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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規範架構下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問題之法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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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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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 WTO 規範架構下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問題 之法制探討. 研究生:林淑娟 撰 指導教授:王仁宏 教授.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2) 謝辭 本論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謝指導教授 王仁宏教授費心提示與指導。 洪德欽 教授與 林彩瑜教授於學位考試時給予許多關於兩岸自由貿易協定議題的評論 與建議,至為寶貴,均銘感於心,由衷感恩。. 感謝外子對我修習學位的支持、明娟對於論文排版的協助,還有,Richard 在媽媽忙著寫論文時,懂事地自我管理,偶爾黏ㄧ下,撒個嬌,增加媽媽寫作 的能量,謝謝你們。. ㄧ篇論文的完成,需要很多人貢獻心血、智慧,包括網路科技、電腦發明 者以及本篇論文參考文獻的作者們,在此向您們致上我的謝意與敬意。. 我的母親沒能來得及等我的論文完成即已辭世,感覺她一直在關照著我撰 寫論文,謝謝您,親愛的母親。. 林淑娟. 謹誌於. 國立高雄大學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3) WTO 規範架構下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問題 之法制探討 指導教授:王仁宏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學生:林淑娟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 摘要. 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蓬勃興起,為九 ○年代以來國際經濟發展之潮流,雖然 GATT 為兼顧國際關係現實,於成立之 始,即對於本質上具有歧視性或保護色彩之區域經濟組織之存在採寬容態度, 並為降低區域經貿安排對第三國利益及 GATT 功能之影響,對區域組織之成立訂 有規範,然而由於 FTA 是自由貿易(對成員)與差別待遇(對非成員)的結合, 會員國之間原則上適用優惠或零關稅,非會員國則只能享受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ite Nation, MFN)關稅(如均為 WTO 會員),此差別待遇意謂非會員國之 「市場進入」(market access)成本將較高,台灣雖於二○○二年加入 WTO, 但如要拓展經貿市場,顯然尚得通過各種自由貿易區之關卡。台灣政府雖早已 意識到參與區域經貿結盟對台灣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性,於二○○一年將新加 坡、紐西蘭、日本及美國等四個重要貿易夥伴以及中美洲五國、巴拿馬等友邦 列為優先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國家,但由於兩岸政治上對立問題,使得台灣與美 國、日本、新加坡、紐西蘭等國家洽簽 FTA 並不順利,本研究提出台灣透過推 動與中國大陸在 WTO 規範架構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成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從而建構一和平、穩定的兩岸關係,為台灣突破參與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 簽署困境可思考運用之策略。兩岸經貿交流發展出之當前兩岸經貿相互依賴關 係對於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提供多項有利誘因,兩岸官方亦均發表過願與對 方建立制度化經濟合作關係之談話,兩岸政府倘能針對雙方「一個中國原則」、 「一邊ㄧ國」之政治上意識型態紛爭,透過諮商、談判,獲致雙方均滿意的共 識,兩岸將能因政治僵局化解,進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類似協議之簽署。由. -1-.

(4) 於兩岸自由貿易協定或類似協議之簽署非短期間內可完成,兩岸在完成自由貿 易協定簽署前可先就雙邊貿易、投資正常化為協議安排,至於兩岸自由貿易協 定具體含括內容,應視雙方欲達成何種效果而為決定,本研究試以區域貿易防 衛措施之適用為例,予以探討,作為政府相關單位就兩岸自由貿易協定條款, 其屬 WTO 規範對象者,構思研究途徑與研議方向之參考。面對中國大陸的崛起, 台灣可以思考利用與中國大陸同文同種的優勢,將中國大陸的資源,當作台灣 的資源,發展台灣的兢爭優勢,期待兩岸在 WTO 架構下,成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或類似經濟合作關係,以利台灣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字:區域經濟整合、自由貿易協定、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歐盟整合、防 衛措施、兩岸經貿政策. -2-.

(5) 目錄. 頁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4. 第三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5. 第四節. 研究範圍.................................................................................................... 6. 第五節. 論文架構說明............................................................................................ 7. 第二章. 區域經濟整合之概念、WTO 規範與區域貿易協定發展對台灣之影響 9. 第一節. 區域經濟整合(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之概念........................ 第二節. 區域經濟整合發展之背景....................................................................... 10. 第三節. 區域經濟整合之 WTO 規範與 WTO 關於區域貿易協定議題之討論 13. 9. 第一項. 區域經濟整合之 WTO 規範................................................................ 13. 第二項. WTO 關於區域貿易協定議題的討論................................................. 23. 第三項. 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自由化關係之辯證................................... 34. 區域貿易協定發展對台灣經貿之影響與台灣因應之策略................... 36. 第四節 第一項. 區域貿易協定興起之原因及其對貿易與經濟成長之影響............... 36. 第二項. 區域貿易協定發展對台灣經貿之影響............................................... 38. 第三項. 因應區域貿易協定發展對台灣經貿影響之策略............................... 48. 第三章. 台灣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之策略 ....................................... 52. 第一節. 台灣關於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源起、目標與現況....................... 52. 第一項. 台灣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源起與目標....................................... 52. 第二項. 台灣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現況................................................... 53. ㄧ. 美國........................................................................................................... 53. 二. 日本........................................................................................................... 56. 三. 巴拿馬....................................................................................................... 57. 四. 新加坡....................................................................................................... 58. 五. 紐西蘭....................................................................................................... 59. 六. 其他中美洲國家....................................................................................... 59. I.

(6) 第二節. 學界關於台灣與中國大陸經貿合作關係之倡議................................... 60. 第三節. 台灣與中國大陸之經貿關係及雙方進行區域經濟合作之有利因素與阻 礙............................................................................................................... 70 兩岸經濟關係的發展歷程................................................................... 70. 第一項 一. 兩岸關係的緩和與經貿往來的恢復....................................................... 71. 二. 兩岸政策互動與經貿關係的快速發展................................................... 72. 三. 兩岸經貿政策的法制化與經濟關係的深化發展................................... 74 兩岸經貿關係現狀............................................................................... 76. 第二項 一. 兩岸互成重要貿易夥伴........................................................................... 76. 二. 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持續增長............................................................... 77. 三. 其它經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79 兩岸進行區域經濟合作之有利因素................................................... 81. 第三項 第四節. 關於台灣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省思............................................... 85. 第四章. 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爭議問題與協定防衛措施適用之探討........... 91. 第一節. WTO 規範架構下兩岸經濟整合之法制方案......................................... 91. 第一項. FTA 與 CEPA ....................................................................................... 91. 第二項. 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對台灣之經濟意涵....................................... 93. 第三項. 關於台灣思考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建議................................... 96. 第二節. 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障礙與法制思維........................................... 97. 第三節. 兩岸自由貿易協定諮商之途徑與協定簽署前雙邊貿易投資正常化協議 安排........................................................................................................... 102. 第一項. 兩岸自由貿易協定諮商途徑............................................................... 102. 第二項. 雙邊貿易協議安排............................................................................... 104. 第三項. 雙邊投資協議安排............................................................................... 105. 一.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協商....................................................................... 106. 二. 兩岸租稅減免協議的協商....................................................................... 108. 第四節. 兩岸自由貿易協定防衛措施適用之探討............................................... 108. 第一項. WTO 進口救濟制度概述..................................................................... 109. 第二項. 防衛措施之概念與基本法律要件....................................................... 111. 一. 實施防衛措施調查階段之基本法律要件............................................... 112. II.

(7) 二. 措施實施的基本法律要件....................................................................... 117. 三. 程序性義務............................................................................................... 120 區域貿易協定(RTA)防衛措施條款概況分析 ............................... 122. 第三項 一. RTA 區域內防衛措施(雙邊防衛措施)之適用要件 .......................... 123. 二. 全球性防衛措施之規範類型................................................................... 127 區域貿易與防衛措施適用之法律問題............................................... 129. 第四項. GATT 第 24.8 條「關稅及 ORRC」之例外範圍是否包括第 19 條防衛措. 一. 施及防衛措施是否屬於同條款指稱應予消除的「ORRC」範圍之爭論 ................................................................................................................... 129 二. 排除 RTA 成員於全球性防衛措施之適用的爭論 ................................. 133. 三. 雙邊防衛措施是否為防衛協定合法例外之爭論................................... 145. 第五項. 關於台灣執行全球性防衛措施是否排除 FTA 成員適用與簽訂 兩岸自由貿易協定防衛措施條款之意見 .......................................... 147. 第五章. 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之期待與因應區域經濟整合台灣發展策略之建議 ................................................................................................................... 151 因應加入 WTO 台灣的兩岸經貿政策之調整及其於法律層面之落實 151. 第一節 第一項. 因應加入 WTO 台灣關於兩岸經貿政策調整之規劃內容................ 151. 一. 現階段兩岸經貿政策調整規劃............................................................... 151. 二. 兩岸經貿長期互動之因應規劃............................................................... 155 兩岸經貿政策調整於法律層面之落實............................................... 155. 第二項 一.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55. 二. 兩岸貿易法令........................................................................................... 157. 第二節. 對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之期待................................................................... 161. 第三節. 因應區域經濟整合台灣發展策略之建議............................................... 164. 第六章. 結論........................................................................................................... 169. 參考文獻................................................................................................................... 173. III.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動機.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即世界貿易組織)1 是目前世 界上最重要之國際貿易組織,在貿易自由化的實踐上接續GATT的任務,繼續 GATT未完成之貿易回合談判,惟WTO西雅圖(Seattle)會議的挫敗 2 。及坎昆 (Cancun)會議 3 的無共識,加以會員普遍化與議題多元化趨勢,以及傳統南北 對立矛盾的「WTO化」,WTO多邊貿易體系開始產生許多不確定性,導致各國 對WTO多邊貿易自由化的成效產生質疑並進而朝雙邊或區域的途逕尋求貿易 自由化,此趨勢在亞太地區尤其明顯 4 ,例如,深化AFTA(ASEAN Free Trade Area)成為東協經濟共同體、東協加三自由貿易區構想、東協加一的擴大與強 化,及中國大陸倡議的中日韓自由貿易區之構想或宣示,而區域內的主要經濟 1. WTO係根據 GATT烏拉 圭回合 多邊 貿易談 判(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MTN) 所 達 成「設 立世 界貿易 組織 協定」 而成 立,設 立世 界貿易 組織 協定於 1995 年 1 月 1 日生 效 ,WTO也因 而正式 成立 。1993 年 12 月 15 日 ,GA TT 烏拉圭 回合 談判達 成最 終協 議 ,決定 成立 世界貿 易組 織 (WT O), 以有效 管理 及執行 烏拉 圭回合 之各 項決議 ;為利 各 國完成 國內 之相關 立法 程式及 過渡 時期業 務交 接、移轉,根據 1994 年 12 月 8 日所 通 過 的「 1947 年 關稅暨 貿易 總協定 與世 界貿易 組織 協定過 渡時 期並存 之決 議」(Decision o n the Transitional Co-existence of the GATT 1947 and the WTO Agreement) ,各國 同 意 1 995 年 1 月 1 日設立世界 貿易組 織協 定生效 後,與 1947 年 關稅 暨貿易 總協 定同時 並存, 不 過決議 中規定 1947 年關 稅暨貿 易總 協定於 1996 年 1 月 1 日 終止,且該 項協定 自同 日 起 被納入 GATT-WTO體制 ,成為 1994 年關 稅暨貿 易總協 定。 詳黃立 、李 貴英、 林彩 瑜 合 著「WTO國 際貿易 法論 」,元 照出 版有限 公司 ,2005 年 9 月,第 3 版 ,頁 29-30。 2 1999 年 11 月 底WTO 135 個會員 及 30 個觀察 員在 美國西 雅圖 召開第 三屆 部長會 議,準 備 開 啟 WTO新 回 合 談 判 的 同 時 , 卻 遭 到 來 自 美 國 及 世 界 各 地 非 政 府 組 織 ( NGOs) 、 利 益 團體、環保 及勞 工 團 體 的 強 烈 抗 議,整 個 西 雅 圖 陷 入 癱 瘓,部 長 會 議 因 此 宣 告 中 斷 , 新 回合談 判亦 因而延 宕。江啟臣,〈國 際貿易 與金 融〉,張 亞中 主編,《國際 關係總 論》, 台 北︰揚 智文 化, 2003 年 ,頁 306-307。 3 為 了擴 大各 界對WTO的 參與, 加強WTO運作的 透明化 ,以 及折衷 各方 不同意 見, 避 免 重蹈西 雅圖 部長會 議失 敗的覆 轍, 2001 年 11 月 9 日 至 10 日,第 四屆WTO部長會 議 在 卡達( Qatar) 首都杜哈 (Doha)舉 行,主 要目 的在發 展出 能兼顧 發展 中及低 度開 發 國 家利益 與義 務的新 回合 談判內 容,確 保該等國 家支持 並充 分參與 談判,最後,在 已開 發 國家與 大部 分開發 中國 家的妥 協下,新回 合談 判被定 位為「發展 回合 」( Development R ound) ,各 國部長 們在 杜哈會 議中 為新回 合談 判設定 的議 程也因 此被 稱為「 杜哈 發展 議 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DDA)。2003 年 9 月 10-14 日第五 屆WTO部長會議 在 墨西哥 的坎 昆( Cancun)舉 行,計有 146 個WTO會員 的貿易 部長與 代表 參加, 會議 之 主要目 的在 於盤點「杜 哈發展 議程(DDA)」多邊貿 易談 判之進 度,檢討杜 哈工 作計 畫 之進度 ,提 出必要 之政 治導引 (political guidance) ,並 於必 要時作 成決 策。惟 因在 坎 昆會議 前,杜 哈談判的 多項時 程皆 已錯過,談 判進展 不如 預期,尤其 是在農 業及 新加 坡 議題上,會 員立場 差距 甚大,缺乏 共識,因而 會議的 主要 任務實 際上 變成是 集中 在協 調 不同立 場與 利 益,設 法 找 出 共 識,化 解 爭 議,使 整 個 回 合 談 判 得 以 繼 續,如 期 完 成 。 該 次會議 仍以 破局收 場。 詳江啟 臣「 坎昆 會 議對 亞太區 域經 濟合作 與發 展之影 響及 意 涵 」, http://home.kimo.com.tw/liutaho/articles/elite/JiangChiChen/2003122401.htm #01 4 詳 前揭 註江 啟臣論 文。. 1.

(9) 體,如,美國於坎昆會議後表示 5,在多邊缺乏進展情形下,未來其將積極尋求 雙邊及區域貿易協定,日本亦表示將在自由貿易協定的洽簽上努力 6,積極地對 東協及東南亞國家表態、讓步,爭取自由貿易協定的簽署,中國大陸則是加速 東協與中國自由貿易區的進行,並在此基礎上擴大與其他亞太國家(日、韓。 澳洲、智利、墨西哥、秘魯及印度)在自由貿易方面之合作,甚至構想透過上 海合作組織成立與中亞國家的自由貿易區,並已完成與香港、澳門關稅區建立 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的簽署 7 ,東協國家則在既有的東協自由貿易區 (AFTA)基礎上,於二○○三年十月第九屆東協領袖高峰會簽署「峇裡第二 協議(Bali Concord )」 ,宣示期望在 2020 年前,將東協轉型成為類似歐盟的經 濟共同體,加入內部經貿資源的整合,成為東協單一市場 8 。雖然GATT/WTO 與區域及雙邊的貿易體系已共存許久,GATT為兼顧國際關係現實,於成立之 始,即對於本質上具有歧視性或保護色彩之區域經濟組織之存在採寬容態度, 並為降低區域經貿安排對第三國利益及GATT功能之影響,對區域組織之成立 及新會員之入會訂有規範,但WTO多邊貿易體系發展的結果與趨勢已使多邊體 系面臨許多困難與挑戰,許多WTO成員在有區域或雙邊貿易體系提供貿易自由 化途徑及選擇之情況下,轉而進行區域或雙邊自由貿易結盟,形成對非締約成 員之貿易壁壘,此對經濟以外貿為導向,向來以多邊自由貿易談判為重,並因 外交特殊處境,在區域結盟上相對落後之台灣,實已構成經貿發展一大隱憂。 台灣於二○○二年正式加入WTO,成為此一占全球貿易總量達百分之九 十五以上之經貿聯合國一員,台灣加入WTO後,雖打開通往世界經貿舞台大 門,惟面對國際經濟區域各項結盟動作,如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區塊經濟 體相繼成立,鄰近之東協(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en Asia Nations ,簡稱 ASEAN)亦與中國大陸、日本、南韓商議建立自由貿易區,由於FTA(Free Trade Agreement,FTA,自由貿易協定)是自由貿易(對成員)與差別待遇(對非成員) 的結合,會員國之間原則上適用優惠或零關稅,非會員國則只能享受最惠國待 5. Neil Jr.King and Scott Miller, “Cancun : Victory for Whom?”The Wall Street Journal ( Sept. 16, 2003 ) 。 6 “Japan Turning to FTAs in Aftermath of Collapse of Cancun Meet,"Jiji Press English News Se rvice ,Sept. 25, 2003 ( Tokyo)。 7 中 國與 香港在 2003 年 6 月 29 日簽 署「內 地與 香港關 於建 立更緊 密經 貿關係 的安 排 (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與澳門 則於 2003 年 10 月 17 日 簽 署更緊 密經 貿關係 安排 。 8 DECLARATION OF ASEAN CONCORD II( Bali Concord II) ht tp://www.aseansec.org/15159.htm。. 2.

(10) 遇(Most Favoured Nation,簡稱MFN)關稅(如均為WTO會員),此差別待遇 意謂非會員國之「市場進入」 (market access)依然成本將較高,台灣如要拓展 經貿市場,顯然尚得通過各種自由貿易區之關卡,尤其此波全球FTA風潮的主 要參與者都位居亞太地區,包括美國、日本、中國與東協在內,均為台灣最重 要的經貿夥伴,如果台灣不能與這些重要經貿夥伴洽簽雙邊FTA,或參與其他 區域經濟整合,台灣將面臨經濟遭邊緣化的不利後果,其原因自下述可明︰1 由於自由貿易區內國家彼此的關稅降低,甚至為零關稅,故區內的貿易將會增 加,排擠區外的貿易,而位於區外的台灣,所生產之相同產品,因須附加關稅, 價格相對會較高,競爭力降低,將會遭排擠出局。2 自由貿易區內國家的生產 資源可以免稅相互流通,必會大幅降低區內廠商的生產成本,增加其國際競爭 力;而就位於台灣的企業而言,生產資源價格相對較高,是以將立於較不公平 的競爭基礎上。3 由於自由貿易區組成之後,區內市場擴大,將有產業分工及 擴大規模效應,有利於區內企業擴大生產規模並邁向國際;反之,台灣企業將 無此種有利的發展環境。4 成立自由貿易區後會擴大吸引外資在區內投資,以 獲得區內相對廉價的生產資源並爭奪區內擴大的消費市場,此不僅會排擠台灣 的外資投入,更會吸引台灣廠商赴該區內投資,加速台灣廠商外移 9 。 除自由貿易區之關卡外,大陸加入 WTO 後,為有效整合與港澳兩個獨立 關稅區間之經貿關係,另建立一制度化雙邊協調機制-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藉由此機制之有效運作, 將使大陸與港澳在經濟上進一步整合,擴大大陸對形成中之「中國-東協自由 貿易區」之影響力,此種趨勢,顯然將牽動台商西進競爭力之消長,並迫使台 灣須面對自身於東亞經濟整合中的處境與地位。 台灣如何因應國際區域經濟整合尤其是亞太區域經貿結盟趨勢所造成經 濟發展之不利影響?台灣的策略,除在內部方面,應改善國內投資環境,重視 研發及創新,重新定位台灣在產業價值鏈上的位置,朝向附加價值較高之經營 活動發展,以及選擇發展知識型服務業(如觀光休閑、金融、保險、國際物流 等)及替代性策略產業(如生物科技、尖端資訊及環保科技等) ,以全面轉型台 灣經濟結構外 10 ,在對外方面,於WTO多邊貿易與投資的自由化能成功,發揮 9. 高 孔廉 ,「 面對區 域經 濟整合 台灣 應有的 作為 」,財 團法 人國家 政策 研究基 金會 網 站 ,網址 ︰http://www.npf.org.tw/Symposium。 10 參 考 高孔廉 「面對 區域 經濟整 合 台 灣應有 的作 為」, 發表 於國家 政策 研究基 金會 舉 辦 「愛台 灣 救 經濟」 研討 會, 2003 年 10 月 25 日 。. 3.

(11) 其降低區域或雙邊FTA的必要性之功能前,應爭取參與區域或雙邊FTA簽署, 以防範因無法參與區域經濟合作所衍生的競爭優勢喪失 11 。 台灣如何從國家利益或現實政策的角度出發,關心東亞區域經濟整合發展 對台灣的影響,並思考與重要經貿伙伴特別是美國、日本、中國與東協的 FTA 洽簽策略,顯然為台灣經濟欲進一步發展不可忽略的課題。台灣所以遲遲無法 與重要經貿往來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或參與東亞區域經濟整合,源於兩岸政 治上的對立,由於兩岸政治上的對立以及國際政治環境的現實,使得縱如軍事、 經濟強權之美國,亦不願承擔得罪中國大陸的風險而與台灣簽訂經濟利益相對 有限的台美 FTA,進而亦使台灣期望藉由台美簽署 FTA,吸引美國以外的台灣 重要經貿夥伴與台灣簽署 FTA 策略無從發揮功效。個人以為,既然兩岸政治上 的對立為妨礙台灣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癥結所在,台灣即應認真思考如何解套 政治上的僵局,以使經濟不致為政治所拖累。觀察兩岸經貿互賴日深事實、歐 盟整合以經濟上密切合作促成政治上和平共處實例,在兩岸均成為 WTO 會員 後,台灣尋求在 WTO 規範架構下,推動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自由貿易協定, 從建立法制化經濟合作關係著手,進而參與亞太區域經濟整合,為政府可考慮 努力的方向之ㄧ,亦為兩岸經濟發展得以互補互利、共創雙贏之方案。 兩岸如能在 WTO 規範架構下簽署兩岸自由貿易協定或類似協議,對台灣 經濟及兩岸關係發展意義至鉅,就法制層面而言,此一課題亦有若干問題,值 得予以探討、釐清,以利其實踐,爰以「WTO 規範架構下兩岸簽署自由貿易 協定問題之法制探討」為題,進行本研究。.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期望在台灣經貿發展面臨邊緣化危機的此際,能於究明台灣參 與區域經濟整合真正困境所在後,從法制觀點,建議解決問題方案。 關於台灣參與區域經濟整合的困境,導因於兩岸政治上的對立,兩岸政治 上的對立,則根源於雙方各自對「一個中國原則」、「台灣主權獨立」的堅持, 兩岸此一政治上的僵持,有無解套方法?本研究認為,兩岸透過諮商、談判, 11. 關 於 台灣因 應區域 經濟 整合的 對外 策略,自然 並不限 於此 處所提 的參 與簽署 FTA,其 他 如在WTO多 邊體制,針 對 RTA議題,主動提出 有利我 國參 與 RTA結盟 之談判 方案,如 RT A之 結盟對 象應向 外擴 大,或 RTA成立 一定期 間後,優惠 措施即 應自 動適用 於非 RTA 締 約國等 建議 ,使 RTA優 惠措施 實施 對象的 侷限 可逐漸 消除 ,均是 。. 4.

(12) 獲致雙方均滿意的共識為解決此問題的最佳途逕,兩岸關係如能因此而有明確 定位,加以雙方均有意願與對方建立制度化經濟合作關係 12 ,兩岸將能因政治 僵局解開,在WTO規範架構下簽署雙邊FTA或類似協議,此除具有突破台灣參 與區域經濟整合困境之戰略運用意義外,同時也是台灣利用與中國大陸同文同 種優勢,將中國大陸的崛起,當作台灣的資源,發展台灣競爭優勢值得思考的 策略。 兩岸欲在 WTO 規範架構下進行制度化經濟合作為一有待雙方諮商、談判 達成具體共識的待決問題。兩岸依據 WTO 規範進行區域經濟整合之法制方案 為何?其涉及之政治上主權爭議問題,法制上宜如何思考才是對雙方均有利的 雙贏思惟?此乃本研究主要欲探究者。兩岸如能突破政治障礙,簽署兩岸自由 貿易協定,在完成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簽署前,雙方貿易、投資關係允宜先行 正常化,此應自雙邊貿易、投資協議安排著手,又,兩岸自由貿易協定內容, 其屬 WTO 規範對象者,關於其條款之研擬如何構思,本研究亦將以區域貿易 協定防衛措施之適用為例,併予探討,供作參考。. 第三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本研究於架構現階段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在法制層面應了解、釐清之各 項問題後,以涵括法律、經濟、政治之觀點,透過法學研究法、歷史研究法、 文獻 分析法與現象觀察法交互運用,探究各問題所涉制度或事實之淵源與現 況,辨明問題癥結,提供研究結論,以利閱者全貌了解本研究關心之課題。 本研究基於區域經濟整合蓬勃發展對台灣經貿發展之影響不可小覷,爰自 法制層面探討兩岸在 WTO 規範架構下簽署 FTA 此一爭議問題,是有關 WTO 區域經濟整合之法源、WTO 就該等法源疑義之討論情形與區域貿易協定發展 對台灣經貿之影響,自宜先予究明;再者,透過了解我國政府推動簽署自由貿 易協定之策略、學界關於兩岸經貿合作關係之倡議、以及經由市場力量推動之 兩岸經貿互動實況與其所形成兩岸進行制度化經濟合作之誘因,本研究建議我 12. 如 2002 年 1 月 24 日中 共副總 理錢 其琛於 紀念「 江八點」七 周年座談 會中的 談話,突 破 性地提 出建 立兩岸 經濟 合作機 制問 題,台 灣則 多次表 示願 以WTO作為 平台, 共同 開 啟 兩岸共 存共 榮、互利雙 贏的新 契機,並 指示大 陸事務 相關 部門應 以全 盤性、全面 性思 考 ,在「積極 開放」與「有 效管理」間 尋求平衡,促進兩岸 經貿關 係正 常化,並期 望就 化 解兩岸 僵局 的建設 性建 議,研 議各 種可能 的具 體方案 。中 國時報 ,2003 年 11 月 14 日 社論, 「北 京藉 CEPA對 台灣啟 動新 的經濟 攻勢 」。. 5.

(13) 國政府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策略可考慮將中國大陸列為推動標的國家之ㄧ; 其次,兩岸 FTA 的簽署勢非於雙方就兩岸政治上對立爭議取得共識無以進展, 此一前提問題,應由兩岸透過協商、談判予以解決,而歐盟整合實例則是兩岸 為進行制度化經濟合作,思考如何化解兩岸政治上對立僵局得參酌、借鏡之模 式;倘兩岸確能突破政治僵局,簽署兩岸自由貿易協定,協定含括內容,諸如 FTA 原產地規定、非關稅措施、智慧財產、環保、勞工、進口救濟措施、金融 服務合作、電子商務、貿易與投資促進等,自應視雙方欲達成何種效果而為決 定,惟由於兩岸 FTA 簽署之諮商談判非短期間內可完成,兩岸簽署 FTA 前, 本研究建議可先就雙邊貿易、雙邊投資正常化先為協議安排;此外,本研究試 以防衛措施為例,探討兩岸 FTA 防衛措施之採行如何遵循 WTO 防衛措施協定 與 WTO 爭端解決機制針對防衛措施爭端案例表示之意見,作為政府相關單位 就兩岸 FTA 條款,其屬 WTO 規範對象者,構思研究途徑與研議方向之參考。 凡此,不僅自法律層面,亦透過政治、經濟觀點,交互運用法學研究法、歷史 研究法、文獻分析法與現象觀察法進行研究。. 第四節. 研究範圍. 本論文研究範圍有四︰ 其一為於闡述區域經濟整合之法源依據後,藉由了解區域貿易協定發展尤其是 亞太區域經濟整合對我國經貿之影響,說明台灣可運用之因應策略。 其二為經由檢視台灣推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策略、學界關於台灣與中國大陸 經貿合作關係之倡議、兩岸經貿關係以及兩岸進行區域經濟合作之有利因素, 提出與外貿依存度高達 20 以上的中國大陸共同推展兩岸自由貿易區的建立,為 台灣可思考的推動簽署 FTA 策略方案之ㄧ。 其三為就下列問題為探討,包括︰1.WTO 規範架構下兩岸經濟整合之法制方 案。2.WTO 規範架構下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之障礙與化解該障礙迷思之法制 思維。3.兩岸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前雙邊貿易、投資正常化協議安排。4.兩岸自由 貿易協定衛措施之適用。 最後,於了解現階段台灣的兩岸經貿政策及綜合研究過程中研讀書籍、文章之 心得,提出對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之期待及因應區域經濟整合台灣發展策略之若 干建議。. 6.

(14) 第五節. 論文架構說明. 本研究自闡述區域經濟整合之概念及 WTO 協定有關區域經貿安排規範為 始,究明區域貿易協定之發展對台灣經貿的影響,次則於了解台灣關於 FTA 之 洽簽策略、兩岸經貿關係發展後,建議台灣可以考慮將中國大陸列為推動簽署 FTA 對象國家之一,以為台灣經濟發展掌握有利契機(並促進兩岸政治上和平 共處) ,嗣探討台灣與中國大陸經濟整合之法制方案、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所 涉及主權爭議障礙與化解該障礙迷思之法制思維、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前雙 邊貿易、投資正常化協議安排以及兩岸自由貿易協定防衛措施之適用如何遵循 WTO 規範等若干課題,最後,提出對於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之期待與因應區域 經濟整合台灣發展策略之幾點建議,再為結語。研究架構圖如下:. 7.

(15)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區域經濟整合之概念、WTO 規範與區域貿易協定發展對台灣之影響 ㄧ、區域經濟整合 二、區域經濟整合 三、區域經濟整合 四、區域貿易協定 之概念 發展之背景 之 WTO 規範 發展對台灣經 與 WTO 關於 貿之影響與台 區域貿易協 灣因應之策略 定議題之討 論. 第三章 台灣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之策略 一、台灣推動洽簽 二、學界關於台灣 三、台灣與中國大 四、關於台灣推動 自由貿易協定 與中國大陸經 陸之經貿關 簽署自由貿易 之源起、目標 貿合作關係之 係及雙方進 協定之省思 與現況 倡議 行區域經濟 合作之誘因. 第四章 兩岸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爭議問題與協定防衛措施適用之探討 一、WTO 規範架 二、WTO 規範架構 三、兩岸自由貿 四、兩岸自由貿易 構下兩岸經濟 下兩岸簽署自 易協定諮商 協定防衛措 整合之法制方 由貿易協定之 途徑與協定 施之適用 案 障礙與法制思 簽署前雙邊 維 貿易投資正 常化協議安 排. 第五章 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之期待與因應區域經濟整合台灣發展策略之建議 一、因應加入 WTO 台灣 二、對兩岸經貿關係發展之 三、因應區域經濟整合台 的兩岸經貿政策之調整及 期待 灣發展策略之建議 其於法律層面之落實. 第六章. 結論. 8.

(16) 第二章. 區域經濟整合之概念、WTO 規範與區域貿易協定發展對台灣之影響. 第一節. 區域經濟整合(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之概念. 區域整合(regional integration)可界定為兩個以上經濟體或國家政體所共 同組成之一個集團,以促進合作關係,甚至形成一特殊之經濟或政治實體 (economic or political entity),其一般基於國家自願性之結合,並以條約為基 礎,對國家主權課加了某種程度之限制。概括而言,區域整合具有下列幾種目 的:1 促進鄰邦國家之合作關係,或相互給予較為優惠之待遇;2 促進區域經 濟發展;3 促進區域和平及安全以及 4 增進各國人民交流以及相互了解,以化 解國與國間之對立衝突,增加區域穩定。區域整合一般係由參與整合國家間依 據條約組成之組織以追求共同目標,通常皆有特別機構執行該組織的任務。區 域經濟組織之種類,如以組織對外關係或開放程度為分類標準,得區分為「內 部優惠、外部保護」組織或「開放性」組織兩大類,通常,區域經濟整合乃是 自由貿易與保護主義之結合,屬於一種具有對外歧視色彩之優惠貿易協定或組 織,亦即對內自由貿易,對外仍維持貿易障礙(如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 惟亦有少數區域經濟組織採取開放政策,透過雙邊或多邊會議來討論或解決共 同關切的問題,甚至促進區域內貿易自由化之發展,如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簡稱 APEC)13;如以組織性質及整合程度的不同 作為分類標準,區域經濟組織可分為下列幾種類型 14 : 1 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FTA) :二個以上國家,相互間完全除去商品貿 易之關稅,但國家仍個別維持原來之關稅。 2 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 CU):二個以上國家,不僅完全廢除相互間之商 品貿易關稅,並且對外採取共同關稅。 3 共同市場(Common Market) :除具關稅同盟特性外,較關稅同盟更進一步, 將合作推展至生產要素在會員國之間可自由移動而無限制,即建立會員國間人 民、勞務和資本自由流通所形成之無疆界區域,如 1958 年歐洲共同體。 4 經濟同盟(Economic Union) :除以共同市場為基礎外,會員國進一步使用共 同的貨幣,並實現金融、財政和經濟政策之協調,縮小會員國政策差異。. 13. APEC成 立 於 1987 年 11 月 7 日 ,為 亞太地 區二 十一個 經濟 體高階 政府 之非正 式諮 商 論 壇,於 1993 年 2 月在新 加坡成 立秘 書處。 14 洪 德 欽,WTO法律 與政策 專題研 究「WTO與區域 經濟整 合之 競合關 係」,頁 242-244。. 9.

(17) 5 完全經濟整合(Comprehensive Economic Integration) :由共同市場進一步推 展至會員國採行一致的財政、貨幣、社會及經濟政策,並設立超國家機構,由 超國家的機構決定同盟內及同盟外之一切經濟政策。 各國形成區域經濟整合之動機可歸納基於地理條件、文化或歷史因素、經 濟與財政之牽連、政治開放程度及社會制度之相似等因素。至於整合之條件則 包括:價值觀之一致性與某些共同利益之依存度、共同之認知(即各國已確知 將整合重要資源) 、對共同利益之期望等。雖然各國既有經濟與政治體制、發展 程度、文化與人文背景條件,決定其相互整合之可能性與其可能使用之工具, 惟真正促進整合者乃參與整合國家對整合創造之價值與價值分配之認知與期 望。易言之,即使各國間地理位置、政經、社會文化等條件迥異,基於共同利 益亦有合作之可能,而其所處條件則影響整合之程度與方式,故區域整合之地 緣特性僅是發動整合條件之一,有地緣關係國家間須有共同利益,始可能有深 度整合。. 第二節. 區域經濟整合發展之背景(國際經濟合作由世界性多邊機制走向雙邊 機制之緣由). 區域經濟整合為戰後國際經濟關係之一種新興現象及重要趨勢,二次大戰 後全球各國除在 GATT/WTO 多邊貿易體系下,追求貿易自由化、國際化外, 並基於政治經濟考量,各自發展區域性經濟整合,以下略述區域經濟整合發展 之背景。 二次大戰後在美國領導下,依據美國戰後國際經濟之恢復須從國際貿易關 係、國際貨幣及財政方面著手推行的想法,及因美國趁勢推行貫徹其發展國際 自由貿易之思想 15 ,經由一九四四年七月在Bretton-Woods召開之會議,簽立 一 九 四 四 年Bretton- Woods 協 定 , 依 據 該 協 定 , 成 立 「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會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及「國際復興及開發銀行」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rion and Development : IBRD 簡 稱 世 界 銀 行 The Word. 15. 1941 年之大 西洋憲 章,美國 即乘勢 將其發 展國 際自由 貿易 之思想,納 入於該 憲章 宣告 之 中,此種趨 勢更明 顯地 表現於 1942 年 2 月 23 日之美 英租 借協定第 7 條規定,美 英租 借 協定該 條規 定後來 都類 似的出 現於 美國與 其他 會員國 所訂 立的條 約中。見王仁宏 著國 際 經濟法 專題 研究「國際 經濟組 織及 其規定 與開 發中國 家之 經濟組 織」。國立 台灣 大學 法 學叢書 ,1983 年初 版。. 10.

(18) Bank )。 美國在與一連串國家訂立商務條約後,於一九四五年向各國發出邀請書, 要求大家與美國共商一部國際經濟組織憲章草案,同時進行降低關稅及其他貿 易障礙之談判。一九四六年二月十八日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接受美國建議案,召 開 「 聯 合 國 貿 易 及 就 業 會 議 」(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Employment:UNCTAD) ,並成立一「準備委員會」 ,以擬定議程及國際貿易組 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憲章草案。準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於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於 倫 敦 舉 行 , 美 國 提 出 Suggested Charter for an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London Draft),主張依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七 條成立「國際貿易組織」為專門機構(Specialized agency) ,並提出「關稅暨貿 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備忘錄」 ,惟蘇聯缺 席並表示不願參加。準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於一九四七年四月一日至八月二十 二日在日內瓦集會,該會議修訂完成「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亦擬訂內容 包括「國際貿易組織」憲章中若干重要條文及該次會議與各國談判減讓關稅結 果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一九四七年聯合國經社會依準備委員會之建議,於 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一九四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古巴哈瓦那舉行「聯合國貿 易及就業會議」 ,會議結果國際貿易組織憲章(又稱哈瓦那憲章,Havana-Charter) 由五十四國代表完成簽字,並將國際貿易組織之成立準備工作交由一所謂「過 渡委員會(Interim Commission of the ITO:ICITO)」負責,惟因依哈瓦那憲章 第一○三條規定,須各國依其憲法完成批准手續,以正式文件送存聯合國秘書 處始為具備各國已接受該憲章之要件,該部憲章卻在美國反對下無法生效。 由於成立國際貿易組織的失敗,令各國認為以一國際機構作為協議國際貿 易事務之辦法已無希望,遂有走向國際分工(int. Desintegration, decentralization) 之議,另者,蘇俄拒絕任何創立國際組織的合作,嚴拒哈瓦那憲章,其領導之 共產國家集團與以美國為首之西方國家政治軍事上對立逐漸尖銳化,使得經濟 政策上之世界計劃甚難實現,再者,西方國家本身內部利害不一,無法妥協, 導致南北貧富懸殊,發生衝突,故在此情勢下,世界性的計劃未免不切實際, 區域性的計劃逐漸成為討論對象,一時創立區域性組織-關稅同盟、自由貿易 區、共同市場及經濟聯盟之議大受歡迎,尤以區域辦法亦能實現擴張國際貿易 自由之商業政策(限於各個區域而言) ,而不忽視世界性解決辦法之最終目標,. 11.

(19) 因此各國乃從區域結合及主要國家間著手開放貿易自由 16 。後來,更因永續發 展計畫之提出,開發中國家主張:北半球工業先進國家強調世界經濟的發展應 與環境保護並進,發展中國家認為應將經濟正義與工業國家的環境保護置於同 等地位。代表富有之北半球國家,與代表貧窮之南半球國家,在若干敏感議題 上,如環保與經濟發展孰輕孰重,彼此意見往往並不相容而成為問題,以南半 球發展中國家的領袖自居之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迪更認為,北半球工業先進國家以「我 們只有一個地球」、 「永續發展」的環境議題,強迫北半球國家必須節制開發環境,乃 是限制南半球的國家發展,甚至提出「南北對抗」的概念,富國與窮國的齟齬及發展 順序的難題更多,此種南北對抗的WTO化,使多邊談判議題更為複雜,亦促使WTO. 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更加困難,相對的,也造成國與國、區域與區域間洽商簽 訂自由貿易協定的風潮,難以阻擋。何況,GATT/WTO多邊談判範圍每回合都 在擴大,七、八年才能完成談判,進度過於緩慢,常緩不濟急。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係一多邊協定,它訂立一些原則,規範締約國間之商業 政策行為,GATT針對區域經濟整合僅就自由貿易區及關稅同盟予以規定,惟 目前歐盟已發展至貨幣同盟階段,區域經濟整合亦從傳統鄰邦國家組織發展至 跨洲國家之整合且包括不同政經體制及不同經濟發展程度之合作模式,如 APEC。由於WTO利用多邊協商追求全球貿易自由化之功能不如預期,各國紛 紛尋求其他替代方案,於是區域經濟組織整合程度最淺之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 乃成為各國進行經濟合作之選擇。根據WTO秘書處統計,截至二○○三年六 月,全球約有二百四十個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 其中一百七十二個為已簽署者,其他六十八個仍在談判中。另外WTO會員中, 有百分之九十七已簽署區域貿易協定,簽署三個以上協定者,二○○○年約有 百分之三十八,估計至二○○五年時提高至百分之五十九 17 。簽訂雙邊或區域 自由貿易協定已蔚為潮流,此種本質上為自由貿易與保護主義之結合,具有對 外歧視色彩之優惠貿易安排雖促使區域內部貿易成長,惟亦加深世界經濟塊狀 發展,如現階段歐洲、北美及東亞經濟三雄鼎立趨勢。. 16. 王 仁 宏,國 際經濟 法專 題研究「 國 際 經 濟 組 織 及 其 規 定 與 開 發 中 國 家 之 經 濟 組 織 」。 國 立台灣 大學 法學叢 書, 1983 年初版 。 17 參 行 政院研 究發展 考核 委員會 編印 ,台灣 經濟 研究院 研究 報告「WTO架構 下兩岸 互 動 之研究 」, 2003 年八月 。. 12.

(20) 第三節. 區域經濟整合之 WTO 規範與 WTO 關於區域貿易協定議題之討論. 第一項. 區域經濟整合之 WTO 規範. WTO會員得依GATT一九九四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釋義瞭解書)成 立關稅同盟及自由貿易區;或依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簽署開發中國家 間之區域貿易協定;或依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of Service,簡稱GATS )第五條簽署以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為目的之經濟整合協 定 18 。茲就上面述及之各項規範與與其實務運作爭議相關討論,擇其要分述如 下。 一 GATT 一九九四第二十四條及有關該條款之釋義瞭解書規定,對簽署區域自 由貿易協定之規範如下: 1 成立之目的: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之目的 在便利促成區域間貿易,而不應在增加非成員國與此區域性組織間之貿 易障礙。依據釋義瞭解書規定,在成立或擴大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時, 其成員國應盡可能避免對其他 WTO 會員之貿易造成不利之影響。 2 涵蓋範圍:依第二十四條第八項規定,不論為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 其構成成員間關於絕大部分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之關稅及其 他限制性商業法規(other restrictive regulations of commerce; ORRCs)須 消除。本項規定之目的在於避免發生非真正欲於區域內實施自由貿易, 而僅就某些特定產品形成優惠待遇,以排除或限制其他國家之產品進入 其市場,形成區域壁壘(Regional Block)現象。 3 過渡期間:不論為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如其並非立即成立,而係經 過一段期間逐步完成,其應在合理期限之內完成。依第二十四條第五項 第(c)款規定,訂定任何過渡性協定(an interim agreement,及最終將 形成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之協定) ,應列入在合理期間內形成關稅同盟 及自由貿易區之時間表及計劃。而依釋義瞭解書規定,僅在少數例外情 形(exceptional cases)下,合理期間始得超過十年,如過渡性協定之締 約國認為無法在十年內形成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則應向貨品貿易理 事會就其需要較長期間之理由,提出充分之說明。. 18. 參 經 濟部國 際貿易 局編 印,「 關稅 暨貿易 總協 定條文 」。. 13.

(21) 4 關稅及其他商業法規:依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就整體而言,關稅同 盟、自由貿易區或過渡性協定成立或簽署後之關稅及其他商業法規,不 得較前更高或更具限制性。 5 審查程序:依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WTO 會員欲訂定關稅同盟或自 由貿易區或過渡性協定時,應立即通知貨品貿易理事會,並經貨品貿易 理事會討論後同意送交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進行審查,經審查後須將審 查報告送交貨品貿易理事會進行採認。 6 組成關稅同盟之締約國準備提高關稅約束稅率時之處理程序:依第二十 四條第六項規定,於履行第二十四條第五項(a)款規定(成立關稅同盟) 之過程中,如 WTO 會員為成立關稅同盟而擬提高違反本協定第二條附 件規定(關稅減讓表)之任何種類關稅,應適用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整 關稅時對受影響國家之補償)之程序。另依釋義瞭解書第五條規定,WTO 會員為成立關稅同盟而提高關稅,造成區域外 WTO 會員之損失,則關 稅同盟得經談判後提供補償,如雙方談判無法於合理期間內達成協議, 則該關稅同盟可自由修改或撤回其減讓,而受損害之 WTO 會員得依據 第二十八條規定,自由取消其實質相當之減讓。 二. 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第五條有關經濟整合規定): WTO 會員得加入或簽署以促進服務業貿易自由化為目的之經濟整合協 定,惟該等經濟整合協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涵蓋大多數部門(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依據 GATS 第五條第一 項註釋 1 規定,本條件係基於行業數目、受影響貿易量及服務提供模式 考量。故涵蓋大多數部門,指服務部門之數目、受影響之貿易量、及服 務提供之模式等而言。為符合上述要求,經濟整合協定不得先行排除任 何服務提供之模式。 2 締約國間需就涵蓋大多數服務部門之「絕大多數」(substantially all)不 符國民待遇原則之歧視性措施,予以削減或刪除,包括刪除既有之歧視 性措施及禁止採行新的或更多的歧視性措施,其歧視性措施消除之期限 得為該經濟整合協定成立生效時,或於該協定訂定後之合理期間內實施 (GATS 第五條第一項(b)款)。 3 服務貿易之區域整合目的,必須在促進締約國間之服務貿易,而非提高. 14.

(22) 對區域外服務貿易之障礙。其因整合之結果而欲修正或撤回服務貿易之 特定承諾者,必須在九十天前通知,並應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十一 條(承諾表之修正)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進行補償之談判 (GATS 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4 WTO 會員為服務貿易經濟整合協定(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 之締約國者,於該經濟整合協定訂立、增補或有重大修正時,應通知服 務貿易理事會,並經服務貿易理事會同意送交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進行 審查,並於審查完成後將審查報告提交服務貿易理事會進行採認(GATS 第五條第七項)。 三. 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所規範之重點: 依據「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對開發中國家差別及優惠待遇、互 惠及充分參與之決議」(Enabling Clause:the 1979 Decision on 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第 2 點 C 款規定,開發中國家依此授權條款所簽署 之區域貿易協定,依規定應通知 WTO 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經該委員會討 論同意後,送交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於審查完成後,將審查 報告提交貿易與發展委員會進行採認。 授權條款主要依據「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對開發中國家差別及 優惠待遇、互惠及充分參與之決議」規定「締約國成員可不因 GATT 第一 條『最惠國待遇』規定之限制,給予開發中國家較優惠之待遇」。該項決 議為 GATT 第一條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即締約國仍可以給予開發中國 家差別和更優惠的待遇。授權條款為普遍優惠關稅制度奠定法律基礎,允 許已開發國家背離最惠國待遇條款,給予開發中國家普遍優惠待遇。該制 度主要為先進工業國家基於協助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之考量,對來自開發 中國家之產品或半製品的進口給予關稅全免或部分關稅減免的優惠,其目 的為藉由此種關稅減免優惠待遇來鼓勵開發中國家擴充生產、開拓市場、 提升產品競爭力,進而幫助開發中國家達成經濟發展目標。 為檢視各會員國依據GATT第二十四條、GATS第五條及授權條款所提 報之區域貿易協定內容,了解各協定衍生之貿易創造(trade creation)及 貿易轉向(trade diversion)效果,消除貿易障礙,確保貿易自由化,並探. 15.

(23) 討區域貿易協定對多邊貿易協定在體制上之意義與影響,WTO總理事會於 於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成立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CRTA) ,依據WTO總理事會所賦予之權限,CRTA主要職 權為:1 執行審視區域貿易協定,並取代相關委員會包括貨品貿易理事會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CTG) 、服務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CTS)及貿易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CTD)為審查區域貿易協定所成立之工作小組。2 檢視區域貿易協定並對 相關會員做出適當之建議。3 加速審查程序,審查報告主要包括區域貿易 協定成立之背景、實體協定內容審核、審查過程、結論等。4 考量區域貿 易協定的「制度性之意涵」(systemic implications),以及區域與多邊貿易 組織之關聯,向總理事會提出適切的建議。5 執行總理事會決議之事項。6 每年對總理事會提出報告。依據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之規定,各會員國簽 署區域貿易協定後,必須依據其法源屬GATT第二十四條、GATS第五條及 授權條款之何者而分別向WTO貨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或貿易與 發展委員會提出通知,並由上述理事會/委員會轉送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進 行審查。為便利區域貿易協定締約國提交通知原始資料並將資料格式標準 化, 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就區域貿易協定通 知 資 料 內 容 訂 定 一 套 標 準 格 式 , 另 為加 速 審 查 服 務 業 經 濟 整 合 協 定 (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是否符合WTO相關規定,區域貿易協 定委員會就WTO會員簽署服務業經濟整合協定之通知資料主要內容於一 九九七年五月二日設計一套通知資料之標準格式。此等標準格式可視為區 域貿易協定締約國通知WTO之基本資料指導原則,係屬自願性質,惟一般 區域貿易協定締約國均依照該標準格式提交通知,另標準格式所要求之資 訊並不取代區域貿易協定締約國應提供WTO會員相關法律文件及詳細貿 易與關稅資料,WTO會員仍有以書面提出質詢及要求提供額外資訊之權 利。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於召開審查會議時,WTO會員得於會中針對區域 貿易協定締約國依標準格式所提交之相關資料表示意見,並要求區域貿易 協定締約國提供補充資料。各該通知資料標準格式指導原則如下 19 : (一)自由貿易協定或關稅同盟等區域貿易協定通知之資料標準格式指導原則 19. 參 考 經濟部 國際貿 易局 「WTO區域 貿易協 定之 發展」 研究 報告。WTO區域 貿易協 定 委 員會之 相關 文件。. 16.

(24) 1. 協定背景資訊. (1)簽署國及簽署日期、批准日期、生效日期。 (2)協定類型:係為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協定、開發中國家間之優惠性協定、 過渡、計畫及時程。 (3)適用範圍:協定涵蓋及排除之產品內容,包括貿易統計資料及協定下 一階段所將涵蓋之產品內容。 (4)貿易資料:依據主要產品及貿易夥伴提供最近期間締約國間及對外貿易 統計資料,及於可能範圍提供貿易創造及貿易轉向效果之估計。 2. 貿易條款. (1)進口限制:現有區域內貿易限制及其對貿易之影響,協定中規定取消貿 易限制之時程表,及在協定完全實施後仍存在之區域內貿易限制。 A 關稅及費用:關稅、關稅配額、對協定所涵蓋之貨品貿易具有與關稅及 財政稅相等效果之費用;實施之限制及受影響之貿易、取消時程表,及 剩餘之限制。 B 數量限制:數量限制及對協定所涵蓋之貨品貿易具有與數量限制相等效 果之措施;實施之限制及受影響之貿易、取消時程表、及剩餘之限制。 C. 共同對外關稅:設立共同對外關稅之方法論、執行共同對外關稅之階 段,以及依據 GATT 一九九四第廿四條第六項規定之諮商資訊。. (2)出口限制:現有區域內貿易限制及其對貿易之影響、協定中規定取消貿 易限制之時程表、及在協定完全實施後仍存在之區域內貿易限制。 A 關稅及費用:關稅、關稅配額、對協定所涵蓋之貨品貿易具有與關稅及 財政稅相等效果之費用;實施之限制及受影響之貿易、取消時程表、及 剩餘之限制。 B. 數量限制:數量限制及對協定所涵蓋之貨品貿易具有與數量限制相等效 果之措施;實施之限制及受影響之貿易、取消時程表、及剩餘之限制。. (3)原產地規定:決定產品得適用該協定之一般標準,特別是指實質轉型標 準,如關稅稅則號列變更、從價百分比及(或)製程;原產地規定是否. 17.

(25) 提供任一累積型式之資訊、及特定部門或產品所適用之特定標準。 (4)標準:任何有關適用於區域貿易協定區域內貿易之標準規定,特別是可 提供共同標準或相互認證部分。若為關稅同盟、或其前之過渡協定,締 約國意圖對來自第三國之進口使用共同標準,例如:技術性貿易障礙、 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 (5)防衛措施:若適用於區域貿易協定區域內貿易之緊急措施及其他防衛機 制(如:國際收支平衡困難、發展問題、農產品之特別防衛),不適用 最惠國待遇原則時,應予以陳述。若為關稅同盟,或其過渡協定,締約 國是否意圖對來自第三國之進口採用一共同防衛措施之資訊,及該協定 是否規定協定締約國可排除適用於來自第三國之進口所適用之防衛措 施。 (6)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若僅適用於區域內貿易之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 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時,應予以陳述。若為關稅同盟,或其過渡協定, 締約國是否意圖對來自第三國之進口採用共同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之 資訊。 (7)補貼及國家援助:描述協定中關於補貼及國家援助之情形,並陳述依協 定規定可據以補救因採取補貼及國家援助而影響區域貿易協定區域內 貿易之救濟措施。 (8)特定部門條款:適用於區域貿易協定區域內貿易之特定個別部門(如: 農業、漁業、紡織及成衣、汽車業)。若為關稅同盟,或其前之過渡協 定,締約國是否意圖對來自第三國之進口採用共同特定部門條款之資 訊。 (9)其他:例如有關關務合作、進口簽審及關稅估價等,若該等措施不適用 最惠國待遇原則時,應提供相關資訊,及說明對自由貿易區產品所採之 區域內貿易待遇作法。 3. 協定之一般性條款. (1)例外及保留:協定中所規定之一般性及安全性例外,及協定任一締約國 所作之保留。 (2)加入:允許其他國家加入該協定之資訊。. 18.

(26) (3)爭端解決程序:描述協定締約國間爭端解決機制,及其與締約國依其他 雙邊、複邊及(或)多邊協定之政府間爭端解決機制之關係。 (4)與其他貿易協定之關係:協定是否與其他雙邊、複邊及(或)多邊協定 有任一特定關係之資訊。 (5)組織架構:為執行此一協定所設立政府間及(或)超國家機構之架構及 功能;形成及執行與此協定相關政策之國家機構之責任。 (6)其他:為達透明化目的,任何其他與本協定條款有關之資訊。 (二) WTO 會員簽署服務業經濟整合協定通知之資料標準格式指導原則 1. 協定之背景資訊. (1)簽署國及簽署日期、批准日期、生效日期。 (2)協定類型:包括陳述協定架構及經濟整合機能。整合協定、協定包括開 發中國家、協定僅涉及開發中國家、過渡協定。計畫及期程、較廣泛之 經濟整合過程或貿易自由化及其過程與目標。 (3)範圍:協定所涵蓋及未涵蓋之部門或次部門之服務提供模式,協定下一 階段所將涵蓋之部門、次部門及其服務提供模式。 (4)經濟及貿易資料: --協定締約國間最新可得之服務貿易統計資料,依據協定所涵蓋及未涵 蓋之主要部門或次部門,以及各種服務提供模式。 --協定締約國與非締約國間在不同期間之服務貿易統計資料。 --協定締約國國民服務部門生產資料。 2. 影響服務貿易之條款. (1)撤除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國民待遇)不一致措施之相關條款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歧視性限制措施(包括不符合服務 貿易總協定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等相關措施)之目前實施情形、依 協定撤除之期程、以及協定完全執行後仍維持之限制。 --對來自第三國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之待遇:建立一套與第三國相關共 同待遇之方法論。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所採用之諮商 資訊、特別是對特定承諾表修正之建議。. 19.

(27) (2) 原產地規定:決定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原產地標準 --一締約國之法人獲得另一締約國之法律承認之條件,一般以有無實質 商業營運為認定之標準。 --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條第六項之規定所採用之標準及程序。 --若協定僅涉及開發中國家者,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條第三項(b) 之規定,對該協定締約國之國民得給予更優惠之待遇。 --若因執行本協定致使決定(來自締約國或第三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 之原產地標準有任何變動時,應予陳述。 (3) 標準承認:陳述與資格要求及程序、技術標準及執照要求有關之條款, 以及締約國給予第三國之服務提供者授權、許可或證明之相關條款。 (4) 防衛條款:應陳述協定所包含之任何緊急措施及其他防衛機制(例如: 國際收支困難、發展面事項、特別防衛條款等) 。締約國是否意圖對來 自第三國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採用共同防衛措施。締約國是否得排除 適用該等防衛措施。 (5) 補貼及國家援助:描述協定中關於補貼及國家援助之情形,並陳述依協 定規定可據以補救因採取補貼及國家援助影響經濟整合協定區域內貿 易之救濟措施。 (6) 描述協定中有關政府採購之條款。 (7) 特定部門條款:僅適用於個別服務部門特定條款。會員是否意圖對來自 第三國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採用共同特定部門條款之資訊。 3. 協定之ㄧ般性條款. (1) 例外及保留:協定中所規定之一般性及安全性例外,及協定任一締約 國所作之保留。 (2) 加入:允許其他國家加入該協定之資訊。 (3) 爭端解決程序:描述協定締約國間爭端解決機制,及其與締約國依其 他雙邊、複邊及(或)多邊協定之政府間爭端解決機制之關係。 (4) 與其他貿易協定之關係:是否協定與其他雙邊、複邊及(或)多邊協 定有任一特定關係之資訊。 (5) 組織架構:為執行此一協定所設立政府間及(或)超國家機構之架構. 20.

(28) 及功能;形成及執行與此協定相關政策之國家機構之責任。 4. 其他:為達透明化目的,任何其他與本協定條款有關之資訊。. 此外,由於 GATT 一九九四第二十四條釋義瞭解書僅規定關稅同盟及自由 貿易區之成員應「定期」向貨品貿易理事會提交相關協定執行情形之報告,並 未規定確切時間,CRTA 乃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分別向貨品貿易理事會、 服務貿易理事會及貿易發展委員會建議有關區域貿易協定之成員應兩年提交一 次協定之執行報告,該建議為上述理事會/委員會採認。 WTO總理事會設立CRTA,專責審查區域貿易協定及提供一討論區域貿易 協定在多邊貿易體系之情形及兩者關係之論壇,為執行審查工作,CRTA制定 了上述申報RTA之標準格式,惟由於GATT/WTO對區域貿易協定的規範不明, 即使依據標準模式申報,也仍然缺乏足夠的資訊以顯示各別RTA是否符合自由 貿易的規範,因而嚴重影響區域貿易協定審查進度,自CRTA成立以來,至 2004 年底,在已通知WTO且目前有實際運作的 150 個RTA中,CRTA雖已對其中 110 個RTA進行審查,但因缺乏實質審查的標準,迄今,CRTA未完成任何一件正式 的審查報告,只能就個別RTA作事實審查記錄 20 。 在審查區域貿易協定時,各會員致力重點為分析區域貿易協定與多邊貿易 體系之互動關係,及分析解釋 WTO 規範區域貿易協定之規定,該等分析結果 可作為 CRTA 決定 WTO 區域貿易協定規範需否進一步澄清並作成適當建議, 以為日後審查區域貿易協定之參考。 GATT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固然揭示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成立之目的 在便利促成區域間貿易,而不應在增加非成員國與此區域性組織間之貿易障礙 21. ,惟根據國際經濟法學者Jacob Viner的研究,透過經濟整合,將產生貿易創造. 20. 參杜巧霞,RTA貿易規則談判中與涵蓋率相關的問題。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關 於 GATT第 24 條容認 關稅聯 盟及 自由貿 易區 存在, 王仁 宏教授 於「 國際經 濟組 織 及 其規定 與開 發中國 家之 經濟發 展」一文 中言及「關 於不歧 視待遇 方面,總 協定不 僅禁 止 所謂『「差 等之待 遇』-即 禁止一 些對特 定締 約國任 意給 予較差 之待 遇,而且更 進一 步 地禁止 所謂 『優惠 之待 遇』( prohibition of preference) 。 依後者 ,總 協定禁 止成 立 新 的優惠 制度(雖 然哈瓦 那憲章 顧及 開發中 國家 之特殊 經濟 狀態,允許 她們在 某些 條件 下 得成立 新優 惠制度,但 此規定 在總 協定中 未受 採納。)。可是 對於舊 的即總 協定 成立 前 既已存 在之 不列顛 國協 優惠、法蘭 西聯盟 等,則依 第一條 二至四 項予 以例外,甚 至對 於 某些關 稅聯 盟( customs union) 及 自由貿 易區 (free trade association) 等優惠 制度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將 之 永 遠 例 外 , 認 為 與 總 協 定 精 神 相 符 ( conform) ( 不 過 此 等 關 稅 聯 盟 等須具 備下 述二條 件“ that the participants eliminate restrictions on substancially all tra de among them and that in a customs union the external tariffs and other trade restrictions sh ould not on balance be hegher or more restrictive than the previous nationals ba rriers" ), 最令人 惑解 的,歐 洲共 同市場 在其 association policy下 對於 從前屬 其殖 民 地 之非洲 國家 或地區 竟給 予優惠 待遇,此 不但違 反優惠 待遇 禁止原 則,且不 具備總 協定. 21. 21.

(29) (或擴張)(trade creation)與貿易轉移(trade diversion)兩種經濟效果 22 ,所 謂貿易創造為由於成員國間邊境障礙降低,本來由國內生產的不具比較利益商 品,轉自會員國進口之區域內貿易擴張效果,貿易移轉則為因為會員國間貿易 不必支付關稅、生產成本較低,本來自非會員國進口之商品將轉而自會員國進 口之會員國間的貿易取代與非會員國貿易之貿易轉向效果。如進一步分析,由 於整合程度不同,區域經濟整合對會員國與非會員國有其不同的影響 23,以FTA 及CU(Custom Union)而言,其開放市場方式,在FTA只有會員國間關稅與非 關稅障礙的消除,對會員與非會員國間貿易的影響,主要是貿易創造與貿易轉 向的效果;CU則因為會員國間有共同的對外關稅,因此,可能使非會員國面對 市場進入障礙提高。至於共同市場與經濟聯盟,因為會員國間商品與生產要素 皆可自由流動,以及會員國間將採取共同的經貿政策、使用共同貨幣,使所有 會員國形成一個完整的經濟體,因此,對非會員國的歧視程度更高,其不利影 響也更大。 除貿易轉向效果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對會員國最大的好處,為可能吸引 更多的外資流入,原因是在 RTA 內通常有投資自由化規範,且由於區域組織內 各會員國自由化的政策,已經設定時程並對外公開,因此,貿易政策的自由化 與透明度皆明顯提高,來自非會員的外資即可能增加,因此有利該會員國的資 本形成、增進其經濟成長速度。另外,區域組織內特別強調,將加強經濟合作 與建立諮商之機制,因此,減少了會員國間貿易摩擦的機會,同時將強化會員 國間的產業分工與產業內貿易,使會員國技術水準、商品競爭力,以及經濟穩 定度皆可能提高。相對的,對非會員國則可能有外人投資流入減少、貿易量成 長趨緩等不利影響;此外,更可能由於非會員國沒有貿易政策必須持續自由化 之壓力,使得非會員國經濟成長相對減緩。 由上述,可知在WTO規範中,雖有相關條款對區域經濟整合予以規範,然 其規範目的主要僅在確保區域內進行的整合,確是為進行自由貿易而不「增加」 第 二十四 條第 八項之 條件。依 余見解,此 舉製造 差別待 遇,無異 使非洲 國家在 與其 他地 區 國家(如拉 丁美洲 )貿 易競爭 上得 到領先 的優 惠,即使依 萬能條 文第 二十五 條第 五項 W aiver規定也 不能予 以同 意。」足 說明 此實已 形成 歧視性 待遇,不 符合WTO的基 本原則。 詳 王仁宏「國 際經濟 組織 及其規 定與 開發中 國家 之經濟 發展 」,國際 經濟 法專題 研究(第 一 冊), 國立 台灣大 學 法 學叢書 ,1983 年 3 月初 版,頁 25-27。 22 經 濟 整合的 經濟效 果,最 早是由 Viner( 1950)在 其所著「關 稅同盟 問題」 ( The Customs Un ion Issue, New York: 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 一 書中 提出, 參王 文 娟,區域性 貿易 協 定 之 發 展 趨 勢 及 最 新 動 態,經 濟 情 勢 暨 評 論 季 刊,第 8 卷 第 3 期 , 20 02 年 12 月 。 23 參 考 杜巧霞 「區域 經濟 整合深 化的 衝擊」 ,工 業雜誌 ,第 414 期 ,2004 年 9 月。. 22.

(30) 對外壁壘,因此,即使各區域組織已經符合WTO規範,但整合的經濟效果實際 上實已使非會員國面對更多的貿易障礙,形成歧視性待遇,不符合WTO的基本 原則 24 。 第二項. WTO 關於區域貿易協定議題的討論. WTO對於RTA議題的討論,可區分為程序性議題與實質性議題。程序性議 題協商重點在尋求加強RTA之透明化,較為單純,自RTA貿易規則談判小組展 開談判會議後,主要的討論皆集中於此,惟至目前為止,主要進展仍僅在少部 分與此議題有關的基本規範上,如:RTA簽署後應儘早通報、正式的通知以及 變更RTA內容時應予通知等,至於RTA通知之實質內容、後續通知之頻率、什 麼情況應進行通知、RTA免稅措施的涵蓋率以及RTA的審查機制等,其具體協 議仍待聚焦,未來仍需要相當之溝通與討論。實質性議題方面,主要探討RTA 的體制性問題(systemic issues) ,如:RTA與發展、RTA涵蓋範圍、其他商事法 規(other regulations of commerce; ORCs)及其他限制性商事法規(other restrictive regulations of commerce; ORRCs)、多邊貿易體制(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 MTS)的優先性、可能對第三國造成之負面影響以及是否回溯適用現 存之RTA等WTO相關條款的法律分析以及RTAs相關經濟面問題的探討 25,由於 問題更為複雜,且會員們立場差距過大而無具體成果。 一. RTA透明化議題之相關討論,迄今WTO會員彼此間已形成具體共識的部 分,包括 26 :. 1 早期通知(或宣告):會員應於 RTA 協商開始時,儘早以口頭或書面通知 WTO,並於 RTA 簽署完成時儘早以書面通知 WTO。 2 正式通知:會員新完成之 RTA,在協定批准或部分協定內容開始施行後,均 需履行正式通知義務,且通知之時間愈早愈好,至遲不得晚於優惠關稅實施. 24. 此 種 結果亦 顯示單 純訴 諸法律 要件 解釋可 能未 能反映 經濟 因素,產生 關於 GATT第 24 條條款之合規範性判斷是否應以經濟效果為考量因素,並重視經濟理論進行論證的問 題 。根據 GATT第 24 條釋 義瞭解 書規 定,在成立 或擴充 關稅 同盟或 自由 貿易區 時,其 成 員 國應盡 可能 的避免 對其 他WTO會員 國貿易 造成 不利影 響。由 此釋義 瞭解 書,產生了「 經 濟 效果」檢視 問題,因此 經濟理 論與 GATT第 24 條條文 之間 的關聯 受到 重視。詳參 黃意 文,WTO區域 貿易協 定GATT第二十 四條 SAT要 件之法 律經 濟探討 - 日 本、新加坡 新世 紀 經濟夥 伴協 定( JSEPA)經 濟效果 評估, 華岡 經濟評 論, 2005 年 6 月 。 25 參 考 汪惠慈,區域 貿易 協定- 透明 化議題 之分 析,2006 年 1 月 20 日,中華經 濟研 究 院 WTO中心。 26 同 前 揭註。. 2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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