》文一篇,仍用五言八韻排律 詩一首。著為令。」此後為定例。

93 《清高宗實錄》卷 857,乾隆三十五年四月甲子。

94 《欽定科場條例》卷 9〈直省鄉試正副考官〉

95 魏秀梅,〈清代科場迴避制度,1645—1906〉,《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研究所集刊》,第 16 其,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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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與試。如例應迴避本官不自行開出因而中式者,本官議處該生黜革。

謹按嘉慶二十年奏准八旗覺羅請將同族有服制者令其迴避其餘婣親悉照入場官員之例辦理

又宗室所有切近婣親應否迴避從前未經議及嗣後亦照入場官員之例一體迴避。

迴避制度規範的包含鄉、會試的內簾主考官、同考官、內監試、內掌收,外 簾知貢舉、監臨、提調、監試、外收掌、受卷、彌封、謄錄、對讀、供給等入闈 負責考務的官員。

鄉會試內簾主考官、同考官、內監試、內收掌、外簾、知貢舉、監臨、提調、

監試、外收掌、受卷、彌封、謄錄、對讀、供給各官,俱令其子弟等迴避以杜弊 端,至兩翼副都統、叅領、章京、磚門御史及巡綽等官俱不必迴避。

謹按道光十九年給事中李熙齡奏貢院尋常考試請定章程經吏部覆稱道光十九年本部議覆前

任御史王瑋慶條奏內稱考試繙譯候補筆帖式辦考司員雖無迴避之例但既經入場自應照鄉會試外

簾之例凡有子弟宗族婣親考試者一體令其迴避以肅功令奉 旨依議等因是尋常考試外簾等官

原有迴避之例嗣後亦照鄉會試外簾官一體迴避。

上述這些入闈官員根據規定應自行開出應迴避的考生的姓名,由主考官核實 以後進行公佈,點名時去除有關考生的姓名,不准該考生參加本科鄉會試。

迴避士子考官等入場日至公堂移會,內外簾官及場內執事各官將應行迴避各 生姓名自行開出彙單,知會順天鄉試會試行磚門監試御史,直省鄉試行外場點名 官於名冊扣除,仍揭示外場牆壁。

並且在對於江南地區的江蘇和安徽兩省入闈官員與考生之間的迴避更為嚴 格。共有以下 3 條例文規範該地區的科舉鄉會試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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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官員籍隸安徽、安徽官員籍隸江蘇,現任司道以上等官,其同族有服制 者及外婣各項概不准應江南鄉試。現任知府直隸州遇所屬州縣開送簾員其同族有 服制者及外婣各項一體迴避,俱自行造報監臨提調查覆。如有朦混入場者,查出 嚴行叅處。陝甘鄉試,如司道以上等官有籍隸兩省之員,照江南鄉試之例畫一辦 理。至內外簾官較之江南人數減半,其知府直隸州之籍隸兩省者,由巡撫查明,

無庸調取。該府州所屬之州縣入簾其子弟親族即可,無庸迴避。學政照司道以上 等官之例概令

迴避。

謹按道光七年議准籍隸江安兩省者除巡撫兩司學政省道府首縣仍照向例辦理其總河巡道等

官如所屬並無入簾之官其子弟親族應准其一體鄉試仍責成監臨於派撥簾員時分別嚴查如有朦混

入場者照例治罪。又十四年議准江安籍貫現任司道以上官員本身並未入場應令外婣各項及同族

有服制者迴避同族無服制者准其考試

江寧省城之首府、首縣籍隸安徽,陝西省城之首府首縣籍隸甘肅,其子弟親 族概不准應本省鄉試。

江南陝甘鄉試籍隸本省之州縣不准調取入簾。

清初的江南省,即是明代的南直隸,關於江南地區特設的迴避規定係因此 地區曾為明朝的政治中心,明成祖遷都後亦是明朝的政治次中心。清代取得統 治後,為了避免江南地區過於強大,形成對中央政權的威脅。雍正七年十三日 丁巳內閣奉上諭:「向來有司官補授之時迴避本省,蓋因地方密邇,恐其中有嫌 疑牽制等弊也。朕思江南之上江、下江,湖廣之湖北、湖南,陝西之西安、甘 肅,雖同在一省中,而幅員遼闊,相距甚遠,定製各設巡撫、司、道以統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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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將「磨勘」引入科場作業程序之後,在各個科場作業的行政環節包含 檢驗官員自行迴避的相關聲明、科舉所需文墨紙張的準備與解送、試題出擬與 試題答卷的格式、謄錄對讀以及筆跡的校對100,均須經過繁複的「磨勘」程序 以「防弊端、正文風」101,《清史稿》〈選舉志‧三〉也以「禁令之密、前代未 有」來形容清代「磨勘」制度。

依據《欽定科場條例》卷49〈磨勘事宜〉關於規範沿革的記載,清代的科

依據《欽定科場條例》卷49〈磨勘事宜〉關於規範沿革的記載,清代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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