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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國內監獄行刑的概念隨著國際刑法概念的發展而採取應報思想。

同樣的,隨著刑法概念以及人權觀念的演變,迄今國內對於自由刑的觀念也逐漸 趨向「應報」與「教育」或「矯正」思想兩者兼顧(李清泉 1999)。筆者身處台 灣,在以人類學的參與觀察的研究方法的前提之下,筆者以一位參與宗教教誨工 作的局內人身分,盡可能的參與每一個環節。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樣一個局內人 的角色,一般看來,是容易忘卻在宗教教誨中的主角,也就是收容人。因此,當 筆者在蒐集有關本章節的資料的同時,所表明並且不斷對外強調的是一位研究者 的身分,而非宗教團體的成員。如此,除了暫且跳脫宗教團體成員的身分以外,

更重要的是提醒自己更為客觀看待每一筆珍貴的資料。本章將就國內監獄教化制 度的現況,推及討論雲林第二監獄的教化課程,最後論及雲林第二監獄的宗教教 誨所呈現的課程內容以及其效益。

第一節 體制內的監獄教化

近年來台灣社會治安未見顯著改善,尤其在監獄中的收容人出獄之後累再犯 之比率偏高。近幾年來監獄收容狀況普遍擁擠、收容人假釋條件寬嚴不一、監獄 管理未臻完善,轉業矯正處遇不足,造成收容人情緒上的不穩定,甚至騷動等事 故持續發生。蔡德輝、楊士隆(2002)提及 1993 年到 1998 之間,獄政逐步改進,

在教化處遇方面,最大的特色就是結合了民間力量投入獄政工作,諸如技能訓練 的積極推展、讀書會的成立、榮譽教誨師制度27、入監輔導及認輔制度等,使教 化工作向前邁進一大步。監獄教化的目的,主要在於矯正犯罪行為人的生活規 範,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觀念以及健全的品德(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獄研室 1999)。國家司法制度所實行的監獄教化,也意味著要在一個固定的並且有嚴謹 規範的場所內,教育或者說是訓練收容人如何重新回歸社會。

27 現下法令已更改名稱為「教誨志工」

由國家提供場所以矯正犯罪行為人不當行為或觀念者,即為矯正機構。矯正 機構人員運用各種實證科學實施各種輔導處遇,使收容人在拘禁期間矯正不良習 性,學習復歸社會環境以合諧適應現實生活(李清泉 1999)。從相關學者的犯罪 學專業論述下,似乎可以論定,使收容人能夠重新回歸社會行為常態才是犯罪收 容及處遇的目的,落實監獄教化的功能則是最佳的途徑,而非僅僅把這些犯罪過 的收容人禁錮在牢籠裡。犯罪矯正是一種極為廣泛並且兼具各種專業領域的社會 工作,必須同時結合法律、社會、心理、教育、輔導等跨領域的專業整合,而犯 罪矯正人員更是矯正機構運作的核心,其工作品質的展現,端視矯正人員的素質 而定。

根據林健陽(2002)的調查結果,國內在教誨師方面,男性佔 93%,女性佔 6.7%。與收容人每天相處時間低於兩小時者佔 25.7%,超過兩小時以上佔 74.3%,

其中有 41.6%超過四個小時。有宗教信仰者佔 76.8%,其中佛教或道教信仰者佔 67.3%。然而,在教誨師受訓機會的部分並不高,接受三次以下訓練者佔 89.5%,

而有 27.2%的教誨師從未接受相關訓練。換言之,在監獄的專職教誨師,其專業 的教化資歷或背景是十分缺乏的。在管理人員部分,有宗教信仰者佔 76.6%,其 中佛、道教所佔比例為 68.3%;而在受刑人當中,有宗教信仰者佔 86.2%,以佛 教或道教信仰佔 76.1%最高。

從以上列舉的數據資料中,幾乎有足夠的理由推論,宗教教誨在監獄教誨當 中有很大的發展空間。目前國內犯罪矯正機構單位大略分為監、院、所、校四類,

以台灣本島地區為例,共計 77 所,機構名稱、收容對象如下表:

表一、台灣本島地區矯正機構及收容對象一覽表

上表所列舉的各矯正機構,其主要業務包括調查分類、教化輔導、作業、戒 護管理、衛生保健、總務等各項工作,而上述的矯正機構也有為數不少的單位正 積極尋求宗教團體或者其他社會資源團體駐監授課,以協助教化工作的進行。然 而,在教誨師的專業背景以及訓練不足的前提之下,僅僅透過國家考試就擔任教 誨師工作,頗令人微詞。如此一來,不僅不能夠真正對收容人有專業上的諮商或 諮詢協助,對於宗教團體參與教誨工作,也無法從旁給予適當的建議,僅能從個 人與收容人相處的經驗法則給予建議。簡單的說,除非是監獄管理主管人員採取 放任的態度,看待宗教團體進入監獄從事教化的服務工作,否則就像是一個沒有 宗教訓練或認知背景的人,告訴宗教團體成員應該如何透過宗教模式或宗教情操 教化收容人才是最好的。無論如何,兩者都不是令人樂見的情況。

教化為監獄行刑過程中的首要工作,以仁愛的態度,對受刑人重新加以教育 及訓練,務期化莠為良,臻於刑期無刑之目的,以教誨教育為主,文康活動為輔

(楊世隆、蔡德輝 2004:342)。莊金生(1997)認為,教化工作最重要者為教 育以及教誨兩部分,收容人之教育包含了學術教育、職業教育、社會教育、文化 教育以及體格教育;而教誨則分為集體教誨、類別教誨和個別教誨。在監獄所提 供的教育內容,大致上可分為學校教育、社會適應教育以及職業教育(林茂榮、

楊世隆 1997)。易言之,監獄所提供的並非囚禁一個曾經犯罪的人如此的功能而 已,而是再教育一個曾經犯罪的人如何重新回歸社會常軌。為了因應落實人權觀 念,徹底解決犯罪行為人入監後再犯的可能性,國內各矯正機構均致力於收容人

「教育」的工作,但是,目前國內犯罪矯正機構收容人數爆滿,致使管理困難,

教化實施效果也因此受到嚴重的影響。

有鑒於此,國內各矯正機構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投入教化志工的行列,包括了 宗教團體的進駐以進行宗教教誨,以及社會團體的讀書會。一般而言,宗教教誨 所進行的方式多以講座、演說以及宗教或團康活動進行,而在宜蘭監獄則曾經舉 辦佛教的戒毒佛學營和慈濟輔導班以及基督宗教的更生信仰營和主愛戒毒班(陳

福氣 1999)。另一方面,法務部則在 1996 年 8 月 31 日,以法 85 監司字第二六 七四號函,通告各監、院、所與各文藝團體合作,加強教化效果(引自簡文拱 1999:527-528),促使國內各監所與社會上的讀書會團體合作,在監所內推行讀 書會活動(高珍珍、朱玉珍 1998;李偉宏 1999;王介言 2000;李進興 2000;張 瑞芬 2000)。

法務部(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獄研室 1999:470-472)致力於加強監獄教 化措施的目標在於注意收容人生活及品德教育、充實教化教材及設備、擴大舉辦 收容人文康活動、加強收容人親職教育、運用社會資源協助教化工作以及貫徹監 獄學校化政策。由此可知,國內司法單位對於監獄教化政策的執行極為用心。然 而,在此積極的政策之下,犯罪行為人近十年來的累犯率卻持續平均維持在 35%,2005 年 1 月的再累犯比率更維持在 55.9%。在這裡,似乎可以發現到一個 極為衝突的現象,也就是當國內矯治機構引進社會福利以及宗教團體的資源加入 監獄教化工作之後,為什麼無法抑止再犯率的提升,甚至是使這樣的數據減少一 些?對於這樣的現象,多數研究均指向教誨人員嚴重不足所造成(莊金生 1997;

黃永順 1999;吳友銘 1999)。大多數(佔 83.2%)的教誨師均認為目前監獄重視 戒護過於教化,67.2%的教誨師也認為,由於過於重視戒護安全,造成矯治處遇 活動受到影響,矯治效果自然不如預期(林健陽 2002)。以 2003 年最新資料為 例(法務部 2004),監所管理員與收容人比例為 15:1,教誨師與收容人的比例 更高達 306:1,足以顯示教誨師人數嚴重不足的現象。目前國內教誨師在實施 教誨時所遇到的最大困難是,個案太多以及兼辦行政業務(林健陽 2002)。

法務部歷年來為了培訓專業的監獄管理人員,積極針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課 程,密集訓練以強化其專業知識,卻由於待遇與工作間的不平衡、無暇照顧個人 家庭以及監所人員社會地位低落等原因,均造成了監所人員極欲離開工作崗位的 成因(黃永順 1999)。教化是矯正機構行刑的中心工作,關係極為重要,但是無 奈每一位教誨師負責教誨的收容人過多,不免使得教化輔導工作流於形式(蔡德

輝、楊士隆 2002)。在此情形之下,引進社會資源支援監獄教化的工作,除了能 夠減輕獄所教誨師的教化工作量之外,對於收容人也有一定的助益。有關矯正機 構需要社會資源參與,主要可歸納三項成因(林世英 1999)。首先,無論是任何 的矯正機構,只要是「矯正機構」均為國立機構,在積極的教化收容人的過程當 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收容人能夠轉變成為健全的社會一份子而復歸社會,

為社會所接受;再者,處遇收容人的機構所在地及居住地本身就是一個「存在於 社會(或社區)」的事實,如果無法獲得社會(或社區)的理解及協助,則矯正 就無成功的可能性可言了;最後,矯正工作繁瑣且重要,若完全依照矯正機構職 員(主要為教誨師)所實施的矯正處遇或矯正教育,其成效將有一定的限度。宗 教團體參與監獄收容人矯正工作,除了能夠讓收容人更為廣泛的接觸不同教育方 式之外,宗教團體秉持著慈善社會的態度對收容人無私的奉獻,更是有別於獄所

為社會所接受;再者,處遇收容人的機構所在地及居住地本身就是一個「存在於 社會(或社區)」的事實,如果無法獲得社會(或社區)的理解及協助,則矯正 就無成功的可能性可言了;最後,矯正工作繁瑣且重要,若完全依照矯正機構職 員(主要為教誨師)所實施的矯正處遇或矯正教育,其成效將有一定的限度。宗 教團體參與監獄收容人矯正工作,除了能夠讓收容人更為廣泛的接觸不同教育方 式之外,宗教團體秉持著慈善社會的態度對收容人無私的奉獻,更是有別於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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