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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三節 研究假設驗證

本研究假設一:對不鏽鋼不同認知程度的消費者,其期待廠商告知義務的範圍有明 顯差異。

H1:對不鏽鋼基本認知不同程度的消費者(問卷第一部分 4 個題目),其期待廠商 告知義務的範圍有明顯差異。

H2:對不鏽鋼防鏽力認知不同程度的消費者(問卷第二部分 3 個題目),其期待廠 商告知義務的範圍有明顯差異。

先就本研究問卷第一部分4 個題目對於不鏽鋼基本認知做分數加總之敘述統計(完 全不瞭解1 分、不瞭解 2 分、不確定 3 分、瞭解 4 分、非常瞭解 5 分,最高 20 分,最 低4 分),相關數據如下表:

4 題加總平均分數 11.05 4 題平均分數 2.76

中間值 11

眾數 10

標準差 3.598

將問卷第一部份1-4 題選擇了解及非常了解之受訪者與選擇完全不了解、不瞭解及 不知道之受訪者逐題分為兩組(以下簡稱有認知組與無認知組),以此二組關於問卷第8 題中消費者期待廠商販售不鏽鋼廚具時須明確標示使用的不鏽鋼型號的需要程度進行t 檢定,結果如下頁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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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7 問卷第二部分不鏽鋼抗鏽力認知分數敘述統計

資料來源:本研究 資料來源:本研究

題次

t檢定值 第1題 第2題 第3題 第4題

P(T<=t) 單尾 1.19962E-15 1.48167E-18 8.03183E-13 2.27768E-06 臨界值:單尾 1.651 1.652 1.656 1.647

P(T<=t) 雙尾 2.39924E-15 2.96334E-18 1.60637E-12 4.55537E-06 臨界值:雙尾 1.969 1.971 1.977 1.964

由上表的結果中顯示出,在問卷1-4 題的有認知組及無認知組,關於問卷第 8 題中 期待廠商明確標示不鏽鋼種類的 t 檢定表,其 P 值皆遠小於0.05,故可以認為受訪者對 於不鏽鋼的基本認知程度與期待廠商對於不鏽鋼產品的告知程度間有顯著差異,故 H1 成立。

次就本研究問卷第二部分共3 題對於不鏽鋼抗鏽力認知做分數加總之敘述統計(完 全不瞭解1 分、不瞭解 2 分、不確定 3 分、瞭解 4 分、非常瞭解 5 分,最高 15 分,最 低3 分),相關敘述統計資料如下表:

3 題加總平均數 8.08 3 題平均數 2.69

中間值 8

眾數 6

標準差 2.855

將問卷第二部份5-7 題選擇了解及非常了解之受訪者與選擇完全不了解、不瞭解及 不知道之受訪者分為兩組(以下簡稱有認知組與無認知組),以此二組關於問卷的 8 題 中消費者期待廠商販售不鏽鋼廚具時須明確標示使用的不鏽鋼型號的需要程度進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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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8 問卷第二部分不鏽鋼基本認知與第 8 題期待義務 t 檢定表(逐題)

資料來源:本研究 檢定,結果如下表:

由上表的結果中顯示出,在問卷5-7 題的有認知組及無認知組,關於問卷第 8 題中 期待廠商明確標示不鏽鋼種類的 t 檢定表,其P 值皆遠小於 0.05,故可以認為受訪者對 於不鏽鋼的抗鏽力認知程度與期待廠商對於不鏽鋼產品的告知程度間有顯著差異,故 H2成立。

推論:由以上驗證得知,消費者關於不鏽鋼的基本認知或是防鏽力認知高或低,與 其期待廠商應事先告知的義務都有明顯差異。即可推知本研究假設一:對不鏽鋼不同認 知程度的消費者,其期待廠商告知義務的範圍有顯著差異成立。

本研究假設二:對不鏽鋼抗鏽力有不同認知程度的消費者,其日後發生質變提出異 議之可能性有明顯差異。

H3:對不鏽鋼抗鏽力有不同認知程度的消費者,於廠商『未』告知正確使用方式的 情形下,日後發生質變異議的可能有明顯差異。

H4:對不鏽鋼抗鏽力有不同認知程度的消費者,於廠商『有』告知正確使用方式的 情形下,日後發生質變異議的可能有明顯差異。

將問卷第二部份5-7 題關於抗鏽力認知中,選擇了解及非常了解之受訪者與選擇完 題次

t檢定值 第5題 第6題 第7題

P(T<=t) 單尾 6.1042E-14 9.68625E-12 1.05218E-11

臨界值:單尾 1.651 1.654 1.653

P(T<=t) 雙尾 1.22084E-13 1.93725E-11 2.10436E-11

臨界值:雙尾 1.97 1.974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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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9 問卷第二部分不鏽鋼抗鏽力認知與廠商未告知前提下提出異議可能之 t 檢定表

資料來源:本研究

全不了解、不瞭解及不知道之受訪者逐題分為兩組(以下簡稱有認知組與無認知組),

以此二組關於問卷的 11 題中廠商『未』告知正確使用方式的情形下,日後發生質變異 議的可能進行t 檢定,結果如下表:

由上表的結果中,在問卷 5-7 題的有認知組及無認知組,關於問卷第 11 題中於廠 商未告知的情況下,日後發生質變提出異議可能性的 t 檢定結果,其P 值皆大於 0.05,

故可以認為有認知及無認知的受訪者對於日後提出異議的可能性無顯著差異,H3 不成 立。

將問卷第二部份5-7 題關於抗鏽力認知中,選擇了解及非常了解之受訪者與選擇完 全不了解、不瞭解及不知道之受訪者逐題分為兩組(以下簡稱有認知組與無認知組),

以此二組關於問卷的 12 題中廠商『有』告知正確使用方式的情形下,日後發生質變異 議的可能進行t 檢定,結果如下頁表 4.10:

題次

t檢定值 第5題 第6題 第7題

P(T<=t) 單尾 0.1987 0.121 0.241 臨界值:單尾 1.652 1.655 1.654 P(T<=t) 雙尾 0.397 0.242 0.482 臨界值:雙尾 1.972 1.976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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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

表4.10 問卷第二部分不鏽鋼抗鏽力認知與廠商有告知前提下提出異議可能之 t 檢定

由上表的結果中,在問卷 5-7 題的有認知組及無認知組,關於問卷第 12 題中於廠 商有告知的情況下日後發生質變提出異議可能性的 t 檢定結果,其P 值皆大於 0.05,故 可以認為有認知及無認知的受訪者對於日後提出異議的可能性無顯著差異,H4不成立。

推論:經驗證後,對不鏽鋼抗鏽力有認知及無認知的消費者在廠商無論有無事先告 知使用方式,事後發生質變提出異議的比例無明顯差異,故假設二:對不鏽鋼抗鏽力有 不同認知程度的消費者,其日後發生質變提出異議之可能性有明顯差異是不成立的。對 照 11 題中,全體受訪者,對於廠商販售不鏽鋼廚具『未』事先告知使用方式,事後發 現產品生鏽時提出異議之可能性,有 68.83%受訪者認為會提出或是一定會提出異議;

第 12 題廠商販售不鏽鋼廚具『有』事先告知使用方式,事後發現產品生鏽時提出異議 之可能性,有24.9%受訪者認為會提出或是一定會提出異議,而不會或完全不會提出異 議的比例則降為 30.77%。本研究認為若廠商事先告知消費者使用方式,對於抗鏽力有 認知或無認知的消費者而言,能有效減少日後提出異議的可能。

本研究假設三、廠商販售的不鏽鋼產品型號與預期不同情況下,消費者對#304 不鏽 鋼接受認知度不同,事後提出異議之可能有明顯差異。

將非從業人員受訪者(即一般消費者)在問卷第4 題關於國人#304 不鏽鋼接受度認 題次

t檢定值

第5題 第6題 第7題

P(T<=t) 單尾 0.273 0.411 0.227 臨界值:單尾 1.653 1.655 1.655 P(T<=t) 雙尾 0.547 0.822 0.455 臨界值:雙尾 1.973 1.977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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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2 研究假設驗證彙整表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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