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6章,共26條。
• 第一章 總則(1、2、3、4,4條)
• 第二章 環境教育政策(5、6、7,3條)
• 第三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職責(8、9、
10、11、12、13、14、15、16、17,10條
)
• 第四章 環境教育推動及獎勵(18、19、20
、21、22,5條)
• 第五章 罰則(23、24,2條)
• 第六章 附則(25、2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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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 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 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 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 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 第一條在明訂立法目的
• 1、為推動環境教育,說明本法旨在環境教育 的推行。重點在如何推動環境教育。
• 2、推動環境教育的目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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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 依存關係,
• (2)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
• (3)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 進社會正義,
• (4)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
• (5)以達到永續發展。
• 說明:環境教育係透過瞭解相互依存關係及 倫理責任,尊重生命個體,保持生態系統完 整,關懷弱勢族群(貧窮、婦女、勞工)
• 永續發展包括環境、社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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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第二條在明定本法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
• 環境教育涉及政府機關眾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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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各級學校環境教育及校園環境管理 等事項之環境教育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然生態保育、生物多 樣性保育及農、林、漁、牧生產之污染防治 等事項之環境教育。
• 內政部:國家公園及污水下水道等事項之環 境教育。
• 經濟部:水、礦物及能源資源最適利用及環 境保護、工業污染防治及環境管理等事項之 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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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
,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
(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 三、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
• (一)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 法律。
•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自治事 項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與環境保 護相關之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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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各種交通工具及觀光資源等事項之 環境教育。
• 國防部:軍中設施及人員等之環境教育。
• 行政院新聞局:大眾傳播媒體之環境教育宣 導等事項。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環境游離輻射等事項 之環境教育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部落環境教育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社區營造之環境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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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 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 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 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 育過程。
• 說明:本法所謂環境,參酌環境基本法之規 定,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 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 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
野生動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
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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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條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 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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