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當前法學實證研究之具體成果

4.1 法院判決之實證研究

對於法院之判決進行實證研究,是法學實證研究中被耕耘較多的。觀

able?, 9 LEWIS & CLARK L. REV. 231, 235 (2005).

49 參蕭瑞麟,前揭註 40,頁 134-36。

50 See Ramsey Shehadeh & Marion B. Stewart, An Economic Approach to the “Balance of Hardships” and “Public Interest” Tests for Preliminary Injunction Motions in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5 PSYCHOL. PUB. POLY & L. 341 (2001).

諸相關文獻,國際上對於法院判決所進行之實證研究大多以量化研究為主,

其研究目的多為瞭解法院針對某類型或某領域之判決的實際狀況,據以驗證 其假說,或據以為修法之參考。

舉 例 而 言 , 美 國 訴 訟 可 區 分 為 陪 審 團 訴 訟 (jury trial) 與 法 官 訴 訟

(bench trial),在法官訴訟中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皆由法官為之,然在陪 審團訴訟中事實之認定則由陪審團負責。眾所周知,陪審團係由一般市井小 民所組成,未必見得在所有訴訟中皆有認定事實之能力,例如:在專利訴訟 中所涉及之專利通常頗為艱深,陪審團如何能夠理解專利技術進而認定有無 侵權,備受爭議。為求瞭解陪審團在專利訴訟中所扮演之角色,學者對此進 行實證研究。該研究首先列出 60 年來美國專利訴訟中兩造合意選用陪審團 訴訟比例之變化趨勢:在 1940 年時,地方法院的專利訴訟案件中僅有 2.5%

採用陪審團訴訟;1968 年至 1970 年間亦僅有 2.8%採用陪審團訴訟;然而 到了 1997 年至 1999 年間,採用陪審團訴訟的專利侵權訴訟高達 59%51

該研究以 1983 年至 1999 年所發生的 1,209 件專利訴訟為研究之標的,

在這批專利訴訟案件中原告勝訴比例是 58%,而被告勝訴比例是 42%。然 在將這批專利訴訟區分成陪審團訴訟與法官訴訟後,發現了一個十分驚人之 事實:在法官訴訟的 676 件訴訟中,原告與被告勝訴比例分別為 51%與 49%,可謂旗鼓相當;但反觀在 533 件陪審團訴訟中,原告勝訴比例竟高達 68%,而被告勝訴比例僅有 32%。由此差異如此巨大的數據可以顯示,專利 權人選擇進行陪審團訴訟通常較為有利52。此研究所揭櫫的是一個客觀的事 實,對於專利侵權訴訟之雙方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資訊;另一方面,陪審團 訴訟與法官訴訟之結果差異如此巨大的事實,亦提供美國專利法及其訴訟之 研究者在研究如何改革專利制度時,一項非常重要的參考依據。

51 Kimberly A. Moore, Judges, Juries, and Patent Cases—An Empirical Peek Inside the Black Box, 11 FED. CIR. B.J. 209, 210 (2001).

52 Id. at 233.

4.2 立法妥適性之實證研究

國會制訂或修訂一項法律之後,是否能夠達到國會所預期的目標,必 須藉由實證研究方得知其面貌。例如:美國為配合加入 WTO,於 1994 年修 訂其專利法,將專利權之有效年限由原先之「自核准公告日起算 17 年」,

改成「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新法雖然表面上提供 20 年之保護似較舊法為 優,但自申請日至公告日之期間是沒有專利權的,換言之,若一專利申請案 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審查時間越久,則保護期間將越短。基此原因,此修法遭 致各界之批評,認為此舉反將不利於專利權之保護。為求瞭解新修法是否如 外界所說如此不堪,美國學者於是著手進行實證研究,意圖以實際之證據證 明該些批評究竟有無道理53

該研究之樣本是 1994 年 12 月 27 日美國專利商標局所核准公告之全部 2,081 件專利。由於這批專利係於緩衝期公告,因此其專利權期間係取「自 核准公告日起算 17 年」或「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較長者。該研究逐一研究 每一專利案之申請歷史檔案,並分別算出「自核准公告日起算 17 年」或

「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究竟何者為長。其研究結果是,其中 76.8%,亦即 1,598 件專利,採行新法(「自申請日起算 20 年」)可獲致較長時間之保 護,自此外界之批評不攻自破54。此外,該研究更將該批專利以產業別區 分,其中 86.1%的一般產業專利採新法之算法有利,66.6%的化學產業專利 採新法之算法有利,73.5%之電子產業專利採新法之算法有利,60.5%的軟 體產業專利採新法之算法有利。唯一最特殊的是,生物科技產業之中僅有 44%的專利採用新法之計算較為有利,原因是生技專利通常需要較長之審查 時間。因此,新法對於生技產業之專利的保護期間確實可能較舊法為短55。 此例印證本文所強調的,透過實際資料的收集以驗證理論(theory

53 See Mark A. Lemley, An Empirical Study of the Twenty-year Patent Term, 22 AIPLA Q.J.

369 (1995).

54 Id. at 390-91.

55 Id. at 393-414.

tion),是完成理論建構的必要手段;否則一個未經實際資料驗證的學說理 論,不論是否加入了其他學科的知識,也都只能算是未經驗證的假設。

4.3 犯罪或侵權現況之實證研究

犯罪或侵權現況是一種事實。某種犯罪行為到底是否氾濫(例如:利 用點對點網路傳輸非法音樂之情況是否嚴重),法律研究者或政策決定者往 往僅能憑藉主觀之印象進行判斷,進而做出研究或決策。這般的研究或決策 方法存在相當大的風險,蓋一旦研究者或政策決定者的主觀判斷有誤,則植 基於該主觀判斷之研究成果或決策亦勢必隨著出錯。因此吾人可直言,就某 些法學研究或政策決斷的議題而言,先經由實證研究來瞭解現狀,是將來能 做出正確法學研究或政策的必要手段。

例如:學者在「性犯罪之分布狀況及再犯率之研究⎯⎯以德國及台灣 為說明」一文中,為期望對我國在性犯罪人處遇及監控措施之政策制定提供 思考方向,即對我國性犯罪之現狀以及再犯率,以對話及訪談方式搭配詮釋 與論辯,做了詳盡的實證研究56

此研究是以對話的方式進行質性研究來探討社會的真實,作者透過與 受訪者之對話產生對於不同觀點的詮釋與論辯,並因而破除了許多學者原先 錯誤的認知。此例再次印證本文所強調的,一個法釋義學的、未經實際資料 驗證的學說理論,終究只能算是未經驗證的假設;唯有透過實證研究,方能 對學說進行驗證,並對將來修法政策的研擬產生實質的貢獻。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