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假說
由於盈餘管理偵測模型中的Modified Jones Model已在許多實證中證實有較 佳的檢定力。以往之研究皆是以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為基礎進行盈餘偵測的檢 驗,但許多針對國內上市公司所進行的實證研究都指出,國內集團企業確實較 傾向利用關係人交易進行盈餘管理行為。而合併財務報表的資訊內容是以所有 個別公司的財務資訊為基礎,消除非實質交易的關係人交易行為的影響,在資 訊的完整度與透明度上皆優於單一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故若以合併報表之資 訊進行盈餘管理偵測,應能反映單一母公司的個別盈餘資訊與集團企業整體的 落差,能達到較完整的檢測結果。
以往國內關於對於需納入合併報表編製範圍的標準,主要以持股比例認 定,且有諸多例外,造成許多模糊地帶。因此,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基於國內 集團企業日益發展,為促使資訊更加完整且透明化,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的規 定,檢討修訂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並於2004 年 12 月9 日發布修訂,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 200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 適用。
假說 1-1:合併財務報表與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的盈餘資訊存在落差,透過盈 餘管理偵測模型,會反應合併財務報表與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盈餘資訊的落 差。
團企業管理當局由於受限於合併報表所需揭露的資訊,利用關係人交易進行盈 餘管理行為的空間將會縮減,將對集團企業的盈餘管理行為以及關係人交易產 生影響,而提出以下兩項假說。
第三節 研究變數
一、盈餘管理行為的衡量變數
本研究採用 Modified Jones Model 計算各公司各期的裁決性應計盈餘 (DACi,t)作為盈餘管理行為的衡量變數。其定義與計算方式以公式表示如下:
it it
it it
it it
it CA CL CASH CLD DFA TP
TAC =Δ −Δ −Δ +Δ − +Δ
TAC it :i 公司第 t 期之總應計盈餘 CAit
Δ :i 公司第 t 期流動資產變動數
CLit
Δ :i 公司第 t 期流動負債變動數
CASHit
Δ :i 公司第 t 期現金變動數
CLDit
Δ :i 公司第 t 期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變動數
DFA it :i 公司第 t 期折舊及折耗費用 TPit
Δ :i 公司第 t 期應付所得稅增加數
假說 2-1:更新標準前後,集團企業的盈餘管理行為將會有改變。
假說 2-2:更新標準前後後,集團企業的關係人交易行為將會有改變。
t
公司與其關係企業間之銷貨交易,實質上為虛增之內部交易,在編製合併報
(3) 關係人之資金融通(Loan from/to related parties)
關係企業之間相互的資金融通往來,由於其融資條件是關係企業間相互協 議,資金成本可能偏離市場而有窗飾的空間。在合併報表上,關係人間的資 金融通往來不被視為真正的借貸行為,因此會予以消除,但在公司個別財務
報表上仍會列示。本研究以對關係人之應收借支款與應付融資款之變動數,
第四節 實證設計
1、 資料來源:
財務報表資料來自臺灣經濟新報社資料庫 - 一般財務(累積)資料庫 2、 研究期間:
本研究針對更新標準前後對集團企業之裁決性應計項目的變動進行實證,
因此,本研究以2006 年半年報為基期,每半年為一單位,作為研究期間。
如圖所示。
2004/12 2005/06 2005/12 2006/06 2006/12 2007/06
t= -3 t= -2 t= -1 t= 0 t= 1 t= 2 3、 樣本選取:
1. 於 2005 年 06 月至民國 2007 年 06 月間有公開關係企業合併報表之上市 公司。
2. 因金融、保險產業之性質特殊且財務資料結構與一般產業不同,相關的 政策與制度皆需以財政部頒佈的法令為依歸,故將之排除在樣本外。
3. 部分公司屬於一般產業,但其所屬集團仍屬於金融保險產業,如台哥大 (3045),該公司隸屬之富邦集團係金融產業,但該公司本身所營產業為 一般產業。為考量資料完整性,故仍予以保留。
4、 資料分析:
1. 裁決性應計盈餘(DAC ): it
如 上 述 由 Modified Jones Model 之 公 式 計 算 。 但 在 Dechow,Sloan,and Sweeney(1995) 的原始研究中,是以時間序列分析來計算每一家公司之
α、β、γ值,以反應出各個公司的獨特性。本研究則參考張瓊文(2002) 及張永芳(1999)的研究,以產業別作為分組依據,分別計算各產業於每 一期的α、β、γ值。再將計算所得之α、β、γ值,利用上述公式求得各公 司於每期之裁決性應計盈餘作為衡量變數。
2. 檢測研究期間內,各集團第一階母公司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的裁決性 應計盈餘與以個別財務報表為基礎之裁決性應計盈餘是否有差異,以測 試盈餘管理偵測模型是否能發現集團間的盈餘資訊落差,即假說1-1。
3. 檢視集團第一階公司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及以個別財務報表為基礎計 算之裁決性應計盈餘,在更新標準前後是否有顯著變化,以瞭解集團更 新標準前後的盈餘管理行為是否有改變,即假說2-1。
4. 檢視集團的關係人銷貨交易、關係人應收帳款往來、關係人資金融通、
以及關係人營業外收入在更新標準前後是否所變化,即假說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