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佛教老病照護之相關文獻
第三節 老病照護相關之文獻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
僧大綱〉由執僧負責病院、養老院、殘廢院等。關於照護的對象,54太虛不分僧 人是住在本廟,或者在山林、茅棚的修持者,都是照護的對象。顯示太虛對僧人 的照護,不區分本寺或他寺的差別。綜合上述,太虛之老病院規劃包含醫藥經費、
照護地點、照護者的規劃。
太虛法師是近代佛教著名的改革家和佛教教育家,其改革包括放眼世界,吸 收佛教精華,並注意培養留學僧才,有目的、有組織、有規模的派遣佛教留學僧。
在為佛教改革、辦理僧教育的同時,也注意到老病僧人的安頓,這是以僧伽教育 為中心,改革佛教的全面的規劃。
第三節 老病照護相關之文獻
一、緬甸帕奧禪師《轉正法輪》
根據帕奧禪師55之著作《轉正法輪》說明南傳上座部老病照護的記載,禪師 說明如下:
佛陀時代的布提卡達尊者(Pūtigatta Thera)。在迦葉佛(Buddha Kassapa)
的時代他是一個捕鳥人。他捉到許多鳥並將多數的鳥獻入王宮,剩下的也多 數都賣掉了。對於賣不完的鳥,由於害怕牠們逃走,因此他折斷牠們的翅膀 與腳,使牠們既無法飛走也無法跑掉。由於他從事這樣殘酷的業,身壞命終 之後他投生於地獄惡趣,遭受種種痛苦煎熬幾百萬年之久。
後來由於他在迦葉佛時代所造的善業,在釋迦佛的時代他出生為人。他 供養一位比丘種種資具;但是那個業的力量不足以抑制過去世傷害與殘殺眾 生之業所造成的多病與短命果報。
54 當時太虛將所有寺院,規劃為統一的僧團。是故,所有的僧人都是照護的對象。
55 帕奧禪師,法名烏.阿欽那,1934 年出生於緬甸中南部,九歲出家受沙彌戒,二十歲受比丘
戒。1953 年(23 歲)參加僧伽會考,取得法師資格。1981 年接任帕奧叢林禪院住持。1996 年受到 緬甸政府肯定,頒授大業處阿闍黎的榮譽。所受禪法依據《清淨道論》中三學、七清淨及十六智
觀之次第,強調禪修者應以「戒清淨」為定、慧二增上學之基礎。摘自帕奧禪師,《正念之道》。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後來他出家為比丘。有一天他生病了,全身長滿了膿瘡,而且那些膿瘡 一天比一天擴大,全身的傷口都流出膿血。於是他的全身變得骯髒、可厭與 惡臭。同伴比丘們照顧不了他,就丟下他不管。佛陀知道這件事之後,就親 自以溫水為他擦洗身體,並且為他清洗袈裟。對於佛陀的慈悲照顧,布提卡 達由衷地生貣感恩與喜悅,他的心變得愈來愈帄靜。佛陀為他講了一個簡短 的開示。聽聞開示之時,他能觀照行法的無常、苦、無我本質。開示完後他 就證得阿繫漢果,解脫諸漏。56
帕奧禪師屬於南傳上座部之系統,其照護病比丘的內容顯示與大眾部之《摩 訶僧祇律》相同,57與同屬上座部系之《四分律》、《四分律》、《五分律》記 載不同。
二、相關文獻研究
關於老病照護的記載少見於傳統文獻,若要了解古代佛教寺院老病照護的情 況,除了律典佛陀照護病僧的記載,漢系佛教古德自創的清規也有記載寺院住持 的老病照護,及僧伽遺物的處置方法;58更有近代佛教寺院經濟的研究資料,可 以了解寺院老病照護的運作情況。本部分擬借鑒謝重光《晉唐寺院與寺院經濟研 究》的研究及明末雲棲株宏《竹窗隨筆》有關寺院人力之探討,以了解古代寺院 老病照護之可能情況。
謝重光在《晉唐寺院與寺院經濟研究》59提到兩晉南北朝寺院的產業狀況,
60並引用僧道恒(346-417)的文章,提到僧徒「營求孜孜,無敺寧息。或墾殖田圃,
56 摘自帕奧禪師,《轉正法輪》,頁 176-177。
57 Dhammapada Verse commentary 法句經注書四十一偈有佛陀照護的病比丘的記載,其無人照 護的因緣與《四分律》相同。
58 在歷代清規如《禪苑清規》、《敕修百丈清規》也有老病照護的記載,但僅限於法門的修持
及臨終助念、葬禮儀式。參見:釋能融,《律制、清規及其現代意義之探究》,頁 397-399。
59 謝重光,《晉唐寺院與寺院經濟研究》,收於《中國佛教學術論典》第四十六冊,頁 6。
60 作者指出唐中葉以前的佛教寺院,基本上是一座座的封建莊園,寺院有產業結構、勞動者身
分地位、寺院地主的性質。摘自謝重光,《晉唐寺院與寺院經濟研究》,頁 5。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8
撐傘、遞送名片的勞動工作。推測晚明佛教寺院中,主要的勞動人力不如兩晉時 代的寺院充裕,但社會中仍有買賣僮僕的行為,以此推測寺院中的老病僧,若要 得到照護,可能由弟子或僮僕服侍。
因此,前人若要得到老病照護的人力,可能需要有僮僕或弟子;又,根據釋 能融《律制、清規及其現代意義之探究》提到比丘生前對遺產的交代,尤其是作 為交換條件的代價,如好好照顧自己,便將遺產贈與。但對僧團而言,這不算是 一種「捨」的行為。他(老病者)的遺囑是無意義的。遺產還是要交僧團處理,
不可以私下贈與他人。67因為「若好好照顧,便將遺產贈與」這種方式是不合律 制的,但顯示有老病僧想採用此方式,然後被僧團禁止了。所以,老病僧的照護,
僧團可能有執事人負責照護,但是執事人提供的照護是否讓老病僧滿意,或者老 病僧希望以提供物品給照護者,冀此能得到需要的照護。由此推測僧伽的老病照 護是不容易圓滿的議題。
門生二子舁其籃輿。後世圖而繪之,以為高致。今出家為僧,乃寵愛其弟子,如富貴家兒,而另 以錢買僮僕,供爨、負薪、張傘、執刺。末法之弊一至是乎!」出處:《嘉興藏》第 33 冊〈竹 窗隨筆三〉,頁 60。CBETA,電子佛典集成。
67 釋能融,《律制、清規及其現代意義之探究》,頁 244-24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