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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hou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987654321/1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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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義守大學工業管理學系

廚具設計與經營管理產業碩士專班

碩士論文

締約前資訊揭露義務影響契約效力之研究-

以不鏽鋼廚具為例

The Impac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s on

Contract:A Study of the Stainless System Kitchen

研 究 生:盧 明 群

指導教授:林 煥 章 博士

共同指導教授:江 育 民 博士

(2)

義 守 大 學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1U3春

季班 廚 具設計與經營管理產 業碩 士專班

研 究生盧 明群所提 之論 文

/

締約前 資訊揭 露義務影響契約效 力之研 究

一 以不鏽鋼廚具為例

業經本委 員會審議 通過

論 文 口試 委 員會

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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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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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章 博士

員 :陳

益 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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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誌

匆匆二年已過,轉眼間我已即將從義守大學畢業,再次在學歷欄位上多添一個碩士 之銜,更重要的是這是一個與我本身所學截然不同的廚具產業碩士。 回想這二年,要感謝的人真的很多。首先要感謝我的岳父洪嘉弘先生,二年前若不 是他一句隨口問道我有沒有意願進修產碩班碩士,說不定我根本不會有這樣的想法與動 力自桃園南下高雄上課,進而完成學業。而在這二年進修期間,上課時間總會耽誤到上 班時間,也因路途遙遠常需宿於高雄,內人洪于婷在這二年期間歷經懷孕生子,期間代 理我工作的辛苦並不亞於我外出進修,得妻如此實是人生中最大的幸運。 廚具產碩班的建立來自廚具業界與義守大學工管系的教授大力支持,尤其是我的指 導教授林煥章老師居功厥偉,每每在招生及推廣活動的場合,林老師總是親力親為,在 班務上也是給予我們這些學子最大的幫助,實是產碩班之貴人。而我的共同指導教授江 育民老師雖然遠在金門,但在教學及行政工作繁忙之餘仍在論文上對我細心指導,讓我 順利完成此論文,真是感謝萬分。還有曾為我們產碩班上過課的楊東震老師、林崇宏老 師、周志榮老師、葉益興老師及產業界的前輩先進,讓我們如沐春風、獲益良多。 在產碩班認識不少可以成為一生好友的夥伴,二年來上課、參訪、出遊的回憶都值 得珍藏,雖然日後大家仍須為生活各自打拼,但曾經同窗的情誼永難忘懷。 最後我要把這本論文獻給我仍在襁褓中的女兒盧雨橙,撰寫論文的過程都是利用 夜深人靜的時刻,每每遇到難關疲累不堪時,看到她稚嫩可愛的臉龐總能讓我有著滿 滿的信心再堅持下去,因為有她,這本論文才得以完成。 學生 盧明群 于義守大學 2016/1/15

(4)

摘要

不鏽鋼材料應用廣泛,台灣地區因氣候潮濕及國人認其有耐用之優點,常選擇作為 廚具之主要材料,故普遍率高。但不鏽鋼材料之組成及變化性不同於一般金屬,近來消 費爭議及用料不實等負面新聞迭有所聞,究其原因概分為二部份,其一係因某部份不肖 廠商刻意使用較不精確文字作為產品成份標示所造成,例如刻意不將不鏽鋼材料正確代 號標示確定,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其二係消費者對不鏽鋼材料所認知的資訊為錯誤、 不完整或使用方式不當導致締約後產品不如預期,進而要求契約無效或產品瑕疵。 無論係何種情況,皆與資訊揭露義務及雙方資訊地位是否對等有所關聯。故本研究 首先收集資料,首先透過文獻說明不鏽鋼材料的成分、類型及防鏽原理,以確立不鏽鋼 廚具於材質及使用上的正確認知,次收集目前法律解釋、判例說明國內法律實務界對於 廠商揭露義務之見解(消保法及民法),最後以台灣地區人民對於不鏽鋼材料之認知的 問卷調查(資料統計)作為研究基礎進行分析,期能為不鏽鋼廚具之資訊揭露界定出一 確定的界線,作為產業用於締約前之參考,減少消費爭議。 關鍵詞:不鏽鋼、不鏽鋼廚具、資訊揭露義務

(5)

Abstract

The stainless steel material is very widely-applied. Due to the humid climate and the confidence of durability of Taiwanese, the stainless steel becomes the priority for system kitchen. However, the components and various properties of stainless steel make it so different from the rest metal material, which causes some negative news about consumer disputes and misunderstandings. Two reasons of such disputes may be concluded. The first is that some dishonest companies intent to use obscure words in products description. For example, hiding the exact model of stainless steel to confuse and take advantage of consumers. The other reason is consumers’ knowledge and information of stainless steel is incomplete. When the stainless products are misused and corroded, consumers become disappointed with the poor quality. And then they think the contract should be invalid or ask for recovery.

Both of the circumstances above are related to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s. This study firstly collects relevant information: reference documentations to introduce the components, types and features of stainless steel to establish the right knowledge of it. Secondly this study explains the courts’ viewpoints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s by gathering judges and verdicts (cases about consumers-protecting law and civil law). Finally, basing on the analysis of consumers survey about stainless steel, this study will try to define a clear standard for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ations between sellers and buyers. Also by the standard of stainless system kitchen, it is the expected goal to reduce the consuming disputes before contracting.

(6)

I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背景...1

第二節 研究目的...2

第三節 研究架構...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不鏽鋼材質組成、特性及防鏽原理···5

第二節 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對於資訊揭露義務之定義及相關規定···12

第三節 國內實務判例對資訊揭露義務及不鏽鋼材料相關案例···17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方法概念及問卷設計···22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對象···23

第四章 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樣本結構···24

第二節

統計資料分析···26

第三節 研究假設驗證···54

第四節 小結···5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58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60

(7)

II

參考文獻

···65

附錄

···68

(8)

III

表 目 錄

表 2.1 常見不鏽鋼型號比較表...8

表 2.2 奧斯田鐵型不鏽鋼型號及金屬組成表(成份比)...8

2.3 肥粒鐵型不鏽鋼型號及金屬組成表(成份比)...9

2.4 麻田散鐵型不鏽鋼型號及金屬組成表(成份比)...10

2.5 析出硬化型不鏽鋼型號及金屬組成表(成份比)...10

2.6 雙相型不鏽鋼型號及金屬組成表(成份比)...11

表 4.1 人口統計變項統計...26

表 4.2 性別與不鏽鋼基本認知程度 t 檢定...35

表 4.3 職業別與不鏽鋼基本認知程度 t 檢定...35

表 4.4 教育程度與不鏽鋼基本認知程度差異分析...36

表 4.5 問卷第一部分不鏽鋼基本認知分數敘述統計...54

表 4.6 問卷第一部分不鏽鋼基本認知與第 8 題期待義務 t 檢定表(逐題)....55

表 4.7 問卷第二部分不鏽鋼抗鏽力認知分數敘述統計.…..…...…55

表 4.8 問卷第二部分不鏽鋼基本認知與第 8 題期待義務 t 檢定表(逐題)..56

表 4.9 問卷第二部分不鏽鋼抗鏽力認知與廠商未告知前提下提出異議可能

t 檢定表...57

表 4.10 問卷第二部分不鏽鋼抗鏽力認知與廠商有告知前提下提出異議可能

t 檢定...58

(9)

IV

表 4.11 非從業人員受訪者對#304 不鏽鋼認知與取得非預期商品提出異議

之可能性

t 檢定...55

表 4.12 研究假設驗證彙整表...60

表 5.1 本研究結論簡表整理說明表整理說明...62

(10)

V

圖 目 錄

1-1 研究流程 ...4

4.1 全體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種類的認知比例...27

4.2 受訪者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種類認知比例-依性別區分 27

4.3 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種類的認知比例-依職業別區分....28

4.4 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分為不同種類的認知比例高低-依教育程度區分....28

4.5 全體受訪者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的認知比例...29

4.6 受訪者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認知比例-依性別區分....29

4.7 受訪者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認知比例-依職業區分....30

4.8 受訪者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認知比例-依教育程度區分....30

4.9 全體受訪者對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及無磁性的認知比例...31

4.10 受訪者對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即無磁性的認知比例-依性別區分...31

4.11 受訪者對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即無磁性的認知比例-依職業區分...32

4.12 受訪者對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即無磁性的認知比例-依教育程度區分...32

4.13 全體受訪者對#304 不鏽鋼接受度的認知...33

4.14 受訪者對#304 不鏽鋼接受度的認知比例-依性別區分...33

4.15 受訪者對#304 不鏽鋼接受度的認知比例-依職業區分...34

4.16 受訪者對#304 不鏽鋼接受度的認知比例-依教育程度區分...34

4.17 全體受訪者對不鏽鋼抗鏽能力的認知...37

(11)

VI

4.18 受訪者對不鏽鋼抗鏽能力的認知-以性別區分...37

4.19 受訪者對不鏽鋼抗鏽能力的認知-以職業別區分...38

4.20 受訪者對不鏽鋼抗鏽能力的認知-以教育程度區分...38

4.21 全體受訪者對不同種類不鏽鋼抗鏽能力的認知比例...39

4.22 受訪者對不同種類不鏽鋼抗鏽能力的認知比例-依性別區分...39

4.23 受訪者對不同種類不鏽鋼抗鏽能力的認知比例-依職業區分...40

4.24 受訪者對不同種類不鏽鋼抗鏽能力的認知比例-依教育程度區分..40

4.25 全體受訪者對不同使用環境下不鏽鋼生鏽的認知比例...41

4.26 受訪者對不同使用環境下不鏽鋼生鏽的認知比例-依性別區分...41

4.27 受訪者對不同使用環境下不鏽鋼生鏽的認知比例-依職業區分...42

4.28 受訪者對不同使用環境下不鏽鋼生鏽的認知比例-依教育程度區分...42

4.29 全體受訪者認為標示不鏽鋼型號的必要程度...43

4.30 受訪者認為標示不鏽鋼型號的必要程度-依性別區分...43

4.31 受訪者認為標示不鏽鋼型號的必要程度-依職業區分...44

4.32 受訪者認為標示不鏽鋼型號的必要程度-依職業區分...44

4.33 全體受訪者對不鏽鋼廚具與自身認知有落差時提出異議之可能....45

4.34 受訪者對不鏽鋼廚具與自身認知有落差時提出異議之可能-依性別區分....45

4.35 受訪者對不鏽鋼廚具與自身認知有落差時提出異議之可能-依職業區分...46

4.36 受訪者對不鏽鋼廚具與自身認知有落差時提出異議之可能-依教育

(12)

VII

程度區分...46

4.37 全體受訪者對不鏽鋼廚具正確使用方式的需要程度...47

4.38 受訪者對不鏽鋼廚具正確使用方式的需要程度-依性別區分...47

4.39 受訪者對不鏽鋼廚具正確使用方式的需要程度-依職業區分...48

4.40 受訪者對不鏽鋼廚具正確使用方式的需要程度-依教育程度區分..48

4.41 全體受訪者於未被告知使用方式,產品生鏽時提出異議之可能性..49

4.42 受訪者於未被告知使用方式,產品生鏽時提出異議之可能性-依性別

區分...49

4.43 受訪者於未被告知使用方式,產品生鏽時提出異議之可能性-依職業區分.50

4.44 受訪者於未被告知使用方式,產品生鏽時提出異議之可能性-依教育

程度區分...50

4.45 全體受訪者於有被告知使用方式,產品生鏽時提出異議之可能性..51

4.46 受訪者於有被告知使用方式,產品生鏽時提出異議之可能性-依性別

區分...52

4.47 受訪者於有被告知使用方式,產品生鏽時提出異議之可能性-依職業

區分...52

4.48 受訪者於有被告知使用方式,產品生鏽時提出異議之可能性-依職業

區分...53

(13)

1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消費者意識抬頭,加上網路資訊流通速度因行動上網裝置蓬勃發展更是一日 千里,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數位機會調查」調查結果,我國網路使用率與已開 發國家同步。12歲以上民眾曾上網比例達78%,顯示我國民眾使用電腦及網路的情形已 處於成熟、穩定狀態,與國際電信聯盟(ITU)統計的已開發國家平均上網率78%相當,高 於全球平均上網率的40%。其中72.4%的網路族曾使用線上詢價、60.7%曾網路購物,顯 見消費者於採購高單價商品前蒐集商品相關資訊或比價已成常態。 家庭廚房設備以往僅是烹飪食物的場所,並不被國人重視,但隨著廚具家具化、整 體化的設計理念發展及各項便利電器設施的演進,消費者購買廚具的目的不再挶限於提 供處理食物的層次,對於廚具外觀設計及所搭配的電器的要求更加提高,開始追求高品 質的產品,選購豪華高價廚具更是為了所代表美感、價值以及一種身份地位的表現(傳 統產業加值轉型推動計畫聚落產業-金屬系統廚具產業研發聯盟結案報告,2011)。由此 可知,家庭廚房已成為為居家生活重心,更是消費者購買前審慎評估的商品之一。 不鏽鋼材質因有耐蝕、易清潔、環保等特性,在廚具設備應用上十分常見,也適合 在潮濕多雨的台灣地區使用。消費者會採用的主因亦是認為既名為『不鏽鋼』,無論在 任何使用情況之下,廚具產品應是永不生鏽,一旦發生質變(生鏽或遭汙染)即認為賣 方偷工減料,主張賣方未正確告知不鏽鋼種類及使用方式,進一步要求解除契約或更換 新品。而賣方自認並非有意欺瞞,而係消費者對該材質有錯誤認知及使用方式不當所造 成,於是買賣雙方對於資訊揭露義務的範圍產生齟齬,造成消費爭議。 為此,本文嘗試由不鏽鋼材料種類及特性出發,以問卷方式調查目前國人對不鏽鋼 廚具的認知是否正確,佐以目前法律實務見解,藉此釐清賣方資訊揭露義務的範圍及對 契約的影響,平衡雙方權利義務。

(14)

2

第二節 研究目的

自由交易市場係建立於雙方自由合意之下,而自由合意須以充分的資訊流通為基 礎,故有謂資訊為自由交易的基石。然而,交易雙方對資訊的取得難易並不相同,以往 欲獲取最大利益的賣方因掌握較多資源,常為資訊的強勢方,而買方(消費者)則處於 相對弱勢。強勢方若刻意隱瞞若干足以影響交易之重要資訊或產品瑕疵,藉此操控市場 運行,便有失公允,也非社會大眾所樂見。故我國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對瑕疵擔保及資 訊揭露都有若干規定,明確規範賣方負有提供消費方關於商品的正確資訊以供判斷是否 締約,若賣方違反相關規定,則可能影響契約的有效成立。 隨著網路科技不斷進步,獲悉資訊的管道及速度較以往更多也更加快速,買方(消 費者)已不像以前處於被動的資訊接受方,僅能接收來自賣方提供的片面資訊,透過網 路能夠輕易的攫取大量的資訊供其決定,甚至其專業度更勝賣方,卻衍生另外的問題-賣方所負的資訊揭露義務是否因此不斷放大? 易言之,當買方(消費者)自行取得的資訊係片面或錯誤時,賣方為避免影響契 約有效成立,揭露資訊的範圍及內容都必須更加深入,其揭露資訊的義務越趨沉重,是 否應有其界限? 本文研究目的係對於消費者對於不鏽鋼廚具認知落差與廠商間資訊揭露義務衍生 之問題為探討。因該落差實質影響契約成立與否與其效力,於是衍生諸多消費糾紛,故 本文就不鏽鋼材質面、現行法令及判例及消費者認知合併觀察,嘗試界定出商品標示及 揭露義務之合理範圍。

(15)

3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篇主要分為「緒論」、「文獻探討」、「研究方法」、「結果分析與討論」、「結論與建 議」等五章,概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本文緒論提出研究動機與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架構。 第二章為文獻探討,本研究著重於目前國內法律實務界對於告知義務的違反對於消 費行為及瑕疵擔保的影響,於確定研究主題後,除蒐集不鏽鋼相關之文獻之外,現今國 內法律規範及消費實務見解亦不能偏廢,因案例型態各有若干不同,亦須加以分析方得 熟悉資訊揭露爭議的問題核心所在。 第三章為研究方法,細分為方法概念、設計調查問卷、界定研究範圍及對象。 第四章為結果分析與討論,藉由普查所得之資料,分析國人對不鏽鋼正確認知比例 及希冀廠商負擔資訊揭露義務之範圍。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導出結論並提出建言。

(16)

4

確定研究主題

文獻探討

法律規範

實務見解

問卷設計

案例分析

依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導出結論、提供建言

圖 1-1 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17)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不鏽鋼材質組成、特性及防鏽原理

壹、歷史背景

以冶金歷史來看,不鏽鋼是於西元 1900-1915 年正式被發明,但早在 1821 年,法 國學者Berthier 即發現在鐵內加入鉻元素即可達到某種程度的抗鏽蝕效果。1872 年英國 學者Woods 及 Clark 指出含鉻 30-35%及鎢 1.5-2%的合金具有良好的抗候及耐蝕性,亦 是研究不鏽鋼的先驅,但當時受限於技術,無法以低碳鋼為基底製作,材質無法穩定。 1908 年德國學者 Monnartz 及 Borchers 明確指出鋼材中鉻含量最低必須達到 10.5 %,配合低碳量及加入鉬元素便可達到良好的抗鏽能力。而到了1919 年,英國學者 Harry Brearley 正式將不鏽鋼使用帶入工業產品領域,也被後世認為是不鏽鋼的創始者,藉由 其 研 究 , 發 展 出 各 式 不 鏽 鋼 , 時 至 今 日 已 有 多 達 180 種 以 上 的 不 鏽 鋼 種 類 。 (SSINA,STAINLESS STEEL OVERVIEW: HISTORY)

貳、防鏽原理及不鏽鋼種類

「不鏽鋼」,英文 stainless steel,意指相對於碳鋼等其他鋼材而言,於一般大氣情 況及使用條件下較不易生鏽,係一種比較的概念,並不是完全不生鏽的鋼。不鏽鋼以鐵 為基底,並添加鉻、鎳與其他合金元素。不鏽鋼中,最主要的添加元素鉻,含量需要在 12 %重量比以上(依 ASTM A941 標準,鉻含量達 10.5%以上即可),才能稱為不鏽鋼。 鉻含量一旦超過12 %,在其表面上,易與氧形成一層完整且緻密的抗蝕與耐熱氧化鉻 保護膜,故可有效隔絕腐蝕向內部進行,甚至有自行修復氧化鉻保護膜的能力。因此, 不鏽鋼相較於一般鋼材,更具有抗腐蝕與耐熱能力,並常保有金屬光澤,所以民間俗稱 它為「白鐵」。(陳凱瑞,詹益愷,2014 不鏽鋼種類與材質磁性的關係) 不鏽鋼依照其添加鎳與鉻合金元素,分成五種不同微結構(相) 的型式,即奧斯田 鐵型、肥粒鐵型、麻田散鐵型、析出硬化型及雙相型不鏽鋼,分述如下:

(18)

6 一、奧斯田鐵型不鏽鋼(詳見下表2.2) 在主要元素為鐵之基材中,加入鉻(含量約16 至 25wt%)及鎳(含量約 7 至 20wt%) 而成。鎳使合金保持在奧斯田鐵相,具有較佳之高溫性質、低溫韌性、耐蝕性及成形 性。奧斯田鐵型不鏽鋼,有最佳的抗蝕能力,因此佔了不鏽鋼全部使用量的70 %。 在一般情況下,無磁性,只有少數較不穩定的鋼種,經冷加工(Cold work)後具有磁性。 此鋼種在國際上常以300 系稱之,基本型為 302 與含較低碳的 304 不鏽鋼,鉻與鎳的 含量分別為18 wt%及 8 wt%,此即一般俗稱的 18-8 不鏽鋼。奧斯田鐵型不鏽鋼,容 易在含氯離子的環境,如海水與鹽水中,產生孔蝕現象,因此,316 不鏽鋼便是利用 304 不鏽鋼加入 2.5 wt %的鉬,來抑制孔蝕現象。200 系不鏽鋼從 300 系不鏽鋼發展 而來,以較鎳廉價的錳,取代鎳,雖成本較低,耐蝕性也相對較差。 二、肥粒鐵型不鏽鋼(詳見下表2.3) 主要元素僅有鐵及鉻,鉻含量約12 至 30 wt%,此鋼種在不同溫度下均為肥粒鐵 相,即不會因溫度的變化而發生相變化,國際上常以400 系不鏽鋼稱之。由於合金元 素少了鎳,故為較廉價的不鏽鋼,耐蝕性相對奧斯田鐵型不鏽鋼也較差,其中代表鋼 種為430 不鏽鋼,鉻含量約 17 wt%,雖然耐蝕性較差,但有成本低廉的優勢,因此, 在一般工業與日常生活上,低腐蝕環境下,仍廣泛使用。常見的肥粒鐵型不鏽鋼,依 照鉻含量範圍及熱處理後形成的麻田散鐵量分成兩類︰ (一)鉻含量約15 至 18 wt%以及碳含量約 0.06 wt%,例: 430 不鏽鋼(鉻含 量17 wt%與碳含量 0.06 wt%)。 (二)鉻含量約25 至 30 wt%以及碳含量約 0.08 wt%,例:446 不鏽鋼(鉻含量 25 wt%與碳含量 0.08 wt%)。 三、麻田散鐵型不鏽鋼(詳見下表2.4) 此型不鏽鋼,含鉻量約12 至 17 wt%,含碳量約 0.15 至 1.2wt%,為 400 系及 500 系不鏽鋼,基本型是410,其鉻含量約 13 wt%,在高溫時,此鋼種為沃斯田鐵相結構,

(19)

7 經快速冷卻後,轉變成麻田散鐵相,具鐵磁性。麻田散鐵系不鏽鋼,具有高硬度、高 強度及低價格之優點,但其延展性、耐蝕性較差,有回火脆性,因此,常用在需高硬 度、高強度、耐磨耗,但為輕度腐蝕的環境中,如家庭用刀、剪及醫療用具等。 四、析出硬化型不鏽鋼(詳見下表2.5) 此鋼種以17-7奧斯田鐵型不鏽鋼為基礎,添加少量合金元素,如鋁與銅,藉由熱 處理促使析出物析出,而達到增進強度的效果,具有優良的強度、耐蝕性和切削性, 適合製作航太工業等用途的高精度元件。國際上以600系不鏽鋼稱之;因使用量不多, 故大多採用商標名稱。依照金相組織的不同,分成兩類︰ (一)半奧斯田鐵析出硬化型不鏽鋼︰ 需先將奧斯田鐵相熱處理,使轉變成為麻田散鐵相,才能獲得析出硬化,常 見如17-7 PH。其中PH即為析出硬化的意思。 (二)麻田散析出硬化型不鏽鋼︰ 析出硬化元素以銅為主,將合金施以單純時效處理,即可獲得析出硬化的效 果,因具有較高的硬度,故為較常使用的析出硬化型不鏽鋼。 五、雙相型不鏽鋼(詳見下表2.6) 雙相型不鏽鋼為近年開始發展的不鏽鋼,其目的是為了克服沃斯田鐵型不鏽鋼容 易在含氯環境下,產生應力腐蝕的缺點。在常溫下,為奧斯田鐵相與肥粒鐵相雙相共 存,且二相比例幾乎相等。此鋼種將鉻含量調整至24 wt%;鎳含量調整至 7 wt%以上, 使其在常溫下呈雙相狀態,故其強度、韌性、與應力腐蝕耐受性,可介於奧斯田鐵型 不鏽鋼及肥粒鐵型不鏽鋼之間。 不鏽鋼的合金含量,依不同種類,會有不同的配比,使其耐蝕性質與機械性質有 所差異,所以釐清不鏽鋼中所添加合金元素,對於性能的影響很重要,例如添加鉻與 鎳,能增加耐蝕性;添加鈮與鈦,能減少粒間腐蝕現象;添加鋁,增進機械性質等。

(20)

8

資料來源:陳凱瑞,詹益愷,2014 不鏽鋼種類與材質磁性的關係

Austenitic Stainless Steels Common Name UNS No. C Cr Ni Mo N Mn Cu Other 201 S20100 0.15 16.0-18.0 3.5-5.5 - 0.25 5.50-7.50 - - 301 S30100 0.15 16.0-18.0 6.0-8.0 - 0.10 2.00 - - 304L S30403 0.030 17.5-19.5 8.0-12.0 - 0.10 2.00 - - 305 S30500 0.12 17.0-19.0 10.5-13.0 - - 2.00 - - 321 S32100 0.08 17.0-19.0 9.0-12.0 - 0.10 2.00 - Ti 5x(C+N) 347 S34700 0.08 17.0-19.0 9.0-13.0 - - 2.00 - Cb 10xC to 1.00 309S S30908 0.08 22.0-24.0 12.0-15.0 - - 2.00 - - 310S S31008 0.08 24.0-26.0 19.0-22.0 - - 2.00 - - 316L S31603 0.030 16.0-18.0 10.0-14.0 2.00-3.00 0.10 2.00 - - 317L S31703 0.030 18.0-20.0 11.0-15.0 3.0-4.0 0.10 2.00 - - 317LMN S31726 0.030 17.0-20.0 13.5-17.5 4.0-5.0 0.10-0.20 2.00 - - 904L N08904 0.020 19.0-23.0 23.0-28.0 4.00-5.00 0.10 2.00 1.00-2.00 - 資料來源:SSINA, CHEMICLA COMPOSITIONS FOR COMMON STAINLESS STEELS

型號 316系 304系 201、202系 430系 不鏽鋼種 奧斯田鐵型 奧斯田鐵型 奧斯田鐵型 肥粒鐵型 化學成分 18%鉻 10%鎳 2%鉬 18%鉻 8%鎳 17%鉻 4%鎳 7%錳 18%鉻 0%鎳 優點 適用於應力腐 蝕與鹽水環境 耐蝕性好 成本低 成本低 加工性佳 缺點 價格高 價格高 抗蝕性較差 耐蝕性、焊接 性、延性皆差 用途 高級用具、醫 療用具 食品用具、建 材、機械工具 304替代 工業結構、 刀、剪 表2.1 常見不鏽鋼型號比較表 表2.2 奧斯田鐵型不鏽鋼型號及金屬組成表(成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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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ritic Stainless Steels Common Name UNS No. C Cr Ni Mo N Mn Cu Other 409 S40910 0.030 10.5-11.7 0.50 - 0.030 1.00 - Ti 6x(C+N) to .50 Cb 0.17 S40920 0.030 10.5-11.7 0.50 - 0.030 1.00 - Ti 8x(C+N) min. Ti 0.15-0.50 Cb 0.10 S40930 0.030 10.5-11.7 0.50 - 0.030 1.00 - (Ti+Cb) [0.08+8x(C+N)] to 0.75 Ti 0.05 min. 405 S40500 0.08 11.5-14.5 0.60 - - 1.00 - Al 0.10-0.30 430 S43000 0.12 16.0-18.0 0.75 - - 1.00 - - 434 S43400 0.12 16.0-18.0 - 0.75-1.25 - 1.00 - - 436 S43600 0.12 16.0-18.0 - 0.75-1.25 - 1.00 - Cb 5xC to 0.80 439 S43035 0.030 17.0-19.0 0.50 - 0.030 1.00 - Ti [0.20+4(C+N)] to 1.10 Al .15 max. 444 S44400 0.025 17.5-19.5 1.00 1.75-2.50 0.035 1.00 - (Ti+Cb) [0.20+4(C+N)] to 0.80 max. 26-3-3 S44660 0.030 25.0-28.0 1.0-3.5 3.0-4.0 0.040 1.00 - (Ti+Cb) 0.20 to 1.00 and (Ti+Cb) 6x(C+N) min. 資料來源:SSINA, CHEMICLA COMPOSITIONS FOR COMMON STAINLESS STE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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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ensitic Stainless Steels Common Name UNS No. C Cr Ni Mo N Mn Cu Other 410 S41000 0.08-0.1511.5-13.5 0.75 - - 1.00 - - 420 S42000 0.15 min. 12.0-14.0 0.75 0.50 - 1.00 - - 440A S44002 0.60-0.7516.0-18.0 - 0.75 - 1.00 - - 440C S44004 0.95-1.2016.0-18.0 - 0.75 - 1.00 - - 資料來源:SSINA, CHEMICLA COMPOSITIONS FOR COMMON STAINLESS STEELS

Precipitation Hardening Stainless Steels Common Name UNS No. C Cr Ni Mo N Mn Cu Other XM-13 S13800 0.05 12.3-13.2 7.5-8.5 2.00-2.50 0.01 0.20 - Al 0.90-1.35 XM-12 S15500 0.07 14.0-15.5 3.5-5.5 - - 1.00 2.5-4.5 Cb+Ta 0.15-0.45 632 S15700 0.09 14.0-16.0 6.5-7.7 2.00-3.00 - 1.00 - Al 0.75-1.50 630 S17400 0.07 15.0-17.5 3.0-5.0 - - 1.00 3.0-5.0 Cb+Ta 0.15-0.45 631 S17700 0.09 16.0-18.0 6.5-7.7 - - 1.00 - Al 0.75-1.50 資料來源:SSINA, CHEMICLA COMPOSITIONS FOR COMMON STAINLESS STEELS

表2.4 麻田散鐵型不鏽鋼型號及金屬組成表(成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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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plex Stainless Steels Common Name UNS No. C Cr Ni Mo N Mn Cu Other S31200 0.030 24.0-26.0 5.5-6.5 1.20-2.000.14-0.20 2.00 - - S31260 0.030 24.0-26.0 5.5-7.5 2.5-3.5 0.10-0.30 1.00 0.20-0.80 W 0.10-0.50 S32001 0.030 19.5-21.5 1.00-3.00 0.60 0.05-0.17 4.0-6.0 1.00 - S32003 0.030 19.5-22.5 3.0-4.0 1.50-2.000.14-0.20 2.00 - - S32101 0.040 21.0-22.0 1.35-1.700.10-0.800.20-0.25 4.0-6.0 0.10-0.80 - S32202 0.030 21.5-24.0 1.00-2.80 0.45 0.18-0.26 2.00 - - 2304 S32304 0.030 21.5-24.5 3.0-5.5 0.05-0.600.05-0.20 2.50 0.05-0.60 - 2205 S31803 0.030 21.0-23.0 4.5-6.5 2.5-3.5 0.08-0.20 2.00 - - 2205 S32205 0.030 22.0-23.0 4.5-6.5 3.0-3.5 0.14-0.20 2.00 - - S32506 0.030 24.0-26.0 5.5-7.2 3.0-3.5 0.08-0.20 1.00 - W 0.05-0.30 S32520 0.030 24.0-26.0 5.5-8.0 3.0-4.0 0.20-0.35 1.50 0.50-2.00 - 255 S32550 0.04 24.0-27.0 4.5-6.5 2.9-3.9 0.10-0.25 1.50 1.50-2.50 - 2507 S32750 0.030 24.0-26.0 6.0-8.0 3.0-5.0 0.24-0.32 1.20 0.50 - S32760 0.030 24.0-26.0 6.0-8.0 3.0-4.0 0.20-0.30 1.00 0.50-1.00 W 0.50-1.00 S32808 0.030 27.0-27.9 7.0-8.2 0.8-1.2 0.30-0.40 1.10 - W 2.10-2.50 S32906 0.030 28.0-30.0 5.8-7.5 1.50-2.600.30-0.400.80-1.5 0.80 - S32950 0.030 26.0-29.0 3.50-5.201.00-2.500.15-0.35 2.00 - - S39274 0.030 24.0-26.0 6.8-8.0 2.5-3.5 0.24-0.32 1.0 0.20-0.80 W 1.50-2.50 S82011 0.030 20.5-23.5 1.0-2.0 0.10-1.000.15-0.27 2.0-3.0 0.50 - 資料來源:SSINA, CHEMICLA COMPOSITIONS FOR COMMON STAINLESS STE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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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對於資訊揭露義務之定義及

相關規定

我國關於資訊揭露義務多規定於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中,因消費者保護法屬特別 法,在適用上常優先於民法規定。消保法有些條文雖無法直接引用作為請求權基礎,但 實務上常以條文中之立法精神及方向作為判斷基礎,尤為重要。

壹、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資訊揭露之規範:

我國消保法第 3 條:「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 有關之法規及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 衛生。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三、確 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五、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七、促 進商品之合理包裝。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協調處理消費爭議。十一、推行消費者教育。十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十三、 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此條文第一項第三、四款明白揭示政府對於檢討、協調、改進商品標示及廣告有監 督義務,對於賦予政府對商品標示有公權力介入之法源。 消保法第 4 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 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 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此為避免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侵害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實踐消費者 主權,故要求企業經營者有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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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消保法第 5 條:「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 運用,俾能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由此條觀之,為維護交易之安定及維護買賣雙方權利義務,我國消保法不僅要求政 府及經營者致力充實消費資訊,為維護自身權益,消保法亦要求消費者本身於了解商品 或服務的情形下做出正確的消費選擇。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釋義,消費者為維護本身 的消費安全與權益,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規定應為下列措施: 一、消費者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一)消費者為充實消費資訊,平時應多接受消 費教育宣導。(二)消費者從事消費前應蒐集消費相關資料。(三)消費者有疑問應即查 詢。 二、消費者從事消費時應採取正確合理消費行為:(一)不買具有危險的商品或服 務。(二)詳細閱讀商品之說明及標示等資料。(三)不為商品之不當使用。(四)向企 業經營者索閱品質保證書或相關文件。 三、發生消費爭議時,應儘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申訴、調解、消費訴訟程序解 決。 此條規定雖僅係宣示性條文,卻明確指出消保法並非一味保護消費者,而係衡平雙 方權利義務關係之特別法。 消保法第 7 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 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 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 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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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消保法第 7-1 條:「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 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 性。」 重要的是第七條第二項為警告標示的缺陷,提供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等,這些條 文已大致宣示了消保法所謂「消費資訊」之範圍,以及保護措施之方向,由條文觀察, 可之所謂「消費資訊」係指附合於廣告、標示、說明書、保證書上之資訊。消費者保護 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針對廣告之真實義務、媒體企業經營者之連帶責任、商品標 示說明義務、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義務及商品適當包裝義務等為規範,以確保消費者資 訊應用之權益。又企業經營者常於廣告中註明:「本廣告僅供參考」,依學者一般的看法, 上述之文字若明顯註明且為消費者所易見,則企業經營者可不受拘束:惟若該文字如隱 藏於一般人不易看到之處,則消費者不受拘束。 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 低於廣告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立法需求在於:「由於科技進步、商品 種類繁多又時時推陳出新,消費者常因缺乏專門知識及經驗,對於商品之品質、性能、 功效、價格以及其他市場上之情報等往往不易認知;而企業經營者,則係以設計、生產、 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之人。企業經營者既以之為營業,則通常對其 產銷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具有一定之專業知識,因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特性、效用、 品質及其他市場情報,消費者常須仰賴企業經營者之提供。如若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之 商品或服務,不為任何之標示或標示不當或虛偽;或在宣傳廣告上虛偽誇張或引人錯 誤,將使消費者陷於無知與易於受騙之危險,並因而不能做正確之判斷而使其權益受到 影響。故為保護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與廣告,尤須加以規範與監督。(立法院 公報,第78 卷第67 期,頁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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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民法中關於資訊揭露義務之規範:

一、交易習慣上告知義務 在締約前階段,當事人可另外約定若干重要事項為一方應予告知,不過,在沒有 特別約定時,大多數情況是依據交易習慣認定是否有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項或資訊,而 交易習慣的建立,需要有長時間及足夠的交易案例累積,才能成為普世大眾認可的習 慣,在交易習慣尚未確定時,時常須藉由誠信原則的解釋(民法第148 條第 2 項規定,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學說稱此誠信原則之規定為「帝王條 款」,是道德觀念法律化的具體規定,無論權利人或義務人皆受其規範。其為規範全 部民法之概括條款,對於當事人間之民事法律關係進行解釋、補充與調整,藉以提高 法律行為的倫理價值,追求實質的公平正義),推斷是否有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並依 個案具體情況來決定告知義務的有無及範圍,長期進行後方能影響交易習慣的建立。 基本上,締約談判階段的當事人,並無義務告知與契約成立有利害關係的所有事 項。在契約雙方利害關係對立下,無法期待他方主動告知於己不利的事實,如買賣標 的物不久即將降價、新樣式即將上市等事實,此等市場價格形成因素,參與交易的當 事人,應自行取得相關資訊。 但是,對於契約成立及內容有關的重要資訊,一方因具有專業知識或較他方容易 取得,如中古車買賣,車商對車輛情形,是否曾發生事故或有其他瑕疵等資訊,遠比 顧客容易取得,車商應主動告知。此種因資訊取得顯著不對等所生的告知義務,較常 發生在一方是企業經營者,另一方是消費者的締約過程中,此外,當事人間若存在特 別信賴關係時,亦可能發生告知義務。 二、據實回答詢問之義務 相對人詢問時,原則上,當事人有告知的義務,如中古車商對買方有關車是否曾 發生事故的詢問,應據實回答,不得隱匿。但相對人所詢問的事項,若屬法律上不容 許的問題,如涉及隱私且與契約無實質牽連關係者,當事人並無回答之義務,縱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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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反真實之陳述,亦不構成詐欺。這類詢問權的容許性與範圍多發生在勞動關係中僱主 對於求職應徵者的詢問上,例如:對於應職者有無前科記錄未曾特別為詢問者,即不 得以勞工隱瞞前科記錄而有虛偽不實表示為由終止契約。而勞工對於就任新職時尚未 自前服務單位離職一事(如留職停薪而非辭職)、重要的學歷及經歷、兼職情事、原單 位薪資條件等契約重要條件事項,應據實告知。 三、民法關於瑕疵擔保相關規定 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民法第354 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 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 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 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物之瑕疵,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意思,認 為物應具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 為限。若出賣特定物其所含數量短少,足使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所欠缺者,亦屬 之。(最高法院73 年台上字第 11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既係就買賣標的之價值及效用為擔保,則除契約預定效用 為當事人之特約,應依特約為認定外,就價值及通常效用之認定,自應就一般理性客 觀之人在為該項交易時所認知之通常效用,並參酌當時社會上之普遍認知及觀感,而 為合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之判斷。是以物是否具有瑕疵,應以一般交易觀念上是否 屬於物之瑕疵。 第359 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 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 得請求減少價金。」(物之瑕疵擔保效力1-解約或減少價金) 第360 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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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物 之瑕疵擔保效力2-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364 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 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瑕疵擔保之效力3-另行支付無 瑕疵之物)

第三節 國內實務判例對資訊揭露義務及不鏽鋼材料相關案例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991 號判決表示:「能否承租或承購公有土地,上訴人 因未能提出證明文件,其申辦承租、承購均遭駁回等事項,在系爭交易上應屬重大,出 賣人當負有告知義務。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 示,民法第92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詐欺,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若 在法律上、契約上或交易之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義務而予隱瞞者,即係違反告知義 務,而具有違法性。」 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佔用部分公有地之房地,因國有土地的佔用在一定條件下可以 透過先租後購之方式取得完整產權(參閱國有財產法第42 條及第 46 條),因此,佔用國 有土地之買賣,買受人通常是想先租後購,故是否符合能辦理公有土地之承租,便成為 買受人的重要契約目的。也就是說,當雙方交易內容之中有屬於重大事項足以影響當事 人一方之權益時,另一方即負有主動告知之義務,若仍刻意隱匿不盡其告知義務,其行 為即為違法,可能涉及民事上之詐欺,被詐欺的一方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從而影響契約 成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58 號判決,大意略為出賣人於出賣房屋時,刻 意隱瞞系爭房地於91 年 11 月 20 日發生住戶二兄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非自然身故事 件,而買受人於入住後感到不適,經查詢後得知發生事故之事實,從而主張返還購屋價 金及因此產生之利息等費用。法院經審查後認為,依我國社會民情,一般社會大眾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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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此類有凶殺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凶宅,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而 言,除會對居住品質會發生疑慮外,在心理層面上亦會造成相當大之負面影響,因此, 在房屋交易市場之實務經驗中,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均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 購買價格,並因此造成該等標的市場接受程度及價格低落之情事。故依估價學理適合性 原則而言,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將對不動產之個別條件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經濟性之價 值減損,進而影響其市場價格。其後法院認為房屋內曾經發生意外事故屬足以影響交易 意願之重大事項(瑕疵),出賣人刻意隱匿情事(未善盡告知義務),依據民法中關於物 之瑕疵擔保規定判決出賣人應返還購屋價金及利息支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簡上字第 308 號判決,大意略為買受人因房屋女兒牆及 房屋本體接縫處產生漏水,且發現牆內置有保麗龍,即認為出賣人於承作工程時偷工減 料造成房屋漏水,同時危害房屋結構,請求法院判決出賣人(營造公司)減少價金。經 法院審理後,認為出賣人雖未事先告知防水工法,但於女兒牆施工時內置保麗龍後附以 防水水泥後貼附磁磚反而更為費工,同時並未違反任何建築法規,更無影響結構安全之 疑慮,買受人逕自認定陽臺女兒牆貼附保麗龍有不合建築常規之瑕疵,而將女兒牆面打 除重新貼磁磚,恐係對施工方式認知之差異有關。 換言之,出賣物之ㄧ方雖未盡說明之義務,但若交付之物本身並未有瑕疵同時並未 減損物之效用,難謂出賣人有過失而擔負瑕疵擔保責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建字第 89 號判決,大意略為原告因系爭承作 高雄市公共工程內的不鏽鋼方管焊接處產生鏽蝕及鏽斑,認為被告交付材質不符合規定 之SUS#304 不鏽鋼成品與厚鋼板成品,致不鏽鋼表面鏽斑及生鏽、脫漆,要求被告負 擔後續維修費用並返還已經給付的工程款項。原告所持論點在於(1)不鏽鋼於焊接處 生鏽不合常理,為材質瑕疵,被告應將有瑕疵商品更換(2)系爭不鏽鋼材料之鎳含量 未達到8%,被告有瑕疵給付之情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雖認為#304 不鏽鋼不應於焊接處生鏽,但因高溫燒焊後產 生質變,長時間下來較未經燒焊的部份容易遭到環境破壞產生鏽蝕,並非材料瑕疵,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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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合理現象。另依該金屬材料化性分析測試報告所示,其上業經監造單位人員載明:「#304 不鏽鋼化學成份經測試值尚符合規範值內」等語,且該測試報告亦經原告提送業主高雄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審查合格,已如前述,難認被告所提供之不鏽鋼材質未符合施工圖說 所訂規範而有瑕疵。況工程業經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驗收合格,若被告所提供之不鏽 鋼材質具有瑕疵,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豈會同意驗收合格?故原告主張施工及材料瑕 疵,純屬個人臆測之詞,要無可取。 由上述判決可以觀察,法院對不鏽鋼產生鏽蝕的現象並無疑義,僅係舉證充分與否 的問題,同時亦承認於合理公差範圍內,即便#304 不鏽鋼化學成份未達規定,亦不影響 材料品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建字第 56 號判決,大意略為當事人一方(甲 方)取得公共工程關於石材加工案後,轉包與石材廠商(乙方),待施工至一半時,甲 方卻發現乙方使用之金屬繫件並非一般認知的 SUS#304 不鏽鋼,而是價格較低且防鏽 效果較差的 SUS#201 不鏽鋼,不符政府規範,要求乙方改善未果,甲其後自行尋找其 他廠商完成工程,但乙方以甲方未事先指定金屬繫件必須以 SUS#304 不鏽鋼為由提出 訴訟,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經法院審理後認為,工共工程中凡涉及公共安全的固定材 料物件,其金屬材料特別是不鏽鋼繫件必定有其規格規範,不可能依乙方所稱係未指定 不鏽鋼之型號,故乙方所稱不知道其規範要求其實並無法成立。退萬步言,即便當時甲 方未明確告知繫件的不鏽鋼種類型號,法院所傳喚之相關證人亦指出,一般工程所稱的 不鏽鋼,就是指 SUS#304 不鏽鋼,只有偷工減料、為節省成本時才會用到等級較差的 SUS#201 不鏽鋼。後法院採信甲方說法,認為乙方刻意交付抗鏽能力較差且較便宜的 SUS#201 不鏽鋼且隱匿其採用的事實,有規避告知義務的情事,須負起後續改善責任。 此件主要係公共工程中要求材料規範已甚明確(明確表明金屬繫件須以SUS#304 不鏽鋼製作),並無模糊空間,雖同為不鏽鋼,廠商刻意規避規範而以次級、低價之「不 鏽鋼」代替,即屬刻意隱匿行為,明顯規避其告知義務,需負擔改正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建上字第72號判決,大意略為營建署與民間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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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約定承攬下水道工程之施作,工程總價依實做工程數量辦理結算。因系爭採購契約就下 水道推進管材之不鏽鋼套環,於「施工規範」中規定應採用SUS#316規格之不鏽鋼 (SUS#316不鏽鋼);惟系爭採購契約之「工程材料檢(試)驗總表」(材料總表)則規 定應採用SUS#304規格之不鏽鋼(SUS#304不鏽鋼),造成同一不鏽鋼套環有相異材質之 規範,然因「材料總表」乃「施工規範」之特別規定,依系爭採購契約第7條第(一)項規 定,特殊規定應較施工細則或施工說明書優先適用,工程公司遂於施工前以材料總表指 定之SUS#304不鏽鋼套環送審,且經營建署的監工單位同意核備。後營建署於工程完成 後認為工程公司明顯違約,除依契約規定罰款6倍外,並於政府採購公報上將工程公司 列為不良廠商,剝奪其爾後投標政府工程之權利。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採購契約中「施 工規範」載明較高價、防鏽能力較佳的SUS#316不鏽鋼,與「材料總表」所載之SUS#304 不鏽鋼鋼種不同,但契約規定「材料總表」之適用位階優先於「施工規範」,且工程公 司並將所採用的SUS#304不鏽鋼預先送予營建署的監工單位送審核備,顯已盡其告知義 務,並無違反合約之情事,營建署單方面罰款且將工程公司列為黑名單之行為係無理 由,應予撤銷。 但判決亦提及,原契約之工程款係以抗鏽力更佳且單價較高的SUS#316不鏽鋼作為 計價基礎,工程公司以抗鏽力普通、價格較低的SUS#304不鏽鋼施作,自應將中間價差 扣除,方符公平原則。 此一判決明顯揭示已盡告知義務之一方自享有較高程度之保障,同時顯示若於不鏽 鋼材質規範上若存在有模糊空間,常肇生爭議,自不待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 年度訴字第 1420 號判決,大意略為買賣雙方協議 製作營業用不鏽鋼廚具乙套,但合約估價單中除了一單品零件載明以「304 不鏽鋼」製 作外,其餘皆僅載明以「不鏽鋼」製作,無具體載明不鏽鋼種類。完工後買方認為賣方 所交付的設備廚具皆係以等級較差的430 不鏽鋼製作,甚至未達中等品質,與一般大眾 所認知的304 型號不鏽鋼認知差距甚大,拒絕支付約三分之一的尾款。 法院審理時認為,按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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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民法第200 條定有明文。此案件須認定者, 係以430 不鏽鋼所製作的設備廚具是否達到中等品質,為此,法院分別發函向新北市廚 具公會及台北市廚具公會徵詢產業界通例。新北市廚具公會認為「設備廚具的安裝費用 無論係哪一種材質製作大致皆相同,較有差別者係材料的成本。在不鏽鋼廚具交易市場 上,430 型號及 304 型號之不鏽鋼均有人採用,比例約 3 比 7。304 型號之不鏽鋼因鎳、 鉬含量較不易產生鏽斑及鏽蝕。」臺北市廚具商業同業公會據覆以:「廚房設備材304、 430 型號均為不鏽鋼材質...在當事人未特別具體約定型號下,依不鏽鋼廚具之交易行 規,應交付 304 型號之不鏽鋼」。其後,法院採用新北市廚具公會之意見,認為既然市 場上430 型號及 304 型號之不鏽鋼均有人採用,430 型號不鏽鋼所製作的設備廚具即達 到中等品質,賣方無瑕疵給付的情況,故買方應給付剩餘尾款。 此件中所需特別注意的,乃是上述的新北市廚具公會與台北市廚具公會對於廚具設 備未指定不鏽鋼種類時所採取的標準不同,新北市於不鏽鋼品質認定上較為寬鬆,認為 雖未約定,但許多種類不鏽鋼都有在市場流通,多樣化的不鏽鋼選擇應該不構成交付有 瑕疵的問題,只要不偏離市場價格即可。但台北市廚具公會則明確認為廚具設備以 304 型號不鏽鋼作為交易通則。由此可知不同公會對於不鏽鋼之告知義務本身已有歧異,一 般消費者與廠商之間對於不鏽鋼的認定及事先告知義務的範圍爭議迭生的情況自是屢 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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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 究 方 法

第一節 方法概念及問卷設計

如前所述,在確定了本研究的研究問題和回顧相關的文獻及法院見解後,此章主要 是要進行設計普查問卷,說明問題所欲得到的統計結果,同時將各部分的統計結果進行 比對分析。 本研究所設計問卷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共4 題,內容係調查受訪者對於不鏽鋼種 類的認知。在先前的判例中,消費者對於不鏽鋼種類因缺乏認知所肇生的爭議亦有所 見,故應先了解受訪者對於不鏽鋼種類認知程度為何。第二部分共3 題,內容係調查受 訪者對於不鏽鋼抗鏽能力的正確認知程度。不鏽鋼因受其盛名『不鏽』之累,消費者認 其防鏽力為永久不變且可承受任何使用條件,由此而生之爭議也十分常見,故此一部分 須了解受訪者對於不鏽鋼的正確認知比例高低,方可知悉廠商是否須盡到告知不鏽鋼抗 鏽能力極限之義務。第三部分共5 題,內容係調查受訪者對於廠商需負擔關於不鏽鋼的 告知義務高低為何,同時調查消費者對於發生品質疑慮時對廠商提出負責要求的可能性 高低。第四部分為人口統計變項,對受訪者之性別、教育程度、年齡、職業別、居住區 域及婚姻狀態實施基本調查,自其中較為重要之變項與前三部份之結果交互分析。 由於本研究所欲探知者,係台灣地區消費者對於不鏽鋼的正確認知程度,同時該正 確認知程度的高低是否與消費者期待廠商預先應負擔的說明義務有正向相關(或負相 關),故試將問卷各部份結果統計資料所進行的分析要項羅列於下: 第一部份不鏽鋼種類認知程度:分就全體受訪者、不同性別、教育程度、職業別分 別敘述認知程度比例。 第二部份不鏽鋼抗鏽能力的正確認知程度:分就全體受訪者、不同性別、教育程度、 職業別分別敘述認知程度比例。 第三部分廠商需負擔關於不鏽鋼的告知義務高低:分就全體受訪者、不同性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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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育程度、職業別分別敘述受訪者所期待廠商的告知義務高低。 另外,此一部分關於消費者期待廠商應負擔不鏽鋼的告知義務高低應再與前二部份 做t 檢定,了解當消費者對於不鏽鋼正確認知的高低程度與日後提出產品異議比例是否 有相關。 分析工具採用t 檢定之原因在於一般研究設計,常使用樣本平均數對母群體平均數 做假設檢定(單一獨立樣本檢定), 或是藉由實驗組與對照組視為兩母群體樣本,並使用 其樣本平均數進行假設檢定(兩獨立樣本檢定); 當母群體之變異數為未知時,藉由 t 值 換算與對照「t 分佈表」,以判定統計量是否落在拒絕區域( p≦α)。以本研究而言,係將 回收問卷對於第一部分不鏽鋼的基本原理及第二部分不鏽鋼抗鏽力都區分為有清楚認 知的一組及沒有清楚認知的一組,再分別就問卷的各題目進行t 檢定,兩個母體平均數 差的檢定,假設變異數不相等,視得出的p 值印證假設是否成立。 本研究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一:對不鏽鋼不同認知程度的消費者,其期待廠商告知義務的範圍有明顯差異。 假設二:對不鏽鋼抗鏽力有不同認知程度的消費者,其日後發生質變提出異議之可 能性有明顯差異。 假設三、廠商販售的不鏽鋼產品型號與預期不同情況下,消費者對#304 不鏽鋼接受 認知度不同,事後提出異議之可能有明顯差異。 ANOVA 分析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的目的主要在於考驗三個或三個以上獨立樣本觀察 值之各組平均數彼此間是否相等。變異數分析是在計算組間與組內的離均差平方和,然 後除以自由度,就可以得到均方(簡稱 MS),MS 就是母群變異數的不偏估計值,F 值就 是組間變異數與組內變異數的比值(吳明隆、涂金堂,2010)。問卷調查法在進行變異數 分析時,與實驗設計採用變異數分析相同,有五個重要的基本假定(王保進,2002;林 清山,1992;Kirk,1995): 常態性:觀察值系從常態分配母群中抽出,亦即樣本所來自的母群在實驗研究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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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變項方面,其分配是常態分配的。 隨機抽樣:觀察值是從母群中隨機抽樣而得的或實驗單位(受試者)被隨機分派至 實驗處理。 獨立性:從個母群體所抽出的各隨機樣本互相獨立,各變異來源對總離均差平方和 解釋量正好可分割成數個可相加的部分。 變異數同質性:各組樣本之母群變異數相同,由於平均數差異檢定時,各組受試者 是隨機取自同一母群體的不同樣本,因為各組樣本是來自同一母群體,因而各組樣本在 依變項得分的變異數應該具有同質性。 球面性假設:如果是相依樣本的變異數分析,除了遵循以上變異數分析的一般性假 設外,必須再符合球面性假設,所為球面性假設是指受試樣本與自變項的每一個實驗處 理中,在依變項上的得分,兩兩配對相減所得的差之變異數必須相等。 本研究中,將人口統計變項對消費者關於問卷第一部份各題中不鏽鋼基本認識進行 ANOVA 分析,若 P<0.05 為有顯著差異,檢驗各變項與認知差異間的顯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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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對象

本研究所著重者係一般消費者對於家用不鏽鋼廚具知正確認知與廠商告知義務範 圍的相對關係。家用廚具的材質雖然選擇甚多,但不鏽鋼材質在廚具市場的使用機會仍 高於其他材質,且因廚房長時間作為家庭洗滌、烹飪之用,直接接觸食物、洗劑、清潔 用具的比例是家戶中最高的處所,廚具內所使用的不鏽鋼物件所承受的環境條件亦是高 於用在家庭內的其他不鏽鋼物件,發生材料異變的比例相對為高,故本研究選擇將不鏽 鋼廚具知正確認知及廠商告知義務作為研究範圍,作為探討。 為了避免本研究之主題偏離不鏽鋼廚具,必須與作為其他用途的不鏽鋼材料做出區 隔,本研究所設計的問卷,發放對象並非一般普遍大眾,而是透過國內目前廚具加盟門 市最多的S 品牌廚具(總加盟數 94 家),針對店內來客及已存在之成年客戶做為問卷受 訪者,換言之,所取得的樣本皆是有能力即將採購或已經採購廚具的民眾,研究對象限 縮至即將接觸或是已經接觸過不鏽鋼物件的消費者,故所獲的樣本在可信度方面較諸一 般普查樣本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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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資料來源:本研究

第四章 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一節 樣本結構

本研究問卷發放對象係以到廚具門市進行選購或是已經成為該廚具廠商客戶之成 年國民,由國內連鎖加盟家數最多的S 品牌廚具進行協助,共發放 1,000 份問卷,回收 494 份。因問卷無法排除廚具門市員工自行填寫,故問卷內容關於人口統計變項中,刻 意將受訪者職業區分為廚具業或建築相關產業從業人員或非以上職業人員,於進行分析 時可將此一類型人員之認知比例與其他人員相比較,亦可得出從業人員認知比例對於不 鏽鋼廚具標示範圍的影響為何。本問卷各項人口統計變項數值如下表4.1: 類別 人數 比例統計 性別 男 242 48.7% 女 252 51.3% 教育程度 國中以下 17 3.44% 高中/職 178 36.3% 大學/專科 247 50% 研究所以上 52 10.53% 年齡 20-35 歲 189 38.26% 36-50 歲 204 41.3% 51-65 歲 94 19.03% 66 歲以上 7 1.41% 是否為廚具或 建築業從業人員 是 97 19.64% 否 397 80.36% 居住地區 北 203 41.09% 中 142 28.75% 南 100 20.25% 東 49 9.91% 婚姻狀態 已婚 331 67% 未婚 163 33% 表4.1 人口統計變項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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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圖4.1 全體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種類的認知比例

第二節 統計資料分析

由於本研究問卷設計均與消費者對於不鏽鋼正確認知與廠商告知義務範圍高低相 關,故須逐題羅列統計結果及加入人口統計變項之比例,另外將各題中以對不鏽鋼認知 的程度列為變項,分別與人口統計變項進行t 檢定及差異分析,羅列於後。

壹、問卷第一部份關於不鏽鋼種類認知(共 4 題)

第一題:受訪者是否知道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區分為不同種類 若以性別區分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種類的認知比例,統計資料 如下圖: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1完全不了解 2不了解 3不知道 4了解 5非常了解 13.22% 32.23% 22.31% 29.34% 2.89% 12.30% 38.89% 27.38% 19.05% 2.38% 男 女 資料來源:本研究 圖4.2 受訪者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種類認知比例-依性別區分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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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資料來源:本研究 以性別而言,男性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種類的認知了解及非常了解比 例為32.23%,略高於女性的 21.43%。 若以是否為從業人員區分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種類的認知比 例,統計資料如下圖: 從業人員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種類的認知了解及非常了解比 例為64.95%,明顯高於非從業人員的 17.37%。 若以教育程度區分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種類的認知比例高 低,統計資料如下圖: 0% 10% 20% 30% 40% 50% 60% 1完全不了解 2不了解 3不知道 4了解 5非常了解 4.12% 11.34% 19.59% 56.70% 8.25% 14.86% 41.56% 26.20% 16.12% 1.26% 從業人員 非從業人員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1完全不了解 2不了解 3不知道 4了解 5非常了解 41.18% 23.53% 29.41% 5.88% 0.00% 12.36% 34.27% 30.90% 20.79% 1.69% 12.96% 38.87% 20.65% 25.91% 1.62% 3.85% 28.85% 23.08% 32.69% 11.54% 研究所以上 大學/專科 高中/職 國中以下 圖4.3 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種類的認知比例-依職業別區分 資料來源:本研究 圖4.4 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分為不同種類的認知比例高低-依教育程度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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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資料來源:本研究 圖4.6 受訪者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認知比例-依性別區分 以教育程度區分,若以了解及非常了解之比例合計,研究所以上受訪者認知比例 44.23%,高於大學/專科受訪者 27.53%,亦高於高中職受訪者的認知比例 22.48%。 第二題:受訪者是否知道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的認知程度 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了解與非常了解合計比例僅有24.49%。 若以性別區分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的認知比例,統計資料如 下圖: 1完全不了解 14.57% 2不了解 33.20% 3不知道 27.73% 4了解 22.06% 5非常了解 2.43% 1完全不了解 2不了解 3不知道 4了解 5非常了解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1完全不了解 2不了解 3不知道 4了解 5非常了解 15.29% 27.69% 26.86% 26.86% 3.31% 13.89% 38.49% 28.57% 17.46% 1.59% 男 女 圖4.5 全體受訪者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的認知比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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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資料來源:本研究 圖4.7 受訪者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認知比例-依職業區分 以性別而言,男性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區分為不同用途的認知了解及非常了解比 例為30.16%,略高於女性的 19.05%。 若以是否為從業人員區分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的認知比 例,統計資料如下圖: 從業人員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了解及非常了解比例為 63.92%,明顯高於非從業人員的 14.85%。 若以教育程度區分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的認知,統計資料如 下圖: 0% 10% 20% 30% 40% 50% 60% 1完全不了解 2不了解 3不知道 4了解 5非常了解 0.00% 14.43% 21.65% 55.67% 8.25% 18.14% 37.78% 29.22% 13.85% 1.01% 從業人員 非從業人員 資料來源:本研究 圖4.8 受訪者對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認知比例-依教育程度區分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1完全不了 解 2不了解 3不知道 4了解 5非常了解 29.41% 23.53% 41.18% 0.00% 5.88% 15.73% 32.02% 30.34% 20.22% 1.69% 13.77% 36.84% 25.10% 23.48% 0.81% 9.62% 23.08% 26.92% 28.85% 11.54% 研究所以上 大學/專科 高中/職 國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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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圖4.9 全體受訪者對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及無磁性的認知比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 以教育程度區分,若以了解及非常了解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之比例合 計,研究所以上受訪者認知比例44.39%,高於大學/專科受訪者 24.28%,亦高於高中職 受訪者的認知比例21.9%。 第三題: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種類不同因而分成帶磁不鏽鋼及無磁不鏽鋼的認知程 度。 全體受測者中,對於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及無磁性的認知比例僅占18.42%。 若以性別區分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及無磁性的認知,統計資料如下圖: 男性對於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及無磁性的認知比例為23.14%,高於女性的 13.88%。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1完全不了解 2不了解 3不知道 4了解 5非常了解 26.45% 28.10% 22.31% 21.49% 1.65% 26.19% 35.32% 24.60% 11.90% 1.98% 男 女 1完全不了解 26.32% 2不了解 31.78% 3不知道 23.48% 4了解 16.60% 5非常了解 1.82% 1完全不了解 2不了解 3不知道 4了解 5非常了解 圖4.10 受訪者對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即無磁性的認知比例-依性別區分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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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圖4.12 受訪者對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即無磁性的認知比例-依教育程度區分 資料來源:本研究 若以是否為從業人員區分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因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的認知,統計 資料如下圖: 從業人員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分為有磁性不鏽鋼與無磁性不鏽鋼的認知中,了解及非 常了解比例為51.55%,明顯高於非從業人員的 10.33%。非從業人員於此一題認知了解 與非常了解僅占10.33%,換言之,高達 89.67%受訪者係處於完全不了解、不了解及不 確定之狀態中。 若以教育程度區分受訪者對於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及無磁性的認知,統計資料如下 圖: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1完全不了解 2不了解 3不知道 4了解 5非常了解 9.28% 13.40% 25.77% 46.39% 5.15% 30.48% 36.27% 22.92% 9.32% 1.01% 從業人員 非從業人員 資料來源:本研究 圖4.11 受訪者對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即無磁性的認知比例-依職業區分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1完全不了 解 2不了解 3不知道 4了解 5非常了解 35.29% 41.18% 17.65% 5.88% 0.00% 27.53% 28.09% 31.46% 11.80% 1.12% 25.91% 35.63% 18.62% 18.62% 1.21% 21.15% 23.08% 21.15% 26.92% 7.69% 研究所以上 大學/專科 高中/職 國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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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圖4.13 全體受訪者對#304 不鏽鋼接受度的認知 資料來源:本研究 資料來源:本研究 以教育程度區分,若以了解及非常了解不鏽鋼分為有磁性及無磁性之比例合計,研 究所以上受訪者認知比例34.61%,高於大學/專科受訪者 19.93%,亦高於高中職受訪者 的認知比例12.92%。 第四題:受訪者對於目前台灣地區人民接受度最高的是#304 不鏽鋼的認知程度 先就全體受訪者對於台灣地區人民接受度為#304 不鏽鋼的認知程度統計 對於目前台灣地區人民接受度最高的是#304 不鏽鋼的認知,於全體受訪者中,了解 及非常了解的百分比合計達54.66%。 若以性別區分受訪者對於目前台灣地區人民接受度最高的是#304 不鏽鋼的認知,統 計資料如下圖: 圖4.14 受訪者對#304 不鏽鋼接受度的認知比例-依性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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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圖4.16 受訪者對#304 不鏽鋼接受度的認知比例-依教育程度區分 若以性別區分受訪者對於#304 不鏽鋼接受度的認知,男性受訪者了解及非常了解的 比例合計56.61%,略高於女性的 52.77%。 若以是否為從業人員區分受訪者對於#304 不鏽鋼接受度的認知,統計資料如下圖: 以從業人員受訪者對於#304 不鏽鋼接受度認知,了解及非常了解的比例 84.54%, 而非從業人員的認知百分比為47.36%。 若以教育程度區分受訪者對於#304 不鏽鋼接受度的認知,統計資料如下圖: 圖4.15 受訪者對#304 不鏽鋼接受度的認知比例-依職業區分 資料來源:本研究 資料來源: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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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以教育程度區分,若以了解及非常了解#304 不鏽鋼為台灣地區接受度最高之比例合 計,研究所以上受訪者認知比例73.07%,高於大學/專科受訪者 53.04%,亦高於高中職 受訪者的認知比例52.81%。 以下就問卷第一部分1-4 題中各題中以對不鏽鋼認知的程度列為變項,分別與人口 統計變項中性別、職業、教育程度進行t 檢定及差異分析。其中教育程度為國中以下者 因數量太少,故合併於高中/職以下乙項。 變項名稱 性別 平均數 標準差 p 值 不鏽鋼成分不同認知 男 2.76 1.05 0.09 女 2.60 1.02 不鏽鋼成分不同有用途不同認知 男 2.62 1.11 0.028 女 2.54 0.987 不鏽鋼磁性認知 男 2.43 1.14 0.113 女 2.28 1.04 #304 不鏽鋼接受度認知 男 3.40 1.07 0.53 女 3.34 1.04 由此觀之,在男女之間僅有在不鏽鋼成分不同而有不同用途認知該題之 p 值<0.05, 顯示男女之間對此題認知有明顯差異,其餘皆為無明顯差異。 以下以是職業別(是否為廚具從業人員)之變項進行基本認知的 t 檢定 變項名稱 從業人員與否 平均數 標準差 p 值 不鏽鋼成分不同認知 是 3.53 0.94 6.08812 1E-18 否 2.47 0.97 不鏽鋼成分不同有用途不同認知 是 3.57 0.83 1.08460 5E-23 否 2.41 0.97 不鏽鋼磁性認知 是 3.24 1.06 1.09859 7E-16 否 2.14 0.98 資料來源:本研究 表4.2 性別與不鏽鋼基本認知程度 t 檢定 表4.3 職業別與不鏽鋼基本認知程度 t 檢定

數據

表 4.11 非從業人員受訪者對#304 不鏽鋼認知與取得非預期商品提出異議
表 2.4  麻田散鐵型不鏽鋼型號及金屬組成表(成份比)
表 2.6  雙相型不鏽鋼型號及金屬組成表(成份比)
表 4.6 問卷第一部分不鏽鋼基本認知與第 8 題期待義務 t 檢定表(逐題)  54 表4.5 問卷第一部分不鏽鋼基本認知分數敘述統計 資料來源:本研究 第三節  研究假設驗證  本研究假設一:對不鏽鋼不同認知程度的消費者,其期待廠商告知義務的範圍有明顯差異。 H1:對不鏽鋼基本認知不同程度的消費者(問卷第一部分4 個題目),其期待廠商告知義務的範圍有明顯差異。 H2:對不鏽鋼防鏽力認知不同程度的消費者(問卷第二部分3 個題目),其期待廠商告知義務的範圍有明顯差異。 先就本研究問卷第一部分4 個題目對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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