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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既有的困難與限制

5. 法學實證研究未來之發展方向

5.1 突破既有的困難與限制

藉由上述的討論,我們可以得知法學實證研究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法 學實證研究雖可以活絡法學研究,促進法學的進步,然而實證研究在法學界 與實務界的推廣,並非十分順利,而有遭遇挫折之處。經過數年來的發展,

仍有批評者認為,法學實證研究僅是「學術餐桌上的餐巾套環」(a napkin ring on the academic table),雖然存在但並無實質價值,無法建構真正的法 學知識57

美國學者曾提出六點理由,說明法學界缺乏法學實證研究的理由:第 一,相較於傳統的法學論述,實證研究是辛苦的工作;第二,法學者普遍缺 乏相關的訓練;第三,法學理論之闡明,重在邏輯解釋,難以評斷絕對之真 偽。但實證研究之結果,可能因為他人後續之研究,而證明其錯誤,法學者 通常不願意冒此風險;第四,資深法學教授不瞭解,也甚少從事實證研究;

第五,缺少法學界內部團體之誘因;第六,缺乏外部誘因58

上述學者所提出的意見雖是觀察美國法學環境所得,但亦足以說明法 學實證研究未能在法學界落實應是普遍現象。而針對上述六個目前進行法學 實證研究的困難,本文認為可以藉由下列方法,提升法學實證研究的廣度與 深度。

首先,因為實證研究是藉由事實資料的蒐集與分析,驗證假說或理論 的真偽,此項工作當然是辛苦的。理性自利的學者⎯⎯包括法學者與其他領 域進而研究法律的學者⎯⎯在評估成本與效益之後,大多會選擇低成本高報 酬的理論論述研究59。因此,當經濟學者研究法學議題時,也漸漸習慣以經

57 Jay Lawrence Westbrook, Empirical Research in Consumer Bankruptcy, 12 J. BANKR. L.

& PRAC. 3 (2003).

58 Heise, supra note 13, at 816-24.

59 William M. Landes, The Empirical Side of Law & Economics, 70 U. CHI. L. REV. 167,

濟學理論討論法律問題,少有經濟學者以實證研究的方法,釐清法學之假說 或理論是否正確60

本文認為,實證研究的本質無法改變,因為實際資料的蒐集不可能一 蹴可幾,但是法學者可以藉由「分工」的理論,降低投入的成本,提高獲取 的效益61。例如:前述關於竊盜量刑之實證研究,就是結合不同領域之學者 共同完成,法學者與其他領域之學者在分工的情形下,可以使法學實證研究 的艱難程度降低,進而提升法學者進行實證的意願。此外,法學者亦可善用 既有的統計資料,作為實證研究的資料來源62。再者,在普遍使用電腦之 後,過去需要大量計算與統計的工作,均可交由電腦程式處理,相信對於降 低實證研究的困難,亦有相當的助益63

法學界缺乏實證研究的第二個理由是,法律學者缺少相關的訓練。曾 有美國學者為瞭解法學界缺乏實證研究論述的原因,而以實證調查的方式訪 談了來自 20 個法學院,總共 40 位法律學者。該訪談的第一個問題是「您認 為在法學學術領域中,是否缺乏進行實證研究?」針對上述問題,包括終身 職(tenured)與非終身職(non-tenured)在內的教授,有高達 87.5%的受訪 者認為法學研究確實缺乏實證論述。第二個問題則由上述 87.5%的受訪者繼 續回答,其問題是「您認為法學界缺乏實證研究的原因為何?」總計有 82.5%的受訪者認為,主要原因是現今法律學者缺乏進行實證研究的訓練64。 顯見加強法學者進行實證研究之技巧,應屬必要之工作。

但是真正的困難應該是,如何說服法學者願意學習新的研究方法。美 國華盛頓大學政治科學與法學教授 Lee Epstein 以及哈佛大學政府學教授

168-69 (2003).

60 Id. at 168.

61 Adam Smith 著,謝宗林、李華夏合譯,國富論,頁 19-27(2005)。

62 例如:司法統計資料之類別與相關內容,請參見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

gov.tw/(司法院首頁→司法統計)(最後點閱時間:2006 年 3 月 12 日)。

63 David P. Bryden, Scholarship about Scholarship, 63 U. COLO. L. REV. 641, 645 (1992).

64 Nard, supra note 13, at 361-64.

Gary King,為了觀察法學實證研究,逐一閱讀自 1990 年起至 2000 年之 間,登載在美國法學期刊,而論文題目中含有「實證」一詞的文章總計 231 篇。結果發現許多標榜實證研究的法學論文,在研究方法上均不足以稱為

「實證研究」,法學者顯然需要再接受相關訓練65。有趣的是,上述觀察提 出之後,即受到法學者的批評⎯⎯尤其是上述 231 篇法學實證研究論文的作 者⎯⎯有學者即認為,Epstein 以及 King 兩位教授的觀察,無疑地是要將法 學教授全數送到學術夏令營重新接受社會科的再教育,此項結論對於法學實 證研究的發展並無助益66。可見如何加強法學者進行實證研究的技巧,真正 的重點應該在於如何建立實證研究的觀念,有了必須進行實證研究的觀念之 後,法學者才會開始接受來自於法學體系以外的研究技巧。

法學實證研究的第三個困難在於法學理論之闡明,重在邏輯解釋,難 以評斷絕對之真偽。但實證研究之結果,可能因為他人後續之研究,而證明 其錯誤,法學者通常不願意冒此風險67。在投注同樣成本的條件下,法學者 當然不願意冒此風險。舉例而言,美國法院判決是否會受到法官個人意識型 態(ideology)的影響,近年來逐漸受到關注68,法學者也因此開始進行實 證研究,藉以說明法官的意識型態會影響到個案的判決69。然而對於同樣的 議題進行實證研究,卻因為不同的研究方法,而顯現出不同的結論。

曾有學者因此針對聯邦下級審法院進行實證研究,結果發現意識型態

65 Epstein & King, supra note 11, at 15-17.

66 Revesz, supra note 26, at 169-70; see also Frank Cross, Michael Heise & Gregory C. Sisk, Aboove the Rules: A Response to Epstein and King, 69 U. CHI. L. REV. 135 (2002).

67 Sisk & Heise, supra note 12, at 744.

68 Michael J. Gerhardt, Federal Judicial Selection as War, Part Three: The Role of Ideology, 15 REGENT U. L. REV. 15, 15 (2002).

69 James J. Brudney, Sara Schiavoni & Deborah J. Merritt, Judicial Hostility Toward Labor Unions? Applying the Social Background Mode to a Celebrated Concern, 60 OHIO ST. L.J.

1675, 1713-20 (1999).

影響司法判決的情形相當有限70。而此項研究結果是在 2005 年的冬季發 表,相較於之前的實證研究,後來進行的研究可能因為研究方法的更新,研 究主題的更為深入,而發現先前研究的不足,甚至是錯誤之處。而此種實證 研究特有的現象⎯⎯自己的研究結果,經他人證明錯誤⎯⎯對於習慣於邏輯 推理的法律人而言,顯然難以接受。但是從知識建立的歷程而言,法律人所 需要的應該是破除「研究結論絕對性」的迷思,更積極地進行檢驗事實、提 出證據的學術研究,相信更能帶動法學的進步。

法學實證研究的第四個困難⎯⎯資深法學教授不瞭解,也甚少從事實 證研究⎯⎯的突破,則有賴法學界本身逐步改變既有的學術環境,並藉由具 體的作法(例如:制定教師升等辦法,鼓勵學者進行實證研究;舉辦法學實 證研究研討會;開設實證研究相關課程)才能在法學界凝聚實證研究的風 氣。以美國近年來的發展過程為例,知名的法律學者之中,強調法學實證 研究的重要性,並且實際上進行研究的僅有 Richard A. Posner、Peter H.

Schuck、Lawrence M. Friedman 等,為數不多的學者71。而為了盡快建立自 己在法學界的威望,理性的學者當然會選擇理論性或原理原則的論述方式,因 為在相同的學術成本之下,實證研究所能帶來的個人學術效益,相較於理論 的論述,產出實在太少了72。但是在上述學者的努力之下,帶動了法學實證研 究的風氣,使得越來越多的學者願意進行實證研究,也有了相當的成果73, 值得我國法學界引為事例。

關於法學實證研究因為缺乏內部誘因,而形成發展上的困難部分,則 與前述學術聲望的建立有關。因為進行實證研究無法快速累積法學者的學術 聲望,具有一定學術威望的學者又未致力於實證研究,法學界的內部誘因當

70 Sisk & Heise, supra note 12, at 793-94.

71 Heise, supra note 13, at 811.

72 Richard A. Posner, Against Constitutional Theory, 73 N.Y.U. L. REV. 1, 10 (1998).

73 關於美國法學實證研究的發展過程與成果,see generally Heise, supra note 12。

然難以建立74。因此,建立法學界進行實證研究的內部誘因,可以嘗試從制 度的興革開始,其中關係最為重大的是教師升等的條件。以上述美國學者進 行的訪談為例,高達 30%的非終身職學者認為,進行實證研究並無助於提 升學術地位75。其反應的意見即是:藉由鼓勵教師升等制度的建立,可以成 為法學界進行實證研究的有效誘因。值得注意的是,相較於歷史悠久的法學 院,新成立的法律系所,因為沒有「歷史包袱」,應該更具優勢與條件建立 值得仿效的制度76。我國近年來新成立許多法律系所,正是建立法學界內部 誘因的最好機會,法學界實應共同努力耕耘。

最後,如何建立法學實證研究之外部誘因,則是攸關研究經費的挹注77。 以美國法學實證研究之發展過程為例,因為實證研究是高成本低報酬的工 作,而理論闡述的方式,反而是低成本高報酬的78。美國的法學研究在二次 世界大戰之後有了顯著改變,亦即美國法學界愈來愈重視法律之實證研究。

學者歸納其原因有四:首先,芝加哥大學法學院院長 Edward Levi 以經費挹 注法律與其他行為科學之互動研究,其中「The Chicago Jury Project」就進 行了大規模關於陪審團制度的實證研究。其次,「Walter E. Meyer Research of Law」不分學校,支援了許多重要且具有開創性的法律實證研究計畫,例 如:Guido Calabresi 所進行的「The Cost of Accident」計畫,就是由這個研 究機構提供幫助。再者,由不同的基金會提供各大學研究機構財政上的支 援,在這段時間達到極高的數量。較著名的例子如:「Russell Sage Founda-tion」贊助加州柏克來大學法學院成立法與社會研究中心(Center for the

74 Bryden, supra note 63, at 645-46.

75 Nard, supra note 13, at 349.

76 Heise, supra note 13, at 821.

77 相較於自然科學的研究者,法學者在研究經費的爭取上,顯然是弱勢族群,猶如

「乞求者」(beggars)一般,為了微薄的研究經費而努力,此種現象在美國,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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