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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兩岸經貿政策調整規劃

第五章 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之期待與因應區域經濟整合台灣發展策略之建議

第一節 因應加入 WTO 台灣的兩岸經貿政策之調整及其於法律層面之落實 151

一 現階段兩岸經貿政策調整規劃

(一) 商品貿易

成 加 經 行 整 及 委 http

309 經發會後,陸委會會同經濟部、農委會、經建會及各有關機關依據經發會共識,完 入WTO後 兩 岸經 貿政 策 之因 應調 整 規劃 ,經 提 第二 七六 七 次行 政院 院 會報 告, 並 政院 秘書 長於九 十一 年一月 七日 召開會 議,就優 先調整 事項,包括 兩岸商 品貿 易調 開放 陸資 來台投 資服 務業之 細部 規劃以 及相 關法制 作業 等,作進一 步研商,嗣 由陸 會 彙 整 各 機 關 意 見 , 據 以 完 成 「 加 入WTO 兩 岸 經 貿 政 策 調 整 執 行 計 畫 」 。

://www.mac.gov.tw/big5/economy/wto/main.htm。

兩岸商品貿易之調整事項包括

1、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其涉及法規修正部分為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貿易許可辦法」(以下簡稱兩岸貿易許可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 消兩岸貿易之買方或賣方須為第三地區業者之限制,並配合修正「臺灣地區銀 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及「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 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

2、分階段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將未開放進口之大陸貨品區分為三類,第 一類為立即開放進口之貨品項目;第二類為須有一定調適時間之貨品項目;第 三類為敏感性及管制性之貨品項目,暫不開放。

3、 調整大陸物品進口審查機制:修正兩岸貿易許可辦法第八條規定,調整大 陸地區物品進口審查專案小組之機制,秉持開放精神,檢討大陸物品進口項目,

分為a.定期檢討-每六個月檢討一次,由主管機關建議開放進口項目,提請專 案小組審查。及b.不定期檢討-由廠商或產業團體建議開放進口項目,由主管 機關彙整後,提請專案小組審查。

4、 強化大陸物品進口防禦機制:包括 a.加強運用WTO防禦機制-修正「貨 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增列第二十六條之一至之六、第二十八條之一;

以及修正「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增列第二十七條之一至之六,修 正第三十條;以納入大陸進口貨品之特別防禦機制。b.強化兩岸貿易之特殊防 禦機制-修正兩岸貿易許可辦法第八條規定,賦予相關貨品主管機關一定權 限,在大陸物品進口對國內市場有重大不良影響時,得報請行政院准予停止輸 入。

(二) 投資與服務貿易310 包括

1、陸資來台投資部分:

a. 建立開放陸資來台之法制架構-

標 題

310 本計劃內容將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項目列入服務貿易類,為免混淆概念,本文將此項 另加 列“ 投資" 。

(a)陸資規範之範圍,包含「直接投資」,指大陸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 機構來台投資。與「間接投資」,指大陸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含有 一定比例或有影響力之外國或第三地事業來台投資。

(b)陸資之定位及限制-陸資之定位比照其他WTO會員國之投資,陸資投資 之事業若具有經濟上之壟斷性、政治、社會、文化上之敏感性,或對國內經濟 發展、金融穩定可能造成影響者,得加以限制。

(c)相關法規之修正-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 兩岸關係條例)相關條文(第二十五條、七十三條、九十三條之一)、配合修 正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配合修正「香 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訂定相關行政法規包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 投資許可辦法等。

b. 分階段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服務業-

(a)開放陸資從事事業投資-初期先開放間接投資,准許投資之行業予以適度 限制。開放陸資來台直接投資,涉及大陸人士來台之工作權、居住權、受益權

(社會福利)、子女教育等問題,俟建立完整配套規範後,適時推動開放作業。

(b)評估及規劃陸資從事證券投資之時機及條件。

c. 陸資來台投資服務業之開放清單-

(a) 依據我入會服務業特定承諾表之行業範圍,將開放行業區分為三類:第 一類,兩岸入會後優先對陸資開放之行業;第二類,兩岸入會後,視情勢發展 再考慮對陸資開放之行業;第三類,暫不考慮對陸資開放之行業。

(b)上述分類之檢討原則如次:優先開放從事營利事業之投資;至於非營利事 業部分包括教育服務業、人體健康服務業(如醫事、護理機構)配合教育政策、

醫療政策等進行規劃。優先開放由公司組織型態提供服務;至於以自然人型態 提供之行業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專業技師等專門職業人員提供之服務,

配合各項專業服務發展政策、專門職業人員考試政策、證照制度等進行規劃。

優先開放其他不具有經濟上之壟斷性、政治、社會、文化上之敏感性,以及不 致對國內經濟發展、金融穩定造成影響之行業。

d. 非屬服務業特定承諾表範圍之服務業,併同開放陸資投資農業及工業之行業 類別,另案檢討。

2 跨境提供服務部分:根據不同產業別逐項進行檢討及規劃,並於適當時機進 行調整。

3 境外消費部分:根據不同產業別逐項進行檢討及規劃,並於適當時機進行調 整。

(三) 金融往來

兩岸金融往來應與商品及服務貿易之調整相互配合,在金融風險可以控管 原則下,循序漸進擴大兩岸金融往來。初期規劃調整項目為:

1、對陸資投資事業匯入及匯出資金訂定規範。

2、開放兩岸直接通匯及相關直接金融往來。

3、適當考量人民幣兌換及大陸地區票據、有價證券等定位問題。

(四) 人員往來

兩岸人員往來之調整,在考量國家安全及不衝擊國內就業前提下,作階段 性之調整,初步規劃為:

1、短期停留-

a.初期先配合兩岸商品及服務貿易調整措施,適度放寬大陸經貿專業人士來台 之相關限制。

b.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試行一段時間後,再適度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 事商務活動,其範圍則作一定限制。

2、在台擔任職務或執行業務-

a. 適度准許大陸人士在陸資事業擔任董監事職務。

b. 適度准許大陸人士在我方執行業務(如仲裁業務)。

3、在台工作-

a. 初期可考量以專案審查方式准許大陸人士基於特殊需要可在陸資投資事業 擔任經營管理工作,並參照大陸科技人士及產業技術人才來台之規範架構辦理。

b. 在開放陸資直接來台投資後,可適度開放大陸經理人及關鍵技術人員在台工 作。

(五) 相關開放事項(非屬WTO規範,但宜配合調整之經貿開放事項)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