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文檔中 海域劃界趨勢之研究 (頁 15-1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台灣四面環海,領土主要為島嶼組成,特別是在南海地區與 周邊各聲索國仍有懸而未決的領土爭端,探索對海域劃界趨勢上 的認知可以在需要運用法律應付日益增加的衝突、維護自身的權 益時,使國家利益不會輕易的受到影響。國界代表的是國家展示 權利的範圍,界定出領海、經濟海域以及一個國家所擁有的主權、

主權權利、安全與經濟等利益。為了維護這些利益,各國皆是以 最大化自身的權利為首要目標,進一步的藉由法律保護這些權利,

而在最大化國家權利的過程中,國與國之間複雜而繁瑣的衝突與 矛盾便成為爭端的常態,將這些爭端提交國際仲裁機構裁決是目 前解決類似爭端的方案中各國所能接受的方案之一。故分析國際 法院的判例可以整理出當類似爭端發生時,國際法院或是第三方 仲裁者評估問題的基準,以及可能採用的審理方式,進而了解現 今海域劃界發展的趨勢,爭端解決的機制與審理時所做出的考 量。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範使各國得以擴充領海與 經濟海域的範圍,隨之而來的便是對海域劃界的進一步需求。為

2

了因應這些需求,國際法院在歷次的裁決中逐漸增加、強化並定 義出在劃界時需要注意的考量。在多年的案例累積後,國際法院 逐漸確立了在劃界時實踐衡平原則與相關情況規則,以達到衡平 解決爭端的方式來審理海域劃界案件。在相關情況的規則中,比 例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國際法院在審理海域劃界案件時也試 著將比例做為考量檢驗的因素,以避免結果發生不成比例的情形,

最後則是以比例的概念驗證劃界是否符合衡平原則,給當事國一 個合理的判決結果解釋。

有鑑於此,本論文的主要目標便為自國際法院對於比例原則 及島嶼制度的案例判決中選取數個案例進行探討,以瞭解法院所 認定的劃界方式之演變,在未來有類似案件發生時可對照趨勢之 演變以及法院的判決方式是否有進一步的修正或改變。

貳、比例概念

依照雙方擁有的比例來分配利益常被認為是解決糾紛時,爭 端雙方較容易接受且偏好的方案,舉例來說,商業公司的董事席 次是以所代表之股東之持股比例來決定,而將這個概念移到國際 法的範疇來看,比例的範圍則可涵蓋海岸線長度、相關海域範圍 或是大陸礁層面積等來決定分配的比例。現今的衡平原則在疆界 的劃分中涵蓋了海域範圍、專屬經濟區、海岸線長度以及島嶼面

3

積等不同層面的比例考量。國際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常將比例概念 列入相關情況考量的因素之一,而最後在驗證劃界結果是否符合 衡平原則時也會以不成比例測試來驗證結果,由此可見比例在海 域劃界案件的審理中逐漸佔有一定的份量。

1969 年的北海大陸礁層案中國際法院首次將海岸比例是否達 到對雙方皆為合理作為考量劃界時是否能達到衡平的因素之一。

西德當時主張在海岸等距離原則的情況下,其所獲得的海域面積 只有其他兩國約40%的大小,與丹麥、荷蘭海岸前延的比例不相 稱,顯示出不公平的現象。但國際法院在北海案中對比例的考量 則在於大陸礁層面積與依其海岸線一般方向測量出的海岸長度 之間的比例是否合理。法院認為需要納入考量的是:「在鄰接沿 海國的大陸礁層面積與依其海岸線一般方向測量出的海岸長度 之間…於一合理程度內的比例分配…」1。同時法院認為比例在劃 界中並不構成任何權利名義的來源,僅是一種測試劃界結果衡平 與否的標準之一,並期望達到「比例性的合理程度」。

隨後的 1977 年的英/法大陸礁層仲裁案、1982 年突尼西亞訴 利比亞大陸礁層案等案件中國際法院更進一步的將比例作為一 項標準,以決定特殊地理結構或地形物在臨時等距線上是否會達

1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Continental Shelf (Federal Republic Germany v.

Netherland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8, p. 54, para. 101.

4

到衡平的效果。1985 年利比亞訴馬爾他大陸礁層劃界案中比例即 被用來考量島嶼在海域劃界時可能造成的影響。

為了避免達到不成比例的情形,國際法院曾經將比例檢驗置 入劃界程序中的最後一個環節,在有關情況、劃界方法、劃界結 果、比例或其他檢驗這四個步驟之中證明劃界結果的公平性。此 時比例關注的重點在於劃界的結果而不是劃界的程序。但這個檢 驗步驟出現了兩個問題:相關海域難以定義以及海岸長度的比率 與所獲得的海域面積不協調的衝突。這兩個問題在結果已決定的 情況下再進行合乎比例與否的檢驗反而會引發當事國對於程序 上的爭議,使得證明結果為公平性的手段失去效用。

但最終,國際法院還是引用英/法大陸礁層仲裁案中法庭所言:

「比例的真正用途是作為一個在評價某個地理特徵時…適用等 距離方法劃界的影響是否衡平時需要考量的因素。」2後來在1993 年格陵蘭與揚馬延島海域劃界案中國際法院建立了以衡平原則/

相關情況規則劃界的程序,再由比例概念檢驗劃界結果是否符合 衡平原則。

在文檔中 海域劃界趨勢之研究 (頁 15-18)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