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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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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 公共安全查核內容探討與建立 (The Research of Discussion and

Establishment on items and contents of the Public building Safety Inspection of the

Fire-Prevention Refuge for Performance-based Designed)

系所別:建築與都市計畫學系碩士班 學號姓名:M09705006 游智凱

指導教授:江 崇 誠 副教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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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整體社會環境的變遷,都市不斷的擴張,在有限的土地資源下,為能收容 更多的人口,建築物已朝向大面積、大規模與高層化發展,使用機能亦趨向複合 多功能化。而如前述之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將造成生命財產的重大危害,在歷經 多次重大公共災害後,政府開始重視公共建築物的安全問題,並先後擬訂出相關 建築物公共安全政策及措施,並於民國 85 年內政部更明確頒佈「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顯示出建築物在使用之後安全維護的重要性。

隨著建築物的日新月異,整體科技的進步,不管在建築技術、建築材料及相 關設備逐漸的創新,在建築物使用行為上及功能需求常會受到條列式法規的限制

,所以內政部於民國 93 年頒佈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申請認可要點,為了設 計的彈性化並保持建築物防火避難的安全,然而從法令頒布至此已經有相當數量 的性能設計建築物陸續竣工開始使用,但性能設計建築物是利用相關的驗證方法 排除建築技術規則一部或全部,而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卻僅依據法規之基準做查 核,所以現行查核表項目內容可能無法適用於性能設計建築物,故性能設計公共 安全查核表內容的探討實有其研究之必要性。

因此本研究首先針對現行公共安全檢查辦法於性能設計建築物查核的適用 性進行探討,其次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定的防火避難性能驗證評估方法,(包 括避難安全性能驗證評估及防止火災延燒性能驗證評估)中的計算參數進行影響 避難安全之論述,再依論述之結果,研擬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執行公共安全 查核上所需的查核項目與內容,並與原公共安全查核項目內容進行差異性比較分 析,最後藉由比較分析結果,建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查核表,以期供日後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表項目之辦法修訂上之參考依據。

關鍵詞: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公共安全檢查、性能驗證

(6)

Abstract

With the changes of overall social environment and urban areas continuing to expand, in order to include more population in limited land resources, the buildings have been developed toward large area, large scale and high-rise type and the functions of use also tend to complex and multi-functional. But once such large public buildings catch fire, it will lead to significant casualties and damages. After several serious public disasters, the government began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security of building and worked out many policies and measures. Article 77 of Construction Law stipulates: "Building owners, users should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use of the building and its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 In 1996,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published

“Building Public Security Check Certificate and Reporting Measures". Both showed the importance of building security maintenance after use.

Usually during the design of such a large building space, the using behaviors and functional needs are often limited by the listing regulations that would lead to the lack of flexibility and freedom in design, and therefore results in potentially hindering the architectural design from further development. Therefore, in 2004,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ssued "Key Points for Approving the Application of Building Fire Prevention and Evacuation Performance Design" and began to implement functional regulations as a supplementary regulation to the listing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e security in the use of buildings. In 2008, “National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eeting” concluded: “After function design and approved by assessment agencies for building fire prevention performance, part of fire prevention and evacuation facilities of large multi-purpose buildings may be relaxed. So the general public security inspection should not apply to the multi-purpose buildings. Therefore, we understand that the existing public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s cannot implement the checks of asylum facilities of the fire prevention and shelter performance – designed buildings that certainly threaten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f public buildings. So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and study the regulations of public security inspection mechanism for the shelter facilities of fire prevention and shelter performance – designed buildings.

Based pm the assessment methods for fire prevention and shelter performance verification approved by the authorities in central government, the research analyzes discusses the factors that may affect building fire prevention and shelter calculations

(7)

for the part of regulations that exempts the performance – designed from application.

Coupled with practical experiences, cases and data that will be substituted into the calculations for analyses as evidences, the paper discusses and analyzes how to adjust the factors that may affect fire prevention and shelter calculations for performance – designed buildings that are exempted from the applications of some part of Building Code and Regulations, to reach a balance that may ensure the building fire prevention and shelter security. In the final part, in addition to the performance verification calculation, the researcher evaluates external factors and consider whether include them into control conditions. Based on above-mentioned discussions and the results of analyses, the paper maps out a public security checklist for the shelter facilities of fire prevention and shelter performance – designed buildings for authorities’ reference in modifying the public security checklist for the fire-prevention and shelter performance – designed buildings in future.

Keywords: Fire-Prevention Refuge、Performance-based Design、Public Safety

Inspection、Examples Verification

(8)

誌 謝

伴隨著師長與親友的期許,本論文順利通過碩士論文口詴並付梓,願 將這份喜悅呈獻 恩師江副教授崇誠 Vincent,並致上最高的謝意。

承蒙恩師一貫治學嚴謹、悉心指導之下,在漫漫研究路程上一路探索 未敢稍加懈怠。恩師的諄諄教誨與鉅細靡遺的帶領之下,開啟了浩瀚 學海的大門,強調學理與實務並重之觀點,遂有此論文研究主題之產 生。碩士學位僅為階段性之歷程,未來仍將秉持嚴謹態度,在學術、

專業與社會服務上持續努力。

感謝 碩士論文之完成,承蒙紀教授人豪、蔡教授匡忠及恩師共同組 成的論文口詴審定委員會,一年多來剴切指正並賤教諸多寶貴 意見,使本研究學理與實務更臻堅實與完備。

感謝 系上陳教授榮村、陳教授天佑、謝教授偉勳、解教授鴻年、胡 教授太山、閻教授克勤、李教授亦樵、林教授政達、楊教授明 玲、郭教授永傑、陳教授淇美、王教授維民、李教授少甫等諸 位先生的悉心傳授與學理養成。

感謝 研究室同窗戰友思漢、宥銓日以繼夜一同打拼及學長欣弘、際 翔、學弟志良、治學及豈民等同學們在給予研究過程協助,庶 務上及精神上的支援,一併致謝。

感謝 碩士班同窗文得兄、吳喜兄、世昌兄、仁惠兄、麗心姐、鈞詠、

少甫、振瑜、建宏、柏仲、佳昀、威鈞、邑庭、可凡、宥甄等 同學在兩年中的相互激勵。

感謝 媽、妹惟晴、弟智翔等至親與女朋友珮辰,在過程中的照顧、

關心與支持。

謹以碩士論文獻給含辛茹苦的母親,感謝家人全力的關懷與支持,

激勵與安慰。最後,再次銘謝於修業其間所有曾惠賤協助的師長、前 輩、至親及益友,願與各位共享榮譽與喜悅。

智凱 謹誌於

新竹、香山、中華大學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

2012.02

(9)

目 錄

摘 要

...i

Abstract

...ii

誌 謝

...iv

目 錄

...v

表目錄

...viii

圖目錄

...x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1-1-1 研究動機與背景 ... 1

1-1-2 研究目的 ... 2

1-2 研究範圍 ... 3

1-3 研究方法 ... 3

1-4 研究流程 ...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探討

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之探討...5

2-1-1 公共安全檢查辦法起源與相關規定...5

2-1-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與內容...12

2-1-3 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相關文獻整理...14

2-2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法規施行制度之現況………....……...………17

2-2-1 性能法規之革………..17

2-2-2 性能設計計畫書之內容與實施範圍………..21

2-2-3 性能設計之實施現況...23

(10)

2-2-4 性能設計之相關文獻整理...25

2-3 建築物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評估之探討...29

2-3-1 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定義...29

2-3-2 防止火災延燒安全性能驗證手冊相關規定...29

2-3-3 火災延燒性能驗證之因子探討...31

2-4 建築物避難安全性能驗證評估之探討...37

2-4-1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定義...37

2-4-2 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相關規定...38

2-4-3 安全性能驗證之避難因子探討...41

第三章 現行公共安全檢查表於性能設計建築物之適用性探討

3-1 現行查核表於性能設計建築物適用性問題之探討...63

3-2 現行查核表項目內容與驗證評估方法計算影響因子之比較分析 ...79

第四章 防火避難性能驗證計算影響因子之論述

4-1 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計算影響因子之論述...83

4-2 避難安全性能驗證計算影響因子之論述...88

4-2-1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計算影響因子之論述...89

4-2-2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計算影響因子之論述...109

第五章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表之確立

5-1 性能設計建築物論述之因子歸類...115

5-2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表訂定...118

5-2-1 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內容訂定與探討... ...119

5-2-2 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表之建立與查核方式...120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6-1 結論...136

(11)

6-2 建議...137

參考文獻...139

附件一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書 F2-1-3 ...141

附件二 安全性能驗證手冊案例示意圖...161

(12)

表目錄

表 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6

表 2-2 台灣與日本之公共安全檢查制度與表格比較表……….10

表 2-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12

表 2-4 建築物公共安全之防火避難設施類應檢查內容表………..…….………...13

表 2-5 相關公共安全檢查文獻整理…………..……….………...14

表 2-6 性能法規階層架構之概念……..……….………...18

表 2-7 性能式建築法規概念發展歷程………..20

表 2-8 性能審查機制發展歷程………...…...20

表 2-9 性能法規施行之發展歷程……….….21

表 2-10 性能法規排除及免適用相關規定及適用範圍………...…….22

表 2-11 台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採用性能設計評定案件統計表……...…..…...23

表 2-12 評定案件申請免適用之條文統計表...………..………….…..…...24

表 2-13 申請案件之主要用途統計表...………....……….……..25

表 2-14 相關性能設計文獻整理...………....………..………25

表 2-15 防火區劃條文條次與防止火災延燒安全性能驗證方法…………...…...30

表 2-16 火源條件與實驗定數 r、n 之關係式………...32

表 2-17 火源高度計算符號代表意義…………...33

表 2-18 熱輻射量計算符號代表意義…...35

表 2-19 居室有效流動係數...44

表 2-20 樓層有效流動係數...47

表 2-21 整棟有效流動係數...48

表 2-22 煙層界限高度...52

表 2-23 起火室以外空間之發煙量…...53

表 2-24 整棟煙層界限高度...55

(13)

表 2-25 居室驗證公式計算影響因子...56

表 2-26 樓層驗證公式計算影響因子...58

表 2-27 整棟驗證公式計算影響因子...60

表 3-1 公共安全查核表項目與性能設計排除項目相互關係...63

表 3-2 內部裝修限制...68

表 3-3 走廊寬度限制...74

表 4-1 公式避難因子轉化成性能設計樓層查核表之項目與內容...108

表 4-2 公式避難因子轉化成性能設計整棟查核表之項目與內容...113

表 5-1 性能設計查核內容論述結果整理...115

表 5-2 原查核表項目次...116

表 5-3 性能設計查核項目內容整理...118

表5-4 性能設計查核表與原查核表項目內容統整...121

表 5-5 原查核表需備註之部分...127

表 5-6 性能設計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檢(複)查報告書-附件 A...130

表 5-7 性能設計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檢(複)查報告書-附件 B...133

(14)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4

圖 2-1 性能法規架構圖……...……...……….………...18

圖 2-2 火源對周邊可燃物熱輻射之示意圖….…...……….……..…...33

圖 2-3 圓柱型火源面與對象物相對關係示意圖……….……..……...34

圖 2-4 開口部噴出之火焰對於對象物之輻射影響示意圖………….……..……...35

圖 2-5 火源面對於對象物之輻射熱影響計算示意圖………..36

圖 2-5 避難安全驗證方式……….………..…...39

圖 4-1 面積區劃替代方法(一) .………...………...………….……..…………...85

圖 4-2 面積區劃替代方法(二) .…………...……….……..…………...86

圖 4-3 面積區劃替代方法(三) .…………...……….……..…………...86

圖 4-4 垂直區劃替代方法.………...………..……..…………...87

圖 4-5 居室面積及出入口位置改變之圖例………...………...………....90

圖 4-6 步行速度及距離改變之圖例……...………...91

圖 4-7 步行距離改變之圖例(一) ………...………...92

圖 4-8 步行距離改變之圖例(二) …………...………..92

圖 4-9 步行距離改變之圖例(三) ……...….………...92

圖 4-10 有效流動係數隊人員避難時間影響曲線圖………...………...94

圖 4-11 避難路徑之出口寬度圖例(一) …...………..….………...95

圖 4-12 避難路徑之出口寬度圖例(二) …...………..….………...…..96

圖 4-13 避難路徑之出口寬度圖例(三) …...………..….………...…..96

圖 4-14 有效出口寬度隊人員避難時間影響曲線圖……...………...……..97

圖 4-15 堆積可燃物發熱量影響曲線圖..………...…….………..98

圖 4-16 耐燃等級對避難時間的影響曲線圖………...………….99

圖 4-17 居室空間改變圖例………...……..…….………....101

(15)

圖 4-18 面積改變對各避難時間影響分析曲線圖….…...………..…….…...…...101

圖 4-19 面積改變之避難時間影響分析曲線圖…….………..…….………..102

圖 4-20 樓層煙層界限高度圖例………..……….………..…….103

圖 4-21 門寬對整體避難的影響.…….………...……….…....105

圖 4-22 門寬改變對避難時間的影響曲線圖………..106

圖 4-23 進風口與排煙口相對關係圖例……….…...………..108

圖 4-24 步行距離改變之圖例(四) ……….111

圖 4-25 各出入口寬度判斷位置………..…112

圖 4-26 整棟煙層界限高度圖例……….…….……...….113

圖 5-1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流程圖…………..………..126

圖 5-1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查核表流程研擬………...…..…...128

(16)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與目的 1-1-1 研究動機與背景

民國 82 年政府鑑於重大公共災害頻傳,於民國 82 年 3 月行政院指示內政部研訂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1】,該方案之內文提及加強公共安全檢查之督導與推動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的相關規定。但於民國 84 年 2 月,台中市衛爾康西 餐廳大火再次燒出更嚴重的公共安全問題,故於翌年就建築物使用及維護管理上頒佈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2】,乃針對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

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機制,藉以維護建築物在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的使用安全。

又於民國 99 年通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案,增加了針對性 能設計建築物使用後公共安全檢查規定事項,使其性能設計建築物使用後安全受到保 障。

由於建築物日新月異,科技不斷的進步,不管在建築技術、建築材料及相關設備 都逐漸的創新,在建築物設計之際,於使用行為及功能需求上常會受限於條列式法規,

而導致設計缺乏彈性及自由度,故有造成建築設計發展停滯之虞【3】;因此,內政部 於民國 93 年頒佈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劃書申請認可要點」【4】,翌年開始 實施性能式法規新制,藉以輔助條列式法規之不足,建築設計者更可藉由性能式設計,

達到設計上更加彈性與自由。

然而,目前建築物在防火避難及設備安全上之使用管理機制仍以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為主,並依法規基準進行查核。但對於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而言,需經 過相關的性能驗證評估方法,分為Route B及Route C,而Route B為目前中央主管機 關所認可的評估方法,分為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5】及防止火災 延燒性能驗證技術手冊【6】兩種,而評估方法中包含許多需被列管的計算參數,可 能無法於現行公共安全查核項目進行查核,因為性能設計建築物可排除建築技術規

(17)

則中一部或全部,但可能為了建築物安全性,會超出法規標準,因此現行公共安全 查核表之項目內容可能無法適用於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故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項目內容探討,實有其研究之必要性。

1-1-2 研究目的

綜合上述,本研究之目的如以下四點:

1. 首先透過文獻蒐集與回顧,探討性能法規施行的現況及現階段公共安全查 核項目與內容,並針對現行公共安全檢查辦法是否能對性能設計建築物予 以查核之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2. 針對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可能無法適用於性能設計建築物的問題,及現行 查核表項目內容與驗證評估方法中計算的參數進行探討比較,以確立現行 公共安全查核於性能設計建築物之適用性。

3. 針對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項目內容無法適用於性能設計建築物的部分,利 用性能設計的評估方法,進行防火避難計算參數對於避難安全影響之論述,

作為本研究確立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項目內容之參考依據。

4. 最後依論述所求得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表項目內容,與原公共安 全查核表進行差異性比較分析,並探討相關文獻中性能設計建築物之管制 項目,藉此確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表,以期供日後防 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之依據。

(18)

1-2 研究範圍

本研究範圍是由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裡第四條及第七 條所提及的驗證方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及「火災防止延燒性能驗證」, 以此兩種驗證評估方法,進行排除建築技術規則一部或全部的性能設計建築物。此兩 種驗證方法為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可 Route B 的部分,而其他 Route C 的相關驗證方 法,是由審查委員依專案認可其適用方法,但本研究主要是建立通案性的性能設計查 核表,而 Route C 的相關驗證方法不確定因素太多,所以無法列舉進行論述,因此無 法包含於本研究的範圍內。

1-3 研究方法

本研究方法採取文獻回顧與論述法等兩種研究方法進行,以下將針對此兩種方法 分述如下:

1. 文獻回顧

藉由探討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法規施行制度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之 現況,得知現行查核表項目內容可能無法適用於性能設計建築物,並利用防火避 難性能驗證評估方法中的公式,探討其防火避難計算參數與針對性能設計建築物 的管制項目,以做為建立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表之參考依據。

2. 論述法

藉由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所使用的驗證評估方法(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 性能驗證技術手冊及火災防止延燒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中的驗證計算公式,探討 其防火避難計算參數並進行避難安全論述,做為確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 共安全查核項目內容之參考依據。

(19)

1-4 研究流程

依據研究內容之設定,其各流程項目對應內容及相關程序,詳如圖 1-1 所示。

圖 1-1 研究流程圖

建築物火災延燒防止 性能驗證評估之探討

2-2 築物火災 延燒防止 性能驗證 評估之探 討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內容探討與建立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之確定與設定研究方法

相關文獻及回顧及探討

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制度之探討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內容探討與建立

結論與建議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 能法規施行現況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表之建立與查核方法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計算影響因子之論述

現行公共安全檢查表的適用性探討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論述之避難因子歸類

建築物避難安全性 能驗證評估之探討

現行公共安全查 核表項目與內容 項目與內容

性能設計管制項目

相關研究

(20)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之探討

2-1-1 公共安全檢查辦法起源與相關規定

現今社會不斷的變遷,使得建築物的使用愈趨複雜化,住商混合使用的現象也更 加常見,但住宅與商業建築物的防災措施標準卻不一致,此對建築物的公共安全來講 是一大堪慮,而政府在歷經幾次公共災害造成重大的傷亡後,開始重視建築物使用後 的公共安全問題,先後擬訂出許多因應政策及相關措施,並於民國 82 年 3 月 18 日行 政院第 2323 次院會中,指示研訂「維護公共安全方案」【2】,共有 18 個子項目方案。

而其中營建管理部份最主要是加強公共安全檢查之督導及施工管理、推動「防火規章」

制度、建立建築材料檢驗制度及公共安全檢查系統、並修正建築相關之法規,冀望能 藉此減少公共安全事故的發生。

但民國 84 年卻又發生了〝衛爾康大火事件〞【7】,此次的事件造成了 64 人死亡、

11 人輕重傷,創下歷年建築物火災傷亡人數的新高紀錄,再次的燒出建築物使用後 的公共安全,引起各界人士與專家學者的重視,促使政府再次奮起解決建築物公共安 全的決心。因此在民國 85 年 9 月 25 日內政部頒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請 辦法」,規定建築物使用強度與危險指標分類,共分為八大類二十三組,於民國 86 年 7 月開始施行。並於民國 99 年修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請辦法之相關條 文,內文已將性能設計建築物所應維護使用後安全之規定事項列入查核項目內容考量,

但卻還無具體性能設計建築物之查核項目內容,因此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 目與內容,實有研究之必要性。【3】

以下將針對目前公共安全檢查實施辦法及項目內容進行探討,從公共安全檢查的 起源、範圍與辦法,接著探討目前公共安全檢查表的項目與內容,以期作為本研究後 續性能設計查核表格建立的參考依據,並就目前實際查核方法及現況,窺探其中問題 與不足,冀望本研究在建立性能設計公共安全檢查項目與內容時,能更加完善。

(21)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範圍

依建築法 77 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 及設備之安全。直轄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 委託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建 築主管機關申報。」因此,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對於自己的建築物安全與否 負起全部責任,並定期接受檢查,以確保大眾生命財產之安全。【8】

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辦法

依內政部所公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應在各類建築 物所規定之申報期間之始日往前三十日前(詳見表 2-1),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詳見附件一),並製作檢查報告書後

,併同申報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完竣,經審查合格者,即通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申報人;若經審查不合格者,將詳為列舉其不合規定之處通知改善。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申報人接獲通知,需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竣送請覆審,若逾期未送審或復審 仍不合規定者,得處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 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7】

表 2-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3】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使用項目例 舉

規模 檢查申報時間

施行日期 樓層 樓地板面積 頻率 期限

A 類

公 共 集 會 類

供集會、

觀賞、社 交、等候 運輸工 具,且無 法防火區 劃之場所

1 供集會、表 演、社交,且 具觀眾席及舞 台之場所。

戲(劇)院、

電影院、集會 堂、演藝場、

歌廳

每 1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86 年 11 月 1 日起 2 供旅客等候運

輸工具之場 所。

車站、航空 站、候船室等 類似場所

10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1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88 年 11 月 1 日起

未達 1000 帄方 公尺

每 2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88 年 11 月 1 日起

(22)

B 類

商 業 類

供商業交 易、陳列 展售、娛 樂、餐 飲、消 費之場 所。

供娛樂消費,

處封閉或半封 閉場所。

夜總會、酒 家、理容院、

KTV、MT V、公共浴 室、三溫暖、

茶室等類似 場所

每 1 年 1 次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86 年 1 月 1 日起

供商品批發、

展售或商業交 易,且使用人 替換頻率高之 場所。

百貨公司、商 場、市場、量 販店等類似 場所

5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1 年 1 次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86 年 1 月 1 日起

供不特定人士 餐飲,且直接 使用燃具之場 所。

酒吧、餐廳、

咖啡店

(廳)、飲茶 等類似場所

3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1 年 1 次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86 年 1 月 1 日起

供不特定人休 息住宿之場 所。

旅館、觀光飯 店等之客房 部等類似場 所

5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1 年 1 次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86 年 1 月 1 日起

未達 500 帄方 公尺

每 2 年 1 次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86 年 1 月 1 日起

C 類

工 業

、 倉 儲 類

供儲存、

包裝、製 造、修理 物品之場 所

供儲存、包 裝、製造、修 理工業物品,

且具公害之場 所

加油(氣)

站、車庫、變 電所、飛機 庫、汽車修理 場、電視攝影 場等類似場 所。

10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1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未達 1000 帄方 公尺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供儲存、包 裝、製造一般 物品之場所

一般工廠、工 作場、倉庫等 類場所

10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200 帄方公尺 以上,未達 1000 帄方公尺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D

類 休 閒

、 文 教 類

供運動、

休閒、參 觀、閱 覽、教學 之場所

1 供低密度使用 人口運動休閒 之場所。

保齡球館、溜 冰場、室內游 泳池、室內球 類運動場、室 內機械遊樂 場等類似場 所

3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1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86 年 7 月 1 日起

未達 300 帄方 公尺

每 2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88 年 11 月 1 日起 2 供參觀、閱

覽、會議,且 無舞台設備之 場所。

會議廳、展示 廳、博物館、

美術館、圖書 館等類似場 所。

5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未達 500 帄方 公尺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23)

3 供小學學童使 用之教學場 所。

小學教室等 類似場所。 3 層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未達 3 層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供國中以上各 級學校使用之 教學場所

國中、中學、

專科學校、學 院、大學等之 教室等類似 場所。

五層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未達 五層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供短期職業訓 練、各類補習 教育及課業輔 導之教學場 所。

補習(訓練)

班教室、兒童 托育中心(安 親、才藝班)

每 1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E 類

宗 教 類

供宗教信 徒聚會活 動之場 所。

寺、廟、教 堂、宗祠等類

似場所。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F 類

衛 生

、 福 利

、 更 生 類

供身體行 動能力受 到健康、

年紀或其 他因素影 響,需特 別照護者 之使用場 所。

1 供醫療照護之 場所。

醫院、療養 院、精神病院

等類似場所。 15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1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88 年 11 月 1 日起

未達 1500 帄方 公尺

每 2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88 年 11 月 1 日起 2 供殘障者教

養、醫療、復 健、重建、訓 練(庇護)、輔 導、服務之場 所。

殘障福利機

構 5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1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86 年 7 月 1 日起

未達 500 帄方 公尺

每 2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86 年 11 月 1 日起 3 供學齡前兒童

照護之場所。

兒童福利設 施、帅稚園、

托兒所

5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1 年一 次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止

86 年 7 月 1 日起

未達 500 帄方 公尺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86 年 7 月 1 日起 4 供限制個人活

動之戒護場 所。

勒戒所、監獄 所、看守所、

感化院、觀護 所

5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2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88 年 11 月 1 日起

未達 500 帄方 公尺

每 4 年 1 次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88 年 11 月 1 日起

(24)

G 類

辦 公

、 服 務 類

供商談、

接洽、處 理一般事 務或一般 門診、零 售、日常 服務之場 所。

1 供商談、接 洽、處理一般 事務,且使用 人替換頻率高 之場所。

金融機構、證

券交易場所 5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七 月 1 日起

未達 500 帄方 公尺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2 供商談、接

洽、處理一般 事務之場所

政府機關、一 般辦公室、事 務所

20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五○○帄方公 尺以上,未達二

○○○帄方公 尺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3 供一般門診、

零售、日常服 務之場所

一般診所、衛 生所、店舖

(零售)、理 髮、安養(收 容)中心

2000 帄方公尺 以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500 帄方公尺 以上,未達 2000 帄方公尺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H

類 住 宿 類

供特定人 住宿之場 所。

1 供特定人短期 住宿之場所。

寄宿舍、招待 所、學校宿 舍、養老院、

安養(收容)

中心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2 供特定人長期 住宿之場所

住宅、集合住 宅

11 層以 上

每 2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6 層

以上 未達 11 層

每 4 年 1 次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88 年 7 月 1 日起

三、日本與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制度之比較

因日本風俗民情與地理位置,皆與我國較相似,而日本的防災體制與法規制度也 行之有年,已於成熟階段,因此我國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制度,諸多參考日本相關的法 令,本研究透過相關的文獻整理,針對日本與我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制度進行 比較,探討兩國法令之差異點。而日本已將性能設計之部分,列入公共安全檢查項目 內容,本研究可藉此,作為性能設計公共安全查核表建立的參考依據。

(25)

表 2-2 台灣與日本之公共安全檢查制度與表格比較表【15】

項目 台灣 日本 備註

法令體系

1.以建築法第 77 條所定之「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辦 法」法規內容為檢查依據。

2.消防設備主要是以消防法規 定為主。

1.建築基準法。

2.建築基準施行令。

3.建築基準施行規則。

4.消防法。

5.都道府縣下訂定相關法規 及個別條例。

法規內容

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報法」,內容有很明細之 檢查內容及項目。

在建築基準法第 12 條有談 到”報告、檢查”。

在建築基準法施行規則第 5 條有 談到 ”建築物 的定期報 告”,訂定在”別記三十六號樣 式”。

公共安全制度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委 託專業檢查機關或人員定期向 建築、消防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1.定期檢查與報告制度。

2.採申報制度。

3.有監察員隨時檢查制度。

檢查表格設計 將各表格內容拆成很多份表格

檔案。 將各表格彙整成一份檔案。

日本只分建築物及建 築設備二方面之定期 檢查。

檢查表格修改 由營建署訂定內容,各縣市政府 可稍作修改。

建築基準法施行規則有訂定 表格格式,各府郡遵照使用。

公安檢查項目 分為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 全類。

分為六大類(敷地及地盤、建 築物的外部、屋頂、建築物 的內部、避難設施、其它等。)

公安檢查項目內 容

防火設施類分有 11 項,設備檢 查項目有 6 項。(目前營建署新 設計,防火設施有 10 項,設備 6 項。)

防火避難設施類(防火區劃、

出入口、走廊、屋頂廣場、

階梯、非常用進口等)。

安全設備類(避雷設備、昇降 機、換氣、緊急照明、給水、

冷卻塔、電扶梯等)。

台灣防火設施類(新) - 防火區劃、非防火區 劃分間牆、內部裝修 材料、避難樓層出入 口、走廊、直通樓梯、

安全梯、屋頂避難帄 台、緊急進口 台灣防火設備 (新) - 昇降、避雷、緊急供 電、特殊供電、空調 風管、燃氣設備 建築物管理維護

制度

主要負責人為建築物之使用人 或所有人;若為公寓大廈,則由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 責人代表。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及不動 產登記法。

營業場所管理制 度

依建築物使用類別,申請建築使 用執照,方得使用。且應合於建 築消防、設備安全之規定定期檢 查申報。

統一制定管理辦法管理。

罰則

主要依據建築法第 91 條規定,

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 續。

建築基準法則,最高處日幣 三萬元以下之罰金。

消防法,最高處七年以下有 期徙刑、拘行或罰金不等。

性能設計驗證 台灣於 93 年修正加入建築技術 規則第三條。

日本於建築基準施行令內第 五章之二”避難安全檢證”。

性能設計驗證之 台灣建築物採用性能設計之公 日本安全檢查表格,已加入 新修正表格防火避難

(26)

表格 共安全檢查表格,尚未加入性能 設計類項目、表格設計等。

目前營建署新修正研擬表格,已 有加入。

採用性能設計之建築物的類 型表格設計。

設施改為 10 項(防火 區劃、非防火區劃分 間 牆 、 內 部 裝 修 材 料、避難層出入口、

避難層以外出入口、

走廊、直通樓梯、安 全 梯 、 屋 頂 避 難 帄 台 、 緊急 進口 等 10 項)。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作業流程及現況缺失

當專業檢查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接受委託調查案件,經雙方簽訂合約後其作業流 程如下述說明所示,將檢查作業流程整理如下:1.簽訂合約 2.安排檢查 3.現場勘查 4.檢查合格,提送申報 5. 期限已屆,不合格改善 6. 期限未屆,不合格改善 7.檢查 長複核 8. 申請缺失改善 9. 複查缺失回報 10. 檢討及建言。【9】

從上述公共安檢查之作業流程可探究之問題如下,第一:公共安全檢查大多是委 託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但專業人員的背景可能參差不齊,對建築物的概況並無法完 全掌握,進而造成檢查的疏失,相關文獻中皆提到上述問題之癥結【7】【10】,因此 有必要針對查核人員的資格審核辦法作一探討,尤其在本研究所討論針對性能設計之 公共安全檢查,更是需要具有防火避難專業人士來執行查核之動作,否則無法針對此 類建築物給予查核。因此在擬定查核表格時,可分為兩方面去思考,其一是增加查核 人員在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的專業素養;另一方面則需於制訂查核表格之項目內容 上多加琢磨,供一般查核人員也能執行性能設計公共安全檢查辦法。

第二:因目前公共安全檢查皆是實施定期檢查,會先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安排時間,

再依檢查報告書所列項目逐條根據使用類組之要求予以勘查,但實際上,現行的公共 安全檢查項目內容中(詳見附件一),有些許項目是可以規避的,像無封閉阻圔或無設 栓鎖…等項目,只要在檢查前移除障礙物或把栓鎖更換就可以免除查核不合格,因此 有失查核之目的,所以在執行例行性之查核,應增加臨時抽查之機制,以確保建築物 於帄常時的安全性。

(27)

2-1-2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與內容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項目主要是依據建築技術規則中,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77 條 至第 109 條及建築設備篇第 10 條至第 16 條、第 21 條、第 25 條、第 79 條、第 80 條、第 85 條、第 108 條至第 132 條內容所規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 如下表 2-3。

表 2-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10】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項 目

一、防火區劃

一、昇降設備 二、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三、內部裝修材料

二、避雷設備 四、避難層出入口

五、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三、緊急供電系統 六、走廊(室內通路)

七、直通樓梯

四、特殊供電 八、安全梯

九、特別安全梯

五、空調風管 十、屋頂避難帄台

十一、緊急進口 六、燃氣設備

從表 2-3 得知目前查核項目,乃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的規範去遵循,檢查人員會依 現場實際檢查狀況做紀錄,以便適時針對不合格之處提出改善建議,下表 2-4 建築物 公共安全之防火避難設施類應檢查內容表,分別提出檢查項目所應注意之情形,有利 檢查人員檢查之依據。而實際上的檢查情形有:「數量、封閉或阻礙、設栓鎖、擅自 變更或改造、寬度不足、材料不符及有無使用許可…等」,而其中(如:封閉或阻礙、

設栓鎖、拆除或數量)則主要針對在使用上是否有造成妨礙避難逃生上之問題檢查。

從相關文獻得知,於原公共安全查核表新修訂性能設計建築物查核之規定事項,內容

(28)

主要提及,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 意事項辦理,但目前尚無相關事項可供參據,因此本研究針對性能設計建築物查核項 目與內容的制訂探討。因此原查核表內的項目與內容,將作為本研究參考資料,並利 用實際查核人員在執行這些查核項目時,如何執行與操作?是否有些許項目無法依據 法規所規範的給予查核?本研究將於後面章節,從查核實施現況檢討,以作為本研究 最後性能設計查核項目內容編定之參考依據。完整表格檢附於附件一供參考。

表 2-4 建築物公共安全之防火避難設施類應檢查內容表【10】

檢 查 情 形

使

1.防火區劃 則設篇 70、

76~87 O O O

2.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則設篇 86 O O

3.內部裝修材料 則設篇 88 O O

4.避難層出入口 則設篇 90 O O O O O 5.避難層以外樓層出

入口

則設篇 91 O O O O O 6.走廊 則設篇 92、

131、132 O O O 7.直通樓梯 則設篇

93~95、98、241 O O O O O O O 8.安全梯 則設篇 76、

96、97 O O O O O O 9.特別安全梯 則設篇 96、

97、102、241 O O O O O O 10.屋頂避難帄台 則設篇 99 O O

11.緊急進口 則設篇 108、

109、233 O O O 註:打 O 者為應檢查之情形。

(29)

2-1-3 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文獻之整理

公共安全檢查相關之條文於民國 82 年開始施行,其間不斷的修改與增補,也曾 因公共安全檢查的不健全,再度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因此公共安全檢查一直是 需要被關注的,下表 2-5 則為近十幾年來相關公共安全檢查之文獻:

表 2-5 相關公共安全檢查文獻整理 作者 年份 研究主題 研究重點 彭學禮 85 營業場所違規

使用危害建築 物公共安全問 題之研究【11】

本研究首先探討建築物公共安全與違規使用間的關 係,闡明建築物使用管理之意義。其次,介紹各國有關 建築物使用管理及特種營業場所相關管理制度;並檢討 我國建築物公共安全相關法規制度,廣泛探討並比較分 析。再就我國營業場所現存之公共安全問題,歸納火災 事件與營業場所之關連性,同時自營業場所違規使用的 社經背景,政府部門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執行維護公共 安全方案成效加以檢討。

透過本研究文獻探討、法規制度檢討、統計資料分析 及專家問卷調查,對營業場所公共安全問題,由法規制 定、執行機制及社經環境因素三方面,提出研究結論。

最後,提出立即可行及中長程具體建議,供政府相關部 門參考。

鄭淑華 86 台北市公共場 所安全維護政 策執行之研究

【7】

對於公共安全維護政策的執行問題,作者分別以法令、

主管機關與執行三方面做討論:

1. 在法令方面,認為國家法律應更嚴謹且需強制執 行,不可只是徒具形式。

2. 在主管機關方面,認為檢查人員對於條文認知及解 釋不盡相同,對於政策執行有負面的影響,另外各 相關主管機關彼此溝通協調不完善,主張應將警 政、消防、建設、稅捐、建管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 共同建立起一套整合性的資訊系統。

3. 在執行方面,除了宣導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 起公共安全責任外,尚頇加強專業檢查人員的管理 與訓練。

陳俊卲 91 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專業機 構經營管理特 性與問題之研 究【12】

本文旨在探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之大 量興起後,如何經營發展策略與強化組織目標,預估未 來的發展與趨勢,並嘗詴就目前建築法規及相關子法不 足之處提出修正建議。

本研究將檢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經營 管理問題的缺失,希透過同業公會組織,共同研議以提 升服務品賥,且讓主管機關及社會大眾了解其經營現 況,以期保障合法業者,剔除不法業者,將其在初期發 展的階段,即能導入正軌,建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30)

專業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優良形象提高社會地位,結合 相關業者做多角化的經營與多元化的服務,發展最新建 築防火與避難科技。

洪黛芬 92 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申報簽 證實務之我見

【13】

目前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經營管理所面臨的問題 包含有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裝置檢修乃屬於 不同主管部門,應可分別申報;2.專業證照應定期換 發,並落實教育訓練以維持從業人員的水準;3.認為檢 查簽證不實之處罰過重;4.市場上存有無專業機構認證 之業者,產生劣驅逐良幣情形;5.建築與消防主管機關 應針對重疊之檢查項目釐清其權限及責任,避免重複檢 查浪費人力。

另外作者對於目前安檢申報工作上提出四項建議:1.

目前各家廠商為了得標而紛紛以低價方式搶標,間接影 響服務品賥,故建議應比照營造業依資本額、業績、營 業額等條件施行分級制度以確保服務品賥;2.對於檢查 人員的事故責任在委任契約書中大都無規範,未來若有 相關訴訟案件發生將造成不公帄現象;3.建議技師公 會、學會或協會應爭取建管機關委託的覆檢案件,並積 極建立建築物安全防災體系;4.修正調整現行建築防災 安全法規,建構完善之法規體系及配套措施,並加強發 展相關技術等。

李雨澤 93 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問題之 研究【9】

本研究主要探討目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問題,調 查統計出目前我國建築物最多違規部份為內部裝修材 料,其次為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再來為特殊供電,其違 規原因,為業者大都甚不瞭解法規規範,且部份法規界 定不清,故建議政府應加強宣導並釐清部份法規條文內 容。

本研究歸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在執行面的問題包 括違規案件之處理不善、民眾對申報制度不了解等;法 規面問題包括抽、複查制度規定不明確、違章建築申報 處理各單位不一致、檢查項目標準不清楚與消防安全設 備檢查重複等問題;而管理面問題包括檢查人員素賥不 齊與案件申報管理不良等問題,並提出相關解決方案與 建議。

王灌民 94 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申報制 度之複查機制 研究─以臺北 縣大型量販店 為例【14】

本研究藉由案例調查及專家訪談,分析、歸納公安檢 查申報制度與複查執行狀況的課題,詴從法規面、執行 面及管理面探討行為人的管理策略,研擬制度改善的建 議,包括鼓勵申報人自治自責、開放民間組織參與、風 險管理、加強教育宣導等政策手段,以建立合理的公安 檢查複查機制,達到建築物公安管理之目的。

陳建 忠、許 宗熙等

98 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採用性 能設計之公共 安全檢查項目

本研究經過文獻資料的彙整,與專家座談、實例勘查 後,獲得的以下數點結論:

檢查簽證項目及內容部份:

二、 獲得我國年歷年來採用性能設計建築物的相關資 料,並將其系統化整理。

(31)

及內容研究

【15】

三、 蒐集 93~97 年日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表 格及檢查項目與內容,並與我國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制度與以比較分析製表。

四、 彙整國內歷年來防火避難設施採用性能設計建築 物之審查意見及注意事項。

五、 根據現場實地案例勘查作業,提出相關改善建議 級案例分析。

檢查機制及流程部份:

1. 提出公共安全檢查書表與流程之修正建議。

2. 將其重要性能設計參數與管制條件,製成公共安全 檢查之查核表。

3. 防火避難設施採性能設計之建築物,於公共安全檢 查階段,如有與原圖說不符或是變更影響原設計之 情形,應立即送回原評定機構審查。

程欣弘 99 建築物公共安 全查核內容項 目之探討與研 究-以防火避難 綜合檢討建築 物為例

本研究透過文獻蒐集與回顧,探討現行階段公共安全 查核項目內容及其辦法,並藉由專家訪談,探討與彙整 現行公共安全查核項目與內容、查核方式與勾選標準,

藉此探討現行查核項目與內容是否涵蓋避難驗證計算 相關因子,得其目前公共安全查核表內容可能無法對防 火避難綜合檢討建築物予以完善的查核。所以依據建築 物防火避難安全驗證技術手冊評估方法,進行現行公共 安全查核項目內容與防火避難安全驗證計算影響因子 探討與論述,最後擬訂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建築物公共安 全查核表之查核項目及內容,以期作為日後防火避難綜 合檢討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之依據。

透過相關公共安全檢查文獻整理,探討結果得知公共安全檢查的的相關問題是複 雜的,不管是在政府的法規的制定或是法令的執行,甚至連查核人員或是申請人等的 關係,都會影響到公共安全檢查的施行,要建立健全的公共安全檢查是值得政府機關 及相關學者多加探討。但目前首要條件則是針對性能設計建築物提出一套公共安全檢 查表,以維護性能設計建築物的公共安全,避免同樣重大火災事件之悲劇再度發生,

乃是需要迫切達成的。

(32)

2-2 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法規施行制度之探討

2-2-1 性能法規之沿革

一、性能法規定義

隨著建築物種類日新月異,整體科技的進步,不管在建築技術、建築材料及相關 設備都是一大躍進,所以建築物的結構、量體或是建築型態日益多樣化,而建築物的 使用用途也更加複雜化。在這樣整體的大環境改變,使得原先的規格式法規已無法適 用於現況,更會阻礙了建築科技的發展與進步。因此,各先進國家對於建築物的防火 安全,已經從傳統的規格式法規跳脫,逐漸朝向以科學為基礎的防火安全工程的性能 式法規設計。期望在面對不斷創新及改進的防火材料或技術時,能以科學的方式來解 決,並達到建築物安全性的考量。【16】【17】【18】

本節首先從性能法規施行制度之沿革、發展歷程及架構進行初步的介紹,從了解 性能法規的發展過程,然後探討性能法規相關法令的頒布,「性能設計計劃書申請認 可要點」的實施辦法與相關之規定,並針對所規定之驗證方法探討,藉此界定本研究 之範圍。最後由性能設計評定案件的統計,檢討目前性能設計法規實施的現況。

二、性能法規架構

由各國對於性能法規架構訂定方式得知,大多以階層式架構解釋不同目標需求,

如圖 2-1 所示;

第一層:理論上,架構之最上層應以相關之社會目標為主,( 如健康、安全、舒適)

第二層:將第一層所提目標加以描述,強調建築物應具備的機能性需求(如結構安全

、防火安全)。

第三層:則依第二層目標所衍生的性能需求而訂定可以計算或測定之定量指標。

第四層:是驗證具體的之建築設計方法,此階層可分兩種設計方法,其一,依第三層 級的性能要求基準提出設計方法,此方法頇經第五層級中所定義之計算方法或驗證

(33)

方法加以驗算。若此方式所提出方案合乎性能要求之基準,可在設計上獲得最大自 由度;另一方法為符合規定的設計方法。【18】

1.目標

2.機能性需求

3.性能需求

4.I.設計方法

5.計算方法獲評估方法

4.II.符合規定的規格 或技術規範

強制性規定

選擇性規定 性能防火法規

圖 2-1 性能法規架構圖【19】

下表 2-6 則為性能法規階層架構之概念,大致上可分為強制性內容與非強制性內 容,強制性為目前建築法規所規定,針對建築物的材料或是其構件予以量化之驗證或 評估方法規範,證明其性能符合規定,舉例說明:像綜合檢討的建築物本身就是頇遵 循建築技術規則第三條之四法規相關規定,強制性需進行避難安全性能驗證,以證明 其性能符合規定;而非強制性則是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可的評估方法,或者是採用 具體解決方法或案例。舉例說明:模擬軟體 FDS 及簡易二層皆為官方目前所認可之驗 證方式;而非官方認定之驗證方式,則需交由主管評定機關加以評估其可行性,像一 些電腦模擬軟體(Building EXODUS、Simulex)及全尺寸火災燃燒實驗,皆是依照設計 者是否需作性能設計的考量,而利用任何可驗證之方式排除法規之限制。【18】

表 2-6 性能法規階層架構之概念【18】

強制性內容(包含在建築法規內) 非強制性內容(不包含建築法規內) 第 1 層:法規之社會性目標。

第 2 層:為實現第 1 層目標之機能性 要求。

第 3 層:為實現第 2 層之機能性要求 ,對建築物或其構件之性能 ,以可以量化之驗證或評估 方法,證明其性能符合規 定。

第 4 層:已獲得官方認可之驗證或評 估方法,用以證明第 2 層所 要求之機能。

第 5 層:採用符合機能要求之具體「

解決方法」或案例。

(34)

三、性能法規追求之目標

性能法規追求之目標為以下五點:

1. 技術要求之理由及目的明確化 2. 增加設計之自由度

3. 促進技術革新

4. 藉由性能法規與國外相互認證 5. 解決規則式法規之缺陷

從上述性能法規之主要目標來探討,首先建築計畫中要求明確規定相關技術使用 之理由或目的,讓缺乏建築專門技術者亦能瞭解法規規定。並放寬目前法規對建築空 間或材料尺寸、種類數值上的限制,採用性能設計者則需針對建築物之性能需求加以 明確敘述交代,而放寬之項目能使建築設計之自由度增加,更有可能降低建築成本,

也能使建築空間更具彈性化。並且需將具有工學依據的材料、施工方法,若能以「性 能」的觀念加以評估並使用,會促進建築技術的開發,也會避免新的建築技術受到原 有的法規的限制,形成在建築實務上設計的阻礙。並利用性能法規的實施期盼達到與 國外的詴驗方法相互協調,不管在性能驗證之詴驗及分析方法,或者是針對國外所詴 驗結果及經過國外所認定之產品加以認證,以便與國外之詴驗方法相互流通,使得本 國產品能與國外產品互相通用。最後冀望能解決規格式法規之缺陷,以性能法規防火 安全之相關基準為例,並因特殊火災事故之案例加強整體防火安全之規定;或再檢查 個別建築物時對時效性上有問題之設計加以嚴格要求,而未達成同一目的而採取不同 之方案;或者為達到不同目的之設計,而產生互相矛盾之情形。「性能法規」就是為 了解決上述時效性、多重性及矛盾性等問題,排除規格式法規之缺陷。【18】

四、性能法規發展歷程

下表 2-7、表 2-8 及表 2-9 為性能法規之發展歷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性能法 規概念的萌芽、性能審查機制、詴驗機構指定及建築法規性能化之落實,歷經了約

(35)

30 年的時間,從一開始的新材料與設備的認證,到相關法令修正,接著審查機制的 成型,最後性能法規之落實,為頒布性能設計計劃書申請認可要點,已擬定一套審查 機制,以評定需經性能設計達到性能目標之建築物,是否於維持建築設計的創新上也 同時達到建築物原有的防火避難安全。雖在性能設計審查制度已有一定的程序與流程,

但性能設計建築物使用後的安全性,卻尚未有相關法規之規範,因此本研究將針對現 今性能設計建築物使用後之維護管理,進行探討研究。【18】【20】

1.性能法規概念之萌芽【18】

表 2-7 性能式建築法規概念發展歷程

日期 內容

63.2.15 概念早於 1974 年發布建築技術規則時,即於總則編第 4 條訂定

「特殊建築材料與設備,或國外進口之材料與設備」,可經「詴驗 證明其規格」而取得合法使用之地位。

71.6.15 1982 年通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依修正後該規則總則編第 6 條 組設「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強化技術審查之專業能力。

72.9.22 訂定發布「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

於性能審查制度上,踏出第一步。

2.性能審查機制、詴驗機構指定 表 2-8 性能審查機制發展歷程

日期 內容

87.1.22 性能審查之相機制逐漸建立,包括「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 作業注意事項」。

91.9.3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詴驗機構指定申請要 點」

90.9.25 基於各先進國家積極推動建築性能法規,我國於 90 年再度修正建 築技術規則,從總則編第 4 條增訂「性能規格評定書」、「性能評 定機關之指定」「詴驗報告書、性能規格評定書」之格式、「認可 之程序」等性能法規之相關細節規定。

90.12.31 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 條之一,增列採用「性能設計法」概念 之防火避難安全設計制度,惟相關性能基準尚未安全建立。

(36)

3.建築法規性能化之落實

表 2-9 性能法規施行之發展歷程

日期 內容

92.8.19 大幅修正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 章「建築物之防火」、第 4 章「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將性能規定納入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 相關條文內,初步落實建築法規性能化之目標。

93.1.09 頒布「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

93.9.20 頒布「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

2-2-2 性能設計計畫書之內容與實施項目

【4】

目前政府已頒布性能法規之相關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第 3 條明載著,「有關建 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可者,得無法適用建築技術規則中的一部或全部」,因此凡設計 者或建築物申請人欲申請排除及免適用法規,需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申請 之內容則依據內政部於民國 93 年所頒布的「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 可要點」實施辦裡。其相關內容如下面所述:【21】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認可之案件,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 及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

三、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規定事項 (一)建築物之概要:

1.建築物概要表。

2.周圍現況圖。

3.建築計畫概要。

4.設備計畫概要。

5.相關附圖:

(1)相關樓層帄面圖。

(2)各項立面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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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中文系哲學碩士、博士,現 任香港中文大學人間佛教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