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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探討為中部某科大醫務管理系學生對病歷隱私保護的認知與態度,藉此 瞭解醫務管理系學生對病歷隱私保護的認知及現況,以下為專題研究目的:

一、 瞭解醫務管理系一到四年級學生對於病歷隱私保護相關法規之瞭解程度。

二、 瞭解醫務管理系一到四年級學生對於病歷隱私保護現況之認知。

三、 瞭解醫務管理系一到四年級學生對於病歷隱私保護之看法與態度。

四、 瞭解醫務管理系一到四年級學生在醫療相關機構見習、實習或打工經驗對於『病 歷隱私保護』之認知,有無影響。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隱私權 一、隱私權的定義

指劃定一個私人的範圍,使之不受群體約束的權利,包括對於私生活的保護,

使個人居住及通訊自由獲得保障、不受干擾;姓名與肖像不受竊用,尤其是商業用 途;與公眾無關之私生活不得公開,亦不受不實形象之資料公開而利益遭受侵害。

法律對隱私權的保障,只能在當事人受到侵害時,有途徑尋求救濟,這是消極的保 障,若要積極地對隱私權的尊重與維護,則在日常生活之中就應具備尊重隱私權的 概念,因此,最能將隱私權的概念注入專業倫理之中,才是真正具體落實尊重隱私 權的最佳途徑(蔡述信,2006)。

以美國法律來看,由於個人隱私權的概念是相當不明確,有時要斟酌個人的生 活背景、宗教與文化等因素,所以光是透過既有的認定標準,難免會在特定情況的 適用下有所不足,因此學說也將隱私權定義進行延伸。目前來說,隱私的定義主要 可分為四種類型:

第一種是「獨處的權利」(a right to be alone)(Bert-Jaap Koops、Ronald Leenes,

2005) 此概念是從 Colney 法官的定義作為開始,由 Warren 以及 Brandeis 的「不 受干擾的權利」開展,成為現今法律對於隱私權版圖的架構,授予個人資料為隱私 的範圍,可保護其免於他人的侵擾(Samuel D. Warren、Louis D. Brandeis, 1890)。

第二種則是以「接近個人的程度」(the degree of access to a person),由 Ruth Gavison 所提出 ,其將隱私定義為三種與個人接觸形式,也就對隱私侵擾的程度來 區別,分別是「隱私的減損」(losses of privacy)、「隱私的侵入」(invasions of privacy)

以及「可透過法律追訴的隱私違反」(actionable violations of privacy);Gavison 主張 這三種隱私的外在介入程度,都來自於與他人接觸的程度,因此將透過限制這些接 觸,得以實現隱私的功能(Ruth Gavison,1980)。

第三種隱私的定義是「資訊控制」,Alan F. Westin、Charles Fried、James Rachels 以及 Lawrence Lessig 都屬於採取此種定義的學者,其中 Westin 將隱私視為「為達 到個人自我實現的目標」,並將之定義為「個人得自行決定與之相關的資訊於何時、

用什麼方式以及包括什麼樣的內容,對他人進行揭露。」(Alan f. Westin,1967) 而 Fried 與 Rachels 則基於同樣的概念,將隱私定義為「我們對自己相關資訊的控制權」

(Charles Fried,1968)以及「控制他人接近我們的能力」(James Rachels,1975)。

第四種有關隱私的定義則是接近「秘密或是敏感性的資訊」,由 Julie Inness 所 提出,其將隱私的概念更進一步的定義為「私人領域決定的控制力,包括私人接近 的決定、私人資訊的決定以及私人行動的決定」(JULIE C.,1992)。

二、隱私權的概念

對於隱私權的概念,可以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來形容,其定義足有幾十種。

具有代表性的有:

(一)隱私權是指"保持其與社會及他人無關的事物,在其本人不願意的情況下 不被公開的權利。

(二)隱私權是指"法律賦予個人保護及其個人私生活不受侵害的權利。

(三)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的隱私決定是否公開和出讓的人格權 利。

(四)隱私權是指個人對其有關自己資料的收集、處理、儲存、分發及使用之 社會權利。

(五)隱私權是指個人對其私人領域的一種控制狀態,包括是否允許他人對其 進行親密的接觸(包括個人資訊的接觸)的決定和他對自己私人事務的 決定權。

(六)隱私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它包括:個人資訊不被非法知悉、

公開,錯誤資訊有權修改;個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 定不受非法干涉。

三、隱私權的歷史

隱私權是二十世紀才出現的法律概念,起源於美國。在美國的法律系統中,隱 私權被視為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也是個人控制與自 己有關資訊的權利。主要的目的在保護個人的心境、精神與感覺,不受非法侵犯。

首先提出隱私權這個概念的是波士頓的兩位律師華倫(Charles Warren)與布恩迪 斯(Louis Brandeis),二人為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同學。1890 年,當時正是美國「黃色 新聞」(Yellow Journalism)猖狂的時候,報紙為了迎合大眾的口味,大量報導各種 犯罪、醜聞跟名人的私生活,這種情形或多或少與今日的「狗仔隊」類似,一般人

隱私權的概念迄至 1960 年代,面對數以百計的各州案例,隱私權的觀念早為美 國法律界所熟悉,但隱私權的內容為何,卻始終未見有明確的界定。1960 年時,威 廉‧普洛瑟(William L. Prosser) 教授在《加州法學評論》(California Law Review)

上發表了《隱私》一文。他指出,以往的案例中都想決定隱私權的存在與否,卻未 seclusion or solitude, or into his private affairs.)。

(二)公開揭發使人覺得難堪之私人資料(Public disclosure of embarrassing private facts about an individual.)。

(三)使某人處於人為誤解情況之侵害(Publicity placing one in a false light in thepublic eye.)。

(四)基於他人之利益,擅用某人之肖像(Appropriation of one's likeness for the advantage of another)。

後來普洛瑟為美國法律學社編纂美國法律第二次整編的侵權行為法部部分,藉 由將隱私權的 4 種侵害類型編入美國法律整編中,也奠立了隱私權在民事法領域穩 固的基礎(Judith DeCew,2006)。

四、隱私權之保密原則

資訊安全受到注重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這些資料中含有大量的個人資料,一旦 資料外洩的情形發生,個人隱私就會受到極大的威脅,因為隱私權是個人支配自身 可辨識資訊之利用與傳遞的能力,包括個人身分基本資料、健康狀況、財務資訊、

貸款資訊…等(張晏晏,2008)。

第二節、病歷的定義、功能與特質 一、病歷的定義

所謂病歷是指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工作之人,於執行醫療業務時,對病人實施 醫療過程中,所做的各項診察、診斷及治療等所製作有關於醫療事項之紀錄,總稱 為醫療業務文書。換句話說;病歷是病患在接受治療過程期間,所有治療過程的書 面紀錄(陳楚杰,1997)。

美國健康保險流通及責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HIPAA)對健康資訊的定義:泛指所有關於個人過去、現在以及未來的種種生理及心 理上的狀態經由口頭、書面以及任何形式之媒體紀錄(DHHSI,2002)。

狹義的病歷指醫師法第 12 條所稱醫師執行業務時,記載病人姓名、出生年月 日、性別、住址、職業、病名、診斷及治療情形所製作的紀錄文書。廣義的病歷則 包括:

(一) 醫師執行業務時製作的病歷紀錄(醫師法第 12 條)。

(二) 證明書類之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醫療法第 54 條、醫師法 第 17 條)。

(三) 病人書寫之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自動出院書、人體試驗同意書(醫 療法第 46、52、57 條)。

(四) 臨床實驗診斷之病理檢查報告、醫事檢驗、檢查造影片、心電圖紀錄(醫 療法第 45、47、51 條)。

(五) 病情描述之病歷摘要、轉診病歷摘要、出院病歷摘要(醫療法第 50、51、

52 條)。

(六) 護理人員之護理紀錄(護理人員法第 25 條)。 (七) 醫務行政之住院許可書、病危通知書、出院許可書。

(八) 其他之復健紀錄、飲食紀錄等文件。

二、病歷的功能

病歷記錄正確、完整和一致,不但可減少醫療糾紛的傷害,更可降低因醫療記 錄之缺失所造成健保核減率的增加,使醫院的收入減少,繼而影響醫療照護之品質。

根據研究者 (吳憲明,1987;彭壽貴,1989;廖素華等,1992;余金燕,1992;

李秀惠,1997)所整理之病歷功能資料如下:

(一) 病人照護管理(patient care management )

目的:1.為照護事件中病人生病和治療的業務文書。2.提供醫師與其他專業 人員在照護病人過程中溝通的文件。3.提供醫療專業人員後續照護所需的 資料。

(二) 品質的審查(quality review)

病歷記載是評估醫療服務適當性和特殊照護過程的基礎,目前的評估方法 仍採回顧病歷內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內容和時間為審查基礎,故病人所接 受之醫療及其品質的保證,端視詳實記錄病人的看診及治療過程,以評定 其醫療行為品質。

(三) 財務的支付(financial reimbursement )

保險單位的介入,取代傳統醫療機構直接向病人索取醫療費用,而形成第 三付費團體、醫療院所、病患間的三角關係,而其付費基礎乃依據醫療院 所提供的病歷內容,作為核付的費用依據。

國內各公私立醫療院所絕大部份是採用廣義病歷的觀點,來做為編輯或管理病 歷的依據。病歷會因不同的診療,不管何時何地、初診複診或治療科別,都須將就 醫情形詳加記載,病人每一次看診,就會增加新的病歷資料,因此不斷增加病歷的 厚度。看診時病歷室人員也必須將患者的病歷調出,提供醫師參考並增添新的就診 資料,所以放在病歷檔案架上的病歷,隨時需要被抽調出來,而造成病歷高度的流 動性。

三、病歷的特質

第三節、電子病歷之定義與發展 一、電子病歷之定義

病歷是指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或從事醫療活動時所記載或製作的各種紀錄文件 的總合。我國醫療法第 68 條有明文規定病歷的記載或製作方式。病歷主要包含病人 的主訴、病史、體質特徵,病程中各類的評估表單,醫囑紀錄,治療、用藥、護理 紀錄,放射線檢查、檢驗資料及病理和生理的反應等(蔡昆原,2009)。

病歷是病人到醫院就診的全紀錄,其內容包括醫師診療的紀錄(最主要)、護理 紀錄、所有檢查及檢驗的結果(報告)、病人的基本資料及醫藥病史(過敏史、手術史、

病歷是病人到醫院就診的全紀錄,其內容包括醫師診療的紀錄(最主要)、護理 紀錄、所有檢查及檢驗的結果(報告)、病人的基本資料及醫藥病史(過敏史、手術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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