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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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gime of Islands in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Resolution. Advisor:Wang, Kuan-Hsiung. Graduate Student:Huang, Ying-Ping. June 2014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3) 校所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論文題目: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畢業時間:2014 年(一 o 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學位論文摘要) 研究生姓名:黃盈萍 指導教授:王冠雄 博士 論文摘要: 南海海域近年來成為亞洲地區關注的焦點,特別是此海域中的島嶼爭議涉及 了海洋資源分配、國家主權認定以及海洋劃分等問題,而這不僅是各個聲索國之 間的衝突,同時也交錯著國外勢力的介入,使得南海的緊張情勢日益緊繃。 本研究主要關懷國際公約中「島嶼制度」與「主權歸屬」的原則和判例,並 以其作為基礎對於南海島嶼的適用與實踐進行討論。首先回顧島嶼制度第 121 條中具有爭議性的內容,其次回顧島嶼主權歸屬的經典判例,再者對南海諸島的 爭議進行分析。 本研究發現島嶼制度第 1 項對於自然環境的要件的爭議性較小,主要是第 2 項要件對於人類居住與經濟生活的規範較為模糊且缺乏共識,並直接地影響著第 3 項島嶼是否擁有領海或經濟海域的要件;島嶼主權認定的核心在於「關鍵時刻」 的「有效管理」,在關鍵時刻以後的作為並不影響主權的歸屬,所以關鍵時刻與 有效管理是必須同時進行判準的原則;在南海諸島的爭議中,島嶼制度的適用都 有其模糊地帶,特別是第 3 項「人類居住」與「經濟生活」的定義,這部分需要 國際法來進行規範與釐清。島嶼主權方面,本文對於各國的主張都有提出相對應 的立論依據,但目前五國六方對此並無共識,而台灣更是被排擠在外,因此我國 必須持續維護太平島的主權並經由長期的溝通與協調來尋求解決方案。 最後,本研究認為或許可以透過島嶼制度第 1、3 項要件的規範,來對第 2 項要件島嶼所擁有領海或經濟海域進行限縮,將經濟問題退回到主權爭議。 一 方面可以減少劃分海域範圍的衝突,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各爭端國思考妥協與合作 的可能性。 關鍵字:海洋法公約 、南海 、島嶼.
(4)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Title of Thesis:A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Regime of Islands in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Resolution Student:Huang, Ying-Ping Abstract:. Advisor:Wang, Kuan-Hsiung Ph. D. South China Sea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sian areas recently; especially the island disputes in this area involved marine resources, 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the division of sea and so on. It is not only conflicts among claimants but also interventions from international forces. This research is mainly about the principles and judicial cases of“The Regime of Islands”and“full sovereignty”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controversial content of UNCLOS number 121 was reviewed, followed by classical cases related to the sovereignty of isla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finally the analysis of numerous disputes. The research finding indicates the first criterion of natural environment in“The Regime of Islands”less controversial, and the third criterion about human habitation and economy norms was unclear and lack of consensus. The second criterion of the ownership of territorial or economical sea was directly influenced by the third. The central recognition of “The Regime of Islands” lies in effective control within the critical date. What has been done after the critical date does not matter. So the critical date and effective control should act as the guidelines simultaneously. The disputes in South China Sea contain some grey areas, especially in the definition of “human habitation” and “economy life”. This part requires international law to clarify and regulate. As for the sovereignty of isla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countries involved do not reach any consensus currently. Yet Taiwan has been excluded, so our country needs to stand out for the sovereignty of Taiping Island through long-term negotiation so that solution can be reached. Finally, this research proposed to through the regulation of first and third criteria, it is possible to limit the ownership of territorial or economical sea of the second criterion, drawing from economy back to sovereignty issue. Hopefully this can lessen the conflicts of territorial sea, and make the claimants reconsider the possibility of compromise and cooperation. Keywords: UNCLOS, South China Sea, Islands.
(5)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目錄錄 第一章 緒論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文獻分析與回顧 ..................................................................7 第三節 研究方法 ............................................................................26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27 第五節 章節安排 ............................................................................28. 第二章 島嶼制度的規範與討論─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 ................................................. 33 第一節 島嶼制度的形成背景 ........................................................34 第二節 島嶼的定義 ........................................................................44 第三節 島嶼制度之分析 ................................................................48 第四節 各國實踐概況 ....................................................................53 第五節 其他類似島嶼陸地區域之法律地位 ................................68 第六節 小結 ....................................................................................78. 第三章 國際法院判例解析─領土主權之爭端 .......................... 81 第一節 領土主權之取得 ................................................................81 第二節 國際法院判例之解析 ........................................................90 第三節 小結 ..................................................................................127. i.
(6) 第四章 南海爭議島嶼的法律地位及主權歸屬問題 ─以國際法院判例解析之 ..................................................... 129 第一節 南海爭端的形成背景 ......................................................130 第二節 南海諸島的地緣位置 ......................................................136 第三節 南海島嶼形勢 ..................................................................142 第四節 南海島嶼主權聲索國之南海政策 ..................................165 第五節 國際組織及會議對於中華民國擁有南海的依據 ..........180 第六節 小結 ..................................................................................187. 第五章 結結論........................................................................ 191 參考文獻 ............................................................................................. 195. ii.
(7) 圖目次 圖 2-1 羅卡爾島 .......................................................................................54 圖 2-2 羅卡爾島位置 ...............................................................................55 圖 2-3 克里柏敦島位置 ...........................................................................56 圖 2-4 克里柏敦島樣貌 ...........................................................................57 圖 2-5 Grimsey Island 全貌.....................................................................59 圖 2-4 蛇島判決劃界圖 ...........................................................................62 圖 2-7 蛇島全貌 .......................................................................................62 圖 2-8 St. Peter & St. Paul Rocks 地理位置 ...........................................63 圖 2-9 岩礁上的燈塔 ...............................................................................64 圖 2-10 南海諸島圖 .................................................................................67 圖 3-1 帕爾瑪斯島之位置 .......................................................................91 圖 3-2 艾斯特立拜格德(Eystribygd)和維拜格德(Vesdtribygd) 位置圖….......................................................................................97 圖 3-3 克里柏敦島之位置 .....................................................................103 圖 3-4 敏基埃島與艾克麗斯島之位置 .................................................106 圖 3-5 西巴丹島之位置 .........................................................................111 圖 3-6 白礁島、中岩礁、南礁主權歸屬案判決書地圖 .....................119 圖 3-7 白礁島、中岩礁、南礁位置 .....................................................119 圖 4-1 南海諸島圖 .................................................................................137 圖 4-2 民國 36 年內政部公布南海諸島位置圖 ...................................137 圖 4-3 太平島至周邊重要港口之距離圖 .............................................144 圖 4-4 太平島 .........................................................................................144 圖 4-5 永興島位置圖………………………………………………. 151 圖 4-6 永興島鳥瞰圖 ............................................................................151 iii.
(8) 圖 4-7 中業島鳥瞰圖 ............................................................................155 圖 4-8 中業島位置圖 ............................................................................155 圖 4-9 南威島位置圖 ..........................................................................159 圖 4-10 彈丸礁介紹圖 ........................................................................162 圖 4-11 彈丸礁地理位置圖 ................................................................163 圖 4-12 南海各國海域重疊圖 ............................................................166. iv.
(9) 表目次 表 2-1 Hodgson 與 IHB 對於島嶼面積之比較表................................69 表 2-2 第二章研究發現摘述表 ............................................................79 表 3-1 第三章研究發現摘述表 ..........................................................127 表 4-1 南沙群島前 15 大島地理特徵表 ............................................141 表 4-2 第四章研究摘述表 ..................................................................189. v.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問題與說明 近年來南海爭端的新聞事件層出不窮,不論是 2009 年的「無瑕 號案」 、或是 2012 年 4 月「中菲黃岩島事件」 ,還是 2012 年 7 月「中 國設立三沙市」的衝突事件,都顯示出南海局勢的詭譎多變。 自 1956 年召開第一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以來,在歷經三次的會 議之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在 1994 年由 60 國簽署 後生效,而截至 2014 年 2 月 27 日為止,總共有 166 個國家遞交批准 書及加入書。1《海洋法公約》成為規範現今各國海洋活動的最高準 則,也創立了新的海洋法建制。 《海洋法公約》分為 17 個部分,內容 總共有 320 條規定、9 個附件,而隨著 12 海里領海、24 海里鄰接區、 200 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制度確立之後,各國對於海洋疆界 以及管轄權的範圍劃分愈來愈重視,直接的造成各個島嶼國家的主權 衝突,特別是南海周邊國家的紛爭格外嚴重。 國家沿海周邊島嶼的存在,除了能夠發展國家的觀光資源之外, 1. 請見聯合國官方整理資料:http://www.un.org/Depts/los/reference_files/status2010f.pdf。檢視日期: 2014 年 2 月 27 日。 1.
(11)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若是該島嶼具有一定的構成要件便可以擁有領海與專屬經濟海域,這 不但會造成許多國家在海域管轄範圍主張的衝突,也會使得沿海國家 之間的海域重疊,進而引發複雜的劃界爭端。是此,在進行海域劃界 之前,就必須先釐清島嶼的法律地位及主權歸屬,而這也是本研究所 關注的焦點之一。自《海洋法公約》制度建立以來,沿海國雖然可以 主張其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但是海洋法公約對 於「島嶼主權歸屬」卻始終沒有一套完整的認定的界定與規範,這使 得島嶼的法律地位確認難以界定,而各個當事國也傾向對自身最有利 的方式進行主張,因此在缺乏明確的規範與共識的前提下,各國始終 無法有效的解決衝突。 其次,島嶼主權歸屬問題同時牽涉到當事國龐大的經濟利益以及 國家主權爭議,使得爭端當事國不願意透過國際法院來解決島嶼主權 的爭議。因為一旦將爭議交給國際法院裁定,事後便沒有轉圜的餘地, 使得當事國大多傾向採用多邊協商的方式進行調解。然而,即便擱置 爭議日後不論是面對漁業範圍的劃定或是天然資源開發的利益分配 時,仍然會產生許多隱憂。 我國與其他國家在島嶼主權方面的爭端也不遑多讓,由於南海問 題日趨複雜與國際化,縱使我國擁有南沙群島中最大的島嶼-太平島 (Taiping Island),但在國際政治因素的影響使下,使得我國無法參與 2.
(12) 第一章 緒論. 有關南海議題所召開的區域會議和討論,並在國際場域中刻意的被邊 緣化。相對的,若是我國政府能夠積極主張在南海的地位以及管轄範 圍,這將會使我國在南海問題中成為關鍵的角色。 綜上所述,本研究試圖從島嶼法律地位的角度出發,研究南海當 中具有爭議的島嶼地位及主權歸屬問題,先從《海洋法公約》中第 121 條「島嶼制度」(The Regime of Islands)做為起點來審視南海中的 島嶼,並提出島嶼制度中對於島嶼定義模糊的部分進行討論,以提供 我國在進行島嶼主權談判時的參考依據。另外,整理國際法院的判例, 如:國家領土取得的方式、以地圖作為證據的效力,與關鍵日期和禁 反言原則等判決重要原則,並關注國際法院中領土主權歸屬的經典判 例,進一步分析南海中具有爭議島礁之主權歸屬。但目前有關南海中 島嶼主權歸屬的相關書籍較少,因此本研究期望建構一個較為清晰的 判斷架構以作為我國在南海島嶼主權歸屬問題的檢視與思考。另外, 將對我國自二戰後就有經營南海海域的歷史證據進行補充,像是國際 氣象會議、國際民航組織會議或是中國南海勘測會議等,皆有文件記 錄我國在南海地區的管理行為,這顯示我國長期經營南海地區的管理 行為。 基於此,在深入分析島嶼制度的條文及梳理國際法院判例之前, 提出以下三點研究問題: 3.
(13)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第一,島嶼制度的規範與實踐為何?島嶼制度的內容歷經長期的 爭論始終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直接的造成各個國家利益極大化的主 張而無法達成有效或穩定的共識,因此我們必須先釐清島嶼制度的發 展脈絡,再針對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進行討論,進而建立有效的分析 框架。 第二,島嶼主權的歸屬如何判定?由於我國在南海諸島的主權地 位受到各聲索國的挑戰,因此我國勢必提出有效的立論作為主張依據, 而本研究試圖透過不同主權歸屬的案例進行整理與歸納,來了解何種 國際法原則最為重要,以及適用的內容與範圍。 第三,海洋法公約如何在南海諸島中實踐?本研究先從島嶼制度 出發,對南海諸島中的島、礁、灘、洲進行釐清與認定,針對具有島 嶼要件的島嶼進行討論,其次梳理南海諸島主權的發展脈絡作為島嶼 主權認定的分析背景,並加入主權案例與認定原則進行比較分析,藉 此做為我國在國際場域上對於南海諸島主張之參考依據。. 二、南海島嶼主權爭奪的問題 南海海域 (South China Sea),總海域面積達 360 萬平方公里,包 括東沙群島(Pratas)、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s)、中沙群島(Macclesfield Banks)、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s),其領海內包含約 300 個島嶼、礁、 灘等。其中,南沙群島位於南海南端,由超過 650 個珊瑚礁形成之大 4.
(14) 第一章 緒論. 小島嶼、環礁、岩礁所組成,面積約在 16,000 至 36,000 平方公里之 間。自 1970 年代開始,南海周邊諸國如:越南、菲律賓及馬來西亞 等先後對南沙、西沙、中沙提出主權要求,不僅用武力侵占南沙群島 中的部分島礁,也擅自進行資源開發,使得南沙群島的海域情勢日益 緊張,而造成這種情勢的原因來自於 1968 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 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Far East, ECAFE)所成立的「亞洲外島海域礦產資源聯合勘探協調委員會」 (Committe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sian Offshore Areas, CCOP)對於南海海域的探勘結果。 其報告中指出,越南沿岸之鄰近海域、南沙群島東部和南部的海域蘊 藏豐富的油氣資源,而根據這項利多的報告使得南海上的島嶼主權成 為南海周邊諸國爭奪的目標。2 在此之中,南海主權爭端的當事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華民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汶萊等五國六方。以目前南海諸 島的情勢來看,東沙群島現處於中華民國的管轄之下,並設有海岸巡 防署駐守;西沙群島則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管轄。其中,爭議最多的 就是南沙群島,分布情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於 1988 年後攻佔島礁 10 多個;越南佔有 33 個島嶼,菲律賓佔有 11 個,馬來西亞約 6 個,. 2. 趙國材, 「從國際法觀點論海峽兩岸共同合作開發南海油氣資源」 ,軍法專刊,第 56 卷第 5 期, (2010 年 10 月),頁 47-48。 5.
(15)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台灣則是對南沙群島中的太平島和中洲礁行使有效管轄。 除了南海各聲索國的衝突之外,而美國在 2010 年結束中東地區 事務之後,即宣布「重返亞洲」的目標,除了在許多國際會議的場合 高調宣布之外,也不斷擴增在亞太地區的軍事活動。3一方面,從國 務卿希拉蕊(Hillary Clinton)積極訪問亞洲許多國家的動作來看,美國 儼然將亞太地區的事務變成當前核心議題。另一方面,美國也提出公 海的「自由航行」(Freedom of Navigation)主張來對抗中國所規劃的「U 形線」(U Shape Lines)海域,鼓吹東協國家將南海問題國際化的想法, 並不斷介入南海海域的爭端,使兩岸政府「U 形線」的主張直接受到 南海周邊各國的挑戰。 雖然我國自 1947 年即公布《南海諸島位置圖》 ,並積極對U形線 內的島嶼及海域提出其主張。但是周邊國家卻以 U 形線不具法律地 位的主張來挑戰兩岸政府,並試圖結合區域外大國勢力,如美國、日 本和印度等國來抗衡中國。在此爭端中,我國始終被其他五國排除在 外,即便我國當前佔有南沙群島中面積最大的太平島(Taiping Island), 但以台灣國際外交弱勢的處境來看,我國政府必須持續加強對太平島 的有效管理,以及透過多元的協議與開發合作案與他國進行互動等積 極措施,以免在南海議題中被排除,若一旦被邊緣化則我國對南海海 3. Robert Burns, “Hillary Clinton declares the U.S. 'is back' in Asia”, https://www.chinapost.com.tw/ asia/regional-news/2009/07/22/217346/Hillary-Clinton.htm。檢視日期:2014 年 2 月 27 日。 6.
(16) 第一章 緒論. 域便沒有辦法主張其權利,這對於我國而言不論是主權的完整性或是 在經濟的發展上將是重大損失。. 三、國際法原則的適用與實踐 本研究在整理國際法院判例時,也整理歸納出若干國際法的慣例 與原則,例如領土主權取得中之有效佔有、時效取得、時際法、關鍵 日期以及禁反言等原則,而這些原則對於我國主張島嶼權力時將是至 關重要的依據。 在領土主權取得方面,被普遍承認的取得領土主權之傳統方式, 可以分為先佔(occupation)、時效取得(acquisitive prescription)、兼併與 征服(annexation and subjugation)、默認(acquiescence)、禁反言(estoppel) 及「關鍵日期」(critical date)等,而這些原則對於案例的判決結果都 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在「帕爾瑪斯島仲裁案」(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中,常設仲裁法官胡伯(Max Huber)明確表示:單純的「發現」 而不繼續採取更進一步之措施,並不能使發現國取得當地之領土主權。 在本案中,由於荷蘭持續在該島實行有效管理,因而獲得帕爾瑪斯島 的主權,反觀美國以繼承西班牙在菲律賓的主權之身分並不能作為取 得主權的有效證據。 「時際法」主要解決國際法在不同時期如何適用法律原則,根據 不同的歷史事實與適用不同類型的法律,特別是那些當時有效的法律 7.
(17)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原則與概念,可以藉此解決法律溯及既往所產生的爭議。關鍵日期則 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用以確定當事國爭端發生前的證據作為判決時 的證據,在此日期之後所提之證據則不予以採納。另外,禁反言原則 是基於善意與行為一致的原則,避免因為某一方態度前後轉變而使另 一方受害。一國的國家元首或代表政府的首長,在公開場合對某一事 項所做出的照會與聲明,對其本國具有拘束力,不得在事後推翻原有 之主張。在此概略的介紹各項國際法原則之後,本研究將會在後面章 節討論這些原則的適用與實踐,並進一步將這些原則應用在南海島嶼 的分析上,以做為我國未來在國際場域上的主張與立場之參考。. 第二節 文獻分析與回顧 一、專書及期刊文獻 如前一節所述,有關島嶼主權歸屬的文章大多是國外的學術期刊 而國內在此著墨較少,這或許是我國在國際政治上處於弱勢的關係。 即便如此國內也有許多具有啟發性的文章,可作為本文之參考。 本研究的開端來自於王冠雄教授的《全球化、海洋生態與國際漁 業法發展之新趨勢》 ,該書先回顧海洋法的發展,由對距離概念的擴 張管轄權(例如領海寬度擴大到十二海里,和二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 的成立) ,到針對魚種概念的功能性管轄(如:跨界與高度洄游魚種 8.
(18) 第一章 緒論. 的養護與管理)和對公海中某些漁法的限制(例如:刺流網的使用), 不但顯示出公海的面積大量減少,相對地公海捕魚的自由也受到限制。 比較國際公法中其他領域的變化,近三十年來國際漁業法的發展,特 別是在公海漁捕此一特定領域的演進有著明顯的表現,此書所提到漁 業法的各種概念,可作為本論文在提及各南海爭端國關於漁業權利主 張時的參考來源。 在南海研究的方面,王冠雄教授在另一本著作《南海諸島爭端與 漁業共同合作》中論及,南海之所以重要,其不但蘊含大量礦物的資 源之外,更是控制太平洋及印度洋之間海空國際航線的交匯處,進一 步引起南海周邊國家爭奪島礁的衝突及擴張對資源控制的野心,而對 於「主權」的各種法理主張只不過是爭奪的工具而已。 南海諸島主權爭論多時,本書針對此問題做深入的探討,並以「共 同開發」為基本精神,闡述漁業合作的方式,提供了本研究在探討「共 同開發」時的參考來源。 在國內南海研究的專書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陳鴻瑜教授的《南海 諸島之發現、開發與國際衝突》 ,此書先從 1883 年以前有關中國在南 海諸島的活動說起,之後詳細介紹近代南海諸島的地理位置及資源開 採情形,並分別就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各國在以上群島 的活動做一整理,最後提出中華民國政府對「共同開發」的策略以及 9.
(19)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南海諸島重疊海域的劃界問題,惟此書的出版年代是在 1997 年,距 離至今已有 15 年之久,對於目前南海瞬息萬變的局勢來說,若能繼 續補充新的資料及地圖,對我國的南海研究將會有長遠的貢獻。 傅崐成教授在《中國與南中國海問題》一書中的第四部份,針對 海洋劃界問題提到了有關中國周邊大陸架的劃界方法與問題,要完成 南海大陸架的衡平劃界,必須先澄清這些分布在南海地區的三個小珊 瑚島和一個小的水下群礁的法律地位。此書中提到應該在南海地區推 動「南中國海三階層」的概念,第一個層級是整個半封閉的南中國海; 第二個層級是南中國海水域內的歷史性水域;第三個層級才是南中國 海的各個島礁及其 12 海里領海。然而,國際法至今未允許任何國家 以時效(prescription)取得對領土的主權。 雖然本書明確提出了「南中國海三階層」的概念,但似乎除了中 國以外沒有其他國家願意接受這樣的區分方式。由於現今科技的快速 發展,透過先進的探勘設備偵測,使得蘊藏在南海海床的資源符合經 濟開發成本,讓五國六方對於散佈在南海上的島嶼主權互不退讓,而 目前較能接受的方式是透過多邊協商的機制來制定出一套南海周邊 國家都可以接受的劃界方式,但從此區複雜的多邊關係來看,似乎短 期之內也很難協商出讓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以下為國外期刊對於南海問題的相關研究: 10.
(20) 第一章 緒論. Clive Schofield and Dustin Kuan-Hsiung Wang (2012), “The Regime of Islands under UNCLOS : Implications for the South China Sea.” NBR SPECIAL REPORT #37, pp. 61-77. 島嶼在東亞以及東南亞海域爭端中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不論是島 嶼主權認定的紛爭,以及島嶼效力在劃界上的影響皆有舉足輕重的地 位。《海洋法公約》中第 121 條的「島嶼制度」定義模糊且對於島嶼 主權認定並沒有統一的標準,進而造成南海島嶼主權認定的爭端。以 國際法院判例來看,似乎已經減少那些鮮少人居住島嶼的劃界效力, 而近期的發展更是限制南海無人居住島嶼在劃界中的效力,如此一來 才能有效緩和南海爭端當事國之間的緊張氣氛,也減少劃界糾紛。 Franckx Erik and Benatar Marco (2012),”Dots and Lin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Insights from the Low of Map Evidence.” As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 pp. 89-118 2009 年 5 月 7 日,中國抗議越南和馬來西亞聯合向聯合國大陸礁 層界限委員會提出的聯合聲明。中國在抗議聲明中附上其所主張的 U 形線地圖以宣示在南海擁有的海域範圍。而「地圖證據」在解決領土 糾紛時扮演著影響成敗的角色,一幅仔細描繪的地圖並明確標示其地 理位置,就可以成為解決糾紛的關鍵證據;另一方面,地圖也像統計 數字一樣可以造假,使得地圖在南海海域劃界紛爭中就成為至關重要 的因素。 是此,此篇文章也試圖繪出一幅可以提供國際法理分析的南海地 11.
(21)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圖,中國提出的「U 形線」主張在國際社會產生激烈的辯論,也令人 懷疑其合理性,文章中也提出一些判例來說明地圖在領土訴訟中的重 要性,最終目的只是希望各國不需把焦點擺在劃界爭端上,使各南海 聲索國可以在《海洋法公約》的基礎下透過建立多邊機制以及共同合 作而得到互惠的結果。 Robert W. Smith (2010),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 Potentiality and Challenges”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41:pp. 214-236. 由於南海富有豐富的碳水化合物資源,周邊各國無不被其吸引至 此區域開採,然而海域劃界的問題使得資源很難被開發,各國都宣稱 擁有全部或部分南海的主權,尤其是《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島嶼 制度」的第 3 項,對於島嶼認定標準模糊不清,也造成南海海域劃界 的複雜糾紛。 其作者表示該研究並不是要探討各聲索國對南海主權的歷史細 節,而是更進一步關注此區域的事務。長期而言,南海情勢仍持續維 持著緊張的狀態,因此試圖提出緩解此局勢的方法,或許周邊國家會 因為此區域的豐富資源而妥協出一套可行的解決方案。 Hu Alfred Nien-Tsu (2010), “South China Sea : Troubled Waters or a Sea of Opportunity?”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41:pp.203-213. 南海是一充滿衝突與爭端的半閉海(semi-closed sea)。除了引起海 12.
(22) 第一章 緒論. 域內島嶼主權的糾紛以外也牽涉到區域內國家的利益,而區域合作是 根據 1982 年的《海洋法公約》中對於半閉海可能引發區域衝突的可 行方案。對於中國大陸和台灣來說,是否應共同合作向聯合國大陸礁 層界限委員會聯合提出聲明是未來可行的解決方法之一。 南海究竟是一燙手山芋還是希望之海?端看各爭端當事國的選 擇智慧,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像越南和馬來西亞共同向聯合國大陸礁層 界限委員會提出聲明尋求法律管道解決;另一方法是可以透過區域合 作來減少衝突的發生。在這些方法當中各聲索國該如何抉擇實看其執 政者們的政治考量。 彙整以上外文期刊之後我們可以歸納出學者大都傾向透過多邊 機制或區域合作來解決南海爭端。由於周邊各國都希冀能從南海獲得 最大的海域範圍以期能開發豐富的海床礦物資源,因此才會產生島嶼 爭奪以及劃界的糾紛。 然而,南海問題短期內很難解套,東協各國除了宣稱各自佔領的 島嶼以外其實也不會擅自挑起區域的軍事衝突,由此來看,光是制定 出「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並不足以代表此區的合作機制,應當朝建立 「南海各方行為準則」的方向努力。 在國內期刊方面有:. 13.
(23)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王冠雄(2011 年) ,「南海爭端之國際法觀點分析」,《展望與探索》 , 第 9 卷(第 8 期),頁 13-20。 本文中提到在 2010 年的東協區域論壇(ARF),美國國務卿-希拉蕊 提出「自由航行」(Freedom of Navigation)的主張,正式宣布美國重返 亞洲的策略,使得兩岸政府的「U 形線」法律地位備受挑戰。自 1947 年我國政府所公布的「南海諸島位置圖」來看,由 11 條斷續線所組 成的「U 形線」可被認為是島嶼歸屬線。作者認為,南海情勢應由國 際法切入,其探討的內容有「U 形線」的法律地位;島嶼主權歸屬之 依據以及島嶼的法律地位。 最後,我國政府應界定「U 形線」的法律地位及內水域的地位; 而且應加強我國在南海島礁的經營,特別是太平島;也應該增加對於 島礁研究經費投入,除了太平島以外,中洲礁也在我國的管轄範圍內, 應鼓勵在此進行相關的學術研究,使島礁政策價值能獲得提升。 王冠雄(2004 年) , 「印尼與馬來西亞對於 Ligitan-Sipadan 兩島之主 權爭端與解決」, 《海華與東南亞研究》 ,第 4 卷(第 1 期),頁 1-18。 另一篇是 2004 年的《印尼與馬來西亞對於 Ligitan-Sipadan 兩島 之主權爭端與解決》,文章闡述印尼與馬來西亞於 1998 年針對 Ligitan-Sipadan 兩島的主權提交國際法院裁決,經法院審理後,對島 嶼的「有效原則」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以及歷史證據持續受到 法院的重視。 14.
(24) 第一章 緒論. 丘宏達(1993 年),「我國南海歷史性水域之法律制度」,《問題與研 究》,第 32 卷(第 8 期),頁 17-23。 丘宏達老師在 1993 年發表的 《我國南海歷史性水域之法律制度》 中,就提及歷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大致摘要為:「歷史性水域」是 指「沿岸國,與一般適用的國際法規則相反,明確、有效、繼續地與 經過一段相當的期間對『沿岸』水域經過國家間的默許行使主權權利。」 但其他學者認為,「除海灣外,還有河口、海峽、群島水域等不 同於海灣形狀的海域,也同歷史性海灣一樣被當作內海水,因此通稱 為歷史性水域。」我國在南海是否可以主張歷史性水域的先決條件是 我國對南海諸島是否確有主權,這個問題近來我國與菲律賓、越南與 馬來西亞均有糾紛。使得主張 U 形線有其困難,因為中國政府在聯 合國第一次及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中從未提出南海為我國歷史性水域 的主張。 宋燕輝(1993 年) , 「歷史性水域之法律制度的探討」 , 《問題與研究》, 第 32 卷(第 8 期) ,頁 25-42。 宋燕輝教授在本篇文章中闡釋「歷史性水域」的由來與概念。 「歷 史性水域」的概念是由「歷史性海灣」的概念擴充發展而來。在十九 世紀時就有此觀念的出現。一般認為,「歷史性水域」具有內水之法 律地位,除此之外,也可能具有「群島水域」之地位。中華民國主張 U 型線內之水域為我政府之「歷史性水域」 ,因此我政府有舉證之義 15.
(25)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務去證明對此水域提出「歷史性水域」的主張,且經過一段長久期間 在該水域行使有效的權力,並受到外國的默認,才更具實踐性。 宋鎮照(2011 年),「南海風雲再起充滿詭譎與火藥味:解析中國和 越菲的南海衝突與美國角色」 , 《海峽評論》 ,第 248 期,頁 24-29。 文中說明由於南海被探勘發現具有豐富的海床礦物資源,引起周 邊國家相互較勁奪取更大的海域範圍;而自美國宣布重返亞洲後,就 一直在南海問題上和中國角力,而目前各國都傾向於利用「南海各方 行為準則」尋求合作解決的機制。 林正義(2003 年),「十年來南海島嶼聲索國實際作法」, 《亞太研究 論壇》,第 19 期,頁 1-11。 林正義教授概要介紹南海各聲索國在其所佔領的島礁中之實際 作為:南海諸島主要由 230 個小島嶼、環礁、暗礁、洲、灘組成,台 灣、中共、越南、馬來西亞、汶萊及菲律賓宣稱擁有全部或部分島礁 的主權。自台灣「南海政策綱領」實施十年以來,在南沙群島聲索國 中,台灣所佔島礁維持不變,但最大的改變是以海巡署取代海軍陸戰 隊駐防。除了「東協區域論壇」 、中共與東協資深官員會議之外,台 灣不管在「印尼南海會議」或美國、菲律賓所主辦的南海序列會議, 均積極參與;然而台灣沒有被邀請參與「南海各方行為宣言」 ,仍突 顯台灣沒有發言權的困境。. 16.
(26) 第一章 緒論. 俞寬賜(2000 年),「沿海國家間的海域劃界法制之研究」 ,《臺大法 學論叢》,第 29 卷(第 2 期),頁 1-41。 俞寬賜教授在《沿海國家間的海域劃界法制之研究》說到,在激 烈爭奪海洋資源的現代,許多國家分別以制憲、立法、發布命令等片 面行動,或以會議宣言、決議、和聲明等的區域性集體措施,紛紛擴 展國家管轄的海域範圍。由於沿海國家和群島國家之海域管轄名目及 範圍日益增多和擴張,以致海岸毗連或相向國家間的海域重疊現象亦 日益普遍,從而海域劃界法制成了現代國際海洋法領域內迫切和複雜 的課題。本文旨在從國際海洋法觀點,廣泛參考相關的國家實踐、國 際立法、國際私法和仲裁之判例及專著,深入研究海域劃界法制之發 展,析論海域劃界法制之實質,探討海域劃界法制之現狀,最後並作 成結論和提出檢討與建議。 孫國祥(2003 年),「重新構建南海議題:司法解決之探討」 ,《亞太 研究論壇》 ,第 19 期,頁 22-38。 南海爭端不僅持續困擾台灣的政策制定者,也困擾其他南海的周 邊國家,因為任何一方的主張或解決方案,皆受到來自另外一方或多 方的挑戰。五國六方政府(台灣、中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和 汶萊)在南海南沙附近主張全部或部分的島嶼和岩礁,以及全部或部 分圍繞的海域、海底以及附屬的資源。除汶萊外,全部爭端國皆在他 們主張的島礁上駐軍(台灣為海巡署)。綜上所述,回顧《南海各方行 17.
(27)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為宣言》的簽署和區域政治和爭端島嶼的處理發展,並試圖探尋基於 多元理性(multi-rationality)下的台灣選項,以論證台灣應重新建構南 海議題的政策推薦。 孫國祥(2010 年),「近期南海爭端中權力與權利之衝撞」, 《全球政 治評論》,第 32 期,頁 13-19。 南海周邊國家對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長期存在主權爭議,中國、 菲律賓、越南、汶萊、馬來西亞和台灣,都對南沙群島的島礁聲稱擁 有全部或部分之主權。此外,中國崛起帶來的海權要求,致使美中之 間海洋互動的問題成為焦點。中國已將擁有南海主權的主張拉高到國 家利益的最高位階,只要關係到中國領土完整的核心利益,一律拒絕 他國任何妥協。 反觀之,儘管美國並沒有正面反對中國大陸在南海的主權,但就 美國自身而言,南海航行自由也涉及到美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所以 美國以航行自由為由介入南海問題有其必然性因素,這也是美國近年 來不斷調整南海政策的根本原因。 總之,外界唯一可以肯定的就是中國認為其對南海的大部分區域 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不過中國無法對「九段線」做出正式官方解釋, 勢將在中國崛起的過程中造成更大潛在衝突的動能,儘管階段性妥協 將不時出現。. 18.
(28) 第一章 緒論. 陳鴻瑜(2010 年),「南海爭端的政治與法律面分析」 ,《全球政治評 論》,第 32 期,頁 1-6。 陳鴻瑜教授在文中分析南海諸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之前,就 成為東亞地區國際爭端之一。菲律賓、越南、中國及美國都在爭奪南 海島礁的主權,而東協國家也趁機拉攏美國成為和中國抗衡的力量, 期望透過多邊協商解決南海問題;然而,中國大陸並不認同東協國家 和美國的主張,其認為南海問題應由爭端國家進行協商解決。值得注 意的是美國在南海的新政策是希望藉此成為東亞事務的領導國,並遏 止中國在南海的擴張。 陳鴻瑜(2011 年) , 「舊金山和約下西沙和南沙群島之領土歸屬問題」 , 《遠景基金會季刊》 ,第 12 卷第 4 期,頁 1-50。 從 1920 年代以來,南海問題不斷在東亞地區掀起波瀾,日本於 1939 年占領南沙群島、西沙群島、東沙群島,將南沙群島置於台灣 總督府高雄州高雄市的管轄之下。日本戰敗之後,從開羅宣言、波茨 坦宣言到中日和約,日本均被要求歸還二次大戰時佔領之領土,包括 中華民國的台灣、澎湖和南沙、西沙群島。我國政府從 1945 年 11 月 起陸續完成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這兩群島的占領及行政管理,之後 1951 年 9 月 8 日《舊金山和約》簽署至 1952 年 4 月 28 日生效,這 段期間我國已持續擁有這兩組群島,只是日本在 1951 年《舊金山和 約中》放棄南沙和西沙群島,這在國際法上產生何種意義? 19.
(29)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陳鴻瑜教授在本篇文章中回顧南沙和西沙群島從 1930 年代被法 國占領以來的歷史事件,帶到《舊金山和約》中因為各國對於西沙和 南沙群島的歸屬有不同意見而只要求日本放棄這些地區作為解決的 方式,而我國政府從 1945 年開始即在西沙和南沙群島上行使國家主 權,即使《舊金山和約》之生效也不能使我國在事實上以及法理上管 理這兩組群島的行政措施歸於無效。 在以上文獻回顧之後,可以看出南海各聲索國對於南海海域各自 範圍界定以及島礁主權歸屬等問題皆尚未有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 式,只能傾向利用多邊解決機制來緩解緊張情勢。但是在 2003 年發 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之後,南海就形成群雄割據的狀態,要制定 出一套各國都遵守的「南海各方行為準則」就愈加困難。 由於南海深海海床礦藏豐富,不只周邊各國想以開採這些礦物資 源壯大本身的經濟實力,連美國也在結束中東地區事務之後隨即投入 此區域的紛爭,使南海爭端逐漸國際化。 雖然,中國大陸主張南海為其「歷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 但越南也宣稱南海為其自有記憶以來就存在的領土,菲律賓也以「地 理鄰近」(principle of contiguity)為理由,將其納入巴拉望省(Province of Palawan)的特別、獨立的自治區(a distinct and separate municipality), 並名為卡拉揚(Kalayaan)。這些作為顯示各聲索國對於南沙諸島的企 20.
(30) 第一章 緒論. 圖心,因此本文整理出國際法院關於島嶼主權歸屬的案例,提供具有 法理性的參考文獻,也督促兩岸政府須提出更有效的歷史證據以站穩 在南海的地位。 在學位論文方面有: 林香吟(2007 年), 《論島嶼在海域劃界中之地位─兼論釣魚台及其東海 劃界問題》 ,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島嶼所享有海域空間的能力及其對國際海洋疆界線的影響,在 1982 年《海洋法公約》的單一條文出現之前,即為長期具有爭議性 的問題,尤其是島嶼在海域劃界中的效力問題更是國際法關注的焦點。 《海洋法公約》中的「島嶼制度」確定了島嶼的定義及島嶼所享有的 海域空間,但條文本身的規範過於簡單而導致了適用上的困難。根據 廣泛的國際司法案例及國家實踐,島嶼的劃界效力大致上可分為全效 力、部分效力及零效力,而不同的劃界效力則取決於島嶼性質、島嶼 位置及政經考量、交換價值、有主權爭議等其它因素。本文最後並試 圖以島嶼制度的規定,及相關國際司法判例和雙邊劃界協定的實踐, 探討釣魚台群島在東海海域劃界中所應享有之劃界地位,並主張釣魚 台群島可能享有的劃界效力為零效力或至多僅具有 12 海里海域,以 期為極為複雜的東海劃界困局提供解決前景。. 21.
(31)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陳希傑(2004 年),《從國際法觀點分析南海主權爭端與中華民國的南 海政策》,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 南海問題涉及法律與政治兩個層次,就某種程度而言,南海爭端 的本質即在於資源的爭奪與控制。 《海洋法公約》於 1994 年正式生效 後,南海主權爭端主要是領土取得以及如何適用《海洋法公約》的問 題,不同於一般海洋劃界爭端,國家惟有取得島嶼後方得依據陸地支 配海域原則主張海域管轄權。南海主權爭端為高度政治性問題,期望 純粹藉由法律手段以解決此爭端,仍有其侷限性,有關國家須依據國 際法的相關基本原則以決定領土主權的歸屬問題。相較於其他爭端國 家,我國對南海的主權擁有歷史證據與法理依據,應在法律層面上站 穩立場,臺灣斷無理由在主權的爭端中過度自我退讓。臺灣南海政策 的一大侷限在於,政府最高決策者始終未能體認南海問題對我國影響 的重要性,以及臺灣在與其切身相關的議題中被邊緣化的危機。質言 之,南海問題並非政策可行性的問題,在於行動的意志問題,積極作 為並不保證能獲致預期成果,但被動消極肯定將一無所成。若再不拿 出一套具體的有效政策,而滯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其他聲索國卻積 極在南海問題上快速前進,而我們仍裹足不前、劃地自限,最終臺灣 可能無法避免被邊緣化的危機發生。. 22.
(32) 第一章 緒論. 劉千綺(2012 年), 《兩岸有關南海爭議島嶼主權主張之作為─以國際法 中有效統治原則之探討為核心》,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碩士論文,(未出版)。 南海因其豐富之石油與生物資源,及重要之航道與戰略地位,南 海海域周圍之國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 與汶萊無不爭相主張對南海海域島嶼之主權以爭奪資源。近年來,各 國於南海海域之利益爭奪,越演越烈。本文藉由研究 2002 年《黎吉 丹島和錫巴淡島主權歸屬案》 、2007 年《尼加拉瓜與洪都拉斯在加勒 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案》及 2008 年《白礁、中岩礁和南礁主權歸 屬案》三案中,法官如何適用有效統治檢視當事國於係爭島嶼之作為 與相關之論述,利用該些論述與判準,進一步比較同樣主張南沙群島、 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主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我國,在四 群島之作為,是否符合有效統治要件。從比較之結果中,對我國未來 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及東沙群島應有之作為,提出看法 與建議,希望有助於鞏固我國於該些群島之主權。 在參考上述文章之後,對於國際法院關於劃界的判例和島嶼制度 所產生的模糊地帶有更加深入的瞭解。從國際法院的判例中顯示出 「有效原則」(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和歷史證據的重要,法官在判 定島嶼糾紛時,往往是依據該當事國對該島嶼的控制能力和有效的歷 史證據而定。 23.
(33)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其次,關於《海洋法公約》中的「島嶼制度」造成島嶼定義的模 糊地帶,也是需要釐清的部分。其認定島嶼的標準沒有制定出完整的 規範,造成日後判定島嶼的標準產生許多爭議。現今關於島嶼主權歸 屬的糾紛日益增多,各方也都會就島嶼性質、島嶼位置及政經考量、 交換價值、有主權爭議等其他因素列入考量的範圍,因此將「島嶼制 度」作詳細地分析實有其必要性。. 二、島嶼制度與國際法院關於島嶼主權歸屬的判例 在《海洋法公約》出現之前,各國對於島嶼在劃界時的影響力以 及島嶼所能享有的管轄範圍就有持續的關注。自《海洋法公約》問世 之後,沿海國就可以根據《海洋法公約》所訂出的關於領海、鄰接區、 專屬經濟海域以及大陸礁層的界定範圍行使各自的管轄權及開發權。 因此,對於周邊有島嶼存在的沿岸國來說,佔領周邊島嶼不只可以擴 增本國的領海範圍,也意味著有更多專屬經濟海域的海洋資源可供開 發與利用。然而,在《海洋法公約》中的島嶼制度對於島嶼主權如何 劃定卻絲毫沒有提及,使目前的島嶼爭議愈趨繁雜,也因為沒有一個 界定的標準,關於島嶼主權歸屬的問題更是島嶼爭端當事國之間難以 化解的難題。 《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的「島嶼制度」中,闡述了島嶼的定義. 24.
(34) 第一章 緒論. 以及島嶼可以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4 一、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 區域。 二、除第 3 項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 海域和大陸礁層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 定加以確定。 三、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 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 「島嶼制度」雖然解釋了島嶼所享有的海域空間以及如何分辨島 嶼和岩礁,但島嶼所產生的諸多複雜問題並沒有得到解決。根據「島 嶼制度」第 1 項的規定為「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 的陸地區域」 ,不過對於「高潮時高於水面」的標準便產生爭議。因 為在海水高潮時,島嶼露出地面的高度並沒有統一的標準。若島嶼在 海水高潮時僅露出海面一公尺,而另一島嶼可露出海面十公尺,在這 樣的情況下,有關島嶼露出水面高度的認定就會產生爭議。 而第 2 項的規定賦予島嶼享有與陸地領土相同的海域範圍,但第. 4. 島嶼制度的原文內容為 PART VIII Article121 REGIME OF ISLANDS:1. An island is a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surrounded by water, which is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 2. 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3, the territorial sea, the contiguous zon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an island ar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to other land territory; 3. Rocks which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Part VIII : 請 參 考 聯 合 國 島 嶼 制 度 http://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 eements/texts/unclos/part8.htm。檢視日期:2014 年 2 月 28 日。 25.
(35)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3 條的規定卻又充滿爭議,其規定為「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 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 ,然而現今科技的 發達,讓岩礁也可以透過人工設施或加固工程而維持基本的人類居住, 再加上第 3 項關於維持人類居住的標準何在也沒有明確的定義,使得 島嶼歸屬問題的複雜性並沒有因為島嶼制度的建立而得到緩解。 由於《海洋法公約》在島嶼主權歸屬的問題上,並沒有很明確的 判定方式,因此當前島嶼主權歸屬紛爭之解決,仍需以國家間透過簽 署協議或共同提交國際法院以國際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糾紛,因此在 面臨到此類糾紛時,往往會採取依循國際法院對於先前判例的過程和 結果來對照現今的糾紛狀況,而本研究將討論數個截至目前為止國際 法院與島嶼歸屬的重要判例如下: 1. 1928 年帕爾瑪斯島仲裁案(Netherland v. U.S.) Island of Palmas Case 2. 1933 年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案(Norway v. Denmark) 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 3. 1932 年克里柏敦島仲裁案(France v. Mexico) Clipperton Island Arbitration 4. 1953 年英法海峽群島案(France v. U.K.) Minquires and Ecrehos Case 5. 1998 年西巴丹島與立吉丹島主權案(Indonesia v. Malaysia) Sovereignty Over 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 6. 2008 年白礁島、中岩礁、南礁主權歸屬案(Malaysia v. Singapore) 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 /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26.
(36)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 論 文 之 研 究 途 徑 係 以 文 獻 分 析 法 (Documentary Analysis Method)為主,先蒐集相關之文獻資料,並將這些文獻資料作系統地 分析整理。資料的來源包括中英文之海洋法相關著作及專書、學位論 文、中英期刊論文、《海洋法公約》及相關條約、官方文件、國際法 院判決書、研討會文章、政府文書及相關報章雜誌之報導等,先將所 有文獻資料整理過後加以討論進而探討關於南海中島嶼主權歸屬的 糾紛在國際上是如何解決的。 第二個研究方法是案例分析法(Case Study Analysis),首先詳細地 閱讀有關領土主權歸屬的國際法院判例以及相關條約,以法院判決的 結果來分析島嶼主權爭議的論點並以此來判斷島嶼的法律地位。最後 再將分析的結果檢視在南海中有法律地位爭議的島嶼,討論有關島嶼 的主權歸屬。.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如前述,本論文之研究目的主要在以「南海島嶼之法律地位」 為首要,首先闡明要檢視的島嶼以及討論「島嶼制度」所造成的模糊 地帶和影響,再來歸納相關的國際法院判例,最後釐清南沙群島中有 27.
(37)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法律地位爭議的島嶼及整理出關於島嶼主權歸屬的國際法院判例。 本研究在利用國際法院判例來釐清爭議島嶼的法律地位及主權 歸屬問題時,主要是針對法院的判決對島嶼主權歸屬的結果及影響, 並不涉及資源共同開發的部分,在此共同開發並不是本研究的討論議 題。 最後,關於島嶼的主權歸屬問題往往會擴及沿海國海域範圍的問 題,在此僅就南海中有主權爭議的島嶼,以討論「島嶼制度」對於島 嶼主權認定所產生的影響以及利用國際法院關於領土歸屬問題的判 例為參考依據,最後針對南沙群島中的島嶼分析其主權歸屬的問題。. 第五節 章節安排 本研究的章節主要分為以下五個部分: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文獻分析與回顧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五節 章節安排. 28.
(38)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島嶼制度的規範與討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 121 條 第一節 島嶼制度的形成背景 第二節 島嶼的定義 第三節 島嶼制度的分析 第四節 各國實踐概況 第五節 其他類似島嶼陸地區域之法律地位 第六節 小結. 第三章 國際法院判例解析─領土主權之爭端 第一節 領土主權取得之法源依據 第二節 國際法院關於領土主權之判例解析 第三節 小結. 第四章 以國際法院判例分析南海爭議島嶼的法律地位及主 權歸屬問題 第一節 南海爭端的形成背景 第二節 南海諸群島的地緣位置 第三節 南海島嶼形勢 第四節 南海島嶼主權聲索國之南海政策 第五節 國際組織及會議對於中華民國擁有南海的依據 29.
(39)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第六節 小結. 第五章 結論 首先第一章緒論,論述現今引發南海島嶼主權爭端的原因,加上 對「島嶼制度」以及國際法院有關領土主權歸屬判例的討論來說明本 研究的關懷主題,之後還有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 限制。本研究期望能提供一個在南海中關於島嶼法律地位、島嶼制度 的深度討論,並為南海島嶼主權糾紛作詳細的分析;第二章所要討論 的是「島嶼制度」對於島嶼法律地位的判別所產生的模糊地帶,首先 論述「島嶼制度」的形成背景,發現島嶼制度在實務上並沒有辦法真 正作為判別島嶼或島礁時的依據,因為島嶼制度只描述出關於島嶼的 基本要件,並沒有提供量化或規格的標準,接著逐條探討「島嶼制度」 中如何辨別島嶼與岩礁之間的爭議標準,之後根據觀察各國對於判決 的實踐結果提供南海島嶼主權歸屬問題的參考,最後提出類似島嶼陸 地區域例如岩礁、低潮高地、人工島嶼等作為島嶼的區別;在第三章 提出有關領土主權歸屬的國際法院判例,包括「帕爾瑪斯島案」 、 「東 格陵蘭島法律地位案」 、 「克里柏敦島仲裁案」 、 「英法海峽群島案」 、 「西 巴丹島與利吉丹島主權案」 、 「白礁島、中岩礁、南礁主權歸屬案」等 六個經典案例,歸納並分析不同判例中有關領土主權歸屬的判決過程, 討論國際法院如何解釋其關於爭議領土之認定方式和有關判定歸屬 30.
(40) 第一章 緒論. 的解決過程,以及最後的判決結果會如何造成日後關於領土主權歸屬 判定之影響。除此之外,在「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案」以及「白礁島、 中岩礁、南礁主權歸屬案」中,可以看出禁反言原則也是影響判決結 果的關鍵,一國的元首或可以代表國家行為之主體所言所行都可以代 表該國之行為;第四章將依照島嶼制度的規範提出五個在南海諸島中 具有法律地位爭議的島嶼,分別為:太平島、永興島、中業島、南威 島、彈丸礁等,並針對其情勢和建設情形作檢視。另外,關於南海爭 端國的主權主張在本章中也有敘述,這五國六方分別是:中華人民共 和國、中華民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及汶萊,這些國家都聲稱 擁有南海島嶼的全部或部分主權,因此本章先介紹數個爭議島嶼的周 邊環境概況,後梳理出五國六方的主張,並且以「島嶼制度」及國際 法院判例為基礎來歸納相關爭議島嶼在南海問題中的地位;最後經過 前幾章的討論及分析之後,本章將歸納「島嶼制度」以及國際法院判 例對於判定領土主權的方式,並整理南海中關於爭議島嶼可行的解決 方式,並且針對南海島嶼爭議提出個人之研究發現以及未來的展望。. 31.
(41)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32.
(42) 第二章 島嶼制度的規範與討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 第二章 島嶼制度的規範與討論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 島嶼制度是世界各沿海國所關注的議題。放眼各大海域,島嶼不 但廣泛分佈在各國沿海,也散佈在各大洋之中,有的分散,有的則是 形成群島,但是島嶼的大小與面積的多寡卻沒有被明確的規範。1因 此我們可以發現到將近 217 萬平方公里的格陵蘭島(Greenland)被 視為島嶼(island),即使它的大小相當於歐洲 11 個國家的面積總和;2 相對而言,四面環海的澳洲卻被視為大陸(continent),因此島嶼的認 定似乎不只是簡單的面積大小或是地理位置可以評斷的。根據相關統 計資料,世界上的島嶼總面積約佔陸地面積的 7%,而且每個沿海國 不論多寡都有島嶼的存在,其中更有 30 個以上的國家完全是由島嶼 或群島所構成的。3 隨著各沿海國家海權擴張,進而使得海域劃界的問題成為海洋法 領域當中備受關注的議題。海域劃界中「島嶼」的主權爭議經常成為 影響海域劃界的關鍵因素。因此,國際海洋法應當賦予島嶼在法律上 1. 2. 3. 在此特別介紹「馬來群島」 (Malay Archipelago,又稱東南亞島嶼區,或是南洋群島)是世界上 最大的群島,散佈於印度洋和太平洋之上、東南亞和澳洲之間,由 2 萬多個島嶼組成。群島上 的國家包括印度尼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東帝汶和巴布亞紐幾內亞的部分 地區。相關內容請參考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教育數位典藏」網站,http://meda.ntou.edu.tw。 檢視日期:2013 年 8 月 25 日。 根據生物地理學的分類,島嶼類型分為兩類:位於大陸邊緣上的大陸棚潛海灣稱之為「大陸島」 (Continental islands),而由深海火山噴發或是珊瑚礁島所構成的島嶼稱之為「海洋島」(Oceanic islands),而海洋島根據地質特徵又分為數種,然而這並非是本文討論重點,因此僅提及島嶼的 基本類型。相關概念請參考 A. R. Wallace, Island Life(London: Macmillan, 1880), pp. 229-233. 陳德恭, 「海洋法中的島嶼制度」 ,趙理海主編,當代海洋法的理論與實踐(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7 年),頁 235。 33.
(43)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清晰的定義,並對於島嶼所享有的海域管轄範圍給予規範。然而,即 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對於「島嶼制度」 (The Regime of Islands)提供了辨別島嶼以及可享有海域空間的相關 規範,但條文在解釋上卻造成許多分歧的見解,因此本章即在檢視島 嶼制度的內涵,內容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討論島嶼制度的形成背 景,從十九世紀海洋法公約的發展開始梳理其歷史脈絡;第二部分解 釋島嶼的構成要件,其分別為:自然形成、陸地區域、四面環水、高 潮時高於水面等四項;第三部分進行島嶼制度內涵之分析,就海洋法 公約中第 121 條島嶼制度的內容加以延伸與既有論述進行對話;第四 部分則是檢視各國實踐情況,針對英國、法國、冰島、紐西蘭、烏克 蘭、巴西與南海群島等案例進行回顧與討論;第五部分說明其他類似 島嶼陸地區域之法律地位,藉以補充案例所未提及之部分;第六部份 為本章小結。. 第一節. 島嶼制度的形成背景.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 第八部分「島 嶼制度」(The Regime of Islands)中,僅有第 121 條單一條文的規定說 明,其內容為:4 4. 島嶼制度的原文內容為 PART VIII Article121 REGIME OF ISLANDS:1. An island is a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surrounded by water, which is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 2. 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3, the territorial sea, the contiguous zon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34.
(44) 第二章 島嶼制度的規範與討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 一、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 地區域。 二、除第三項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 區和大陸礁層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 加以確定。 三、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享 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 從「島嶼制度」條文的第 1 項來看,內容雖然說明了判定島嶼的 要件,卻沒有更清楚地說明判定島嶼的具體量化標準,而這個模糊地 帶也造成日後島嶼認定的衝突點;第 2 項則是說明島嶼與其他陸地領 土享有相同的海域空間,雖然這個部分比較不具爭議,卻與第 1 項有 無法分割的關係,由於島嶼的判定涉及聲索國是否能夠行使其島嶼效 力,進而引發沿海各國島嶼主權的爭奪戰。除此之外,條文第 3 項的 內涵也存在諸多認定的爭議,例如:如何判定此島嶼有人為居住,以 及此島嶼如何維持本身的經濟生活等問題,由於大多沿海國的島嶼處 於原生狀態,若沿海國政府強制移民或透過軍隊進行開發,則此島嶼 是否就算能符合其要件?另外,由於現代科技進步使得資源探勘技術 日益精進,而各聲索國若是透過資源開採的計畫使得島嶼具有一定程. continental shelf of an island ar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to other land territory; 3. Rocks which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 Part VIII:請參考聯合國島嶼制度 http://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 eements/texts/unclos/part8.htm。檢視日期:2014 年 2 月 28 日。 35.
(45)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度經濟活動與滿足人類基本生活需求,是否也算是符合島嶼認定要件? 更進一步來看,條文第 3 項的內涵缺乏國家的實踐,因此沿海各國都 以自身最大利益的效果來進行解釋,而國際法院也沒有清楚地對此條 文做出明確定義和說明,使得島嶼認定標準相當分歧。 為梳理島嶼制度的發展脈絡,我們可以從十八世紀開始出發,由 於此時各國積極擴張海權,因此對於小島(islet)、礁石(reef)或沙洲能 否主張領海,就引發許多爭議與利益衝突。在政治衝突方面,英國軍 艦於 1977 年在東佛瑞斯蘭(East Friesland)和博爾庫姆島(Island of Borkum)之間攔截吉布羅多號(Twee Gebroeders)。由於該區位於荷蘭 主張的領海區域,離海水低潮未覆蓋的 3 海里沙灘範圍內,而引起英 國軍艦是否有權攔截該船的問題。然而,英國法院拒絕那些獨立於大 陸之外的沙灘擁有領海的主張。另一項著名的案例則是安娜號(The Anna),其在距離美國陸地 3 海里以外,由密西西比河流流出的泥沙 所形成的小島的 3 海里範圍內被英國軍艦所緝捕,這就引發這些島嶼 距離美國陸地 3 海里範圍內的海域是否由美國來保護的爭議。5 經濟衝突方面,則是出現在十九世紀後期,由於此時海洋捕撈逐 漸興盛,許多國家開始建立專屬漁業區,因此島嶼對於建立專屬漁業 區產生範圍認定的問題。然而,當時並未對「島嶼」作出法律上的定 5. 姜皇池,「論島嶼制度」,民主、和平與人權:陳隆志教授古稀祝壽論文集(台北:台灣國際法 學會,2006 年),頁 110。 36.
(46) 第二章 島嶼制度的規範與討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 義,只是透過國與國之間的雙邊和多邊條約中提及島嶼概念作為建立 漁區的作用。其中,各國對於漁業權的主張可以回溯到 1882 年《北 海漁業公約》簽訂之前,法國當時建議各國從海岸低潮線和附屬島嶼 3 海里範圍內的海域範圍可以擁有其漁業權;德國則是建議在低潮時 露出水面的低地或海灘能夠擁有與「島嶼」類似的地位;而在同年的 5 月 6 日由英國、比利時、德國、法國、丹麥與荷蘭六國所簽訂的《北 海漁業公約》中,規定 3 海里的專屬漁業權力不僅適用於締約國之海 岸,同時也適用於這些國家的附屬島嶼和沿岸海灘,因此 3 海里形成 行使漁業權有效範圍的概念。6 發展至十九世紀末期,美國東海岸和西印度群島在漁業管轄權的 爭端中,在正式換文(exchange of notes)之後,島嶼地位在劃定漁區的 過程中再次重新獲得承認。1886 年美國國務卿貝亞德(Bayard)在此指 出,美國國務院認為國家主權之範圍可擴展到從沿海低潮線起算不超 過 3 海里的領海海域,不僅只是大陸海岸可以擁有其領海海域,甚至 島嶼也可以有領海海域。英國和美國也有類似的主張,同樣傾向承認 小島具有海域範圍,當時英國將其殖民統治的百慕達管轄區域範圍擴 展至距離低潮時可露出海面珊瑚礁外緣 1 海里的海域。7. 6 7. 陳德恭,同註 3,頁 235。 同前註。 37.
(47)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一、1930 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 在國際法發展演變的過程中, 「島嶼制度」(The Regime of Islands) 最早是 1930 年在海牙所召開的國際聯盟法典編纂會議(the League of Nations Codification Conference at the Hague)中被提出。由 19 世紀沿 海國的國家實踐情況可以發現在劃定領海範圍時,小島及無人居住的 島嶼就與大陸的地位是相當的。 而 1930 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上,各國首次嘗試賦予島嶼法律 上的定義。由專家所組成的小組委員會(The Sub-Committee of the Committee of Experts)決議草案中的第五條規定: 「若一國的海岸外, 有繼續不被淹沒的自然形成的島嶼,則應該從這些島嶼開始測算領 海」 。8此規定主要有兩個概念,除了高潮時露出水面所自然形成的島 嶼 (an island must be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也包含低潮高地 ( it is sufficient for an island to be above water at low tide)。然而在主張島嶼權 利方面,僅永久高於水面的島嶼可能擁有領海,而低潮高地則是在位 於大陸或其他島嶼的領海基線時才可擁有領海。9 二、國際法委員會 在海牙會議之後,海洋法規範的相關工作就由國際法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持續進行規劃,並由 1947 年成立的國 8. 9. Hiran W. Jayewardene, The Regime of islands in international law (Dordrecht/Boston/London: Martinus Nijoff Publishers, 1990), p. 3. Ibid., p. 4. 38.
(48) 第二章 島嶼制度的規範與討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 際法委員會對海洋制度繼續進行編纂,其在 1956 年的報告中對於 1930 年的文字內容進行部分修改,將島嶼界定為: 「永遠在高潮線之 上的陸地區域」(An area of land, which is permanently above high-water mark)。10但這段文句的修改被認為是不足的,當時就有國際法學者 B. Gidel 認為島嶼除了要同時具備四面環水之海床自然高地,以及高 潮時露出水面的基本條件之外,也必須同時擁有足以讓人類持續居住 的自然條件。11 三、第一次海洋法會議 1958 年在瑞士的首都日內瓦召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會議中美國 建議修正 1956 年國際法委員會所提議的草案,認為「島嶼是自然形 成的陸地區域,四面環水,並位於高潮水位之上」(An island is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surrounded by water, which is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12而此次草案文字的增減內容主要根據美國的建議進行修訂, 最後納入 1958 年《領海及鄰接區公約》第 10 條第 1 項之中。 雖然在《領海及鄰接區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及《大陸礁層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的內容皆對「島嶼制度」做了初步的規定和限制,但是在實踐. 10. Ibid., p. 4. 宋燕輝, 「由國際法觀點論沖鳥礁法律地位暨我國籍漁船『龍榮二號』在沖鳥礁日本所主張 EEZ 被扣罰款事件之適法性問題」 ,民主、和平與人權:陳隆志教授古稀祝壽論文集(台北:台灣國 際法學會,2006 年),頁 82。 12 Clive R. Symmons, The maritime Zones of Islands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Hague/Boston/ Lond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79), p.10. 39 11.
(49)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的層面上,對於島嶼的認定仍存有許多的爭議空間,例如:是否能夠 就面積大小來判斷該土地是否為島嶼,或者高潮時土地應該露出水面 幾公尺等標準訂定問題。 四、第二次海洋法會議 第二次海洋法會議於 1960 年 3 月 17 日至 4 月 27 日在日內瓦召 開,總共有 88 個國家代表參與。但是該次會議並未提及有關「島嶼 制度」的任何爭議性問題,而且在會議中也未達成任何結論。13 五、第三次海洋法會議 由於各沿海國對於「島嶼制度」的認定與適用仍存有諸多爭議與 討論,因此在 1973 年 12 月的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中許多國家都認為必 須重新定義島嶼的標準,而太平洋島嶼國家、希臘、羅馬尼亞、土耳 其及非洲國家都依據其自身地理環境與國家利益的考量來提出不同 的島嶼制度立場。14這些提案考慮因素主要有兩點:第一、從實用層 面上來看,海域管轄權的擴張範圍以及島嶼是否意味著擁有海域權利 的意見相左,這使得各國在國家疆界和公海與深海床制度的討論中無 法達成共識;第二、在政治層面上,新興發展中國家除了認為海域範 圍難以確切地劃分之外,另外對於前殖民時期所被劃歸的島嶼地位必. 13 14. 傅崐成,國際海洋法-衡平劃界論(台北:三民書局,1992 年),頁 34-35。 宋燕輝,同註 11,頁 83。 40.
(50) 第二章 島嶼制度的規範與討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21 條. 須一併納入討論的範圍。15特別是剛獨立的殖民國家,其島嶼所擁有 的 200 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將會產生海域重疊的問題,這時島嶼地位的 認定便成為至關重要的影響因素。16 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第一會期主要是處理有關會議的組織及議程等 事項,實質處理爭議問題的會議則是在 1974 年 6 月第二會期之後開 始協商討論,有關「島嶼制度」的問題是由第二委員會負責,主要提 案內容如下:17 (一) 非洲 14 國聯合提案:18 1. 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之廣大自然形成之陸 地區域。 2. 小島是指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之較小自然形成之 陸地區域。 3. 岩礁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但在高潮時淹沒之自 然形成之岩礁高地。 4. 低潮高地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於高於水面但在高潮時淹沒 之自然形成之陸地區域。 5. 島嶼、小島、岩礁或低潮高地如位於其所屬國家的海岸附 近,即應視為鄰近。 15 16 17 18. Hiran W. Jayewardene, Supra note 8, p. 5. 陳德恭,同註 3,頁 238。 陳德恭,現代國際海洋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 年),頁 24。 Hiran W. Jayewardene, Supra note 8, p. 5. 1. An island is a vast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surrounded by water which is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 2. An islet is a smaller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surrounded by water, which is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 3. A rock is a naturally formed rocky elevation of ground surrounded by water at high tide.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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