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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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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比較法上之介紹與整理,本章的重點有二,第一個先從整體釋憲制度之 程序面做考量,探討我國目前之釋憲制度之設計,是否存有欠缺社會權保障觀點 之疑義,如此將社會權之展現僅限縮於實體權利上,忽略社會權在整體釋憲程序 上之特殊性格的窄化解釋,對於社會弱勢或窮人可能造成之困境以及可能改善之 道。爾後在反思大法官在個案中對於生存權與社會權之立場與態度,思考日後大 法官於釋憲實務上面臨社會權相關議題時,除了尊重立法形成自由外,是否有建 立一套如同自由權審查般嚴謹的檢驗流程。

【第六章 結論】

在結論的部分,首先回顧全文,說明本論文之研究與發現,其次反思我國之 釋憲機能,在漫長的 65 載中對於其所承載憲法變遷功能之功與過,並提出建議 與展望。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比較法學法

相對於內容上較為穩定之私法領域,公法領域的比較法常因各個法秩序背後 的政治因素,而有不同的發展面貌39,特別在憲法領域的研究上,一個國家的歷 史經驗、社會經濟狀況更是對於國家的憲政發展有著深遠且不可抹滅之影響。從 方法論的角度而言,「比較」與「繼受」是兩組截然不同的法學概念,前者著重 在忠實的呈現差異,後者則係忠實的仿效40。對此,本論文所欲採取之研究方法 並非單純將外國之制度全面移植於我國之繼受法學方法,而係站在比較法之立場,

於觀察不同法秩序間的異同後,更進一步的去深究造成此種差異之原因,據此探 討外國法制的發展路徑可以對我國當今所面臨之難題,提供如何之啟示,而非僅

39 黃舒芃,比較法作為法學方法,收於:變遷社會中的法學方法,頁 261-262 (2009 年)。

40 黃舒芃,變遷社會中的法學方法—導論,收於:變遷社會中的法學方法,頁 5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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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去脈絡化的立於表面上的外國法制介紹與認識41

第二項 文獻分析法

本論文亦採取傳統法學研究所經常運用之「文獻分析法」來進行研究,透過 國內學術文獻之整理歸納,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之爬梳後,與比 較法上南非憲法法院之判決以及相關學術文獻之對照分析,藉此推導出我國目前 釋憲實務於社會權相關領域,所可能面臨之難題與可能忽略之思維層面,提出可 能之解決方式。

第四節 相關用語之界定

第一項 社會權與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基本權利又可簡稱為社會權,是一個不同於傳統強調基本權利是用以對

抗來自國家權力濫用的新興基本權利,以一個作為人的立場出發,要求國家必須 建立某些社會福利制度以及提供服務,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可以滿足人性尊嚴之要 求。隨著時代的演進,社會權的概念不斷擴張從一開始以為解決貧窮問題的社會 福利政策為大宗,到二次大戰後強調勞工權利保障的勞動權,甚至在講求環境永 續經營的 21 世紀,有學者認為環境權益屬於社會權的保障範疇42

在國際實踐上,1966 年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 約)的制定通過對於社會權之推動更具有劃時代的貢獻,在經社文公約中更將文 化權與經濟權與社會權並列,其關注的內容主要可劃分為經濟權、社會權及文化 權三大權利區塊。其中,經濟權的著重點在於工作權、要求舒適及適當的勞動條 件、組織工會權;社會權則著眼於社會安全權利、保護家庭、母親和兒童權利保 障、要求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與健康權;文化權則強調教育及參與文化生活之權

41 黃舒芃,同前註 39,頁 251-252。

42 陳新民,同前註 1,頁 37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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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與學術自由之確保。雖然該公約的拘束力不如同年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卻也給與全社會立下了一個福利國家的制度綱領43

由此可知,社會權一詞涵蓋的範圍可廣可窄,然而在我國憲法的脈絡中,通 說認為所謂的社會權僅限於與社會安全、社會福利措施或人民最低生存條件確 保…等,多係針對社會上因性別、種族、身心障礙、貧富…等因素,所導致社會 或經濟資源配置上的不平等之現象,據此課予國家積極作為義務,以調整並消弭 此種事實上的不平等44,而與劃歸經濟權領域的勞動權或新興的環境權無涉。然 而在本文所欲介紹的南非,在相關外文學術文獻的撰寫上,並未嚴格區分社會權

(Social Right)與經濟權(Economic Right),慣用性的以社會經濟權利(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來指涉南非憲法第 26 條住房權、第 27 條適足醫療、飲食與社 會安全制度與第 28 條兒童權利保障所欲表彰之社會權意涵,並未如我國通說明 確區分社會權與經濟權。然為求翻譯上的精確本論文在第二、三章南非相關法制 介紹時,將會使用外國學者慣用的社會經濟性權利來指涉社會權。亦即,就本文 欲探討之南非憲法脈絡而言,南非憲法第 26 條及第 27 條之規範內容等同於我國 之社會權範疇,然而為求忠於外文原本內容,故仍以社會經濟權利稱之。

43 Franz-Xaver Kaufmann 著,施世駿譯,同註 28,頁 24-25。

44 許宗力,同註 21,頁 3。陳新民,同註 1,頁 37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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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南非簡史與民主轉型

第一節 南非民主轉型之背景

對於南非憲法所建構之社會經濟權利之理解,若僅係將焦點放在南非憲法法 院如何詮釋南非憲法中的社會經濟權利,而不考量南非民主發展獨特的歷史脈絡,

將產生見樹不見林之遺憾,且單從憲法法院的具體判決做為觀察的出發點,亦無 法探知南非社會經濟權利之發展在南非從威權統治邁向民主化的過程中所扮演 的重要角色。故本章首先就南非之歷史發展脈絡為簡單耙梳後,開始進入種族隔 離時期之介紹,除了一般性的歷史論述外,更將重點放在本論文所關心的社會福 利政策的演進脈絡。

第一節 南非之人口結構與歷史脈絡

第一款 人口結構

南非之人口結構可約略劃分為四大族群,分別是黑人(Black)、有色人

(Colored)、白人(White)與印度人及亞裔(Indian/Asiatic),依據南非政府之 官方統計,截至 2011 年底,南非總人口數為 5100 萬餘人,其人口之組成分別係 由黑人占 79.4%、有色人占 9%、白人占 9%與亞裔占 2.5%1。相較於 100 年前的 南非人口結構,根據 1904 年的人口普查,總人口數為 2409 萬人,其中四大族群 分別是黑人占 68.3%、有色人占 19.3%、白人占 9.4%與亞裔占 3%。白人於南非 可分為兩大族群,其一是來自英國的殖民統治者,另外則是來自於 1652 年第一 批 153 名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雇員,他們隨著荷蘭東印度公司來到好望角定居,一 些雇員為了擺脫東印度公司的控制,開始移往南非內陸,後更多的荷蘭移民結合 少量的法國人、德國人及比利時人均開始移民至南非,在 17 世紀至 19 世紀時,

1 South Africa online, http://www.gov.za/aboutsa/people.htm (最後瀏覽日期:20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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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移居南非的白人逐漸自稱為阿非利卡人(Afrikaner,又稱白種非洲人,以下 統稱白種非洲人),又稱為波爾人(Boer)2

從人口結構上來看,黑人與有色人種一直是南非的多數群體,長期位居統治 階級的白人,就歷史發展脈絡來看其人口比例從未超過 10%,與澳洲、美國、加 拿大等國家的白人人口與當地原住民人口比例相較,南非白人在人口比例上可說 是相當的「弱勢」,然而這些理應為弱勢族群的白人卻挾其經濟與軍事武力上的 優勢,在南非進行了長達百餘年的強勢統治,其在所表現的統治手段相較於其他 殖民國家更顯得無比強勢3,對於這段極度扼殺黑人人權的過往,有學者以非常 強烈的措辭認為,縱使在倡議資本主義國家中,也不會企圖建立一個如同南非在 種族隔離政策時期,所建構出的系統性且極為殘忍的不公平社會結構4

第二款 南非簡史

第一目 荷蘭殖民時期

位於非洲大陸最南端的南非,在歐洲殖民者入侵前,南非主要係最古老的三 大民族布希曼人(Bushmen)、科伊科伊人(Khoikhoi)與班圖人(Bantu)人所 組成5。1498 年葡萄牙人發現好望角後,開啟了南非長達近 500 年的西方殖民史,

然而葡萄牙並未正式殖民南非,直到 1652 年荷蘭東印度公司進駐好望角控制開 普敦地區後6,迅速的從單純的公司組織蛻變成殖民統治的政權形式,1672 年成 立的政策會議(The Council of Policy)為殖民政府的代稱,政策會議除了是行政 機關外,也身兼了立法機關的角色,更是負責審理所有民刑事案件的司法機關,

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於一身,且無權力間相互監督與制衡之概念,會議成員由荷

2 范盛保,南非轉型正義的反思—是以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原初立場析論之,收於:施正鋒 編,轉型正義,頁 99 (2013 年)。

3 同前註,頁 99-101 。

4 JEREMY SEEKINGS &NICOLI NATTRASS, CLASS,RACE AND INEQUALITY IN SOUTH AFRICA 6(2005).

5 鄭家馨,南非史,頁 19 (2010 年)。

6 同前註,頁 1-3。

的人員移動以達到人員控管之目的,譬如:1809 年頒布之霍屯督法令(Hottentot code)限制了科伊科伊人的遷徙自由,規定凡離開規定住所所在地者,均須攜帶 通行證,在此一制度下,科伊科伊人無法輕易離開白人雇主之住所地,若要更換 雇主也需政府事先批准,此一規定被視為南非通行法(Pass Law)的始作俑者8。 在歷經兩次波爾戰爭(Boer War)9後,英國開始改變對於南非的殖民方式,

並起草南非聯合法案(Act of Union),經由英國國會批准後於 1910 年 5 月 31 日 開始施行,至此南非開始享有自治權限。然而在新的南非聯合(Union of South Africa)體制中,政治勢力依舊掌握在白人手中,僅有白人可當選國會議員,只

9 歷史上總共有兩次波爾戰爭或稱英布戰爭(Anglo-Boer War),分別發生在 1881 年與 1899 年,

第一次波爾戰爭的起因是英國於 1877 年兼併由了波爾人所建立的川斯瓦爾共和國(Zuid Afrikaansche Republik,又稱南非共和國),四年後波爾人起義武裝抵抗英國,於 1881 年短暫交

第一次波爾戰爭的起因是英國於 1877 年兼併由了波爾人所建立的川斯瓦爾共和國(Zuid Afrikaansche Republik,又稱南非共和國),四年後波爾人起義武裝抵抗英國,於 1881 年短暫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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