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小結
上述案例都有其獨特的特色及發展定位,「北門遊客中心」主要以觀光與藝術人文 作為發展,將原本的鹽場遺址做修復再利用做為遊客中心,並置入攤販餐飲業者與藝術 空間吸引光觀發展,以高強度的發展方式做為旅遊型態。「井仔腳鹽田」主要以鹽田復 曬與風貌再現為主要的發展,並透過專業導覽人員的解說,帶領遊客做觀光導覽的體驗,
雖然有販賣商品與攤販設置,但配合導覽人員的教育,使得在發展的強度與地景的破壞 能大幅度的降低。「夕遊出張所」透過歷史建物修復,並導入文創鹽產業與日式空間體 驗,成功的將古蹟建物活化再利用。
而鹽田生態文化村除了上述案例之場域空間外,最為特殊的就是其豐富的自然景觀 與野生動物的棲息,一年四季的候鳥遷息本地,成為動保與愛鳥人士的賞鳥據點。而豐 富的植栽物種,成為了最好生態教育的場所。最後鹽田運鹽河道不但是見證了當年歷史 發展足跡與河岸工法,並孕育出珍貴的自然景觀。故本研究除了將上述成功之發展手法 導入本研究案例中以外,更應該找出其發展目標與特色,將案例景點做為鹽文化旅遊串 聯,並以自然生態旅遊導覽做為主要旅遊特色。根據上述內容,本研究將三個案例做發
43
44
第四章 課題分析與訪談
第一節 土地分區使用探討
鹽田生態文化村自民國八十三年土地劃設「自然生態保護區」,主管單位為臺南市 農業局,土地使用方式依循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與環境影響評估 法。而在民國九十八年依國家公園法第 12 條畫設為台江國家公園內之管(六)一般管制 區,並根據國家公園法第 14 條規定一般管制區內較無開發上的限制,但須徵求主管機 關認可。下圖為目前台江國家公園使用分區與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上的差別,如【圖 4-1】
與【圖 4-2】。
【圖 4-1 】台江國家公園使用分區 【圖 4-2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資料來源:台江國家公園計畫書,臺南市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書圖管理系統,本研究整理。
一、都市計畫法
在都市計畫上,於中華民國 85 年 12 月 05 日實施臺南市主要計畫(部分低密度住宅 區、農漁區、鹽田、學校用地、水域用地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案內。根據管制要點說明 保護區內經野生動物主管機關核准者,可作下列之使用與行為,但 1-4 項應依「環境影 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呈報野生動物保護區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
1.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2.河口疏浚及國家或省(市)、縣市政府重大工程。
3.新設或改變或整修各種建築物、堆積物、溝渠、池塘、林木及變更地面高低以改變地
45
形、地貌之工程。
4.野放或引進生物。
5.進入調查、記錄及採取魚、貝、藻、動植物標本。
6.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保護區規定之管制事項。
7.其他主管機關管制事項。
而本研究範圍內位處於上述公告範圍內,根據第三條規定:「新設或改變或整修各 種建築物、堆積物、溝渠、池塘、林木及變更地面高低以改變地形、地貌之工程。」, 所以在未來鹽田生態文化村內建物與地貌修復在利用上應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 定」。
二、四草野生動物保育計畫書15
民國 95 年公告第二次修訂之保育計畫書,其公告與本案相關之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圖:保護區面積總計 523.8480 公頃,分 3 大區如【圖 4-3】,分別為高蹺行鴴繁殖區的 (A1)約 54 公頃;北汕尾水鳥保護區(A2)約 337 公頃;竹筏港水鳥保護區(A3)約 131 公 頃。本研究範圍畫位於保育計畫書(A2)北汕尾水鳥保護區內。
【圖 4-3】計畫周邊保護區
資料來源:原安平鹽田暨專賣局臺南支局安平出張所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2014)。
並以保護自然資源、人文與環境互動需求及自然資源永續經營等因素,將其劃分為 核心區、緩衝區和永續利用區如【圖 4-4】。並分別擬訂保育經營管理計畫,以確保護區 內各種動物植物資源的安全。
15狄斯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009),「臺南南寮安順鹽場景觀再造規劃設計」,臺南市政府建設處。
46
【圖 4-4】北汕尾水鳥保護區(A2)-基地分區管制示意圖
資料來源:狄斯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009),「臺南南寮安順鹽場景觀再造規劃設計」,臺南市政 府建設處。本研究繪製。
針對本研究鹽田生態文化村範圍內計屬於北汕尾水鳥保護區(A2)中的永續利用區,
針對其相關分區管理計畫如下:
(一) 保護利用管制 1.共同管制事項
(1)禁止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2)禁止飼養貓狗、家禽、家畜及寵物等。
(3)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生物。
(4)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動物、植物之行為。
(5)禁止任意丟擲垃圾、傾倒垃圾、任何事業廢棄物包括農漁業事業廢棄物、廢土及 放置違章構造物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6)保護區內除 A2 及 A3 區的永續利用區以既有方式進行漁業養殖外,在野生動物重 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 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 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既有之
47
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 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7)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設施、解說設施、自然公園或自然教室時,不得 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
(8)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管制事項。
2.分區管制事項:除上述規定外,各相關區域需額外加強管制之事項。
核心區:
(1) 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人員、動力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進入;但保護區之 巡邏管理人員不在此限。
(2) 基於學術研究、教學研究或其他必要之調查、測量,需進入本區採集野生動物、
植物或礦物者,一般類應先獲得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保育類應先獲得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3) 禁止設置自然公園、自然教室等任何引導民眾進入之設施。
(4) 任何對本區造成破壞或有危害之虞的行為,應從嚴從重處分。
永續利用區:
(1)本區域內養殖魚塭依法承租之承租戶,須依無妨礙野生動物保育之既有方式進行 漁業養殖行為。
(2)除漁民進行漁業採收行為外,禁止民眾將生物攜出或攜入。
(3)基於環境承載量,進入 A2 區(北汕尾水鳥保護區)生態旅遊(鹽田生態、產業文 化、展示館、管理中心、解說館等)從事教學參觀的人數必須總量管制,同一時 間內人數限定為 200 人,每日 2,000 人次為限。十人以上之團體,應先向地方主 管機關或所受託管理之機關、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緩衝區:
(1)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人員、動力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進入;但保護區之巡邏 管理人員不在此限。
(2)基於學術研究、教學研究或其他必要之調查、測量,需進入本區採集野生動物、
48
植物或礦物者,一般類應先獲得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保育類應先獲得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3)經申請許可進入本區從事教學參觀時,必需有具備本保護區專業解說認證之人員 帶領,始得進入。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4)除公設既有堤防、道路、水閘門外,得設研究站、管理站、觀察站等設施。
三、台江國家公園計畫
內政部於民國 98 年 6 月 29 日召開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 83 次會議,通過「台江 國家公園計畫」並依會議結論修訂後陳報行政院核定。台江國家公園計畫總面積為 39,
726 公頃,其中陸域面積約 5,321 公頃,包括臺南市鹽水溪至曾文溪沿海公有地及臺南 市的黑面琵鷺保護區、大潮溝西側及七股瀉湖等範園。海域範圍面積約 34,405 公頃,
以漢人先民渡臺主要航道之東吉嶼至鹿耳門段為參考範圍。
依據台江國家公園計畫,區內土地依國家公園法劃分為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
史蹟保存區、遊憩區及一般管制區等分區,鹽田復曬區劃為特別景觀區,而鹽田生態文 化村內劃設為一般管制區如【圖 4-5】。基本上本案以遵照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十 六條、第十七條)相關之規定為原則進行規劃設計為妥。
【圖 4-5】台江國家公園-分區管制示意圖
資料來源:狄斯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009),「臺南南寮安順鹽場景觀再造規劃設計」,臺南市政 府建設處。本研究繪製。
49
(一)一般管制區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下列行為:
1. 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2. 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3. 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4. 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5. 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6. 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7. 溫泉水源之利用。
8. 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9. 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
10.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 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
(二) 特別景觀區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下列 行為:
1. 引進外來動、植物。
2. 採集標本。
2. 採集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