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教育法」立意良善,原意不外乎透過 環境教育讓民眾更了解環境問題,培養公民 意識,並推動保護環境的具體作為。
• 許多國家各種環境保護組織紛紛成立,從而 促使聯合國於1972 年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 (U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and
Environment)發表《人類環境宣言》(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 呼籲人類注意環境問題,開始推動國際環境 教育。
環境教育原理、目標
• 此環境教育概念,雖沒有提及採用什麼樣的 方式或途徑,進行環境教育,但環境教育的 宗旨(aim)是很清楚的,是培育關切環境並 採取行動的公民。
• 第 四 條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 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 第 十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人 員、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應 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
第六章 附 則
• 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