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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與建議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151-176)

6-1 結論

一、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之必要性

從民國93年頒布性能法規至今,已有相當數量的性能設計建築物竣工並開始使用,

但卻鮮少對於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之相關研究,顯現此課題並未受重視,一 旦當此類建築物受到火害之影響,並未建立於良好的建築物使用之維護觀念時,必會 造成相當程度的損害。然而從文獻蒐集與回顧可以得知政府單位知道問題嚴重性,也 開始著手於相關法令的訂定,盼望能盡快對性能設計建築物提出一套查核機制與辦法,

並期許本研究之結果能為此課題盡點微薄之力,帶動相關研究的探討。

二、建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公共安全查核表

本研究首先從文獻回顧蒐集得知現行查核表可能無法適用於性能設計建築物,並 針對兩者間適用性問題做探討,知其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項目內容並無法適用於經過 驗證評估計算的計算影響因子。所以本研究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所認可的驗證方法,針 對性能設計建築物進行影響避難安全之論述,藉此訂定性能設計公共安全查核項目與 內容。最後將性能設計查核表內容與原公共安全查核表比較分析,並將原查核表內容 增列於本研究製作之表格,並參考相關文獻中性能設計建築物之管制項目,於備註部 分限制可能依個案使用所需之管制要點,最後確立性能設計公共安全查核表。

三、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表架構

性能設計公共安全查核表分為防火區劃排除(附件A)及避難設施排除(附件B)兩 部分,依據性能設計排除法條及位置,擇其需使用之表格。而防火區劃總共可排除三 條法條,避難設施則可排除八條法條,針對排除位置執行查核之動作,而附件A包含 了火災延燒性能驗證及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的查核項目內容,而附件B的查核項目 內容則是依避難安全性能驗證訂定,有樓層性能驗證及整棟性能驗證兩部分。查核內 容總共分為12大項,除了11項為原本查核表項目內容規定的,並多增設一項〝其它〞, 限制居室的天花板高度及排煙設備的規定。另需針對避難設施放寬之部分做管制,主

要依據原評定書核准值填寫管制項目,限制查核之值不能低於核准管制值標準,並於 查核項目內容中做勾選。最後表格備註部分,針對個案需求應勾選相關的管制要點,

因為性能設計驗證評估方法為一整體之概念,所以任何因子改變皆會影響性能驗證的 安全性,更需謹慎看待任何可能在建築物使用後改變之狀況,達到公共安全查核表的 本意,維護該建築物使用後的安全。

四、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表之確立

藉由相關文獻的回顧與彙整、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於性能設計建築物的之適用性、

影響性能設建築物的防火避難安全之論述,性能設計公共安全查核項目內容與相關文 獻比較分析,本研究確立性能設計計築物公共安全查核表,以作為未來性能設計建築 物建築物公共安全查核之參考依據。

6-2 建議

一、從相關文獻的比較,建議將文獻中專家對防火區劃之審查意見,依專案需求列入 性能設計查核表的管制條件中,若往後有更新穎的建築技術或設備,擬需修法增列性 能設計查核表的項目內容,使其符合性能設計彈性化,並保持建築物防火避難的安 全。

二、本研究所建立性能設計公共安全查核表應於性能設計計畫書評定之階段檢附其中,

並交由送審的顧問公司填寫該棟性能設計建築物的排除法條放寬之管制要點,並應其 個案之需求,增列相關的管制要點,使非專業人士也能夠進行查核動作,以便彌補查 核人員於防火避難觀念上的不足,造成實際查核的盲點。

三、我國現行公共安全檢查制度皆是實施定期檢查,會先與建築物所有權人安排時間,

容易造成不肖業者為了規避部分查核項目內容,而先行準備對應方式,因此冀望政府 能針對性能設計建築物防火避難公共安全更加重視,所以在執行例行性之檢查外,能 增加臨時抽查之機制,使申請人能時時刻刻的警惕自己,共同維持建築物的公共安 全。

四、本研究建議能針對性能設計建築物,於一般例行性公共安全檢查時,就將防火標 章相關查核表檢附其中,但不實施強制性檢查行為,若該建築物通過防火標章規定之 查核,就核發防火標章給該業者,以鼓勵公眾建築物之擁有者能更重視防火避難安全,

並能提醒一般民眾該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是更安全無虞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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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沈子剸(1996),《避難設計與專題》,鼎茂圖書出版公司

附件一:現行公共安全查核表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

F2-1-3 檢查登記號碼:

年度

檢查申報案 檢查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壹】申報建築物概要

申報建築物或 營業場所名稱

現況用途

(使用類組) ( 類組)

建築物地址

建造執照字號 字第 號 發 照 日 期 年 月 日 最近一次變更使用

執照(許可)字號 字第 號 許 可 日 期 年 月 日

【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

填表說明

本表「檢查標準」欄內「○」、「△」、「☆」及「✕」等符號表示之檢查法令依據如下,專業檢查人應視建築物之 現況用途,擇一標準檢查填列:

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

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 5 條至第 24 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

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

4.「✕」: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

檢查項目 檢查標準 檢查內容(符合者標註■、不符合者標註✕、無涉關事項標註/) 檢查結果

( 一

) 防 火 區 劃

十 層 以 下 樓 層 面 積 區 劃

□「△」

□ 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以上者,應按每 1500 ㎡,以 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 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合格

□不合格

□提改善

□免檢討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檢討改善:

(1)主要構造部分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之建築物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 1000 ㎡,以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2)主要構造為木造且屋頂以不燃材料覆蓋者,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 500 ㎡,以具有 1 小 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

□ 法令適用期間(年/月/日,以下略)630217~921231

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以上者,應按每 1500 ㎡,以 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但區劃範圍內具備 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630217~921231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1000 ㎡ 以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甲種防火門窗等予以區劃分隔。

□「○」

□ 930101~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以上者,應按每 1500 ㎡,以具有 1 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但區劃範圍內 具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 930101~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1000 ㎡ 以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

□「✕」 □ 本申報場所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15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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