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454
0
0
全文
(2)
(3) 謝. 誌. 「過五關斬六將」是就讀博士班前的心裡準備;而「關關難過,關關過」是 歷經博士班的重重關卡考驗後,最好的心情寫照!此並非個人的成就,而是得到 許多貴人相助,才能修得此學位「正果」。 首先,我要將本論文獻給親愛的父母親,唯有他們的體諒與包容,對我全方 位的付出與支持,我才能成為蔡家的第一位博士。感謝大哥振輝、大嫂育萱與二 哥振豐、二嫂萌珊,他們給予我溫馨的親情鼓勵,以及姪兒冠宇、子晴、聿陽(Lock 將)與聿明(Open 將),他們的天真無邪及活潑可愛,讓我在孤單、寂寞和辛勞的 研究路途上,得到「赤子之心」童真與熱情的擁抱。家人對我的付出與關懷,讓 我在艱辛研究過程中,獲得心情的調節。 除了家人之外,尚有許多長輩、老師、朋友給我協助與指導,讓我永遠感恩。 尤其特別感激在我攻讀碩士、博士班的階段最重要的貴人劉興煒董事長。他 提供無償的工作室與獎助學金,讓我得以安心從事研究及教學準備工作,不必煩 惱可能要四處飄流的疑慮。他的善行將是我未來人生路途上應該學習的模範。 在師長部分,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曲兆祥指導教授對我研究的主題始 終給予莫大的支持與鼓勵。他認為投入「政治與宗教」的議題,將之冷灶熱燒, 應可作出一番成績。而且,他豐富的學養給予我政治學研究的啟發,並提供我未 來人生路途上諸多寶貴的意見,讓我獲益良多。 另一指導教授輔仁大學商學研究所所長兼創新育成中心主任謝邦昌教授,他 在我博士班養成階段裡,總是無私地提供諸多統計學上的專業與資料,讓我順利 撰寫論文,及給予我莫大的精神鼓勵,此恩情永銘心中。 此外本所黃城、許禎元、陳文政、陳延輝、蔡昌言及王冠雄等教授,他們於 課堂上,展現政治科學的專業知識,讓我在博士班的涵養,得以充實茁壯。 另外,我的畢業論文口試委員,政治大學勞工所所長張昌吉、台灣大學社會 科學院副院長林端及玄奘大學宗教系黃運喜等教授。他們對我的畢業論文專業的 指正,使其能夠更臻於完美。然而,在寫此謝誌時,忽聞林端教授溘然仙逝,讓 我哀傷且不勝唏噓!他的學術專業能力,已經成為台灣宗教學界的典範之一。 台灣學術界的「政教關係」研究中,我認為真理大學宗教文化與組織管理系 所張家麟教授理當首屈一指。他總是無私地奉獻其專業知識,並且從事諸多社會 服務,卻從來不求回報。他為學的嚴謹、教學的熱忱與對社會、學生的奉獻,是.
(4) 我將來有幸忝為人師表時,效法的典範。 在整個畢業論文的調查階段裡,部分產、官、學的菁英,接受我的深度訪談, 讓我得以收集到第一手寶貴的資料。如果沒有他們的侃侃而談,此研究就無法得 以順利進行。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現任實踐大學博雅學部的陳碧月教授對我的影響。當初 我就讀崇右企專商業文書科,原本只想畢業後從事秘書一職;然而,專三選修其 國文課,她才貌雙全的形象,深入我心扉。我乃心中立誓追隨她的腳步,一路從 專科、插大、碩士到博士。如果沒有當初她的言教與身教,也就沒有現在的我。 長期以來,身邊的諸多師友始終支持我,像政治大學宗教研究所謝世維副教 授給予我專業英文及跨國的宗教研究相關資訊;真理大學宗教文化與組織管理學 系蕭進銘助理教授則在我遭遇困惑時,扮演紫微命盤解析大師;台北城市科技大 學張世澤副教授提供教學平台,讓我有機會和可愛的學生們互動,成為熱愛教學 的優質老師。他們在專業學術領域,及努力上進的身影,皆對我產生正面影響。 遠在日本的 Yoshitsugu Sawai 教授夫婦及中國的北京大學張志剛、吳飛、 徐鳳林、沙宗平等教授與台中蔡榮林局長,這些教授及長輩對我在求學階段,始 終關懷並且鼓勵我上進,與他們相處讓我感到如沐春風。 最後,我同輩的朋友與學弟、妹,像碧蓉姊、逸品哥、元宙哥、瓊如、敬智、 晉良、崑鑫、昌林、倍民、政宏、振中、岳羣、子恆、祐斳、易延、韋宏、如婷 等,這些橫跨政大、台大、台師大、淡大、輔大及真理大學的朋友,他們長期精 神相挺,讓我在學術路途上,備感友誼溫馨的可貴。尤其碧蓉姊提供訊息,讓我 在 2011 年榮獲「中山思想與國家發展學術研究人才進修獎助」 。學妹倍民,在我 寫作論文期間,不辭辛勞地陪我收集、整理及校對資料,讓我的論文順利付梓。 這篇畢業論文是我博士生涯的代表作,或許是未來新的研究起點,但願將來 在此艱辛的研究路途上,還能獲得這些長輩及教授不吝指教,精進我獨立研究的 能力。我也願意和我的家人、長輩及朋友,分享我的成長與喜悅! 蔡秀菁 2013/1/22.
(5) 題目:「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 (1997-2012)」 中文摘要: 為了檢證與建構台灣地區解嚴後,國家與宗教互動的理論。筆者以〈宗教團 體法草案〉制定的過程為個案研究。 希望理解達到下列六項問題,以豐富「政教關係」理論內涵: 一、〈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具體內容。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內容中有那些爭議? 三、國家宗教主管官署、宗教團體領袖及宗教學者,對〈宗教團體法草案〉 的意向為何? 四、國家展現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意向」,其內在的形成因素。 五、宗教團體展現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意向」,其內在形成的因素。 六、未來〈宗教團體法草案〉通過後,對宗教團體、國家各有何影響? 就「研究意義」而言,具有「學科領域的突破」 、 「個案研究檢證『新國家主 義』與『多元主義』」 、 「質化與量化研究的結合探索『政教關係』」與「民意測驗 理解當前產、官、學三類菁英意向」等四個特色,既對本土政教關係理論具有開 創性的指標意義,也修正並豐富了「新國家主義」與「多元主義」的理論。. 關鍵字:宗教團體法、政教互動、新國家主義、多元主義、宗教團體自由.
(6)
(7) Abstract In this study, I want to construct and verify theory of the state and religion relation in Taiwan.. I choose the case study-“act of the religious groups”, focus on. the state elites making decision process. I hope through following questions, and can get new ideas for building theory of the state and religious relation. 1.What’s contents in the “act of religious groups”? 2.Are there some conflicts between state elites and religious groups leaders in the “act of religious groups”? 3.What’s autonomy between the religious bureaucracy, religious leaders and religious scholars in the “act of religious groups”? 4.What’s variables can influence when state autonomy be formed in the “act of religious groups”? 5.What’s variables can influence when religious groups autonomy be formed in the “act of religious groups”? 6.What’s impact to the state and religious groups, when act of religious group pass in the feature? We can find some new meaning in this research, there are four key points: 1.It is using political science discipline to research this topic, and get new ideas. 2.It is using case study to verify new-statism. 3.It is using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to explore the theory of state and religion relation. 4.It is using survey and questionnaire to understand the elites autonomy of the state, religious groups and scholars. It can create the theory of state and religion relation in Taiwan, and it also can modify neo-statism, pluralism theory in the political science. Keyword:act of religious groups、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religion、 neo-statism、pluralism、religious groups freedom.
(8)
(9)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途徑與研究架構 ................................................................................... 8.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進度 ..................................................................................................... 21. 第四節. 研究範圍 ................................................................................................................. 24. 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理論選擇 ............................................................................................................29. 第一節. 從法學論述〈宗教團體法草案〉 ......................................................................... 30. 第二節. 從意識型態論述〈宗教團體法草案〉 ................................................................. 43. 第三節. 從社會科學論述〈宗教團體法草案〉 ................................................................. 55. 第四節. 選擇政治科學為研究途徑 ..................................................................................... 73. 第三章 〈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背景、範圍與意涵 ........................................................................83. 第一節. 國家訂定〈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背景 ................................................................. 83. 第二節. 〈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範圍 ................................................................................. 91. 第三節. 〈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意涵 ............................................................................... 103. 第四節. 小結 ....................................................................................................................... 116. 第四章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形成(1997-2009)..................................................... 117. 第一節. 國家發動〈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規劃 ............................................................... 117. 第二節. 國家擱置宗教領袖與學者的主張 ....................................................................... 121. 第三節. 國家有條件或全部接受宗教領袖及學者的主張 ............................................... 146. 第四節. 小結 ....................................................................................................................... 158. 第五章 〈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國家意向」形成的因素 ..........................................................163. 第一節. 憲政民主的國家性質 ........................................................................................... 164. 第二節. 國家宗教政策傳承 ............................................................................................... 179. 第三節. 宗教主管官署菁英理念 ....................................................................................... 191. 第四節. 小結 ....................................................................................................................... 198. I.
(10)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第六章 〈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宗教團體意向」形成的因素...................................................203. 第一節. 宗教傳統 ............................................................................................................... 203. 第二節. 宗教團體領袖的理念 ........................................................................................... 210. 第三節. 宗教團體利益 ....................................................................................................... 225. 第四節. 小結 ....................................................................................................................... 238. 第七章 當前產、官、學菁英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意向 ........................................................241. 第一節. 對「國家整合〈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意向 ................................................... 241. 第二節. 對「宗教法人類型」的意向 ............................................................................... 244. 第三節. 對「宗教法人運作」的意向 ............................................................................... 247. 第四節. 對「宗教法人管理」的意向 ............................................................................... 263. 第五節. 對「宗教法人權利」的意向 ............................................................................... 285. 第六節. 小結 ....................................................................................................................... 302. 第八章 國家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後的可能影響 .................................................................. 311. 第一節. 國家尊重宗教的表現 ........................................................................................... 311. 第二節. 宗教團體的發展 ................................................................................................... 316. 第三節. 國家宗教主管官署管理與發展 ........................................................................... 324. 第四節. 小結 ....................................................................................................................... 329. 第九章 結論 ......................................................................................................................................337. 第一節. 研究發現 ............................................................................................................... 337. 第二節. 研究意義 ............................................................................................................... 347.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發展 ................................................................................................... 349. 參考書目..............................................................................................................................................353. 附錄 ....................................................................................................................................... 375 附錄 1:「宗教團體法制意向」問卷調查 ........................................................................ 375 附錄 2:「宗教團體法制」問卷發放、回收及有效問卷份數表 .................................... 381 附錄 2-1:「宗教團體法制」問卷調查時間、類別及有效問卷表 ................................ 382 附錄 3:與〈宗教團體法草案〉、宗教自由相關的「大法官會議解釋文」 ................ 383. II.
(11) 附錄 4: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2011.7.1 第 1 屆第 4 次宗教諮詢會議記錄 ...................... 389 附錄 5:2012.2.10 教育部開會通知及議程 ..................................................................... 393 附錄 6:〈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 395 附錄 7:全國型佛教與道教財團法人組織 ........................................................................ 397 附錄 8:〈宗教團體法草案〉總說明 ................................................................................ 399 附錄 9:2009 年〈宗教團體法草案〉行政院版、黃昭順版及立法院一讀通過條文對 照表 ....................................................................................................................................... 413 附錄 10:各學科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相關議題論文 .................................................. 427 附錄 11:〈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草案〉說明 .............................................................. 435. III.
(12)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IV.
(13) 表次 表 1-1 成功深度訪談名單 .........................................................................................12 表 1-2 問卷調查施測對象與發放、回收率 .............................................................15 表 1-3 本研究執行進度表 .........................................................................................24 表 4-1 產、學菁英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的意識型態及理論基礎 ...........127 表 5-1 解嚴前、後「全國型宗教類社會團體」統計比較表 ...............................174 表 5-2 解嚴前、後各宗教成立「全國型宗教財團法人」統計比較表 ...............181 表 5-3 解嚴前、後各宗教成立「各縣市宗教財團法人」統計比較表 ..............182 表 6-1 宗教團體免稅與繳稅項目表 .......................................................................231 表 7-1 產、官、學菁英對「領袖傳統與組織建構」顯著表 ...............................255 表 7-2 產、官、學菁英對「三等親內不得超過董事會名額 1/3」顯著表 ........263 表 7-3 產、官、學菁英對「國家應對宗教團體財務管理作『必要的要求』 」細項 顯著表 .......................................................................................................................269 表 7-4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法人或其負責人若違法,國家可處罰或『取消其 特殊利益』」細項顯著表 .........................................................................................279 表 7-5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法人營利及接受捐贈享有『免稅的特殊利益』」 顯著表 .......................................................................................................................293 表 7-5.1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法人營利及接受捐贈享有『免稅的特殊利益』」 顯著表 294 表 8-1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發展」細項顯著表 ...........................................317. V.
(14)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VI.
(15) 圖次 圖 1-1 本研究架構圖 .................................................................................................19 圖 1-2 本研究進行步驟圖 .........................................................................................22 圖 5-1 紀俊臣規劃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組織架構圖 .......................................193 圖 7-1「國家整合『宗教團體法制』」構面及細項平均數 ..................................242 圖 7-2 產、官、學菁英對「國家整合〈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意向平均數 .....244 圖 7-3「宗教法人成立的類型」構面及細項平均數 ............................................245 圖 7-4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法人成立的類型」的意向平均數 ...................247 圖 7-5「寺院、宮廟與教會『領袖傳承與組織建構』規定」構面及細項平均數 ....................................................................................................................................250 圖 7-6 產、官、學菁英對「寺院、宮廟與教會『領袖傳承與組織建構』規定」的 意向平均數 ...............................................................................................................256 圖 7-7「宗教社團依『人民團體法』運作」構面及細項平均數 ........................257 圖 7-8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社團依『人民團體法』運作」的意向平均數258 圖 7-9「宗教基金會依『民法』運作」構面與細項平均數 ................................260 圖 7-10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基金會依『民法』運作」的意向平均數 .....262 圖 7-11 國家對宗教法人不動產「應有必要程序輔導或管理」構面與細項平均數 ....................................................................................................................................264 圖 7-12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法人不動產國家應有必要程序輔導或管理」的 意向平均數 ...............................................................................................................265 圖 7-13「國家應對宗教團體財務管理作『必要的要求』」構面及細項平均數 267 圖 7-14 產、官、學菁英「國家應對宗教團體財務管理作『必要的要求』」的意向 平均數 .......................................................................................................................268 圖 7-15「國家對宗教建築物附屬納骨塔、火化設施作『有條件限制』」構面及細 項平均數 ...................................................................................................................271 圖 7-16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建築物附屬納骨塔、火化設施作『有條件限制』」 的意向平均數 ...........................................................................................................273 圖 7-17「宗教法人或其負責人若違法,國家可處罰或『取消其特殊利益』」構面 及細項平均數 ...........................................................................................................275 圖 7-18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法人或其負責人若違法,國家可處罰或『取消 其特殊利益』」的意向平均數 .................................................................................278 圖 7-19「宗教法人及其負責人若違法,國家可處罰或『取消其特殊利益』」構面 及細項平均數 ...........................................................................................................283 圖 7-20 產、官、學菁英對「國家對宗教教義研修機構設立『放寬規定』」的意向 平均數 .......................................................................................................................285 圖 7-21「宗教法人營利及接受捐贈,享有『免稅的特殊利益』」構面及細項平均 數................................................................................................................................287. VII.
(16)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圖 7-22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法人營利及接受捐贈享有『免稅的權利』」的意 向平均數 ...................................................................................................................292 圖 7-23「宗教法人使用土地,得向國家申請『特殊利益』」構面及細項平均數 ....................................................................................................................................295 圖 7-24 產、官、學菁英對「宗教法人使用土地,得向國家申請『特殊利益』」的 意向平均數 ...............................................................................................................298 圖 7-25「國家對宗教建築物認定『放寬規定』 」構面及細項平均數 ................299 圖 7-26 產、官、學菁英對「國家對宗教建築物認定『放寬規定』」的意向平均數 表................................................................................................................................301 圖 8-1「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實踐是「尊重宗教的表現」構面及細項平均數 315 圖 8-2 產、官、學菁英對「尊重宗教」的意向平均數 .......................................315 圖 8-3「宗教團體法草案」通過有利「宗教團體發展」構面及細項平均數 ....317 圖 8-4 產、官、學三類菁英對「宗教發展」的意向平均數 ...............................322 圖 8-5「『宗教團體法草案』通過有利『國家宗教主管官署管理與發展』」構面及 細項平均數(沒有平均數) .......................................................................................328 圖 8-6 產、官、學菁英對「國家宗教主管官署管理與發展」的意向平均數 ...329 圖 9-1 修正本研究原有架構圖 ...............................................................................344. VIII.
(1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國家」與「宗教團體」的互動是「政教關係」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主 題。過去筆者曾經對「宗教政策與新宗教團體發展—以台灣地區新宗教申請案為 焦點」當作主題進行研究。(蔡秀菁,2006)觀察在國家的宗教政策下,新宗教向 國家提出申請後,得以發展的情形。並開始接觸台灣地區的政教關係相關子題的 個案研究,從中獲得研究的樂趣,進一步發現在此領域中,尚有許多值得探究的 問題。 為了進一步探索台灣地區解嚴後,國家與宗教兩者之間的互動。筆者挑選〈宗 教團體法草案〉制定的過程,觀察「政」與「教」互動的現象,作為本研究的主 要焦點。筆者認為有下列五項研究動機,分別闡述如下:. 壹、研究動機 一、中山先生宗教自由主張在台實踐的理解 中華民國曾經以中山思想為立國基礎,憲法前言揭櫫「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 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顯現中華民國在台灣從 1945 年至今, 儘管曾經經歷國民黨威權統治。然而到 1987 年民主轉型,已經實踐中山先生的 民主與人權思想。就憲法體制的變遷與成長而言,也從臨時條款的戡亂與戒嚴「非 常」體制,轉型為廢除臨時條款、解除戒嚴的「正常」體制。其中,國家對人民 的宗教自由,也從過去戒嚴體制的宗教管制,轉型為民主體制的宗教輔導政策。 從此,台灣地區人民的宗教自由得到高度解放。 就憲政主義的角度而言,當前中華民國政府於解嚴後,形同高度實踐中山思 想。其中「憲法」賦予人民的「信仰自由」,似乎得到高度的肯定與實踐,台灣 變成華人地區及全球社會的宗教自由「典範」。 然而,當今台灣人民的宗教自由範圍有多寬?程度有多深?國家公權力可否 1.
(18)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介入人民或宗教團體的宗教活動?「憲法」中的宗教自由具體實踐程度為何?非 常值得學界重新理解。今天筆者忝為政治學研究社群的一員,理應對政治哲學中 占一席之地的中山先生思想有所理解,尤其對其民主、人權思想中的宗教自由在 台實踐具體內涵,進一步從事政治科學的解讀。. 二、新宗教申請案的學術觸角 筆者曾經參與內政部「新宗教建立衡量指標之研究」的國家型計劃,(張家 麟,2005)開始接觸我國在解嚴之後,對宗教團體的「管理」及「輔導」政策, 與戒嚴時期國家對宗教團體的「壓制」政策大不相同。戒嚴時期國家體制為「威 權政體」 ;解嚴之後國家體制轉型為「民主政體」 。國家統治類型不同,造成宗教 政策內涵轉變,由壓制的「管制主義」,轉向為輔導的「自由主義」宗教政策。 戒嚴時期禁止任何新宗教,新宗教只能走向地下化,國家的宗教政策將新宗 教醜化,新宗教在社會民眾心中,形同「污名化」的宗教。此時國家對新宗教的 「形式」與「內涵」加以禁止,新宗教不能存在,形同該宗教的「信仰」 、 「宣教」、 「組織」、「教義」、「經典」、「神祇」與「神職人員」等都沒有「宗教自由」。 這種現象直到 1986 年才出現鬆綁的曙光,中國國民黨為了獲得對內統治的 合法基礎,乃擴大民主參與選舉,為了贏得選舉,該黨重要領導菁英為一貫道新 宗教的信徒,國民黨給予一貫道合法,換取一貫道領袖及其信徒的選票支持。1987 年解除戒嚴後,這項管制的缺口逐漸擴大,隨著台灣政治自由化,新宗教也獲得 宗教自由化。至 2011 年為止,在台灣地區登記為全國型的新宗教有 27 個,未登 記而在台灣地區傳教的新宗教,至少多達幾百個以上,台灣地區已經變成宗教團 體活動頻繁的宗教自由「典範」。 然而「宗教自由」程度雖然高,並非意謂國家對宗教團體採取「放任主義」。 以新宗教申請案為例,提出申請的新宗教也有被國家拒絕的案例,像「萬宗」 、 「乾 坤教」 、 「仙教」 、 「釋教」及「孝教」等新宗教,由於其規模過小,或是經典教義 和傳統宗教重疊,被國家拒絕登錄為全國型新宗教。台灣地區高度的宗教自由是. 2.
(19) 第一章 緒論. 宗教的「內在條件」,幾乎任何宗教團體都可以在台灣宣教。但是,如果宗教團 體從事和社會相關的活動時,國家的「公權力」及其法規,可能就會給予宗教團 體規範約束。 1. 三、「新國家主義」(neo-statism)理論 的反省 筆者對政治學中「新國家主義」理論的學習發現,可以用此理論觀察「政教 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因為新 國家主義的主要概念為,掌握國家機器的一小撮具有關鍵戰略地位的人,他們的 行為、意向與能力會影響國家機器的運作,致使國家和其統治底下的團體進行支 配與互動,進而導致國家的興衰或國家政策的良弊。 新國家主義是研究公共政策新興的「研究途徑」2,筆者想藉此途徑理解, 為何我國至今尚無法建構一套完整的「宗教團體法」 。從新國家主義的概念觀察, 或許少數的國家統治者,他們足以制定與執行公共政策的內容與方向。但是,這 種決策方式適合在「威權體制」 ,卻不見得適合於「民主體制」 。在民主體制下, 政治領袖代表國家,對公共政策的影響力深受政黨勢力強弱的影響。以 2000 年 政黨輪替的民進黨政府為例,其政治領袖領導的國會是少數國會支持的行政體 系,簡稱為「少數政府」。欲用少數政府領導整個國家機器,就可能受到多數國 會的反對黨杯葛,其決策能力降低,政治領袖再也無法像威權體制的領袖一般, 對公共政策掌握實質的主導權。 在此之際,政治領袖變成公共政策決策的一項重要因素,並非扮演絕對影響 公共政策出現的唯一因素。新國家主義在民主化之後的台灣,是否變成「理論侷. 1. 1970 年末到 1990 年西方出現新國家學派,此學派延續德國韋伯的國家理論。將國家視為一組行 動者,國家機關在社會當中扮演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角色與作用,國家是一個獨立體,她可 能是資產階級或資產階級以外的社會各方勢力競逐權力的場所;她也可能是一個獨立的行動者, 有其意志、目標與實踐意志、目標的能力,國家機關形同和社會切割開來,但是又對社會產生重 大影響,像對經濟市場的干預,對社會資源的重分配,國家機器皆有其固定的立場。(王佳煌, 1998) 2 新國家主義為政治科學的研究典範之一,在行為主義發展告一段落,新國家主義則崛起於 1980 年代,重新將國家的概念帶回政治科學研究領域中,將國家視為獨立變項,企圖理解國家的發展, 或是國家的政策表現與效果。(Skocpol, Theda.,1985:3-37;高永光,1995;張家麟,2000)本研究將 研究焦點放在新國家主義理論中的國家政策表現及效果的關連性作理解。 3.
(20)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限」,筆者對此相當好奇。在解嚴之前,我國已經有散佈在各種法律、行政命令 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這些法律與命令幾乎都是威權時代領袖的旨意。然而民 主化之後,民進黨政府試圖將〈宗教團體法草案〉系統化,此想法卻始終來自黨 內外,及各宗教團體相當高程度的反彈;因此,至今我國為宗教單獨立法的理想 尚未成功。. 四、民主化之後宗教團體宛如壓力團體的觀察 觀察國家與宗教團體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角力,除了從國家面向作理解 外,也可以從宗教團體對此法制的投入與關心狀況,加以描述和解釋。 台灣在 1987 年之後,國家體制由「威權」轉型為「民主化」(democratization) 體制,國家為了獲得人民的「合法性」支持,不斷舉行選舉。執政當局中國國民 黨乃需要各類型的團體支持,此時新宗教團體也在其拉攏之列。過去被打壓的宗 教團體由於民主選舉,其團體成員的選票顯得格外重要。國民黨為了贏得選舉, 必需獲得宗教團體信徒的選票支持,才有辦法爭取繼續執政。 不只國民黨政府會和宗教團體產生互動,在 2000 年台灣出現第一次政黨輪 替。民進黨主政的國家,為了拉攏信徒選票,或是贏得宗教團體的支持,也和國 民黨政府一樣,持續的重視宗教團體對國家的需求。 當統治者在威權統治時代,由掌握與壓迫宗教團體,甚至不關心宗教團體的 需求;到了民主體制時代,統治者為了獲得選票乃改變與宗教團體的互動關係, 此時,宗教團體就有了對國家施壓的合法基礎。他們對於執政者之間的關係,形 同是一個新興的「壓力團體」。 台灣民主化之後,掌控國家機器的一小撮具關鍵戰略地位的國家領袖,他們 對公共政策已經無法完全主導,甚至可能得接受各類型壓力團體的關說和影響。 以「多元主義」(pluralism)3的決策模式來看,台灣國家機器的擁有者,不必然像. 3. 道爾(Robert A. Dahl)指稱美國民主政治為「多元主義」(pluralism)民主,是指政府本身像風向雞, 維持客觀中立讓各利益團體對政府施加壓力。利益團體對政府而言,政府必須公平對待,政策是 在利益團體對政府競爭的過程中公平產生。(羅慎平譯,Dunlcavy,Patrick.,& O'Lear,Brendan,1994) 4.
(21) 第一章 緒論. 個「多元主義」的「風向雞」,政治領袖擁有其公共政策的立場,卻也沒辦法完 全貫徹其意見,他們得面對各類型團體的壓力。政治領袖與各類型宗教團體領 袖,在國家機器的「競技場」中,競逐公共政策的主導權。 從民主化之後的台灣政局觀察,多元主義的決策模型也無法完全解讀台灣的 決策模式,反而「壓力團體」和「政治領袖」的互動模型,可能是比較合適的觀 察與切入台灣公共政策的方式。 因此,除了從新國家主義的主要研究概念理解本研究的問題外,國家與宗教 團體的互動,及宗教團體是否為強有力的壓力團體而得以對國家施壓,乃變成相 當有意義的「研究途徑」。 筆者思考與嘗試將「宗教團體」視為「壓力團體」 ,觀察民主化之後的台灣, 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決策過程,對宗教團體的影響力有多大?他們的領袖和 政治領袖的互動情形如何?互動之後又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和變化?這些都是筆者想要進一步探索的「理論動機」。. 五、〈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爭議 除了上述「新國家主義」與「壓力團體」兩項研究途徑,對「宗教團體法制」 的影響所形成的「決策模型」,構成本研究的兩項「理論動機」外,筆者尚有一 項具體觀察的「實務動機」。即筆者個人觀察,我國的宗教政策實踐後發現,國 家對宗教團體並非完全放任,宗教團體只要從事「世俗」的活動,國家經常對他 們加以「輔導」,儘管不少宗教團體領袖排斥國家的輔導,這種輔導似乎說明國 家並未放棄這項根據「憲法」第 23 條賦予「管理」的權力,只要為了維護國家 利益,都可以用公權力介入宗教團體,宗教團體並非可以為所欲為。 「憲法」第 23 條陳述,國家可以在「防止妨害他人、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限制「憲法」第 13 條的「信仰自由」 。從 威權時代到民主化時代,國家對宗教團體的介入從未停止。根據目前正在規劃的 〈宗教團體法草案〉顯示,這些公權力對宗教團體的管理,包含「宗教組織模式」 、. 5.
(22)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宗教團體擁有都市道場」 、 「宗教團體經營納骨塔」 、 「宗教團體財務自主」 、 「宗 教團體成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 、 「宗教團體的宗教與非宗教性服務商品化」等議 題的干涉。 在這些議題中,國家的公權力早已介入宗教團體的「自治權限」,國家與宗 教團體彼此對本草案的角力,國家希望介入宗教團體上述事務,而部分宗教團體 則希望國家對財務議題不要介入。對納骨塔議題,宗教團體希望國家保護其特殊 利益,排除企業經營納骨塔的高度利益。然而在其它國家「憲法」的傳統上,卻 展現對宗教團體不同程度的公權力。4在本研究則希望釐清在政教互動下,宗教 團體自治權限的範疇到底為何? 過去在〈宗教團體法草案〉內涵的討論,曾經引起學界諸多的爭議,大部分 爭議的焦點為:首先,國家是否有必要將宗教團體法規集中成為一套完整的「宗 教團體法」,或是讓這些法規散佈在各種法規當中即可?其次的爭議在於,宗教 團體是否擁有「宗教自治權」,或是國家可以介入宗教團體的自治,不給宗教團 體完整的自治權限? 目前對第一項問題,我國的做法傾向建立一套完整的「宗教團體法制」。但 是民主化之後,國家主導公共政策的能力衰退,行政院在 2002 年 3 月 20 日第 2778 會議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之後,於 2009 年在立法院完成一讀程序。然 而至今為止,仍然無法走完三讀程序,完成一套完整的「宗教團體法制」。筆者 認為應該從政教互動的角度進一步探究,藉此理解本草案的爭議焦點。甚至在未 來宗教團體法制化後,重新探索在政黨政治的結構下,行政與立法機關在本草案 的互動現象,及宗教團體對行政或立法機關的黨政領袖如何進行施壓的過程。這 些都是非常值得探討的議題,但是在本文當中,暫且擱置不論。 至於第二項問題,我國對宗教團體宣稱,〈宗教團體法草案〉有利於宗教團 體的「特殊利益」保障。此法案只是將現有的宗教團體「自由權利」法制化,理. 4. 就德國憲法的經驗,這些事項皆屬於宗教團體自治權限,國家公權力理應尊重宗教團體,國家 也沒必要將這些散佈在各校法規中的宗教團體規範,綜合整理成一套宗教團體法。(陳新民,2006) 6.
(23) 第一章 緒論. 當得到宗教團體的高度支持。然而,部分宗教團體對國家在本草案的作為並不領 情,形成國家與宗教團體的立場南轅北轍的爭議。這些爭議點的原因為何?也是 筆者進一步探索本研究的背景。 上述的五項研究動機,是筆者發動本研究的內在動力。筆者如果沒有碩士論 文的學習接觸政教關係相關理論,就可能不會探索政教互動下〈宗教團體法草案〉 形成的相關問題。而在學習政治科學相關理論時,接觸新國家主義、壓力團體與 公共政策決策等理論與模型,才會思考運用新國家主義與壓力團體理論,對〈宗 教團體法草案〉形成做深入的討論。在觀察民主化之後台灣的〈宗教團體法草 案〉,國家與宗教團體對此草案內容的爭議,則直接激發筆者進一步閱讀比較憲 法中的宗教自由與宗教自治權限的衝突。在這些理論與實務的研究想像,促使筆 者研究本議題。. 貳、研究目的 筆者在本研究中,希望達到下列幾項研究目的: 一、〈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具體內容有那些。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內容中有那些爭議,國家與諸多宗教團體各自有 什麼「意向」。 三、國家宗教主管官署、宗教團體領袖及宗教學者,對〈宗教團體法草案〉 的看法為何。代表國家的關鍵決策者像「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其影響力甚大, 它的意向為何。 四、理解國家與宗教團體互動下,有那些因素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內容 具決定性的關鍵影響。 五、對國家展現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意向,其內在的形成因素。 六、對宗教團體展現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意向,其內在形成的因素。 七、除了影響國家與宗教團體意向的因素外,尚有那些因素影響〈宗教團體 法草案〉的建立。. 7.
(24)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上述這七項研究目的,可以分為描述性的事實理解,以及理論性的解釋二類 研究目的。第一、二、三項屬於宗教法制事實的理解;第四、五、六、七項屬於 政教關係理論的重構與詮釋。. 第二節 研究方法、途徑與研究架構 壹、研究方法 一、文獻法 本研究運用「文獻法」廣泛蒐集過去有關「政教互動」 、 「新國家主義」 、 「多 元主義」等理論資料,以及〈宗教團體法草案〉等事實資料。從這些資料中做分 類、整理及歸納、演繹。 就文獻法的方法論而言,它是所有量化與質化研究的基礎,透過文獻中的理 論資料收集,讓我們可以熟悉當前研究主題的發展樣貌5。為了積累既有知識, 我們勢必投入政治科學、公共行政管理學及法學對「宗教政策」的討論。其中, 本研究以「演繹式」(deductive method)思考6,用既有理論當作研究出發點,將 重點放在政治科學與宗教政策出現的理論建構。筆者假想政治科學中的「政教關 係」 、 「新國家主義」 、 「多元主義」等理論概念,可能與宗教政策出現產生相關。 因此,必需對上述理論做文獻收集與分析。 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出現有那些國家因素,可以透過文獻收集宗教主管 5. 文獻分析法具有多方面的功能,當研究者閱讀相關文獻後,可以帶來:1.免除不必要重覆的研究; 2.參考別人的研究得到自己新研究的啟發;3.參考別人的文獻了解他們如何使用研究的技術和工 具;4.避免行不通的研究方法;5.獲得研究啟示,增加直覺和洞察的研究能力;6.文獻本身即是 有用的材料,如人口資料、國民生產力等,皆可當作研究的佐證等效果。(席汝楫,1997:35-36) 因此,無論是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與人文學科的研究,研究者皆以文獻的掌握當作基礎研究。其 中,自然科學的文獻掌握大多數以最近的科學發展理論為基礎;社會科學的文獻掌握,除了最近 研究的理論建構趨勢的理解外,尚得涵蓋過去該學科的重要理論;至於人文學科的文獻掌握,就 得花費較長的歷史脈絡,與該研究有關的歷史相關文獻都得涉獵。 6 根據社會科學研究設計的思維,可以分為「歸納式思考」(inductive method)與「演繹式思考」兩 種思維。(黃光國,2003;易君博,2003)前者從眾多個案中歸納出法則;後者則以既有的法則出 發當作假設,尋找合理的個案,測試(test)法則,藉此檢證(verify)法則的合理性;可能可以經由個 案證實(verification)、修正(modification)或否證(falsification)此法則。其中,否證論的研究設計被 當代的卡爾巴伯(Popper)(朱浤源,1982)、拉卡托斯(Lakatos)(葉筱凡,2007)、孔恩(Thomas Kuhn)(傅 大為、程樹德等譯,1985;Thomas S. Kuhn,1996)、法伊阿本德(Feyerabend)、勞登(Larry Laudan) 等科學哲學家所推崇,形成當代自然與社會科學研究的重要研究思維「典範」(paradigm)。(張家 麟,2000.6:279-304) 8.
(25) 第一章 緒論. 官署,及其附屬的「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的意向,藉此理解國家意志(state will) 在此議題上的展現。在此問題意識指引下,運用文獻分析法,廣泛收集下列議題 的資料: (一)〈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內容是根據「國家的意向」制訂的嗎?國家意向 的主要內容為何? (二)「國家的意向」產生目前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代表國家推動「國家 意向」的宗教主管官署是誰? (三)國家的意向可能來自行政院內政部民政司「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的決 議,國家採取產、官、學三類菁英組成「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他們如何凝聚 共識? (四)「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的決策模式為何?影響他們決策的主要變因為 何? (五)「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決策後的建議,對宗教主管官署的影響力為何? (六)行政體系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送交到立法體系,兩者之間如何互 動?立法體系如何影響行政體系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影響行政與立法對〈宗 教團體法草案〉互動的主要因素為何? (七)當前「國家的意向」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展現,是「管理」導向或 是「放任」導向?為什麼?國家認為本草案是維護與承認現有宗教團體的宗教自 由,宛如對宗教團體給予特殊利益保護? 將文獻收集回來的次級資料再與深度訪談的原級資料做比對,藉此理解國家 與宗教團體領袖在此議題主張的差異。. 二、深度訪談法及進行 本研究將運用社會科學中的深度訪談法7(deep interview method),根據〈宗教 7. 「深度訪談法」是社會科學中人類學家、社會學家、歷史學家與政治學家常用的研究法。人類 學家比較善長參與觀察與深度訪談結合,到了研究田野場域,人類學家運用「無結構式」的深度 訪談,進行田野記錄。社會學家與政治學家則比較喜歡採用「結構式」或「半結構式」的深度訪 談,訪問與研究議題有關的人物。歷史學家則常用「口述歷史法」,對當代歷史人物進行深度訪 9.
(26)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團體法草案〉的內容,設計深度訪談題綱與問題。為了使深度訪談題綱具有理論 基礎,除了理解〈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現象外,也要理解宗教團體領袖對形成〈宗 教團體法草案〉內容的意向及其背後的因素進行解讀。 (一)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引起主要爭議點? 1.您同意國家要求宗教團體的組織領導使用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嗎?為什 麼? 2.您同意國家可要求宗教團體財務透明嗎?使用會計制度審核宗教團體的 財務嗎?為什麼? 3.您同意國家可對宗教團體服務信徒收費的商業行為課稅嗎?為什麼? 4.您同意國家可管理宗教團體設立的宗教教義研修機構,訂定其設立基本要 求嗎?為什麼? 5.您同意國家可訂定辦法管理宗教團體的納骨塔或墓園嗎?為什麼? 6.您同意國家可讓宗教團體設立都市道場嗎?為什麼? (二)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形成的政教「意向」? 1.宗教團體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意向為何?他們對〈宗教團體法草案〉 的支持度為何? 2.宗教團體領袖如何進入宗教主管官署中的「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 ,對〈宗 教團體法草案〉產生影響? 3.未能進入「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的宗教團體領袖,如何對國家機關發揮 遊說的效果?進而影響〈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內容? 4.有那些宗教團體杯葛國家機關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如何杯葛?杯 葛的主要訴求內容為何? 5.您認為當前國家〈宗教團體法草案〉形成的因素中,除了來自「國家的意. 談。訪談的問題面向,可以分為「認知」 、 「態度」與「情感偏好」三個層面,也可以將此三層面 與時間交叉,分為過去、現在與未來的「認知」 、「態度」與「情感偏好」的九類問題訪問。(徐 子婷、梁書寧、朱玉譯,Gary Gortz 著,2010;潘明宏、陳志瑋譯,C.Frankfort-Nachmias,David Nachmias 著,2003) 10.
(27) 第一章 緒論. 向」及「宗教團體意向」的因素外,還有那些非宗教的因素影響〈宗教團體法草 案〉? 本研究從 2011 年 12 月起至 2012 年 3 月止,在 4 個月當中,做了 12 場密集 式的一對一深度訪談,先後訪問 12 名宗教團體領袖。(表 1-1)訪談對象包括, 民間信仰、道教、伊斯蘭教、佛教、基督教及新興宗教等 12 名宗教團體領袖。 他們對國家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有相當的認識與理解,是深度訪談合理 的對象,也是「主要消息來源者」(key persons)。 為了使研究資料相對周嚴,本研究除了根據題綱進行訪問外,尚透過「半結 構式」8的深度訪談法補充訪談問題。於訪談過程中,如果碰及有意義的回應, 將針對此回應加問其相關問題,使本研究的資料收集更為豐富,希望能夠深入了 解,受訪者對於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看法。 基於研究的倫理、個資法與對受訪者的尊重,本研究在論文中展現時,不會 出現真實姓名,避免受訪者回應問題時敏感的政治性談話,曝露其隱私,以及牽 涉到他人利害關係的回應,而造成受訪者的困擾,甚至洩露受訪者的個人相關資 料。(附錄 3-2). 8. 深度訪談問題分為「全結構」 、 「無結構」及「半結構」三類。 「全結構」問題是指研究者事先設 計好問題,再由受訪者根據問題逐一回答,回答的內容完全在原有的設計題目範圍之內; 「無結 構」問題比較接近人類學式的田野調查,由研究者想什麼問題,就問什麼;看到什麼,也可以問 什麼,類似「閒聊式」的訪問;「半結構」問題是指研究者為了瞭解研究的問題,必需事先閱讀 相關文件,或參與觀察及研究相關主題的活動,由此為根據才能設計研究的主軸問題。為了使研 究豐富且深刻,更加接近「真相」 ,研究者隨時根據受訪者的回答內容加問不明之處,原則上還 是有一個研究的主軸,加問的問題是此主軸衍生出來的支脈,使訪談回來的材料更為周嚴。(Patton, Michael Quinn, 1995:234) 11.
(28)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表 1-1 成功深度訪談名單 訪談對象 編碼 004. 005. 011. 008. 002. 001. 003. 009. 007. 010. 006. 012. 訪談時間. 訪談地點. 2011/12/12(一). 宗教領袖屬性. 新北市. 10:00-12:00 2011/12/11(日). 台中市. 9:00 至 12:00 2012/1/12(四). 民間宗教. 台北市. 15:30 至 17:00 2011/12/23(五). 宜蘭縣. 14:00 至 16:00. 道教. 2011/12/16(五). 台北市. 14:00 至 16:00 2011/12/29(四) 14:00 至 16:00 2012/1/4(三) 14:00 至 16:00 2011/12/18(日). 台北市. 佛教. 台北市. 基督教. 南投縣. 10:00 至 12:00 2011/12/19(一). 台北市. 10:00 至 12:00 2011/12/26(一). 新北市. 10:00 至 12:00 2012/2/20(一). 新興宗教. 台北市. 10:30 至 12:00 2012/3/13(二). 新竹縣. 10:30 至 12: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透過深度訪問,筆者獲得宗教團體領袖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偏好,並追 問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主要爭議點為何?根據這些訪談素材,設計本研究問 卷的理論架構,問卷問題如(附錄 2)。 12.
(29) 第一章 緒論. 三、問卷調查法及施測 (一)調查對象與問卷設計 本研究的調查對象屬於「少數菁英」9,因為一般大眾無法對宗教政策有感 受,只有少數與宗教政策有關連的菁英,才有辦法回應相關議題。所以,本研究 乃篩選與〈宗教團體法草案〉有關連的宗教主管官員、宗教團體領袖及幹部、宗 教學者及研究生等菁英,當作主要的調查對象。針對台灣地區既有的佛教、道教、 民間信仰、伊斯蘭教與新興宗教等主要宗教的領袖幹部;中央與地方宗教主管官 署的官員,以及全國各大學、研究機構的宗教學者,進行問卷調查。 另外一項企圖是,以社會科學中的問卷調查法,設計具有效度、信度的問卷。 再運用統計分析解讀問卷資料,理解這三類菁英對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看 法,藉此分析這些人是否存在差異。 因此,研究初期做完深度訪談後,再歸納深度訪談資料及文獻資料,設計符 合研究架構假想的問卷。為了避免問卷題目的「效度」出現偏差,本研究將問卷 題目初稿完成後,邀請宗教學者林端、張家麟及黃運喜等教授,於 2012 年 4 月 12 日假台灣大學校園進行「專家效度」檢證會議;另外,也用書面郵寄問卷初 稿,給本研究指導教授進行審核。將諸位專家學者的效度10檢證意見,(附錄 1) 當作重新調整問卷問題的參考,形成具相對完整效度的問卷題目。 問卷題目以〈宗教團體法草案〉中的爭議點為主軸,兼論影響〈宗教團體法 草案〉等變因的「概念面向」 。其中〈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爭議點,又可分為「宗. 9. 問卷調查對象可以分為:「菁英」(elites)與「普羅」(proletariats)兩種類型的對象。前者稱為菁英 研究途徑;後者稱為普羅研究途徑。(呂亞力,1979)前者適合用於國家體制的選擇、多元菁英意 向及公共政策形成的意見收集;後者則適合選舉估計、民意傾向及公共政策執行後的意見回應。 端看研究者對研究問題設計的取向而決定調查對象。菁英調查除了以問卷調查對菁英施測以外, 尚可用「德費調查法」(Delphi method)對菁英施測。(管倖生,2010)大部分的德費調查法,需要 有強有力的經費資源,由於本研究屬於博士論文的學習,沒有豐沛的經費資源,因此選擇比較節 約的問卷調查法,進行資料收集。 10 問卷題目的「效度」是指針對研究對象所設計的主要問題,分為幾個概念,這些概念再用具體 可觀察的陳述,當作問卷題目。這些題目可以精準反應研究的現象,歸納幾個現象,反應出調查 的主要概念,再歸納幾個「概念群」,可以反應研究者的主要研究問題。簡言之,一份良好效度 的問卷,是指問卷內容形成「一套」有效的「量表」(scale),此量表是由問卷題目所構成,藉此 量表可以精準測量出研究主題的主要內容。(楊國樞.文崇一.吳聰賢.李亦園,2012) 13.
(30)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教組織模式」 、 「宗教團體擁有都市道場」 、 「宗教團體經營納骨塔」 、 「宗教團體財 務透明」 、 「宗教團體成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 、 「宗教團體經營宗教與非宗教性服 務免稅範圍」等「次級概念」11。除了基本資料外,將每一項次級概念「操作化」 為具體的問卷問題,分別設計有 14 個構面,每一個構面少則 3 題,多則約 14 題, 整份問卷合計共有 93 題。(附錄 2) (二)問卷施測 本研究於 2012 年 5 月 16 日起至 7 月 27 日止,在 2 個月期間內,對中央、 地方國家宗教主管官員、宗教學界的教授與研究生、宗教團體領袖及幹部等人發 放問卷,對他們進行問卷施測。發放與施測的對象,包括宗教主管官署的官員有 中央政府行政院內政部民政司、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的官員;宗教學界的教授涵蓋 台灣地區的台大、政大、輔大、玄奘、慈濟、佛光、長榮、真理大學及中央研究 院等的宗教學者;宗教團體則有佛教、道教、民間信仰、基督教等宗教團體領袖 及幹部。 為了使問卷回收量增加,本研究對上述領域的菁英親自登門拜訪。其中,對 宗教團體及宗教主管官署的問卷施測,在取得對方同意後,每個單位發放 5 份問 卷,要求只有宗教領袖、幹部或宗教主管官員等「菁英」才可以填答。至於宗教 學者的施測,則利用台灣宗教學會在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於 2012 年 5 月 18、19 日兩天召開年會期間,對各大學、研究機構的宗教學領域學者進行「普查」 。(附 錄 3 與附錄 3-1)在問卷調查期間,共計發放 268 份,回收 203 份,整個問卷調 查的回收率為 75.7%。(表 1-2). 11. 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理論建構,與將理論和真實世界產生連結。而理論是由概念群所構成,為了 建構理論,必需從真實世界中的現象抽離出「概念」 。抽離的概念又可以依抽象層次的高低之分, 抽象層次較高的可以稱之為「理論概念」 ;在理論概念下,可以操作為幾項「指涉概念」 ,它的抽 象層次低於理論概念;部分指涉概念可以再操作化為幾項「具體概念」,它是抽象層次最低的概 念。當具體概念出現後,就可以和真實世界的現象產生連結。在研究過程中,就是將理論概念轉 化為指涉概念,再由指涉概念轉化為具體概念,最後具體概念與真實世界的現象相吻合,而可以 代表真實世界的現象。研究者可以運用演繹法將抽象的理論世界,層層轉化到真實世界的現象 中;又可以用歸納法從真實世界的現象,逐步歸納出概念,建構假設,最後形成理論。理論與現 象間的來回穿梭,形成理論解讀真實世界現象(phenomena);反之,又可真實世界的現象中,歸 納出理論法則。(易君博,2003;張家麟譯,Kenneth Hoover 等著,2001) 14.
(31) 第一章 緒論. 表 1-2 問卷調查施測對象與發放、回收率 對象 宗教主管官署. 宗教團體領袖. 宗教學者. 合計. 發放問卷. 19. 151. 98. 268. 有效問卷. 14. 118. 71. 203. 73.7%. 78.1%. 72.4%. 75.7%. 問卷. 有效問卷 回收率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問卷問題信度分析 為使問卷「可相信」 ,在統計分析前先將對問卷問題進行信度分析,運用 SPSS 統計軟體技術,(吳明隆、涂金堂,2009)將所有問題給予測量,剔除信度值 0.3 以下的問題,保留信度指數較高的問題作分析。 (四)統計分析 1.平均數分析 對本問卷的所有問題,本研究希望能夠反應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構面, 該構面包含「宗教組織模式」、「宗教團體擁有都市道場」、「宗教團體經營納骨 塔」 、 「宗教團體財務透明」 、 「宗教團體成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 、 「宗教團體經營 宗教與非宗教性服務免稅範圍」等次級概念。每一項構面所表現出來的問卷問 題,都以李克氏量表的方式展現,讓受試者針對每一項問題的五個程度進行勾 選,每一個程度之間的級距相等,回收的資料可以形成「級距」(interval)資料12。 因此,本研究可以對這些級距資料做兩種類型的平均數分析。第一種類型為 「整體」平均數分析,藉此了解每個構面或每項問題的平均數,而得以理解受試 者在此項構面或問題的強度。第二種類型將受試者分類,理解每一「分類」受試 12. 根據問卷設計的答案填寫,可以回收「名目」(nominal)、「次序」(ordinal)、 「級距」(interval)及 「比率」(ratio)資料,其中級距與比率資料,可以進行平均數分析。本研究的問卷問題,以級距 資料為主,受試者的背景資料問題以名目或次序資料為主,可以將此兩類資料進行交叉分析。(謝 邦昌、張家麟、李國隆,2008:20) 15.
(32)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者對每個構面或每項問題的平均數,並理解每一分類對這些議題的差異。當每一 分類的測量出現重大差異時,就需用交叉分析相互比對,筆者將揣測每一類對受 試議題差異的原因。 2.交叉分析 本研究將宗教學者、宗教主管官員、宗教團體領袖等三類受試者當作「獨立 變項」 ,對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每項構面,以及問題當作「依賴變項」 ,理 解每一類受試者在每個構面,或每項問題的平均數進行交叉分析。 〈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次級概念包括,「宗教組織模式」、「宗教團體擁有都 市道場」 、 「宗教團體經營納骨塔」 、 「宗教團體財務透明」 、 「宗教團體成立宗教教 義研修機構」 、 「宗教團體經營宗教與非宗教性服務免稅範圍」等。每一項次級概 念的構面,皆由問卷問題加以代表,本研究將對每個構面,及每個構面下的問卷 問題測量,藉此測量理解上述受試者對這些概念、問題是否具有差異,如果存在 差異,將結合平均數分析解讀其差異的程度。. 貳、研究途徑 為了便利本研究的操作,筆者想運用政治科學中既有的決策理論相關概念, 當作本研究的途徑。根據影響決策的可能變因,包括多元主義、新多元主義、菁 英主義、馬克思主義、統合主義、新制度主義及新國家主義等因素,這些主義的 特色是指介入決策過程中的「行動者」,就政治科學的行為研究來說,他們都是 可觀察的「政治行為」,也是「經驗研究」的主要對象和內容。 然而,並非每個理論都適合本研究,因此,筆者認為只需要從中挑選多元主 義與新國家主義兩項理論概念,當作研究途徑,切入本研究主題。主要的原因在 於, 〈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決策過程,並非「新多元主義」中的「資本家」 ;反而, 是與「多元主義」中的「壓力團體」有關,尤其牽涉到的是與宗教利益緊密關連 的宗教團體及其領袖,他們會關注且企圖影響國家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決策 過程與草案內容。. 16.
(33) 第一章 緒論.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國家並非完全是客觀中立的「風向雞」,根據多元主義 的論述,國家像是提供「兢技場」給各壓力團體自由競爭的裁判者,端看那些團 體影響力大,國家的決策就朝該團體的主張與方向,此時國家就好像是風向雞。 然而,筆者以為宗教主管官署代表國家,並非放任〈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決策過 程,讓各宗教團體自由競逐對本草案的利益;相反地,宗教主管官署經常擁有相 當強烈的「自主性」 。在此研究想像下,筆者乃思考將新國家主義中的「自主性」 概念,當作本研究的切入點。由於新國家主羲包含「自主性」與「能力」兩個主 要概念,筆者在此暫時擱置國家能力的討論,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宗教團體法 草案〉至今仍未完成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定程序。因此,當本草案完成通過後, 或許可以考量新國家主義中的國家能力,分析代表國家的行政、立法等機關體制 下的成員彼此之間的互動,甚至於與國家機關緊密連結的執政黨在立法院各派系 間的協調能力,或是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的折衝能力,甚至在立法院不同政黨的 衝突妥協能力,其大眾傳播媒體的社會輿論與各政黨、各宗教團體的利益連結, 造成對國家宗教主管官署的壓力;上述這些機關團體中的個人、派系、政黨與組 織,彼此間的互動,都值得投入後續觀察與研究。 由於本研究只討論〈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形成,因此,將上述的研究思維暫 且放下,而集中焦點投入代表國家的「政」 ,它形同新國家主義中的關鍵行動者; 與代表宗教團體的「教」,它形同多元主義中的壓力團體,筆者欲將此兩個概念 連結,形成「政教互動」的概念,並思考其對〈宗教團體法草案〉形成的可能影 響,甚至進一步往上探索,建構影響政與教自主性形成的相關變因。筆者將在第 二章列專文進一步分析。. 參、研究架構 根據上述問題的提出與研究方法的採行,本研究歸納出下列幾項研究變項: 首先,為了理解〈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內容與意義,設計「『宗教團體法草案』 內容」及「『宗教團體法草案』可能影響」當作主要「依賴變項」 ,除了用文獻法. 17.
(34)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及詮釋法理解草案的內容、背景與意義外,也要將之視為一整體,思考其如何產 生;其次,將「國家意向」與「宗教團體意向」當作「中介變數」,兩者分別對 〈宗教團體法草案〉產生影響,兩者之間的交互作用,也可能對該法案產生影響。 最後,本研究進一步探索,形成國家意向與宗教團體意向的背後因素,將這些可 能變因當作「獨立變項」。將這三類的變項勾連在一起,形成本研究的主軸。 以「『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為依賴變項時,本研究再將之操作化,變成 「宗教團體類型與法人登記」 、 「宗教團體成為法人的特殊利益」及「國家對宗教 團體的管理」 。其中,宗教團體法人的特殊利益又可以操作化為「租稅優惠」 、 「宗 教建築物的特殊利益」 、 「宗教教義研修機構設立的特殊利益」及「都市道場的特 殊利益」等項目。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理又可操作化為「宗教法人設立的條件」、 「宗教法人財產的監督」 、 「宗教法人違反法律時的處分」 、 「宗教附屬殯葬設施的 規範及未立案宗教團體的輔導」等項目。「『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影響」,本研究 將之操作化為「尊重宗教的表現」與「對未來宗教團體發展」等兩個變項。 就中介變項的內容而言,「國家意向」可操作化為宗教主管官署與「宗教事 務諮詢委員會」的意向;「宗教團體意向」可操作化為宗教團體領袖對〈宗教團 體法草案〉的意向。就獨立變項的內容來看,影響國家意向的可能變因,可能包 含「宗教自由政策」 、 「國家管理宗教團體的傳統」與「國家性質轉變」等變項; 影響宗教團體意向的可能變因,可能包含「宗教團體領袖的理念」與「宗教團體 的傳統」等變項。 當然,上述這些研究變項除了依賴變項內容較為確定外,其它的中介變項與 獨立變項,尚待本研究收集相關主題資料後進行歸納與整理,非常可能在研究完 成後,重新建構「新變項」。這也是質化研究與量化研究最大的差異;量化研究 可以在既有的理論設計研究架構,確認獨立變項、中介變項與依賴變項的內容與 關係,只要根據這些變項,就可以搜尋與變項相關的資料,將之證實是否存在變 項間關連,即可能完成研究。但是,質化研究不一定可以如期清楚界定變項間關. 18.
(35) 第一章 緒論. 連,尤其在探索影響依賴變項的各項變因時,自己主觀的「直覺」13(intuition)只 能當作研究思維的參考架構,藉此指引研究進行與資料的收集。當資料出現「溢 出」直覺的變項時,研究者只好調整既有的變項,重新建構獨立變項與中介變項 的內涵,串連起這兩個變項與依賴變項的關連。 本研究的另外一項企圖是探索當前宗教團體領袖、宗教主管官署與宗教學 者,對〈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的「好惡」程度。因此,在質化研究告一段落後, 將運用量化研究法,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內容當作「測量工具」,讓上述三 類人對此進行測量。 在上述的思維下,本研究建構出下列的研究架構圖:(圖 1-1) 影響國家意向的 可能變因: 1.宗教自由政策 2.國家管理宗教 團體的傳統 3.國家性質轉變. 影響宗教團體意向 的可能變因: 1.宗教領袖的理念 2.宗教團體的傳統. 國家意向 宗教主管 官署(含宗 教事務諮 詢委員會). 〈宗教團體法 草案〉: 1.宗教法人的 類型與組成 2.宗教團體成 為法人的特殊 利益 3.國家對宗教. 宗教團體意向 1.傳統宗教團 體 2.新興宗教團 體. 1.尊重宗教 的表現 2.影響宗教 團體發展. 1.宗教學者 2.宗教主管官員 3.宗教團體領袖. :代表影響 :代表互動 :代表交叉分析 圖 1-1 本研究架構圖 13. 直覺是研究者的天賦,無論是研究問題的判定、研究方法的選擇、研究變項的操作,以及對研 究議題相關連的因素解讀,都需要運用直覺。(張家麟譯,Kenneth Hoover 等著,2001) 19.
(36)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14. 參、研究假設. 根據上述研究架構,本研究建立下列幾項研究假設: 一、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形成,深受國家意向影響。 二、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形成,深受宗教團體意向影響。 三、國家意向與宗教團體意向的互動,影響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形成。 四、影響國家意向在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表現有:「國家宗教自由政 策」、「國家管理宗教團體傳統」以及「國家性質轉變」等三項變因。 五、影響宗教團體意向在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表現有:「宗教團體領 袖理念」及「宗教團體傳統」等兩項變因。 六、宗教團體領袖、宗教主管官署與宗教學者,對當前〈宗教團體法草案〉 內容存在差異。 七、〈宗教團體法草案〉通過,將有助於宗教團體未來的發展及國家尊重宗 教的表現。 本研究以上述七項陳述為研究假設,據此收集資料,證實這些假設存在的合 理性。當研究成果證實這些假設後,形同重新建構並豐富既有的政教關係理論, 它也對〈宗教團體法草案〉形成做出理論解釋。其中,在本研究的第四項與第五 項假設,將可深入理解影響「政」與「教」兩項意向的內在變因,能豐富也開展 既有的政教關係理論。第六項假設可以讓我們清楚當,當前產、官、學三類菁英 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最新意向為何;據此,當作未來「宗教團體法制」立法 的參考方向。. 14. 研究假設(hypothesis)是研究者對研究問題(questions)敏銳直覺的產物,研究者經常把研究議題當 作依賴變數、獨立變數或中介變數來思考,企圖勾連與研究議題有關的「變數」(variables)。當 研究者有辦法勾連出有意義的變數與問題的關連,就可建構出研究假設。而由此假設當作研究的 範圍與指引研究資料的收集方向,確定研究的主軸合理性,而且可經由資料來證實假設的存在, 最後形成理論。(張家麟譯,Kenneth Hoover 等著,2001) 20.
(37)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進度 壹、研究流程 本研究以「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 (1997-2012)」當作主題,企圖理解國家與宗教團體互動之後,宗教團體自由的 權限為何,將研究焦點放在從過去到現在,國家對宗教團體管理的相關法律與命 令所構成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為了使研究範圍更清楚且具體,筆者暫以下列 六個「研究問題」為討論核心。 為了使本研究順利推動,筆者根據方法論中的研究流程,分下列九項步驟進 行,依序為:1.研究疑難點;2.文獻資料收集、閱讀與現象觀察;3.研究問題形 成;4.研究變項選定及操作化;5.深度訪談問題設計;6.問卷設計與樣本選定; 7.原級資料收集、資料整理與編碼;8.資料分析;9.論文撰寫與完稿。(圖 1-2). 21.
(38) 政教互動與宗教團體自由權限—「宗教團體法草案」個案研究(1997-2012). 1.研究疑難點:. 2.收集與〈宗教團體法草案〉相關. 影響〈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因素. 的文獻. 3.研究問題形成: (1)〈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具體內容有那些? (2)〈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內容中有那些爭議,國家與各類宗教團體各有何「意 向」? (3)影響國家與宗教團體「意向」的因素為何? (4)宗教團體領袖、學者及宗教主管官署對〈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偏好與滿意度? 4.研究變項選定及操作化: (1)變項選定:國家意向、宗教團體意向與〈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 (2)操作化:將變項操作化為具體的次級概念,再將次級概念操作化為問卷問題。 (3)調查對象選定:涵蓋台灣地區主要宗教團體領袖及其幹部,每個宗派各發放 5 份問卷。 5.深度訪談問題設計: (1)邀請 3 名宗教學者參與專家效度會議。 (2)深訪台灣地區主要宗教團體領袖 12 名。 6.原級資料收集:(1)深度訪問(2)問卷回收。. 7.資料整理與編碼:(1)深度訪談資料繕打(2)問卷資料編碼。. 8.資料分析: (1)用 SPSS 做平均數分析與交叉數分析。 (2)深度訪談資料分析。 (3)文獻分析。 9.論文撰寫:(1)研究假設檢證(2)研究發現。 :代表步驟 圖 1-2 本研究進行步驟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訂 22.
Outline
相關文件
所謂宗教方法,是指 宗教幫助人實現心靈超越 的方法。不同的宗教,其 宗教方法也是不同的。基 督宗教的宗教方法可稱之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二、鑑於貿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本辦法第三條規 定,依法得向貿易局申請補助之法人、團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