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結論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發展
整篇論文研究可以分兩個角度說明:
貳、研究時間範圍
本研究討論的資料,從〈宗教團體法草案〉於 1997 年提出後到 2012 年為止 的相關論述。其中,針對 1997 年至 2009 年國家主管官署前後五次提出〈宗教團
體法草案〉,產、官、學三類菁英為此議題相互角力。本研究用政教互動的角度,
論述此角力過程。而在 2012 年再次針對本草案內容對國家宗教主管官署、宗教 團體領袖與宗教學者三類菁英做民意測驗,測量其對本議題的最新意向。因此,
研究時間範圍長達 15 年。
參、研究內容
本研究共計撰寫九章篇幅,除了緒論與結論兩章外,在第二章做過去與本研 究相關的論文檢討與討論,並說明選擇政治科學當作研究途徑的理由;其餘六章 為本研究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論辯〈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背景、內容與意涵;第四章從政教互動的 角度,詮釋〈宗教團體法草案〉在 1997 年到 2009 年之間的產、官、學三類菁英 對此議題的角力過程;第五章與第六章則從新國家主義與多元主義既有的理論基 礎向上發展,思考影響國家意向與宗教體意向形成的因素,此為本論文的理論貢 獻;第七章則運用民意調查方法,在 2012 年針對產、官、學菁英為施測對象,
調查其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新意向,此為本論文的另外一項事實發現;第八 章則估計未來國家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可能帶來的影響,此論述為本論文的 另一項重要估計。
從研究主題內容來看,本研究運用了文獻分析、深度訪談與問卷調查等質量 並陳研究法。在研究內容已經約略可以看出,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理論建構、
事實發現與未來估計分別做出深入討論,茲在下列章節分別呈現。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選擇
本研究進行前,理當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相關文獻及研究成果做「文獻 回顧」。過去學界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研究,從法學、意識型態學、社會科 學等多元學科領域(plural disciplines)進行研究,已經累積相當豐富的研究成果。
研究人員包含產、官、學等三類菁英,皆發表對本議題的見解。提出的論述,分 為對〈宗教團體法草案〉「鉅觀」的整體法案結構精神討論;或「微觀」的法案 內容的細項原則分析。
從學科領域與研究人員兩個類型來看,法學者對本議題的討論最多;其次,
宗教團體領袖或宗教學者,用「意識型態」(ideology)16論述〈宗教團體法草案〉
的「應然」(ought to be),判定那些主張是理所當然,那些主張應該捨棄;最後,
以社會科學領域的學者或宗教主管官署,對〈宗教團體法草案〉提出討論。其中 以社會學者論述最多,其次為公共政策領域學者或宗教主管官署,也有少數人類 學者或政治學者對此提出說明。為了回顧這些論述,本章將依法學、意識型態學 及社會科學的順序討論如下。除此之外,本章最後一節將說明,本研究採用政治 科學的學科當作切入本議題的理由,再從政治科學領域中,挑選「政教關係」、「新 國家主義」及「多元主義」等理論,當作「研究途徑」(research approach)17,用 之切入本研究主題〈宗教團體法草案〉。茲分別說明如下:
16意識型態是指流行的思想、信念,大部分為政治領袖、宗教領袖、社會運動領袖或革命家提出,
他們針對時代的困境,提出化解困境的方法與主張,而被民眾、信眾或跟隨者所接受,化為社會 重要的行動力量。(陳坤森等譯,Leon P. Baradat 著,2004)
17 研究途徑有兩個概念:第一個概念是指研究問題時,用某一學科領域當作接近此議題的方法,
運用學科領域中的理論與方法,從事該問題的研究;例如:從事宗教研究可以運用神學、哲學、
史學、人類學、社會學、心理學、法學、政治學等學科,從事宗教議題的研究。第二個概念是指 研究問題時,將該問題當作依賴變項(dependent variable)或獨立變項(independent variable),選擇 合適的理論與該問題產生連結,成為研究假設(hypothesis),構成一完整且合理的陳述,用此研究 途徑組成的相關變項,當作收集資料的方向,證實此研究假設能否成立。在本文有關研究途徑的 討論與設計,就是指第二個概念。(呂亞力,1985;黃寶瑛,2008)
第一節 從法學論述〈宗教團體法草案〉
運用 48 項判例說明美國政府應該尊重宗教自由。(楊日旭,1991.3:1-19)楊教授是台灣地區早年 投入美國聯邦法院對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判例的學者,開啟了後續傳統政治學中,運用「法制主 義」的途徑,研究美國憲法的宗教人權發展。(張民杰,1993;嚴震生,1997.6:107-160;江芳盛、鄭淑娥,2004:119-140;陳文政,2007:12-24)
19對日本宗教法人法的研究,以吳英毅與吳景欽為代表,他們介紹日本宗教法人法的背景、原則、
特殊地位與內容等,用描述性的方法,說明日本宗教法人法的規範。(吳英毅,1998:11-23;吳 景欽,2007:81-87;釋淨心,2007:49-74)
20內政部為了理解各國宗教法制的發展現況,於 2007 年邀請專家學者撰述西歐、東歐、北美、馬
21理型當作研究的判準最早是由韋伯(Max Weber)提出,他認為從真實世界中可以抽離出抽象的概 念,當作理想的準標建構,用此理想建構來觀察真實世界的現象,衡量真實與理想之間的差距,
分析此差距形成的因素。(吳庚,1993)後行為學派的政治學者,經常採用理型所建構出理想化的 指標,對真實世界的現象提出批判與建議。(華力進,1997)本研究發現,不少憲法學者對宗教團 體法草案提出憲法學的批判,隱含韋伯的理型及後行為主義者的概念。
再分析之後,提出對草案的立法建議。現將這兩類論述,分析說明如下:
壹、〈宗教團體法草案〉的鉅視分析
憲法學者在解嚴後,開始關注我國宗教立法的議題,他們從整體的憲法學理 論,分析〈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合宜與否?如果可以宗教立法,應該何去何 從?如果不能立法,其憲法學的論述為何?
一、管制理論
最早關注宗教立法議題的憲法學者,從法律的本質來看,具有「管制體制」
的內涵,用此角度分析宗教行為的性質、宗教立法、國家管制宗教的目的與手段。
從比較憲法的角度分析宗教自由權的內容,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
人民信仰宗教自由,與德國基本法第 4 條第 1 項,信仰自由、良心自由及宗教與 世界觀的認同自由不可侵犯,及第 2 項不受干擾的宗教活動應予保障。說明了宗 教自由的內容及國家對宗教的中立與保護的規範。然而作者認為,法律的本質在 於管制,因此,用法律當作管制理論成為正義的表現。如果用此角度看宗教現象,
宗教行為是一種生產勞務與商品進行交易的經濟活動,所以,可以把台灣的宗教 活動當作下列幾個層次觀察:1.宗教行為是一種經濟活動;2.宗教團體是生產組 織,也是一種服務業;3.宗教市場是一種激烈競爭的狀態;4.在這種情境下也造 成了宗教立法的呼籲22。
宗教立法是指國家對宗教團體進行管制,但是,其宗教信仰內容是超出經驗 與知識理解範圍,屬於宗教絕對自由的核心部分,國家不得干預。只有宗教活動 對他人產生影響時,是國家對宗教團體進行宗教管制的主要對象與目的。
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制可以有幾種手段:1.證照管制:宗教的設立需要國家 許可證照,國家沒有必要承擔此責任。2.組織管制:宗教團體的組織方式,透過 國家法律做統一規定,此屬於宗教自由核心部分,不應該加以侵犯23。3.財務管
22江燦騰(1996.10.17),〈法規不健全如何進行宗教掃黑〉,載:《中國時報》,第 11 版。
23陳銘祥認為,宗教信仰為內心思維,法律無法規範,現行法律即可對宗教活動涉及非法者做事 後追懲,政府要求宗教登記分辨正教與邪教,違反政教分離原則。宗教立法技術上不可行,因為
制:國家對公益性質團體的財務運用具有某種監督權,主張輔導鼓勵宗教團體,
採用公益信託的方式。4.專業人員管制:宗教團體的負責人、牧師、道士、喇嘛、
乩童是否取得國家認可,國家不能認證宗教專業人士。5.服務品質管制:宗教團 體銷售的宗教活動,國家不必浪費心力多做管理。6.宗教詐欺管制:國家不能用 客觀標準衡量宗教人士的作為是否構成詐欺。7.外部性管制:宗教活動所伴隨的 噪音、污染、妨害交通、住宅管理、按門鈴傳教,已經影響到一般人的生活,國 家可以介入管制。至於新興宗教的潛在危險,造成對青少年迷惑的效果,國家只 能透過民間及學術單位作資訊的收集與分析,也不能做過多的管制。8.資訊管 制:國家應該建立資訊收集的機制,協助社會進行管理,建構類似「財團法人宗 教研究中心」收集建立台灣社會宗教資訊檔案,才能有效防範各種宗教帶來的社 會衝擊24。(顏厥安,1997.5:34-43)
從上述的討論可以發現,憲法學者儘管法的本質在於建構「管制體制」,「憲 法」既然規範了信仰自由,本質上仍然可以國家介入宗教信仰活動。但是,國家 介入的範疇卻相當有限。在宗教信仰核心部分,國家完全不得干預;只有宗教活 動對他人產生影響時,國家才可以對宗教活動進行管制。因此,憲法學者就判定 了宗教團體的證照、宗教團體的組織、宗教團體中的負責人牧師、道士、喇嘛、
乩童,宗教團體從事的宗教銷售活動,及宗教人士的作為對信徒是否構成詐欺,
這些活動國家都不必浪費心力多做管理。
國家可以介入宗教活動的範圍,包含宗教慶典活動伴隨而來的噪音、污染、
交通妨害、住宅管理;或是新興宗教對青少年的迷惑,國家應該謹慎與學界合作,
理解問題的重要性,但不能過度的管制。國家也應該未雨繆謀,建構宗教資訊的 機制,理解宗教團體及其活動的各項資訊,避免宗教對社會的衝擊,此時國家可 以建構「宗教資訊管制」的機制。
理解問題的重要性,但不能過度的管制。國家也應該未雨繆謀,建構宗教資訊的 機制,理解宗教團體及其活動的各項資訊,避免宗教對社會的衝擊,此時國家可 以建構「宗教資訊管制」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