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嘉義縣民雄鄉金興村現況與資源調查
第四節 相關法規及計畫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719&Itemid=57
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
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第三十九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 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 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 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 定。
(二)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 29
第三十九條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而遭受 損害,經縣(市)政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 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依原建蔽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 重建。前項認定基準及申請期限,由縣(市)政府定之。
(三)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30
第六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 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
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 管制。
第七條 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 略:
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29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712&Itemid=57
30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710&Itemid=57
圖片來源: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本研究整理
(三)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民國 97 年 11 月) 31 一、住宅區(圖 4.4.1)
住宅區分為三部分,面積共計 276.1284 公頃,說明如下:
(一)住一:
1.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2.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3.每一居住單元基地面積面寬不得小於 8 公尺。
(二)住一-一:
1.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2.容積率不得大於 120%。
(三)住二:原住宅區部分,計畫圖上未標示附 1、附 2 者。
1.建蔽率不得大於 60%。
2.容積率不得大於 200%。
圖4.4.1 金興村都市計畫圖
一、防(救)災據點
70.9569
收容場所 學校
合計 861,045/45,000 人=19.13 平方公尺/人
註 : 各 項 面 積 未 包 含 應 另 擬 細 部 計 畫 地 區 所 提 供 之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圖片來源: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本研究整理
(二)防(救)災避難設施
有關 本 計畫 之防(救)災避 難設施 ,茲以臨時避難場所、長 期 避難場所與其他各類型之救災據點(圖 4.4.2)之分類方式,將其所 需具備之必要設備與設施如下表:
類別 防(救)災必要設施與設備 避難場所與防(救)災據點
臨時避難場所
1.居民間之情報聯絡設備,與其他防(救)災 據點間之通信設備。
2.居民進行災害因應活動所需之器材與廣場。
3.緊急醫療器材、藥品。
公園、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 場、綠地、廣場兼停車場及 學校外部空間。
長期避難場所 1.前述臨時避難場所之必要設備與設施。
2.消防器材、緊急用車輛。
3.發生都市大火時,可安全收容居民的廣場提 供避難者所需之水、糧食、生活必需品等之 儲存(三—七日)。
中小學
其他 消防分隊
表4.4.2 頭橋各據點之防(救)災必要設備與設施一覽表
圖4.4.2 金興村防災空間圖
資料來源:民雄景觀綱要計畫,P4-4
資料來源:民雄景觀綱要計畫,P5-2
資料來源:民雄景觀綱要計畫,P5-6
圖片來源:民雄景觀綱要計畫,P5-8
3.實質發展計畫
■景觀發展指標
針對民雄鄉整體地區環境意象(水與綠、聚落建築、城鄉基礎環境建設、休 閒遊憩據點),未來發展依下列五大指標進行整體民雄鄉之整體景觀營造:
1.水資源指標群
增加民雄鄉公園綠地防洪治水空間、校園生態保水空間、水圳、埤塘、溼 地與生態滯洪池等空間營造,以達到透水保水需求量。透過以上水資源的管理運 用,以期達到整體民雄鄉之長期治水目標。
□增加公園綠地透水面積
□增加校園法定空地透水面積
□增加建築法定空地透水面積
□增加溼地、公園滯洪池面積
□水圳、埤塘之復原活
■未來空間發展系統(圖 4.4.4)
針對民雄鄉內之上述之區域景觀特質及依據本區主題特色類型來發展民雄 鄉未來城鄉景觀風貌空間發展系統,主要可分為下列六大空間發展系統,後續則 依據這六大系統提出建設與行動構想,逐步引導民雄鄉落實整體城鄉景觀風貌的 營造。
□特色主題據點系統:重要據點的特定風貌主題之創造
□生態保水綠地系統:聚落綠地簡易生態保水處理
□生態防洪藍帶系統:藍帶系統環境整治計畫
□城鄉綠色廊道系統:創造具規模的綠廊、綠帶
□聚落生活空間系統:聚落內公共生活設施之品質提升
□產業觀光資源系統:展現在地獨特的產業
圖4.4.4 特色主題據點系統圖
■全鄉發展願景
在全鄉發展願景(圖 4.4.5)中,金興村靠近牛稠溪的現有荒地,被歸類為 河濱運動滯洪核心,即反映出金興村極易遭受淹水侵擾的事實。
(稻 鳳梨
圖 5 11 圖4.4.5 全鄉發展願景圖
圖片來源:嘉義縣民雄鄉景觀綱要計畫,P5-10
■整體發展策略
■景觀風貌營造構想與手法
(二)水與綠
主要透過「水資源指標群」 、 「綠資源指標群」 、 「基礎建設指標 群(綠廊道)」之景觀發展準則,來進行下列六大水與綠行動計畫 之空間環境營造。
【行動計畫 3:城鄉公園綠地營造計畫】
設計手法:城鄉公園綠地生態系統設施之營造
針對計畫區內之生活綠地系統(包含綠地空間、公共開放空間、
學校用地、廟埕廣場、社區活動中心、停車場用地等) ,因應自然 地形變化施作雨水儲留設施,人行道舖面採碎石為底之活舖設 計,以利地表水入滲及維護管理。
(1)直接滲透設計:綠地、滯洪池草坡池緣、草溝設計。
(2)雨水保水設計:配合周圍道路或鄰地高程,於公園內設置滯 洪空地,減低地表涇流,涵養地下水,調節氣候。
(3)排水設計:排水設施以滲透陰井、透水管及草溝設計為主,
搭配一般陰井及水泥涵管增加地表水入滲。
(4)透水舖面設計:廣場及步道舖面以活舖之舖面為主,增加雨 水入滲,搭配硬底舖貼之舖面加強舖面平整度。
(5)多孔隙材質應用:矮牆、駁坎等以卵石、塊石等多孔隙的材 質設置,可以吸收水氣及微塵,提供小生物棲息場所,穩定 生態。
【行動計畫 4:河川圳路藍帶營造計畫】
設計手法:
加強河川圳路兩側舒適綠意之環境
為加強河川周邊環境之生態性,臨河川圳路之鄉間道路側,增加
路肩草皮地區、增加道路兩側路樹以減少柏油路面,並於堤岸側
以懸垂性地被覆蓋三面光之水泥溝渠。部分臨河圳路段,路樹可
三、建築法規
(一)建築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發佈) 32
第四十七條 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氾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 之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 劃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二)建築設計施工編(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 33 第一條
二十八、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璃 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 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三十九、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 之樓梯(包括坡道)。
第四條(防洪安全條件)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 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 安全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可突出之部份)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包括下列各項:
六、供公共通行上有必要之架空走廊,而無礙公共安全及交通者。
第十條(架空走廊之構造)
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 裝修。
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32 建築法 |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526&Itemid=57
33建築設計施工編| 營建署全球資訊網,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5
第 33 條(樓梯之構造)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
第 39 條(坡道)
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表4.4.3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一覽表
四、無障礙設計規則34 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
203 室外通路 203.2 設計原則
203.2.2 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15,超過者須依 206 規定設置坡道。且二不 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
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
206 坡道
206.1 適用範圍
在無障礙通路上,上下平台高低差超過 3 公分,或連續 5 公尺坡度超過 1/15 之斜坡,應設置符合本節規定之坡道。
206.2 坡道設計
206.2.2 寬度:坡道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 梯﹚,則淨寬不得小於 150 公分。
206.2.3 坡度: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 1/12;高低差小 於 20 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 公分以下 5 公分以下 3 公分以下 坡度 1/10 1/5 1/2
206.3 平台(圖 4.4.8)
206.3.1 端點平台:坡道起點及終點,應設置長、寬各 150 公分以上之平台, 且 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圖 206.3.1﹚。
206.3.2 中間平台:坡道每高差 75 公分,應設置長度至少 150 公分之平台(圖 206.3.1),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
34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http://free.abri.gov.tw/law.php?id=127
表4.4.4 坡道長寬比一覽表
圖4.4.8 坡道、平台設置示意圖
206.3.3 轉彎平台:坡道方向變換處應設置長寬各 150 公分以上之平台,該平 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坡道因轉彎角度不同其平台設置方 式亦不同(圖 4.4.9-圖 4.4.11)。
206.4 防護設施
206.4.1 坡道邊緣防護: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者,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 不 得小於高度 5 公分之防護緣,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得突 出於扶手之垂直投影線外﹙圖 4.4.12﹚;或設置與地面淨 距離不得大於 5 公分之防護桿(板)(圖 4.4.13)。
圖4.4.9 坡道 90゜轉彎平台設置示意圖 圖4.4.10 坡道迴轉轉彎平台設置示意圖
圖4.4.11坡道轉彎角度大於 90轉彎平台設置示意圖
圖4.4.12 坡道防護緣示意圖 圖4.4.13 坡道防護桿(板)示意圖
206.4.2 護欄:坡道高於鄰近地面 75 公分時,未臨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 不得小於 110 公分之防護欄;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 120 公分(圖 4.4.14)。
206.5 扶手
206.5.1 設置規定: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之坡道,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之 連續性扶手。
206.5.2 扶手高度:設單道扶手者,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 75 公分;設雙道扶手 者,高度分別為 85 公分、65 公分 。(圖 4.4.15)
小結:
以上針對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景觀綱要計畫、建築法規、消防法規、無障礙設計 規範進行探討後,發現由以下幾個步驟,可由法規面切入,進而改善聚落的實質空間:
一、台灣現行區域型計畫的立法本意,均以促進土地利用、防止災害發生、人口及產業
一、台灣現行區域型計畫的立法本意,均以促進土地利用、防止災害發生、人口及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