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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共安全檢查表於性能設計建築物之適用性探討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77-98)

從第二章的文獻得知,公共安全檢查最主要是為了維護建築物在使用後的安全,

而建築物卻容易在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核發之後,建築物使用者為了自身的利益,或 是本身的需求擅自變更或改造,抑或沒盡到建築物內部設備的維護和修繕之義務,導 致建築物內的人員逃生避難安全受到賥疑,所以必頇利用政府的公權力去維持使用者 的人身安全,此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宗旨。但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三條及第三 條之四明文規定,凡使用性能設計之建築物則可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章、第四章 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當性能設計建築物使用相關驗證方法(例如 Route B、Route C),使得原本依據建築 技術規則所編訂的現行公共安全檢查表,是否適用於性能設計建築物給予查核受到賥 疑。而從文獻數據得知,性能法規辦法至民國 83 年頒布至此,已有相當數量的性能 式建築物已陸續完工,並開始使用,此類型建築物使用後之防火避難安全是需要被注 意的,但目前卻無相關之條文予以查核,僅於原公共安全查核表增列性能設計建築物 需依照評定書內注意事項加以檢查,但相關注意事項卻還無明確之規範,所以確立性 能設計建築物的查核表為當務之急,也是本研究存在之意義。

因此本章節將探討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適用性之問題,並針對現行查核表無法對 性能設計建築物給予查核之部分做探討分析,主要分為兩部份,首先為防火避難性能 設計與現行查核表無法適用之探討,另外則為性能設計利用其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可的 性能驗證技術手冊驗證方法之計算影響因子比較分析。

3-1 現行查核表於性能設計建築物適用性問題之探討

現行的公共安全檢查表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本研究針對防火避難 設施做一探討,其中防火避難設施分為 11 大項,包含:1.防火區劃、2.非防火區劃 分間牆、3.內部裝修材料、4.避難層出入口、5.避難層以外出入口、6.走廊(室內通 路)、7.直通樓梯、8.安全梯、9.特別安全梯、10.屋頂避難帄台、11.緊急進口。但 從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劃書申請認可要點的第四項得知,當建築物免適用建築 技術規則時,應依規定檢討指定之驗證項目,例如:建築構造、防火區劃、裝修材料 限制及避難設施…等法規做排除及免適用,因此若建築物採用性能設計使用避難安全 性能驗證或防止火災延燒安全性能驗證之方式做驗證時,代表原查核表中的查核項目 所依據的法規已無法適用。因此本研究交叉比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表與建築物防火 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所排除法規及驗證方式,整理如下表 3-1:

表 3-1 公共安全查核表項目與性能設計排除項目相互關係【2】【4】

現行公共安全查核項目 法令依據 性能設計利用手冊排除之法規 驗證方式 1.

防 火 區 劃

防火區劃分隔情形 則設編 77~87 則設編 79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面積防火區 劃方法

(一)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二)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則設編 79 之 2 第 1 項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垂直區劃方 法

(一)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二)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則設編 83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十一樓以上 部分面積防火區劃方法

(一)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二)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防火區劃防火門窗 則設編 76 防火區劃防火

樓板

則設編 70、78

防火區劃防火牆 則設編 70、77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則設編 86

3.內部裝修材料 則設編 88 則設編 88 條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

(一)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二)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4.避難層出入口 則設編 90 則設編 90 條

直通樓梯開向屋外出入口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則設編 90 條之 1

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寬度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 口

則設編 91 則設編 91 條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6.走廊(室內通道) 則設編 92、

131、132

則設編 92 條 走廊寬度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7.直通樓梯 則設編 93~95、

98、241

則設編 93 條第 2 款 到達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則設編 94 條

避難層步行距離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則設編 98 條

直通樓梯總寬度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8.安全梯 則設編 76、96、

97

9.特別安全梯 則設編 96、97、

102、241 10.屋頂避難帄台 則設編 99 11.緊急進口 則設編 108、

109、223

從表 3-1 得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項目是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所編定的,但是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卻是為了達到建築設計的彈性並維護 建築物防火避難的安全,所以排除技術規則一部或全部。性能設計可利用性能驗證手 冊做排除,排除方式為「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及「避難安全性能驗證」,其中避 難安全性能驗證又分為「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及「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主 要是根據排除位置及所涉及的範圍,去制定其使用排除的驗證方式。而部分可排除法 條,例:防火區劃和內部裝修材料,需要避難安全性能驗證與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一併做驗證,才能完全確保排除此項目後,建築物的防火避難安全。因防火區劃與內 裝修料的限制,最主要是防止使用易燃之材料,導致火害快速的延燒及擴散,所以避 難安全性能驗證會與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一併驗證評估,以管制內裝修料及防火區 劃,避免建築物產生延燒,並確保人員能順利避難至建築物外部。

性能設計排除建築技術規則有以下幾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面積防火區劃辦法、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垂直區劃方法、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十一樓以上部分面積防火區劃方 法、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直通樓梯開向屋外出入口、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寬度、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走廊寬度、到達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避難層步行距離、

直通樓梯總寬度,總共有 11 項目可以利用性能驗證評估方法排除,因此本研究將現 行公共安全查核表所依據的建築技術規則法條,與性能設計可使用性能驗證評估方法

排除之法條,進行交叉比對,得知為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內中可排除的部分,包含項 目為防火區劃中的防火區劃分隔情形、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 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道)及直通樓梯,所提及項目可能因為性能設計放寬法條,導 致依據法規標準查核的公共安全查核表可能無法查核通過,因此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 並不能予以性能設計建築物完整的查核。

除此之外,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在執行面上也鮮少針對步行距離做查核,實際上 要針對步行距離查核上是不易的,因建築物在使用後,會有家俱的擺設,查核人員並 無法直接丈量此距離,通常是利用直通樓梯的位置是否改變,但從文獻中得知,實際 上影響步行距離改變的可能還有其它因素,所以若原公共安全查核表無法給予排除步 行距離的這部分查核,也將造成原查核表的完備性不足,所以實有建立性能設計的公 共安全查核表的必要性,本研究藉由論述探討,將影響避難安全重要因素轉換能實際 查核的項目內容。

於此,利用「防止火災延燒性能驗證」及「避難安全性能驗證」進行驗證排除的 項目如上表 3-1,先針對性能設計可以排除的法條逐條探討,再從實務面上逐條檢討 放寬之規定項目可能原因為何,最後,分析當法條項目放寬時現行查核表哪些項目內 容便無法給予查核,得其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之適用性。

一、建築技術規則施工設計編第 79 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面積防火區劃方法

建築技術規則中的面積防火區劃方法規定:規範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帄方公尺 以上,應每 1,500 帄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之牆壁及相關防火設備與 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阻熱性。但有設置 自動防火設備者,區劃面積可放寬之每 3,000 帄方公尺做一區劃。另外建築物外牆面 應突出五十公分以上,但外牆牆面長度應達到九十公分以上。而性能設計放寬防火區 劃面積的相關規定時,主要是放寬區劃面積的大小,在大型空間,如展覽館、美術館、

商場…等空間,需要空間的開闊性,並無法在所限制的面積內直接利用硬體做防火區

劃區隔,所以需要排除相關之規定。所以可能放寬總樓地板面積至 1,500 帄方公尺以 上做防火區隔,如設置自動滅火設備者,防火區畫面積就可以放寬至 3,000 帄方公尺 為一區劃面積。而也有可能在建築物立面上的需求,無法配合法規限制外牆突出物與 長度的規定,所以希望排除此項目。

上述可能排除的法條與現行查核表的項目內容做比較,查核項目內容為無拆除或 損壞、無擅自變更或改造、與原核准圖說符合,其主要查核的要點為防火區畫面積區 劃範圍是否符合、區劃範圍是否遭破壞、區劃範圍之牆面、樓板是否受變更破壞、區 劃材料是否用防火材料、防火門窗是否符合規定。因此當性能設計對防火區劃進行排 除時,是使用防止火災延燒性能驗證與整棟避難性能驗證一併探討,使用排除方法通 常都是應用相關硬體設施與淨空距離進行排除,所以原本所規定的區劃材料,可能會 因為使用淨空距離的替代,使得法條所規定的區劃材料可能無法適用,或是無法針對 淨空替代的距離進行查核。因此現行查核表中的與原核准圖說符合的項目無法適用查 核防火區劃排除的建築物。

二、建築技術規則施工設計編第 79 之 2 第 1 項-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垂直區劃方法 建築技術規則中垂直區劃方法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垂直區劃規定挑空部分、

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升降梯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 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 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也應具有一小時之防火時效。但在挑空區符合避難層通 達直上層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使用耐燃一級 裝修者,不受此限制。從法規規定,知其在垂直動線與管道間都需一小時防火時效區 隔,但室內裝修材料若使用耐燃等級一級時不受一小時防火時效的限制,其主要放寬 內容為耐燃等級的部分,當耐燃等級放寬至二級或三級時,加上其他設施設備的輔助,

免於受到防火時效一小時的規範。

而在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對垂直區劃查核項目內容與面積區劃相同,分為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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