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漢譯四部律典

在文檔中 立 政 治 大 學 (頁 21-29)

第二章 佛教老病照護之相關文獻

第一節 漢譯四部律典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第二章 佛教老病照護之相關文獻

在討論寺院老病僧照護規劃之前,需先瞭解當代寺院的實際運作情況,是否 按照律典內容執行。在進行律典與寺院老病僧照護的討論前,首先介紹老病照護 相關文獻,分為三部分。第一、漢譯律典《十誦律》、《四分律》、《摩訶僧祇律》、

《五分律》共四部,其次為太虛法師〈整理僧伽制度〉老病照護之規劃,最後是 與當代老病照護研究之相關文獻。

第一節 漢譯四部律典

佛陀涅槃後,佛弟子將佛陀的教導整理為經藏與戒律,經藏的內容是佛陀根 據聽者的程度的教導。戒律是僧團共住、個人修持的軌範,是佛陀教導弟子們在 個人律儀與僧院團體生活的規範。

關於律典,佛陀當時有其設立的因素,因為其時代久遠,二千五百多年以來,

原本在印度的規範,現在傳承至漢地,或許時空演變之下,會有不同的地方特色。

從佛陀當時的狀況到當代台灣寺院,有很多因素會改變的,但是其照護精神是否 有延續?從佛陀的事例背後,為何要強調這些照護精神?因為,事例是表象,事 例是佛陀做了哪些事,而我們看到的是現象,現象不見得可以照本宣科、照搬過 來。我們要看的是現象的背後,佛陀要強調的精神,而那精神在當代的佛寺有沒 有落實。這也是本研究想進一步討論的問題之一。因此,藉此機會了解佛世的規 範,當時寺院是如何處理,而當代寺院又如何運作?找出佛陀時代之寺院照護老 病僧的模式哪些是值得我們借鑒與仿效?而有哪些作法是當代寺院遺失或忽略 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因此本研究以漢譯四部律典之老病僧照護規範為當代三個寺院老病照護要 素之分析架構。在佛教流傳的歷史中,《摩訶僧祇律》源自革新的大眾部系,《十 誦律》、《四分律》、《五分律》源自保守的上座部系。四部律的出處雖然有大眾 部、上座部之派別不同,然而二者的分別主要有二個重點,一是對戒律持守的態 度,另一是對義理的看法不同。14然而與老病照護有相關的是對戒律持守的態度,

大眾部認為對戒律的持守不應拘泥,所以認為小小戒可捨;上座部認為對戒律的 持守不應更改,認為大、小戒同樣應當持守。因此,不同的持守態度影響下,在 老病照護的部分,對病者、看病人、醫藥籌措等規範,四部律不盡相同,且有不 同的擴增重點。於此脈絡下,清楚呈現革新派與保守派對老病僧與看病人(照護 者)不同的規範意涵,是否進而影響當代寺院的照護,此部分於後續章節會再詳 述。又,本文討論之佛教老病照護,是依據四部律典的內容。以四部律典之老病 照護內容而言,其涵蓋範圍更廣,不僅是醫藥、護理的照護,還包含老病僧應盡 的執責,以及寺院應對老病僧提供協助的內容。四部律典規範病人主要之內容有,

病人要依照病況服藥、不可飲食過量、要能觀無常、五蘊等;也規範看病人的執 責,例如,要能常常幫病僧保持身體、環境清潔,要能提醒病僧修無常法等。不 同之處,尤其是與病僧有關的部分,例如病僧無人照護的原因、醫藥的籌措、照 顧病人的利益,顯示出各律典對老病照護的態度,此部分也會於後文再作探討。

一、傳譯背景

首先說明四部律典之傳譯背景。印順法師將佛法流傳分為三類,「佛法」、「大 乘佛法」、「秘密大乘佛法」。「佛法」是指大乘與小乘尚未對立,時間約在西元前 三百年;15對於這個階段,近代學者或分為「根本佛教」、「原始佛教」、「部派佛 教」。印順法師認為佛陀教化時代是「根本佛教」,是一切佛法的根源;其次,「原

14 水野弘元等著,許洋主譯,《印度的佛教》,頁77-85。

15 印順法師指出:「部派分裂的年代,雖有種種傳說,由於佛滅年代的傳說不同,難以作精確的

考定。」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 35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

始佛教」是聖典集成的時代,是研究「根本佛教」之佛法最主要的環節;16而「部 派佛教」是指大眾部(Mahāsāṁghikāḥ)與上座部(Sthavirāḥ)分立以後的時期。

「原始佛教」時期,經典與律典陸續集成;集成的經典與律典是「經」(修 多羅)──「四阿含」及「律」(毘奈耶)之重要部分。17目前佛教界使用早期 的經典「四阿含」及「律」(毘奈耶),大多於此時期集結而成,且以口傳方式流 傳。

佛陀說法教導人類,其教導內容分為法與律,二者有不同的特點。法是佛陀 的教導,重於個人的修證;律是佛陀的規範,重於大眾的和樂清淨。印順法師說:

「法重於內心的德行,律重於身語的軌範。」18由於佛法的傳遞過程,隨佛出家 的人漸漸多了,而「有些出家修行者,有不道德的行為,或追求過分的經濟生活,

這不但障礙個人的法的修證,也障礙了僧伽的和合清淨,所以制立學處(śikṣāpada 舊譯為戒)。」19這是佛陀制戒起因,佛陀涅槃後陸續被整理出來,此時尚未以 文字書寫,僅以口誦方式流傳。聖典開始書寫之時間,缺乏明確的記載,但印順 法師推測聖典書寫之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當時戰爭擾亂,憂慮憶持傳授的傳統可 能遺失;二是在部派分化、對立之時,各部派為了自部的聖典傳授向外弘宣而記 錄下來。

二、部派分化

關於佛教部派分化,印順法師提到:自佛陀晚年起,就有分化的傾向;而佛 教部派的顯著分立,約在西元前三〇〇年前後開始。20分化的起因主要是僧伽對 戒律持守有不同的看法,有部分是關於比丘捉持金錢的爭論。印順法師認為分化 有三個主因。一、釋種出家與其他族姓出家者之對立;起因於佛陀的堂弟提婆達

16 參見: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 520-521。

17 參見:印順,《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 1-6。

18 參見: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 177。

19 參見: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 176。

20 印順法師指出,部派分裂的年代,雖有種種傳說,由於佛滅年代的傳說不同,難以作精確的

考定。參見:印順,《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 35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8

照護的順序:最先是病比丘無人照護的因緣,接著是佛陀為病比丘洗淨及清潔環 境,洗淨後佛陀為病比丘開示,開示結束後佛陀召集大眾,於大眾中說明病比丘 無人看視的狀況,提醒大眾應當相互照護、相互供給,並為大眾設立照護病人的 規範。

四部律之中,彼此內容有部分相同,但沒有完整相同之二部律。四部律相同 的大綱有佛陀為病比丘洗淨及五種病人應當俱足的素質、五種看病人(照護者)應 當俱足的特質,共三處相同;不同之處,則顯示各律對老病照護不同的需求。四 部律老病照護的規範核心在「五種病人應當俱足的素質、五種看病人應當俱足的 素質」,但其內容四部律不盡相同。

四部律老病照護相同之處是病人五法及看病人五法的設置,顯示佛教的老病 照護成立,不單是看病人的執責,還包括病人本身要配合醫囑、溫和待人、能持 續的修行,不可因為生病而怠惰;一般養護院少有提醒病人應當遵守的規範,這 是和一般養護院最大不同之處。以律典精神,老病照護是他力與自力的結合,眾 僧提供醫藥與人力的助力,病人本身也需要努力法的修持與配合治療,亦即是病 人也要符合規範,身體早日痊癒,讓看病人不至於因為照顧病人而荒廢道業。

其次律典如何說明病人的無人看視?四部律有二種說法,《摩訶僧祇律》和 其他三部律不同;《摩訶僧祇律》記載病比丘無人看視是因為他人不喜病人的汙 穢,而其他三部律是因為病人先前不幫助他人,所以今日生病無人幫忙。在《摩 訶僧祇律》病比丘說:以我臭穢,(比房比丘)不憙故徙餘處去。生病雖是因緣變 化,但生病後引起身體的臭穢,是讓人不想照護的原因。病比丘無人看視是因為 他人厭惡病人的臭穢,這是佛陀呵責共住者的原因,有人生病不可以不互相照護;

而其他三部律皆認為病比丘無人看視是因為病比丘過去沒有幫助他人,於此凸顯 出,三部律認為團體共住的成員彼此間相互互助的必要性。

尚有一個主題與當代有關連的是「醫藥籌措」,有二部律記載此事,而且是 不同的立場。《十誦律》首先由眾僧提供醫藥,若無,則由病比丘多餘的物品換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9

取醫藥;《摩訶僧祇律》則相反,首先由病比丘多餘的物品換取醫藥,若無,則 由眾僧提供。由此看出當時的僧伽若生病了,所需要的醫藥,多多少少要自己負 責。由此推測,當時的僧伽不捉持金銀,但擁有有價物,如貴價缽、衣等,可以 做為醫藥價的替代品。漢系佛教持守的《四分律》並無「醫藥籌措」的記載,因 此,這部分在當代佛教寺院有不同的處理空間,後文將探討此部分。

以上整理四部律對照的內容發現,無人看視因緣,分為二說,以《摩訶僧祇 律》之內容最為不同,因為它沒有將無人照護之因緣歸咎於病比丘;佛陀有無說 法,分為二說,以《四分律》最為不同,因為佛陀少有不說法的情況;佛陀有無 制戒,分為二說,《四分律》、《五分律》沒有記載,而其餘二部律有制戒,有 制戒,代表老病照護需要重視,且讓老病僧不會成為弱勢者;照護病人的利益,

分為二說,以《摩訶僧祇律》最為不同,不僅提到同梵行人應當相互看視,且於

「三種病人」之末加上「務令如法安隱,即為施命,是故看病得大功德」,而《十 誦律》相同有「三種病人」的記載,卻不見有「看病得大功德」的記載;《四分 律》之利益說於「看病人五法」之第五點提到「能為病人說法,令病者歡喜,己 身於善法增益」,能為病人說法,自己也會有善法的增益,以人與人之間的互動

「三種病人」之末加上「務令如法安隱,即為施命,是故看病得大功德」,而《十 誦律》相同有「三種病人」的記載,卻不見有「看病得大功德」的記載;《四分 律》之利益說於「看病人五法」之第五點提到「能為病人說法,令病者歡喜,己 身於善法增益」,能為病人說法,自己也會有善法的增益,以人與人之間的互動

在文檔中 立 政 治 大 學 (頁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