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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改建的現有課題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頁 37-4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眷村改建文獻

2.3.3 眷村改建的現有課題

一、現行眷村改建作業之簡介

由國防部研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草案,經行政院轉立法院 完成立法程序,並依改建條例之規定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細 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報奉行政院核定並發佈施行,期以有效 利用公有土地,整體規劃興建住宅社區,健全都市發展,及照顧原眷戶 與中低收入戶【27】。

(一)計畫期程

本計畫自 86 年度起,至 91 年度止,以 6 個年度時間推動老舊 眷村改建工作;91 年度起,至 98 年度止,以興建中低收入戶住宅 為主,及推動老舊眷村剩餘基地持續工程為輔,共計 8 個年度。

(二)執行編組與權責

本計畫除國防部為主管機關外,並設以下編組,協助推動老舊 眷村改建工作: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

由國防部部長召集相關部會副首長及人員組成,負責審議 本計畫期程延長、預算執行遞延調整、預算保留、追加及其他 重大政策與協調推動老舊眷村改建事宜。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幕僚會議

由國防部召集相關業務單位負責組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 行委員會各項議案之先期研商工作。

3.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委員會

由國防部召集各相關部會代表組成,負責改建基金運用、

管理等審議工作。

4. 專案編組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內分設若干組,綜理眷村 改健全盤工作。

5. 營建工程管理小組

由國防部召集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以及遴聘具結構、建築、大地、

機電、環保、景觀等工程技術之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協調本

計畫住宅興建工程有關議題。

6. 由國防部視眷村改建工作進度

於北、中、南地區,專案編組方式,組成物業管理中心,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負責籌組社區管理委員 會及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

二、計畫內容

(一)現況

符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待改建老舊 眷村、原眷戶、不適用營地現況如次:

1. 眷村土地:納入本計畫改建之老舊眷村土地面積共計 1,552 公頃。

2. 對象:納入本計畫改建之眷戶,係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 定,領有主管機關或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 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1)眷村:543 村。

(2)原眷戶:64,381 戶。

(3)違占眷戶:659 戶。

3. 不適用營地:經依規定篩選不適用營地 53 處、103 公頃,配 合興建住宅社區或處分作為周轉資金之標的。

(二)改建基地規劃方式

係以縣市為單位整體進行規劃,並以先建後拆或建大村併小村方 式執行。

(三)社區規劃設計理念

1. 參照國民住宅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辦理,規範另定。

2. 規劃舒適、安全、便利,考量老人、殘障等需要,設計無障礙 生活空間。

3. 住宅坪型: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 定,以室內自用面積計算,區分為 12 坪型、26 坪型、28 坪型、30 坪型、34 坪型等五類。

(四)土地取得:依據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計有老舊眷村 土地、不適用營地、價購土地等三類。

(五)興建要項:依本條例第十一項辦理,並以主管機關自行改建為主。

(六)興建住宅之配售:依據本條例第十六條及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 理。

1. 原眷戶:尉士官級(28 坪型)、校官級(30 坪型)、將官級(34 坪型)。

2. 鰥寡無依者:依其申請興建 12 坪型住宅配售之。

3. 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以 26 坪型住宅為主。

(七)社區管理維護

1. 交屋前

由地區物業管理中心接管已完工之住宅與公共設施,並 依規定提列社區管理維護公基金。

2. 交屋時

配合交屋作業由地區物業管理中心,會同承包商辦理住宅 與公共設施之點交,並協助住戶「公寓大 管裡理條例」規 定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

3. 交屋後

依本條例規定,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關辦 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

並為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

(八)配合都市更新,釋出公共設施用地

由於改建基地不足,除篩選部分非住宅或可建築之用地作為 興建住宅或處分之標的外,餘屬公共設施用地者,配合各級政府 舉辦公共工程進度,以及本計畫改建期程釋出,並按「各級政府 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無償劃分原則」辦理撥用事宜。

(九)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效整合運用土地資源

本計畫老舊眷村土地,其權屬國有者,依本條例第四、九、

十一條規定程序處理,權屬其他公有土地者,均依本條例第九條 第三、四項規定辦理,另屬事業單位或私人所有者,依個案協議 辦理合建、釋還價構。

(十)輔導原眷戶購置成屋

代向建築商業工會或各級政府國宅機關,洽詢未銷售之成屋 區位、面積、價格基本資料,提供計畫改建之眷村或自願領取輔 助購宅款後搬遷之原眷戶選購,減少興建住宅資金支出。

三、促進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要點【26】

為加速眷村改建之推動,及針對眷村改建政策之規劃執行,要兼顧 眷村社區居民居住品質之提昇,以及將眷村居民對改建之需求納入改建 計畫,並希望於眷村改建過程中居民能加以參與,使政府推動眷村老舊 社區改建工作能加速順利執行,要點如下:

(一) 加強眷村改建政策之溝通說明與教育宣導。

(二) 加速執行眷村改建或遷建作業並建立眷戶參與規劃機制。

(三) 加強輔導(助)眷戶遷購國宅或市場成屋並將改建之規劃納入國家 整體住宅計畫之一環。

(四) 眷村改建應重視社區安全及妥善規劃社區管理機制。

(五) 眷村改建規劃應充分尊重居民意願以順利完成眷改工作。

四、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相關規定

依據總統於 85 年 2 月 5 日頒佈施行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為 時間點,之前的改建計畫歸為「舊制」;之後的則納入「新制」。

(一) 舊制:

國軍自民國 69 年起依據「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 點」,採「與地方政府合建國宅」或「委託眷宅社自建眷宅」方式,

到 85 年辦理眷村重建稱之為「舊制」改建。奉行政院核定改建計 78 個眷村,迄今已完成重(遷)建 35 個眷村,目前有 20 個眷村施 工中(與地方政府合建有 18 個、自建有 2 個),待開工 10 個眷村(與 地方政府合建有 8 個、自建有 2 個),另計有東村等 13 個空置眷村,

將計畫補納眷改總冊或移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不再興建。

圖 2.1 舊制改建方法之政策、目標與方式 資料來源:國防部軍眷服務處內部資料

舊制

改建政策 1.負責眷戶安置 2.遷購國眷宅 3.原地改建

改建目標 期程:民國 85 年 改建完成 目標:78 村 13,000 戶 預算來源:國軍官兵購置

改建方式 1.與地方政府合建 2.委由軍眷住宅

合作社自建 3.輔導眷戶遷建

(二) 新制:

將全台 543 個老舊眷村納入改建計畫,依「建大村、遷小村」、

「先建後遷」、「全面改建」、輔導原眷戶領款搬遷與購置國(眷)宅 或價購市場成屋原則,計畫期程自 86 年至 98 年,規畫興建住宅社 區 155 處(經檢討修正為 102 處),安置原眷戶 70,972 戶,採編列 特別預算方式辦理,財源以納入改建計畫之土地作價收入。國軍執 行眷改工作迄今,因諸多問題難於短期內克服,成效不如預期,致 眷戶心生不滿,此期間復因土地標售不易,資金籌措嚴重不足,又 因待售國宅及民間成屋高達百萬戶,房地產景氣短期復甦不易,因 此,眷改作法乃調整為「減少興建,改以輔導眷村(戶)領款遷購國 (眷)宅及市場成屋」方式推動,另為解決資金不足問題,研擬「國 軍老舊眷村改建融資計畫」於 90 年 10 月 5 日呈報,行政院於 91 年 5 月 17 日核准實施。

圖 2.2 新制改建方法之政策、目標與方式 資料來源:國防部軍眷服務處內部資料

新制

改建目標 期程:民國 86 年至

98 年度改建完 成

目標:規劃興建住宅 社區 155 處,7 萬餘戶 預算來源:5,176 億

由土地作 價收入 改建政策

1. 興建住宅

2. 輔購國(眷)宅 3. 購置民間市場成屋 (三案併行方式進行)

改建方式 總包:建築、水電、景

觀等工程合併 一次招標 統包:規劃設計及建

築、水電、景觀 等合併招標 配套:以空置土地折抵

工程款方式招 標

合建:以完工房屋一定 比例與建商對

第三章 各工程單位學經歷專長及服務範圍

在文檔中 中華大學 碩士論文 (頁 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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