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問題與說明
近年來南海爭端的新聞事件層出不窮,不論是 2009 年的「無瑕 號案」、或是 2012 年 4 月「中菲黃岩島事件」,還是 2012 年 7 月「中 國設立三沙市」的衝突事件,都顯示出南海局勢的詭譎多變。
自 1956 年召開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以來,在歷經三次的會 議之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在 1994 年由 60 國簽署 後生效,而截至 2014 年 2 月 27 日為止,總共有 166 個國家遞交批准 書及加入書。1《海洋法公約》成為規範現今各國海洋活動的最高準 則,也創立了新的海洋法建制。《海洋法公約》分為 17 個部分,內容 總共有 320 條規定、9 個附件,而隨著 12 海里領海、24 海里鄰接區、
200 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制度確立之後,各國對於海洋疆界 以及管轄權的範圍劃分愈來愈重視,直接的造成各個島嶼國家的主權 衝突,特別是南海周邊國家的紛爭格外嚴重。
國家沿海周邊島嶼的存在,除了能夠發展國家的觀光資源之外,
1 請見聯合國官方整理資料:http://www.un.org/Depts/los/reference_files/status2010f.pdf。檢視日期:
20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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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該島嶼具有一定的構成要件便可以擁有領海與專屬經濟海域,這 不但會造成許多國家在海域管轄範圍主張的衝突,也會使得沿海國家 之間的海域重疊,進而引發複雜的劃界爭端。是此,在進行海域劃界 之前,就必須先釐清島嶼的法律地位及主權歸屬,而這也是本研究所 關注的焦點之一。自《海洋法公約》制度建立以來,沿海國雖然可以 主張其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但是海洋法公約對 於「島嶼主權歸屬」卻始終沒有一套完整的認定的界定與規範,這使 得島嶼的法律地位確認難以界定,而各個當事國也傾向對自身最有利 的方式進行主張,因此在缺乏明確的規範與共識的前提下,各國始終 無法有效的解決衝突。
其次,島嶼主權歸屬問題同時牽涉到當事國龐大的經濟利益以及 國家主權爭議,使得爭端當事國不願意透過國際法院來解決島嶼主權 的爭議。因為一旦將爭議交給國際法院裁定,事後便沒有轉圜的餘地,
使得當事國大多傾向採用多邊協商的方式進行調解。然而,即便擱置 爭議日後不論是面對漁業範圍的劃定或是天然資源開發的利益分配 時,仍然會產生許多隱憂。
我國與其他國家在島嶼主權方面的爭端也不遑多讓,由於南海問 題日趨複雜與國際化,縱使我國擁有南沙群島中最大的島嶼-太平島 (Taiping Island),但在國際政治因素的影響使下,使得我國無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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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南海議題所召開的區域會議和討論,並在國際場域中刻意的被邊 緣化。相對的,若是我國政府能夠積極主張在南海的地位以及管轄範 圍,這將會使我國在南海問題中成為關鍵的角色。
綜上所述,本研究試圖從島嶼法律地位的角度出發,研究南海當 中具有爭議的島嶼地位及主權歸屬問題,先從《海洋法公約》中第 121 條「島嶼制度」(The Regime of Islands)做為起點來審視南海中的 島嶼,並提出島嶼制度中對於島嶼定義模糊的部分進行討論,以提供 我國在進行島嶼主權談判時的參考依據。另外,整理國際法院的判例,
如:國家領土取得的方式、以地圖作為證據的效力,與關鍵日期和禁 反言原則等判決重要原則,並關注國際法院中領土主權歸屬的經典判 例,進一步分析南海中具有爭議島礁之主權歸屬。但目前有關南海中 島嶼主權歸屬的相關書籍較少,因此本研究期望建構一個較為清晰的 判斷架構以作為我國在南海島嶼主權歸屬問題的檢視與思考。另外,
將對我國自二戰後就有經營南海海域的歷史證據進行補充,像是國際 氣象會議、國際民航組織會議或是中國南海勘測會議等,皆有文件記 錄我國在南海地區的管理行為,這顯示我國長期經營南海地區的管理 行為。
基於此,在深入分析島嶼制度的條文及梳理國際法院判例之前,
提出以下三點研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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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島嶼制度的規範與實踐為何?島嶼制度的內容歷經長期的 爭論始終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直接的造成各個國家利益極大化的主 張而無法達成有效或穩定的共識,因此我們必須先釐清島嶼制度的發 展脈絡,再針對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進行討論,進而建立有效的分析 框架。
第二,島嶼主權的歸屬如何判定?由於我國在南海諸島的主權地 位受到各聲索國的挑戰,因此我國勢必提出有效的立論作為主張依據,
而本研究試圖透過不同主權歸屬的案例進行整理與歸納,來了解何種 國際法原則最為重要,以及適用的內容與範圍。
第三,海洋法公約如何在南海諸島中實踐?本研究先從島嶼制度 出發,對南海諸島中的島、礁、灘、洲進行釐清與認定,針對具有島 嶼要件的島嶼進行討論,其次梳理南海諸島主權的發展脈絡作為島嶼 主權認定的分析背景,並加入主權案例與認定原則進行比較分析,藉 此做為我國在國際場域上對於南海諸島主張之參考依據。
二、南海島嶼主權爭奪的問題
南海海域 (South China Sea),總海域面積達 360 萬平方公里,包 括東沙群島(Pratas)、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s)、中沙群島(Macclesfield Banks)、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s),其領海內包含約 300 個島嶼、礁、
灘等。其中,南沙群島位於南海南端,由超過 650 個珊瑚礁形成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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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島嶼、環礁、岩礁所組成,面積約在 16,000 至 36,000 平方公里之 間。自 1970 年代開始,南海周邊諸國如:越南、菲律賓及馬來西亞 等先後對南沙、西沙、中沙提出主權要求,不僅用武力侵占南沙群島 中的部分島礁,也擅自進行資源開發,使得南沙群島的海域情勢日益 緊張,而造成這種情勢的原因來自於 1968 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 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 ECAFE)所成立的「亞洲外島海域礦產資源聯合勘探協調委員會」
(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sian Offshore Areas, CCOP)對於南海海域的探勘結果。
其報告中指出,越南沿岸之鄰近海域、南沙群島東部和南部的海域蘊 藏豐富的油氣資源,而根據這項利多的報告使得南海上的島嶼主權成 為南海周邊諸國爭奪的目標。2
在此之中,南海主權爭端的當事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華民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汶萊等五國六方。以目前南海諸 島的情勢來看,東沙群島現處於中華民國的管轄之下,並設有海岸巡 防署駐守;西沙群島則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管轄。其中,爭議最多的 就是南沙群島,分布情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於 1988 年後攻佔島礁 10 多個;越南佔有 33 個島嶼,菲律賓佔有 11 個,馬來西亞約 6 個,
2 趙國材,「從國際法觀點論海峽兩岸共同合作開發南海油氣資源」,軍法專刊,第 56 卷第 5 期,
(2010 年 10 月),頁 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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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則是對南沙群島中的太平島和中洲礁行使有效管轄。
除了南海各聲索國的衝突之外,而美國在 2010 年結束中東地區 事務之後,即宣布「重返亞洲」的目標,除了在許多國際會議的場合 高調宣布之外,也不斷擴增在亞太地區的軍事活動。3一方面,從國 務卿希拉蕊(Hillary Clinton)積極訪問亞洲許多國家的動作來看,美國 儼然將亞太地區的事務變成當前核心議題。另一方面,美國也提出公 海的「自由航行」(Freedom of Navigation)主張來對抗中國所規劃的「U 形線」(U Shape Lines)海域,鼓吹東協國家將南海問題國際化的想法,
並不斷介入南海海域的爭端,使兩岸政府「U 形線」的主張直接受到 南海周邊各國的挑戰。
雖然我國自 1947 年即公布《南海諸島位置圖》,並積極對U形線 內的島嶼及海域提出其主張。但是周邊國家卻以 U 形線不具法律地 位的主張來挑戰兩岸政府,並試圖結合區域外大國勢力,如美國、日 本和印度等國來抗衡中國。在此爭端中,我國始終被其他五國排除在 外,即便我國當前佔有南沙群島中面積最大的太平島(Taiping Island),
但以台灣國際外交弱勢的處境來看,我國政府必須持續加強對太平島 的有效管理,以及透過多元的協議與開發合作案與他國進行互動等積 極措施,以免在南海議題中被排除,若一旦被邊緣化則我國對南海海
3 Robert Burns, “Hillary Clinton declares the U.S. 'is back' in Asia”, https://www.chinapost.com.tw/
asia/regional-news/2009/07/22/217346/Hillary-Clinton.htm。檢視日期:20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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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便沒有辦法主張其權利,這對於我國而言不論是主權的完整性或是 在經濟的發展上將是重大損失。
三、國際法原則的適用與實踐
本研究在整理國際法院判例時,也整理歸納出若干國際法的慣例 與原則,例如領土主權取得中之有效佔有、時效取得、時際法、關鍵 日期以及禁反言等原則,而這些原則對於我國主張島嶼權力時將是至 關重要的依據。
在領土主權取得方面,被普遍承認的取得領土主權之傳統方式,
可以分為先佔(occupation)、時效取得(acquisitive prescription)、兼併與 征服(annexation and subjugation)、默認(acquiescence)、禁反言(estoppel) 及「關鍵日期」(critical date)等,而這些原則對於案例的判決結果都 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在「帕爾瑪斯島仲裁案」(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中,常設仲裁法官胡伯(Max Huber)明確表示:單純的「發現」
而不繼續採取更進一步之措施,並不能使發現國取得當地之領土主權。
在本案中,由於荷蘭持續在該島實行有效管理,因而獲得帕爾瑪斯島 的主權,反觀美國以繼承西班牙在菲律賓的主權之身分並不能作為取 得主權的有效證據。
「時際法」主要解決國際法在不同時期如何適用法律原則,根據 不同的歷史事實與適用不同類型的法律,特別是那些當時有效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