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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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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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000 年以來我國陸續發生董監事掏空公司案件,造成投資人受害,因而對 公司提起訴訟,又在 2002 年通過「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強化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並成立投資人保護中心,以 協助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增加董監事及經理人的法律風險。且近年來 公司法增訂董事義務、證券交易法修正關於內線交易、財報不實和操弄股價等 行為,加重公司經營管理階層的責任。2008 年金融海嘯,更導致董監事及公司 經理人的訴訟案件大幅增加,因此上市櫃公司紛紛興起投保董監事及重要職員 責任保險之風。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以 下簡稱董監事責任保險)起源於英國,係指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在執行公司 業務時,可能因錯誤、疏忽、過失、義務違反、信託違背、不實或誤導性陳述 等行為,導致顧客、股東及投資人的損失,利害關係人因而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的訴訟,為讓企業的董監事會成員或經理人能安心執行業務,由公司替特定對 象向保險公司投保,目前投保對象多為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保險的共通特徵為:消化損失,分散風險。無論是責任險或一般產險皆為 如此。公司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的目的,是當公司的董監事或重要職員被第三 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求償期間所發生之調查費用、法律費用,或判決後的和解 及判決金額的損失,保險公司依其承保範圍負起賠償之責,藉由保險公司分擔 損害賠償額,可降低董監事及經理人負擔高額賠償金之風險,也使得受害人有 一定之賠償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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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濟新報指出,目前市面上一般保險公司對董監事責任保險保單之內 容,如下所述:
(一) 保單名稱簡介:
被保險人公司:指保險單承保明細表所載公司及其從屬公司。
被保險人:係指任何的自然人,曾經、現在或將成為被保險公司的董事、
監察人、重要職員及其他員工。
(二) 保險公司承保範圍: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本保險單承保之錯誤行為依法應付賠償責 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負賠償之責。
2. 對於被保險公司依據相關法令或與被保險人之協議必須先行支付或補 償被保險人之損失,保險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三) 擴大承保事項:
本保險單於上述承保範圍之內自動承保下列事項:
1. 預付抗辯費用。
2. 調查、詢問、起訴之費用及支出。
3. 併購、創立從屬公司時自動加保。
4. 外派董監事之責任。
5.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擴大承保被保險人之配偶及法定繼承人。
(四) 加保企業體保障:可選擇加保當公司本身遭受下列控告時所需擔負的 責任:
1. 因有價證券所產生的賠償請求
2. 因僱傭行為賠償責任所產生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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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抗辯費用(Defense Costs)、法律費用(Legal Expenses)、和解金額 (Settlement)及判決金額(Court Judgment)。
若涉及刑事訴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