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病歷是指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工作之人,於執行醫療業務時,對病人實施 醫療過程中,所做的各項診察、診斷及治療等所製作有關於醫療事項之紀錄,總稱 為醫療業務文書。換句話說;病歷是病患在接受治療過程期間,所有治療過程的書 面紀錄(陳楚杰,1997)。
美國健康保險流通及責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HIPAA)對健康資訊的定義:泛指所有關於個人過去、現在以及未來的種種生理及心 理上的狀態經由口頭、書面以及任何形式之媒體紀錄(DHHSI,2002)。
狹義的病歷指醫師法第 12 條所稱醫師執行業務時,記載病人姓名、出生年月 日、性別、住址、職業、病名、診斷及治療情形所製作的紀錄文書。廣義的病歷則 包括:
(一) 醫師執行業務時製作的病歷紀錄(醫師法第 12 條)。
(二) 證明書類之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醫療法第 54 條、醫師法 第 17 條)。
(三) 病人書寫之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自動出院書、人體試驗同意書(醫 療法第 46、52、57 條)。
(四) 臨床實驗診斷之病理檢查報告、醫事檢驗、檢查造影片、心電圖紀錄(醫 療法第 45、47、51 條)。
(五) 病情描述之病歷摘要、轉診病歷摘要、出院病歷摘要(醫療法第 50、51、
52 條)。
(六) 護理人員之護理紀錄(護理人員法第 25 條)。 (七) 醫務行政之住院許可書、病危通知書、出院許可書。
(八) 其他之復健紀錄、飲食紀錄等文件。
二、病歷的功能
病歷記錄正確、完整和一致,不但可減少醫療糾紛的傷害,更可降低因醫療記 錄之缺失所造成健保核減率的增加,使醫院的收入減少,繼而影響醫療照護之品質。
根據研究者 (吳憲明,1987;彭壽貴,1989;廖素華等,1992;余金燕,1992;
李秀惠,1997)所整理之病歷功能資料如下:
(一) 病人照護管理(patient care management )
目的:1.為照護事件中病人生病和治療的業務文書。2.提供醫師與其他專業 人員在照護病人過程中溝通的文件。3.提供醫療專業人員後續照護所需的 資料。
(二) 品質的審查(quality review)
病歷記載是評估醫療服務適當性和特殊照護過程的基礎,目前的評估方法 仍採回顧病歷內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內容和時間為審查基礎,故病人所接 受之醫療及其品質的保證,端視詳實記錄病人的看診及治療過程,以評定 其醫療行為品質。
(三) 財務的支付(financial reimbursement )
保險單位的介入,取代傳統醫療機構直接向病人索取醫療費用,而形成第 三付費團體、醫療院所、病患間的三角關係,而其付費基礎乃依據醫療院 所提供的病歷內容,作為核付的費用依據。
國內各公私立醫療院所絕大部份是採用廣義病歷的觀點,來做為編輯或管理病 歷的依據。病歷會因不同的診療,不管何時何地、初診複診或治療科別,都須將就 醫情形詳加記載,病人每一次看診,就會增加新的病歷資料,因此不斷增加病歷的 厚度。看診時病歷室人員也必須將患者的病歷調出,提供醫師參考並增添新的就診 資料,所以放在病歷檔案架上的病歷,隨時需要被抽調出來,而造成病歷高度的流 動性。
三、病歷的特質
第三節、電子病歷之定義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