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國以證明標章及團體商標保護地理標示 之檢討
4.2. 實務執行面之困難與不足
4.2.2 監控機制薄弱與代表性不足影響擴散效果
目前產地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之監控機制,可分為兩層面。首先是申請 時,商標專責機關會檢視證明標章之證明能力,並要求於使用規範書上載明 管理及監督證明標章使用之方式。而產地團體商標由於僅是用以指示會員所 提供之商品來自一定產地,僅需於使用規範書上說明如何管理及監督團體商 標使用之方式。於標章或商標申請通過後,及交由證明標章權人及團體商標 權人負責後續管理監督責任。
因此,通常使用規範書中包含之管理監控機制,不外乎是透過檢視產銷 履歷、生產紀錄、抽驗紀錄來監控,並要求標章申請人簽訂使用契約書或是 標章使用紀錄簿來管理標章使用情形。但由於商標專責機關並不會對權利人 進行定期追蹤,僅在若權利人未依使用規範書為使用之管理及監督時,可依 申請或依職權廢止註冊,也就是若權利人僅為紙上作業,或無法完全把關品 質,商標專責機關很難立刻查知。此外,由於產地團體商標必須加入團體,
而證明標章則須經證明標章權人同意,若產地農民不願意加入,參加人數不 足,產地標章之代表性就會降低,消費者也無從得知何為真正具代表性之標 誌。
原則上地理標示所保護之商品,必須是該地商品已累積或具備一定品質 或聲譽,透過官方監控之制度,使消費者明白此一標示不僅是一地理來源之 指示,更是透過官方嚴格品質監控系統而保證其具有特定品質127。因此,不
126 參見商標法第 82 條修正理由第六點。
127 See Case C-3/91, supra note 16, at pt. 11: “A designation of origin (appellation d’origine;
denominación de origen), for its part, guarantees, not only the geographical provenance of
論是義大利帕瑪火腿或是法國香檳酒,皆是有聲譽在前,後才成為地理標示 保護之對象,並透過持續之監管,加強產品特色與其真實性之確保。另一方 面,受保護之地理標示則可使生產者於公平競爭之環境下更進一步保障商品 品質。前述歐洲法院 Parma 案就清楚指出:「地理標示之聲譽取決於其在消 費者心中之形象,而其形象則取決於產品品質(quality),特別是其特性
(characteristics)。製造者之聲譽最終就是取決於後者128」。誠然我國之池 上米、文山包種茶或阿里山高山茶具有相當聲譽,但例如雲林好米129、苗 梨130、苗栗芋頭131或南投市青山茶132等,是否真的具有足以彰顯之特定品 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可能仍有待時間證明了。
5. 結論
本文認為,不論是採單獨立法或以商標制度保護地理標示,都有其各自 之優缺點。若是觀察歐盟最新修法趨勢,會發現儘管在堅守地理標示單獨立 法保護的歐洲,近年亦有呼籲商標法與地理標示保護不應是敵對概念,而應 取決於需求適用之聲音出現。然而,現今研究不應再著重於討論各個制度比 較,而應系統性探勘制度內含之矛盾與衝突,找出如何在特定社會結構下,
平衡權利人、使用人與公眾利益之解決方式,始能提供未來立法與實務解釋 之依據。
例如我國常以美國為例,說明其係以團體商標與證明標章之方式保護原
the product, but also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manufactured according to quality require-ments or manufacturing standards prescribed by an act of public authority and thus that they have certain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128 See Case C-12/74, supra note 63.
129 產地證明標章註冊號 01478276。
130 產地證明標章註冊號 01603591。
131 產地證明標章註冊號 01603590。
132 產地證明標章註冊號 01605644。
產地名稱,但如同前述,美國對於葡萄酒的產地制度亦有特別規定133。不但 對於產地區域嚴加定義134,且要求須證明該酒類與產地具備一定之關連與特 徵(distinguishing features)135,並不以商標保護為自足。我國酒類標示管理 辦法僅有短短 15 條,第 13 條指出地理標示「係指足以表徵商品之特定品 質、聲譽或其他特色之國家或地區等地理來源,且該來源為該商品之原產 地;地理標示應符合各該地區或國家之規定」,更僅為一訓示性規定,對於 相關產地區域或關連特徵等一字未提。由此可見該法單純為酒類相關標示法 規而已,無法成為補充商標保護之一環。是故,在我國於商標法架構保護地 理標示時,是否不應畫地自限,認為可以透過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 解決一切地理標示之議題,實在值得思考。
不論是選擇何種保護方式,都必須考慮以下幾點。首先為國家政策,例 如美國與歐洲對於「風土條件」之觀點與要求不同,產地與產品之連結以及 其中蘊含之人文歷史因素,是主要決定因素還是輔助因素,決定了其採取集 體商標或地理標示保護之政策。而商業自由、生產者與消費者保護之平衡,
133 See supra note 6.
134 27 C.F.R. § 9.0 (2011).
135 27 C.F.R. § 4.25(e)(2) (1978); See id. § 9.12(a)(3): “Distinguishing features. The petition must provide, in narrative form, a description of the common or similar features of the pro-posed AVA affecting viticulture that make it distinctive. The petition must also explain with specificity in what way these features affect viticulture and how they are distin-guished viticulturally from features associated with adjacent areas outside the pro-posed AVA boundary.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distinguishing features affecting viticulture includes the following: (i) Climate. Temperature, precipitation, wind, fog, solar orientation and radiation, and other climate information; (ii) Geology. Un-derlying formations, landforms, and such geophysical events as earthquakes, eruptions, and major floods; (iii) Soils. Soil series or phases of a soil series, denoting parent material, tex-ture, slope, permeability, soil reaction, drainage, and fertility; (iv) Physical features. Flat, hilly, or mountainous topography, geographical formations, bodies of water, watersheds, ir-rigation resources, and other physical features; and (v) Elevation. Minimum and maximum elevations.” (emphasis added)
更是考量重點。美國偏好以一種較著重商業自由,並強調權利人權利之角度 出發,保護具有聲譽或特色之產品。而歐洲則傾向於透過專屬特殊立法,保 護生產者利益的同時,亦強調公共利益。但各國農業經濟之發展,則是不論 選擇何種保護方式,都一定會納入評估。
我國目前之問題在於,儘管主管機關希望透過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 商標保護地理標示,但整體規範並不夠完善136,且對於申請的把關仍有待加 強。若認為與地理環境之關連性為產地證明標章與團體商標之靈魂,本文在 檢視我國目前所有產地證明標章後,發現其核准並未完全掌握此一核心關 鍵,且使用規範書往往流於形式與空泛。而在法規適用上,則因準用條款以 及合理使用的難以抉擇,形成部分的矛盾與衝突,特別是將過多一般商標法 之原理原則,帶入本質上並非以權利人角度出發之地理標示保護。
詩人吳晟的新詩「黑色土壤」這麼描繪著:「在濁水溪畔廣大的溪埔 地,每一步踩踏田土的足跡,每一個貼近田土的身影,每一滴低落田土的汗 水,紛紛萌生根鬚、茂盛枝葉,凝結信靠大地的愛戀」。地理標示所保護 者,無非就是結合「天」、「地」與「人」下之產物,商標法不是無法達成 接近的目標,本文亦非主張我國應引進特殊立法之地理標示保護,但在討論 地理標示保護時,如果不能認真以對大地的愛戀看待保護標的之特殊性,而 僅將其視為一般商品或商標,又要怎麼「緊密守護每一寸黑色土壤」,呵護 西螺米的稻穗呢?關於地理標示保護,確實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136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頁 14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