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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海岸地區管理法規體系

第五節 澳洲

壹、澳洲的海洋管理機關

國家海洋部長委員會(National Oceans Ministerial Board)及國家海洋辦公室

(National Oceans Office)為澳洲的海洋管理機關,『澳洲海洋政策』於1998年(國 際海洋年)十二月提出,澳洲總理John Howard在提出此一政策白皮書時指出『在 確保一個長期健康的海洋上,我們有一份責任。』澳洲的海洋願景為:『健康的 海洋,為現在及未來所有人們的利益,照顧、瞭解以及智慧的運用。』澳洲聯邦 政府之海洋政策操作係採合議制的協調機制模式。由環境暨資產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Heritage)部長擔任主席,由負責漁業、資源、海運、觀光、科學 等事務之部長擔任委員(目前之委員為工業、觀光暨資源部部長、科學部部長、

交通暨區域部部長、及森林暨保育部部長為委員,國防、外交等部長則視議題出 席),共同組成『國家海洋部長委員會』(National Oceans Ministerial Board),

成為澳

洲國家海洋政策之諮詢與決策論壇,負責執行、發展、監督澳洲的海洋政策。

1999年12月20日,環境暨資產部部長宣布在該部之下設國家海洋辦公室

(National Oceans Office),並於同月22日經總督正式發布命令依1999年公共服務 法第六十五節設立該辦公室,為環境部下之執行機關。該辦公室置主任一名,經 環境暨資產部部長向國家海洋部長委員會報告。其中海洋政策辦公室內設事務、

計畫評估及計畫與協調三個業務單位,主管稱為經理。海洋政策辦公室之主要任 務與功能除提供國家海洋部長委員會、國家海洋諮詢團及區域海洋規劃指導委員 會所需之秘書及技術性支援外,並負有協調區域海洋計畫之發展,澳洲海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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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與發展,協調聯邦、州與屬地間之海洋政策議題,提供資訊給海洋政策及區 域海洋計畫之相關利益者,提供與澳洲海洋政策相關之海洋建議,及管理自然資 產信託之海岸及海洋規劃計畫(胡念祖,2002)。

貳、澳洲的海岸分區計畫

以大堡礁公園為例,其分區計畫是由資訊較豐富的Capricorn Ridge 開始規 劃。而在分區計畫草案之中,也從最寬鬆到最嚴格漸漸劃分各種不同限制程度的 區域,並利用公聽會等各種方式將分區計畫草案向利害關係人及大眾做適當的告 知。積極互動的公眾參與方式也可作為資料收集與補正的良好管道。

參、澳洲的海洋保護區管理制度

澳洲在1975年就制定了大堡礁海洋公園法(Great Barrier Reef Marine Park Act 1975),以保護大堡礁這塊全球最大的珊瑚礁區。到了1960年代之後,澳洲才開 始注意到環境及保育的議題,除了大堡礁這塊區域之外,據1991年的統計,澳洲 共有158處海洋保護區。澳洲在海洋保護區的建立上雖有長久的歷史,但僅限於 州及聯邦各行其事,少有整合的體系。舉例來說,海洋保護區的相關法律在聯邦 政府有1975年通過的國家公園及野生物保育法(National Park and Wildlife

Conservation Act1975),而各州則各有漁業法、海洋公園法等不同的法源。至1991 年時,澳洲聯邦政府以既有的海洋保育與管理計畫為基礎,聯合各州開始了以10 年為期的『公元兩千年代拯救海洋方案(Ocean Rescue 2000)』17。該方案現為澳 洲『國家生態永續發展策略(National Strategy forEcologicall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一部分,其目的是推動澳洲海洋及海岸環境的保育及永續利用,

並為後代保護海洋環境。而拯救海洋方案中的主要部分就是建立具有國家代表性 的海洋保護區體系(National

Representative System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以完整地保護澳洲的海洋環境及

17 方案的目標是:發展並實行海洋保育計畫,作為使用及管理澳洲海洋資源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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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化。1993 年間,澳洲『國家海洋保護區顧問委員會(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Marine Protected Areas)』認為要建立具國家代表性的海洋保護區體 系,首先必需要舉辦一個研習會(workshops),發展出一套大家都能接受的海洋 生物地理區分類系統(marine biogeographic classification system),這一分類系統 是建立具國家代表性的海洋保護區體系最重要的基礎。海洋保護區體系也必需要 能代表國家沿海生物地理區的特色。而澳洲採用委員會、研習會的方式作決定,

顯然也是非常民主而開放的(陳欣榮,1997)。

肆、在整合多目標管理的架構下,評估可行性、協商、建立並管理海

洋保護區

海洋保護區目前的發展潮流傾向於建立一個大型多目標利用的海洋保護 區。因此,海洋保護區必須應用到在陸上已發展多時的分區使用管制觀念。但在 分區時,應考量許多的海陸之間差異,並強調其特性。

整體而言,澳洲雖無一專責機關以管理該國甚長海岸線,但其共同組成之國 家海洋部長委員會,成為澳洲國家海洋政策之諮詢與決策論壇,負責執行、發展、

監督澳洲的海洋政策。就我國各海岸管理部門間之政策協調上,可作一參考。另 外澳洲在劃設海岸保護區方面,也可為我國劃設海岸特別管理地區之參考。

第六節、小結

從美國、加拿大、澳洲、日本、韓國等國的海洋與海岸管理制度,可經由1.

中央是否成立專責機關、2.是否制定專法管理,及3.地方管理轄區與執行機關等 三方面來解構各國海岸管理體制的特質 (表3-2)。

1.專責管理機關

各國對於海洋海岸的管理,除日本、澳洲之外,均傾向由中央設置一海洋海 岸專責管理機構,統籌負責所有相關管理事宜。

2.專法管理

各國對於海洋海岸的管理均設置專責法令(除澳洲外),以作為規劃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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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令依據,並明定其法令層級與各相關權責機關的職權內容等相關事項。

2002) 國海岸事務與政策的

2002) 部(MOMAF)」。 海洋管理,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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