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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社會科學的互動

5. 法學實證研究未來之發展方向

5.2 與其他社會科學的互動

除了突破法學實證研究現有之困境之外,更具開創性與積極性的作 法,應該是敞開法學研究的大門,積極與其他社會展開對話,並且可以藉助 其他社會科學之實證研究模式,逐漸建立屬於法學的研究方法。以美國過去 數十年來的學術發展為例,法學者與其他社會科學之間的對話,對於法學的 進步有極大的助益80。然而,不同學科之間的整合,必須經過相當程度的

「內化(Internalization)」,並非只是將其他學科的原理原則或研究方法,

毫不思索地套用到法學研究的議題上。

因此,當我們嘗試以其他社會科學(例如:經濟學、社會學、心理 學)的原理原則或研究方法,分析或探討法學議題時,應該特別注意的是,

如何建構能為法學所用的方法。以下將以經濟分析為例加以說明,再藉由美 國心理學協會(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對於實證研究 論文的要求,作為法學實證研究的參考範例。

5.2.1 法律經濟分析的反省

當其他社會科學⎯⎯例如:經濟學、社會學⎯⎯開始進行法學領域的 研究時,是否會產生所謂「學術入侵」的現象,是強調科際整合時,應特別

79 Heise, supra note 12, at 823-25.

80 Revesz, supra note 26, at 171.

注意的。以法律經濟分析的發展過程為例,在 1930 年代經濟學者開始嘗試 以經濟學的原理原則分析法律問題時,法律學者普遍的態度是無法接受81一直到了 1960 年 Coase 發表了「社會成本的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一文,強調「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的概念,因此引起廣泛 的討論,進而有學者提出「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的論述82,並且帶 動了法律人的參與,法律經濟分析也逐漸走入美國法學院83

然而,對於法律經濟分析有所接觸的法律人應該知悉,當前以 Posner 為代表的法律經濟分析學者,在討論法學與經濟學的議題時,所採取的分析 方法,係以個體經濟學的假設模型概念,分析經濟個體的行為,期能做到預 測理想均衡(optimal equilibrium)的目的84。上述假設模型係以「理性的選 擇」與「自利的行為」為最重要的前提,強調效用極大化的目的。換言之,

在經濟學裡,對人性的兩點根本假設是:人是理性的,人是自利的(此即經 濟學的兩大假設)85

由此可見,法律經濟分析也是基於一定公設原理,從法律以外的觀 點,解釋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或法院應該如何裁判,才是有效率的行為。經濟 分析雖然可以從法學以外的觀點,理解法律的規定、運作及其如何影響人與 人之間的互動,再進一步提出「法律應該是如何的」的建議86。但以新古典 主義經濟學為基礎的經濟分析,因為缺乏足以說明基本假設(理性、自利)

81 HEATH PEARSON, ORIGINSOF LAWAND ECONOMICS—THE ECONOMISTS’ NEW SCIENCE OF

LAW 1830-1930 144 (2005).

82 Michael I. Swygert & Katherine Earle Yanes, A Primer on the Coase Theorem: Making Law in a World of Zero Transaction Costs, 11 DEPAUL BUS. L.J. 1, 9, 24 (1998).

83 關於法律經濟分析的歷史發展,請參見林三元,「法律經濟學之發展特別報導──

從有效率的公平正義出發」,科技法學評論,第 1 卷第 2 期,頁 254-62(2004)。

84 Lynne L. Dallas, Law and Socioeconomics in Legal Education, 55 RUTGERS L. REV. 855, 860 (2003).

85 請參見熊秉元,「人是自利的」,熊秉元漫步經濟,頁 140(2003)。

86 簡 資 修 , 「 一 個 自 主 但 開 放 的 法 學 觀 點 」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 第 93 期 , 頁 237

(2003)。

正確的證據⎯⎯缺乏實證資料支持⎯⎯而遭到許多的批評與攻擊。為了修正 這個不實際的假設前提,學者們結合認知心理學、社會學以及其他行為科 學,試著提出更符合人類實際行為的範例(paradigm),並稱之為「法與行 為科學(Law and Behavioral Science)」87、「法律之行為分析(Behavioral Analysis of Law)」88或「法與社會經濟學(Law and Socio-Economics)」89。 顯見單純以經濟學的原理原則分析法律問題,雖能提供法學另一不同的視 角,但是欠缺實證支持的假設,仍舊無法探究法律規定與法律施行之間的落 差。

因此,欠缺實證研究的法律經濟分析,對於法學議題的論述仍有其侷 限性,法律經濟分析對於法學的貢獻與影響,不應僅限於單純借用分析方法 而已。而應從實證資料的蒐集,融合法律目的與經濟分析的觀點,進而解答 所提出的問題。本文認為(以法律經濟分析為例),科際整合界面的建構,

仍應從實證的角度切入,否則只是陷入另一種理論之爭而已,那麼學科整合 也將失去其意義。

5.2.2 資訊揭露與法學實證研究

由上述的討論可知,法學本有其完整的學說體系,法學者除了繼續闡 述相關學說之外,如何藉由其他實證研究建立新的學說,才是未來應有的努

87 Russell B. Korobkin & Thomas S. Ulen, Law and Behavioral Science: Removing the Ra-tionality Assumption from Law and Economics, 88 CAL. L. REV. 1051, 1053(2000).

88 Cass R. Sunstein, 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 Looking Forward, Behavioral Analysis of Law, 64 U. CHI. L. REV. 1175 (1997); Christine Jolls, Cass R. Sunstein &

Richard Thaler, 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 50 STAN. L. REV. 1471 (1998); Christine Jolls, Behavioral Economics Analysis of Redistributive Legal Rules, 51 VAND. L. REV. 1653 (1998).

89 Robert Ashford, Socio-Economics: What Is Its Place in Law Teaching?, 1997 WIS. L. REV. 611 (1997); Jeffrey L. Harrison, Law and Socio-Economics, 49 J. LEGAL EDUC. 224 (1999); Jeffrey L. Harrision, Teaching Contracts from a Socioeconomic Perspective, 44 ST. LOUIS U. L.J. 1233 (2000); Dallas, supra note 84.

力方向。所以,其他社會科學在知識建立的方法,應能提供法學者在思索建 立屬於法學的研究方法。本文將以 APA 對於實證研究論文資訊揭露的要求 為例,說明法學實證研究應如何確立研究步驟,才能達到科學對話、累積知 識的學術目的。

如前所述,法學實證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藉由實際資料蒐集、分 析,解答法學上的問題,進而建立可驗證的法學知識。但是,如果實證研究 的論述,未能充分揭露研究的相關資訊,他人難以檢驗推論過程及結論之正 確性,那麼將失去實證研究的意義。申言之,在人類知識的建構過程中,

「批判性的討論(critical discussion)」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過程90。而討論的 基礎即在於研究結果所憑藉的原始資料,只有在相同資料的範圍內進行討 論,才不至於「各自表述」的對話。法學研究過去著重在提出「肯定說」、

「否定說」、「折衷說」等不同見解,但是不同的見解並不是依據的事實基 礎不同,而是學說理論的差異。此種研究方式對於法學知識的累積雖有助 益 , 但 難 以 形 成 公 共 知 識 ( public knowledge ) 所 需 具 備 的 「 批 判 性 討 論」,而法學實證研究的建立,正可以彌補此種「各言爾志」的缺點。

法學研究在資訊揭露方面,向來僅以「註解」之方式呈現。引註不僅 能幫助讀者瞭解、知悉資料法源與作者的觀點,而且對著作的說服力和作者 的治學態度也有助益。在美國法學界對於註解格式尚有較為統一的「The Bluebook」,但在我國法學界對於法學論文的引註格式至今仍無一致的標 準91。然而一項研究是否可受公評,其他學者藉由相同的資訊與推演,能否 獲致相同的結論,或者至少可以在相同的基礎上辯證,應是法學能否「科學 化」的重要指標。因此,公開與透明的要求,在實證研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 色。因為此項要求使得實證調查可以交流,其他學者也可以檢視這些實證資料

90 Gregory Mitchell, Empirical Legal Scholarship as Scientific Dialogue, 83 N.C. L. REV. 167, 181 (2004).

91 陳榮隆,「法學論文引註方式統一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成果

報告(2004)。

的可信度。如果沒有這樣的揭露,就失去了判斷實證研究的科學理性基礎92。 是以,參考其他社會科學如何制定規則,要求研究者揭露與研究內容有關的 資訊,應是法學實證研究必須確立的方向。

參考 APA 對於實證研究論文所制定的研究手冊強制揭露規則(manda-tory disclosure rules),法學實證研究的資訊揭露,至少亦應符合下列幾點93

第一,在文章的介紹部分,作者應該揭露實證調查的主要目的,包括 問題的提出、現象的描述,以及特定的假說,或者將被檢視的前提理論。第 二,在論文關於「方法論」的介紹部分,作者必須揭露足夠的資訊,以便其 他研究者可以評價作者的方法,以檢視研究的結果。第三,研究「結果」的 章節,作者必須描述收集的資料,以及關於該資料的統計分析結果。第四,

在研究「結論」的章節,作者必須將實證的發現與「介紹」章節之最初的研 究目的相連結,而且作者必須討論實證發現在有效性以及普遍性的限制。第 五,作者必須在文章最開始的註解中,提供資訊給任何對本次實證研究有興 趣的人,以便他們可以與作者接觸,進而取得關於此研究更進一步的資訊。

第六,作者應該揭露任何提供實證研究研究經費的來源、作者所屬的機構,

或者是任何可能被視為有利益衝突的其他資訊。第七,如果該研究涉及了以 人類或動物為主題,研究者必須在最初的註解中闡明所有資料的蒐集,皆依 循 APA 的倫理準則。

由上述 APA 對於實證研究之形式要求可以得知,法學研究確實可以藉 由科際整合,以及與其他學科間進行對話,獲得相當的助益。反面言之,其 他社會科學的研究者,也可因為與法學共同研究,更加深入瞭解法學的內 涵94。而建立此項科學對話的平台,應是效益極高的知識累積方式。上述原 則,可作為建立法學實證研究模式的參考準則,而這也正是科際整合所應追 求的精神所在。

92 Mitchell, supra note 90, at 183.

93 Id. at 201-04.

94 Revesz, supra note 26, at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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