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投資人行為
第4節 清償決策
退休金清償期注重投資報酬率,極小化投資風險,並妥善規畫各期消費 額度。參與者退休後,將從個人帳戶拿回所有退休金總額,退休生活的健康 狀況、長壽風險與通膨風險,都會使參與者的退休金消耗過快。協助參與者 在退休後有良好的財務規劃,也是退休金體制的效用。本節將討論參與者在 退休後所面臨的風險,退休金體制該如何設計以協助避險,與年金商品在清 償期的運用。
第1項 長壽風險
沒有人能預期還有多少年歲,在醫療技術日新月異,人們越活越長。在 各期未合理分配消費的情況下,會面臨退休金消耗過快的困境。參與者對於
退休生活需求過度自信,認為可以依靠些微退休金資產就足以度過退休生 的退休金參與者,購買年金保險的比例減少。Brown et al.(2001)以美國為例,
1999 年參與者在退休時卻很少將退休金總額年金化,四分之三的公司退休金
對於年金保險不熟悉也是參與者不願購買年金保險的主因,Warner and Pletter(2001)研究美國國防部退休人員的年金化狀況。儘管年金提供參與者 17.5%到 19.8%的內部投資報酬率,遠高於美國公債利率 7%。一般預期年金
化比例很高,但是大多數參與者仍然選擇一次性給付。從經濟價值來說,美 國國防部雇員總共損失 17 億美元。
第2項 通膨與資本市場風險
退休期間的投資報酬與通膨風險,是退休金參與者必須面對的難題。穩 定的投資報酬率可以規避通膨風險,然而退休人員對於投資不夠熟悉,退休 金資產蒙受損失。透過年金保險提供參與者固定投資報酬率,可以規避投資 風險。也有依據通貨膨脹率規劃的年金保險商品,每年支付金額隨通膨調整,
可以部分規避通膨風險。
第3項 臺灣年金保險市場與勞退新制上的運用
王儷玲(2000)研究臺灣年金保險市場發展,民國 81 年確立年金保險法制,
但是當時對於年金給付期間解約及保單借款為加以限制,衍生出逆選擇問 題。直到民國 86 年財政部對相關條款作出明確規定後,臺灣年金市場逐步成 長。根據一份 1997 年研究報告指出,購買者消費年金的最大動機就是擁有稅 負優惠,邊際稅率增加 1%,人們購買年金量增加 4.3%。目前我國購買年金保 險稅負優惠如下:
•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 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 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 24,000 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 限制。
• 年金給付也有稅負優惠,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 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為免稅所得,而年金保險給付屬於此類。
• 遺產稅方面,依保險法 135 條之 3,與遺產與贈與稅法第 16 條,年金給 付免繳遺產稅。
臺灣勞退新制自行選擇投資平台提供年金保險供參與者選擇,年金保險 可提高參與者退休後所得替代率。曾真育(2005) 以模擬法分析年金彌補所得 替代率之不足,分為基本所得替代率與理想所得替代率分別為 50%和 80%。
研究結果發現定額年金保險支付金額確定,可確保日後生活無虞,可支應個 人基本所得替代率不足。變額年金是未來投資報酬率高低決定支付金額,保 費相較定額年金便宜,給予投資人機會以小博大,支應理想所得定代率不足 額。在其他條件相同下,越早開始提撥,越晚退休,都可使時間複利效果驚 人,折現每月年金保險費越便宜。
為了提供臺灣年金保險市場更大的發展空間,臺灣金融法規上必須做出 調整,王儷玲(2000)提出:
• 解除保險業者投資限制,目前僅限投資於有價證券、不動產、海外投資、
放款與辦理經主關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和公共投資。變額年金保險商品需 要高報酬率,需要開放的投資環境。
• 稅負優惠刺激年金保險商品購買意願,目前所得稅規定 24,000 元扣除額,
必須分攤勞、農、公保與各式保險,扣除額不夠高。提高扣除額,或是為 年金保險商品專門設計扣除額是改革方向。
• 政府提供優良的固定收益商品,以利於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上的管理。保 險公司可做長期擔保貸款,或是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降低經營年金保險 的利息風險。
• 鼓勵退休金體制採取團保年金方式,公保、勞保也都可以引年金保險,在 參與者退休時團保即期年金。勞退新制自行選擇投資平台則採行躉繳型年 金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