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政策與產業群產業群聚(industrial cluster)現象的例子相當頻繁,但所 形成的原因與型態卻不盡相同,例如早期台灣鋼鐵產業多集結在高雄縣市,
原因是六 0 年代政府提倡「北部商業、南部工業」的產業政策所致。而重 工業經常因原料的取得方便性,而聚集在一起。此外,產業群聚也可能因為 上下游或關連性產業等因素,而形成群聚的情形,如美國加州的矽谷(Silicon Valley)、新竹科學園區等高科技產業。
政府的產業政策經常是主導特定產業集結在特定區域的主要原因政府可 能基於為鼓勵特定產業、均衡區域城鄉發展或建構合作網路等特定政策目標 考量,而將相關性的產業安排在一特定的地區之中(Higashi,1995)。例如日本 通產省規劃的技術集積都市(technoplis)的觀念、台灣新竹、台南科學園區以 及各地的工業區或特區的規劃等。
策略學者 Porter(1990)在「國家競爭優勢」一書中,經由對八個國家的實 證調查指出,政府的產業政策對一國特定的產業群聚的形成,具有關鍵性的 影響。政府應透過教育、鼓勵企業研發、稅率獎勵維持產業競爭秩序與建立 公平的競爭環境,建立既深且廣(deep & wide)的特定與相關產業群聚,如此 將有助該產業的創新、升級與發展長期競爭策略,提昇國際競爭力。在產業 關聯度高的產業中,例如石化、鋼鐵、汽車裝配業、電子資訊產業等,可能 因上下游產業或中衛體系,形成產業群聚的現象。
透過產業聚落的形成,可以讓政府的政策得以明確的聚焦,有助於政府 制訂針對特定產業發展需要的輔導措施,創造更適宜特定產業發展的環境與 優勢條件;產業聚落範圍內或鄰近的大型企業、教育研究單位、培訓機構等,
也能在政府政策或產業的龐大需求下,研發出創新的技術與產品,並且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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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更多產業所需要的專業人力。整體而言,產業聚落的發展可以提昇區域的 整體競爭力。雖然以個別企業而言,無法對整體市場造成任何影響,但是,
只有聚落內的所有企業都按專業化原則建構核心競爭力,將這些核心競爭力 進行整合後,將可以發揮出絕大的競爭實力。
(二) 社會網絡分析 2.1 社會網絡定義
社會網絡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 SNA)是一個分析社會網絡中網 絡結構以及關係的重要研究領域,透過社會網絡分析可以了解一個社會網絡 的特性(Scott, 2000),其最主要是為了瞭解行為者(actor)彼此之間的關係 (Borgatti, Everett, & Freeman,2002),而行為者可以是個人、組織、事件或是 物件。每位行為者在社會網絡上代表一個節點(node),而節點與節點彼此之 間的關係可利用線將其相連起來,由這些節點與線所組合而成的圖形就成為 社會網絡結構圖。透過社會網絡分析嘗試去瞭解這些行為者的人際關係狀況 與特徵,並且發覺這些關係對個人或是組織的影響(Wasserman et.al,1994)。
目前社會網絡的觀察角度則有兩大類,不同的觀察角度,會影響到社會 網路分析的方法和結果的解釋(Wellman, 1988):
1. 自我中心觀點(ego centric 或 ego-centered):亦可稱為個體網,強調以個 人為出發點,沒有範圍與界限,亦即沒有時空之限制,此定義係以個人 為中心,凡是與個人有實際接觸與互動者,而對個人生活有重要影響力 者(significance others),這些人與其個人,即形成一個個人網絡(personal networks),其接觸與互動之內容與形式,即為連帶關係,其個人可以包 含個人、團體、組織或國家,與其他成員的連結(connection),而社會資 本則蘊含在成員間直接或是間接關係中。通常可以用來解釋在不同成員 或公司的成功或是個人和其他成員的互動關係(如友誼網路的描繪),且 研究範圍不會受到社會範圍的限制,以成員為中心向外拓展整個網路 圖。
2. 社會中心觀點(socio-centric 或 whole-network):亦可稱為整體網,係以個 人為中心,但以組織或團體為其界限,指特定一群人間之一組特殊連 帶,而其連帶之特性,可用以解釋這群人之社會行為,此種定義之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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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ors)、連帶(ties)、關係(relationship)(Haythornthwaite, 1996):
1. 行為者(actor)亦即結點(node):行動者為網路中所定義的人、事、物為網 絡的主體,此行動者對知覺的目標利益具有自主行為的能力,但亦會受 Tie,Weak Tie),並可依此分析出次級團體(Subgroups)。
3. 關係(relationship):為網絡中特定連結關係的種類,指兩個行動者間由於 某種關係的存在而互相影響彼此,且不同關係型態或關係內容會影響網 絡呈現不同的面貌(Scott, 2002;Wasserman, et.al,1996)行動者因某種關係 而產生互動,並進而相互影響。關係可以是情感、交易、諮詢、情報等。
關係係可由其三種不同之屬性加以說明 (Haythornthwaite, 1996):
(1) 內容(content):關係可涵蓋多種資源之共有、傳遞或交換,因此,關 係因其內容之差異,而呈現不同之特徵,常見之關係型態有交易關係 (transaction relations)、溝通關係(communication relations)、界限滲透 關 係 (boundarypenetration relations) 、 工 具 性 關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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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rumentalrelations)、情感關係(sentiment relations)、權威/權力關係 (authority/power relations) 及 親 屬 和 血 統 關 係 (kinshipand descent relations)等。
(2) 方向(direction):資源或資訊由一行為者,傳遞至另一行為者時,其 流動具有一定之方向,此即為關係之方向性。方向係可區分為有方向 性(directed)與無方向性(undirected),例如行為者 A 與行為者 B 之間擁 有友誼,因此,兩行為者之關係係為無方向性;然而,兩行為者間之 友誼,亦可能呈現不對稱(asymmetrical)。例如,行為者 A 視行為者 B 為親密之摯友,而行為者 B 卻僅視行為者 A 為十分普通之朋友,因 此,其間之關係即具有方向性。
(3) 強度(strength) 關係之另一屬性係為強度,例如,兩行為者間經常交 換許多資源與資訊,且其間具有頻繁之接觸;然而,另兩位行為者間 之接觸既不頻繁,亦無許多資源與資訊之交換,自然前者之關係強度 應較後者強。Haythornthwaite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