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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裁罰案例看銀行業常見法令遵循風險或缺失

第四章 建構健全法令遵循制度

第二節 由裁罰案例看銀行業常見法令遵循風險或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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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三者對於銀行之內部控制及風 險管理居重要角色,分別為所謂內部控制制度三道防線之第二道及第三道防線90,三 者間應相互合作以確保銀行之營運風險能透過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控管,可藉由內部資 訊分享平台或定期會議方式加強交流與溝通,同步掌握與風險控管、內部控制相關之 訊息,並評估風險之嚴重性,以確保能及時提供董事會及高階經營層全面性的風險概 況與內控資訊。

第二節 由裁罰案例看銀行業常見法令遵循風險或缺失

法令遵循制度不佳有可能破壞有效的法令遵循作業之運作,而有效的法令遵循制 度亟需要整體董事會對務實的內部法令遵循制度有更多的認同與了解,並加以強化。

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以下將透過幾個近期國內外裁罰案例來歸納常見的法 令遵循缺失。

第一項 近期裁罰案例

由近期匯豐銀行的案例中可以發現,組織的限制可能妨礙有效的法令遵循機制。

<案例一> 美國匯豐銀行涉及洗錢案

2013 年 7 月匯豐銀行美國(HSBC Bank USA, N.A.)及其關係企業 HSBC Holdings plc,

因洗錢防制監督管理失靈,成為墨西哥與哥倫比亞販毒集團洗錢及從事違法交易的首 選銀行,遭美國聯邦法院裁定,需繳納約 19 億美元的罰金,成爲美國銀行史上針對 單一銀行最大規模罰金案例。同時,匯豐銀行並與美國監管機關達成的一個為期五年

       

90請參見本文第二章第一節第二項內文,關於內部控制制度三道防線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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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暫緩起訴協議」,根據協議,在未來 5 年內,將有一位獨立監察員針對匯豐銀行 於執行美國洗錢防制相關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提出評估報告,以作為監管91

本案曝露出的問題包括:

一、在龐大組織結構中,法令遵循責任分散,集團層級的法令遵循人員缺乏權力去 主導集團下關係企業的監督管理;且關於洗錢防制的權責究竟應為洗錢防制單 位或是銀行營業單位亦不明確。

二、匯豐銀行美國的法令遵循員額配置不足:為樽節開支,匯豐銀行自 2007 年起 凍結人事,且主管職遇缺不補,包括區域法令遵循主管。

三、匯豐銀行的組織文化不鼓勵資訊共享,致使墨西哥的異常交易即便匯豐控股公 司已知悉卻未通知匯豐銀行美國,且銀行政策不允許匯豐銀行美國向集團內其 他關係企業查證,致使匯豐銀行美國曝露在缺乏評估洗錢風險之能力的危機 中。

此案例凸顯出銀行組織架構與企業文化的特性,及為創造每股盈餘而節流開支,

可能導致龐大組織的法令遵循計畫失靈。92

反觀我國的情形,法令遵循風險意識不足、未強調並貫徹全行一致的合規文化,

可能使法令遵循制度形同紙上計畫。

<案例二> 中信銀隱匿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案

2014年3月11日,屢獲「最佳公司治理企業」榮譽的中信銀因未據實提報與上海 滬邑公司間實質控制關係,而遭金管會重罰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並限制海外分支機構 之設立及轉投資申請93,此案例顯示出的問題有:

一、銀行內部合規文化未落實,員工法遵意識不足,未能辨識出法令遵循風險並善        

91曾慈航報導,匯豐銀行涉嫌洗錢被罰 19 億美元為史上最高,每日經濟新聞,2013 年 7 月 4 日,

http://www.ibtimes.com.cn/trad/articles/30720/20130704/513149.htm。呂曉紅報導,匯豐銀行為洗錢案 支付 19 億美元罰款與美國政府和解,新民晚報,2012 年 12 月 12 日,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12/12/c_124085887.htm  (2014/6/30,最後瀏覽日) 

92See Deborah A. DeMott, Supra note 78, at 60‐61. 

93詳見本文第一章第一節。前揭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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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控管。

二、法令遵循制度缺乏全面性的監控與測試機制,法遵單位無法全面掌握銀行內部 所有的潛在法令遵循風險,致使法遵風險控管出現了大漏洞,實質利害關係人 交易未受監控並踐行必要之審核程序,法遵異常情形未立即於內部資訊及通報 系統中偵測出並呈報給應盡監督責任的董事會,顯示出警訊(red flag)通報系統 失靈。

三、中信銀香港分行於金管會調查過程中,未立即向總行高階經營層及董事會報告,

顯示中信銀針對金管會監理要求事項及重要法遵相關檢查意見等未建立立即 及時陳報銀行董事會及高階經營層,並即時啟動追蹤改善的機制。

<案例三> 永豐銀行不當行銷金融商品案

2014年5月1日,永豐銀行因辦理財務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未妥善評估客戶風險承受 度與商品適合度,且有未具資格條件之人員協助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違反法令規定,

遭金管會糾正,並停止新承作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TRF)商品交易一年94。 然而,就在銀行遭金管會處罰停止銷售該金融商品一年,且應檢討懲處相關人員 之際,督導該項業務的主管卻獲銀行升職。為此,金管會於知悉後立即發函永豐銀,

要求銀行撤回該人事決定,並對該名主管追究責任,創下金管會要求銀行撤回人事升 遷決定的首例95

由此案例可知,目前我國仍有許多銀行對於內部績效考核,未將單位法遵執行情 形列入單位年度績效考核項目;或其中關於法令遵循之評比項目占整體考績評比的比 重偏低,以致會有發生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遭主管機關裁罰之單位,其年度績效考核 仍列最優的矛盾情形,凸顯出銀行過於業務掛帥,不重視法遵文化的問題。

       

94詳參金管會民國 103 年 5 月 1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360002041 號裁處書。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 rno=201405020002&aplistdn=ou=data,ou=penalty,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 ag=Y&dtable=Penalty (2014/7/2,最後瀏覽日)。 

95彭禎伶報導,亂賣 TRF 想升官金管會不准,工商時報,2014 年 5 月 13 日,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13000031‐260202 (20114/7/2,最後瀏覽日)。陳永吉報 導,曾銘宗:永豐金要幫賣 TRF 的主管升官金管會不同意,自由時報,2014 年 5 月 12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1005505 (2014/7/2,最後瀏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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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我國法令遵循常見缺失

我國金管會歸納近年針對銀行法令遵循檢查重點及常見的缺失,大致可分為董事 會及管理階層監督、法遵單位及人員職責、法遵缺失改善之追蹤管理、及法遵制度執 行情形等四大項96。茲分述如下:

一、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監督

 評估重點(一):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對法令遵循之監督

是否定期檢討法令遵循管理制度之有效性、法令遵循主管定期董事會與審計 委員會或監察人報告法令遵循情形。

 主要檢查缺失:

1. 法令遵循制度未報經董事會審核通過,不利建立健全法令遵循制度。有 銀行訂有「法令遵循主管制度管理要點」僅由總經理核定,未提報董事 會審核;或法令遵循政策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未積極督導業務部門 制訂完整重要業務規章。

2. 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之相關報告內容不充分,無法供董事會與高階主管判 斷管理制度之有效性。法遵單位每半年向董監事報告法令遵循情形,主 要偏重於法令遵循自評結果及改善情形,對於有關法令宣達、規章配合 法令修訂情形增修情形、主管機關關注之重點、銀行業裁罰案例之檢討 分析、銀行內外部稽核所查重要違規事項與改善情形等均未提報董事會,

不利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之監督。或法遵報告未將外部檢查及內部稽 核發現重要違規事項及檢討改進情形納入,資訊揭露不充分。

3. 董事會與高階主管未督促法遵部門定期檢討法令遵循制度之有效性。對 於主管機關法令異動或通函重申之規定,法遵單位未積極檢討既有作業 之妥適性,高階主管亦未定期檢討法遵管理制度之有效性,致仍有違規        

96張錫寶,年度金融檢查重點及銀行執行法令遵循常見缺失檢討,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與台灣金融研訓

院主辦「102 年度強化銀行法遵及內控功能」研討會研習資料,20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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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且近年我國國內外分行發生多項重大違反規定事項,惟法遵執行 報告多偏重於營業單位自評作業執行情形之檢討,未就主管機關專注重 點及內外部稽核所查違反法令或重要內規缺失,檢討現行業務控管與法 遵作業之妥適性,不利董事會了解法遵制度執行情形並檢討其有效性。

 評估重點(二):董事會對違規事項之掌握與督導改善情形

董事會是否建立對違反法令及重要內規之及時與正確陳報機制、確實審核並 積極督促改善。

 主要檢查缺失:

1. 對金管會裁罰案例、監理要求事項及重要法遵相關檢查意見等未建立立 即及時陳報及追蹤改善機制。對於違反法令及重要內規事項,或主管機 關監理要求事項未訂定立即陳報機制,致使前述事項及其改善情形未提 報董事會。或僅於每半年提報法遵辦理情形時,始彙整向董事會報告,

不利董事會即時有效掌握相關訊息以督促改善。

2. 董事會對違反法令事項未積極督促改善及確實辦理追蹤,致缺失未改善 或重複發生。董事會對法令遵循主管或稽核單位報告之重要法遵缺失案 件,未要求相關單位針對缺失內容採取制度面之改善措施,並督促法令 遵循單位檢討法遵管理制度之有效性,而僅決議洽悉或准予核備。或對 於主管機關函示要求辦理事項或缺失改善之承諾事項,經實地查核發現 仍未能積極改善。

二、法遵單位及人員職責

 評估重點(一):法令遵循制度設計

法令遵循單位之獨立性、人力配置與專業能力之妥適性、對營業單位法令遵 循之考核及懲處權限。

 主要檢查缺失:

1. 法令遵循單位未配置足夠人力以從事發揮法遵功能,或運作欠缺獨立性。

1. 法令遵循單位未配置足夠人力以從事發揮法遵功能,或運作欠缺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